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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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强化战略前沿技术研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基础支撑、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等工作。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结合基础前沿科技项目(课题)、公益性科研项目(课题)、市场导向类项目(课题)、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项目(课题)等不同类型项目(课题)的要求和特点,强化财政科技经费与社会资本的结合,依据项目(课题)特点可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股权投资(含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金、基金、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八条
项目(课题)经费采取多种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后补助、股权投资(含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金、基金、贷款贴息等。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及绩效目标,确定具体支持方式、支出范围及参照标准。
第九条
直接补助是对科研项目(课题)等活动所需成本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股权投资(含资本金注入)指财政经费对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课题)相关的科技企业以股权形式进行权益性投资的财政支持方式。
风险补偿金是指用于对金融机构给予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过程中银行、担保、创业投资、保险等支持活动产生的风险,给予一定比例补偿的财政支持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一定时期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采用直接补助方式支持项目(课题)的经费管理,采用其他支持方式的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十条
直接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包括: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使用市财政性科技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优先使用北京地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开放共享资源,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执行。
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优先保障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基础上开放共享。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单位需建立完备的劳务费分配制度,编制预算时应提供劳务费分配方案。
(十)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
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北京地区交通费等,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根据承担单位性质,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超过15%;
(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企业不超过20%。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课题)统一核定,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承担单位应当明确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度,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要求
1.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2.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
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预算支出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3.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4.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课题)负责人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二)预算方案的形成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按照市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以及本办法要求,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报送市科委审核。
第十四条
经费预算评审
项目(课题)的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应按要求参加预算评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项目(课题)可不参加市财政预算评审:
(一)采取股权投资、后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除外)、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金、基金、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项目(课题);
(二)招标项目(课题);
(三)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定额方式,并已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课题);
(四)按有关规定其他可不参加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
第十五条
预算审批及拨付
市科委根据预算评审意见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按进度拨付,延续项目(课题)应根据业务检查和经费检查(或审计)结果,确定后续经费的拨付。
第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经费核算
1.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项目(课题)财务管理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2.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应当对不同来源的项目(课题)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市科委规定的项目(课题)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按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资金结算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课题)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企业承担的项目(课题),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三)市财政科技经费的预算调整
严格执行经市财政局批复后的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1.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应报市财政局批准。
2.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课题)组和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市科委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审核。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总额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四)项目(课题)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分为年度决算和总决算。
(五)项目(课题)经费中市财政科技经费结转、结余资金,视不同情况执行:
1.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对于参加了市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市科委对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按规定在项目(课题)结束后一定时间之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3.其他结余资金全部收回,按照北京市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担单位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八)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使用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七条企业承担项目(课题)取得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经费监督管理与处理原则
第十八条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2.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5.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未获市科委批准。
6.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7.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到位率低于60%。
8.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9.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10.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出现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项目(课题)拨款、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资金、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措施。
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课题)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及关联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按照市科委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
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记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文〔2010〕18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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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科技 计划 项目 课题 经费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