《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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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步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企业每年开展科技活动和用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投入占全年销售总收入的5%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专职从业人员的20%以上。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为主导生产出了品牌产品或名牌产品。
4、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生产、营销、人才、财务等各项管理均处于良好状态。
5、企业年销售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年利税增长率在10%以上,其中技术性收入与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应占总收入的50%以上。
企业所创利税、出口创汇等生产经营业绩突出,具有一定实力,是同行业的领头企业或是所在地区的骨干企业。
6、企业领导人能认真树立科学发展观,注重和谐、可持续发展。
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国际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健康安全体系,使企业能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产安全型方向进步,并做出了显著成绩。
7、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注重企业员工综合素质的提高。
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在安排职工从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军转人员,解决农民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社会效益。
8、注重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的协调统一。
所领导的企业积极参与“三农”建设和公益、科技文化、教育、社会福利事业等,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给予救助,并做出突出贡献。
企业积极参与当年或近年来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热点活动,有政府或权威机构颁发的奖励证书或其他证明。
三、优先评选因素
在企业申报中,以下条款作为优先评选因素。
1、研发的技术课题和正在生产的产品在《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所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范围之内的企业;
2、拥有被列为星火计划、火炬计划、863计划等科技部计划体系中的项目或被列为国家其他部委所推行的计划体系中的项目的企业;
3、承担军工生产任务或进入公共领域的企业;
4、参与国际竞争,出口创汇成绩显著的企业。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1、企业申报材料经当地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民营科技主管部门或民营科技促进会(协会、联合会)汇总和组织初评盖章后,报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
2、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评审委员会由科技部和有关部委的司(局)领导,国家奖励办和有关产业部门领导、专家及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主要领导组成。
4、获得优秀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企业,在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的年会上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网站、期刊、简报上公示。
在规定公示期限内,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委员会将和初评单位一起收集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对有争议的企业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领导核实或放在下一年度再评审。
争议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属真实姓名,否则争议材料无效。
获奖企业没有特殊原因不到会领奖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五、截止时间
上报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
六、名额分配
优秀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将》原则上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各5-7个名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3-5个名额,民营科技园及各类科技产业园1-3个名额。
七、有关事项
1、企业在申报过程中,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上报的材料应力求数据准确、事迹完整。
所报事迹应以2007年以来的情况为主;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民营科技主管部门或民营科技促进会(协会、联合会)对申报企业按申报程序及时做好初评工作,按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表格通过传真提前传送,原件和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用特快专递寄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优秀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只限本会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需办理入会手续后方可参评。
4、优秀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广告宣传费用)。
附件二:
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办法
设立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是为了表彰领导企业在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增长、可持续发展、企业文化建设、遵纪守法、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家。
一、评审标准
1、在民营科技企业高层管理岗位上,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本人没有刑事犯罪记录和行政处罚记录的主要领导者;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风范和优秀的管理素质;
3、注重加大研发投入,注重吸纳和培养人才,注重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健全,领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使企业拥有专利技术,拥有品牌或名牌产品。
所领导的企业生产经营业绩突出,具有一定实力,是同行业的领头企业或是所在地区的骨干企业;
4、领导企业在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上实现高增长率,企业的销售收入、利税及出口创汇总额在所在地区或同行业中均处于领先地位;
5、能认真树立科学发展观,注重和谐、可持续发展,使企业能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方向进步。
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国际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健康安全体系,在“三废”治理、环境保护、厂区内绿化美化中做出了显著成绩;
6、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重视并确保安全生产,注重企业员工综合素质的提高,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优化配置;
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在安排职工从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军转人员、解决农民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社会效益;
7、所领导的企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信誉、商业信誉,在所在地区和本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声望;
所领导的企业积极参与公益、科技文化、教育、社会福利事业等,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给予救助,并做出突出贡献。
使企业积极参与当年或近年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热点活动,有政府或权威机构颁发的奖励证书、证明。
二、评审程序
1、自愿申报 企业家按照申报要求,本着自愿的原则,认真填写申报表并将其相关材料及事迹(一式四份)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民营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或民营科技促进会(协会、联合会)。
2、地方推荐 各地(市)、县(市)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或民营科技促进会(协会、联合会)、各科技产业园区也可推荐优秀企业家。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民营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或民营科技促进会(协会、联合会)按照申报标准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家的评审材料汇总,按照推荐指标报送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
3、形式审查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要求被推荐人和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预期不补正者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和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4、综合评审 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本年度的企业家提出建议名单。
5、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科技部和有关部委司(局)领导,国家奖励办和有关产业部门领导、工商、税务、统计部门和中国民促会主要领导组成。
6、社会公示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在规定公示期限内,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委员会将和初评单位一起收集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对有争议的企业家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领导核实或放在下一年度再评审。
7、结果发布 所获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在促进会本年度年会上颁发证书和奖杯并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网站及本会简报上公示。
获奖企业家没有特殊原因不到会领奖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申报企业或个人若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用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该奖项的,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委员会将撤销奖励,追回奖杯和证书,并通报批评,撤销今后评奖资格。
三、名额分配
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原则上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各3-5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1-2个名,民营科技园及各类科技产业园各1-2名。
四、有关事项
各有关单位接评选通知后,应迅速逐级做好申报工作,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以传真或特快专递的形式报送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
上报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
本次评选限本会会员,非会员需办理入会手续后方可参评。
本次评选不允许向个人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三:
先进民营科技工作者《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办法
设立先进民营科技工作者《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是为了表彰在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上作出了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工作者。
一、表彰的范围及对象
1、在民办科研机构从事科研的科技工作者;
2、在民营科技企业里从事科研、实验、工艺、设备、质量、环保、安全等职业的科技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二、评选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由所在单位、社会团体或企业推荐参加评选。
1、用自己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转移(转让)给民营科技企业,使企业转入新的科技产业领域或使企业产品更新换代,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2、在民营科技企业内部,通过自己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或吸收外来技术加以消化、改进,通过技术革新、工艺改革、设备改造,通过质量控制、“三废”治理、安全防护,使企业技术进步、管理进步,产品升级,文明生产,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3、通过其他科技创新活动,并在其中发挥了主要作用,使企业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三、先进民营科技工作者《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由所在单位、当地社团及企业推荐。
推荐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当地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民营科技促进会(协会、联合会)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民营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或民营科技促进会(协会、联合会)汇总初评后报送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截止时间
五、先进民营科技工作者《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科技部和有关部委司(局)领导,国家奖励办和有关科研、教育单位的领导和专家、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促会的主要领导和特邀企业家组成。
在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的会员代表大会上给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杯。
获奖名单先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网站、期刊、简报上公示。
在规定公示期限内,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委员会将和初评单位一起收集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对有争议的民营科技工作者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领导核实或放在下一年度再评审。
获奖者没有特殊原因不到会领奖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先进民营科技工作者《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原则上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2-3个名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2个名额,民营科技园及各类科技产业园(区、基地)1-2个名额。
各单位接评选通知后,请迅速按程序做好推荐、审核和 初评工作,并及时上报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参评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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