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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发放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作了详细的说明,即对符合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条件的企业,银行可以发放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境内
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
采购建厂所需设备、技术以及设备安装等,期限在1年以上;
短期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境外加工装配业务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支付其生产经营费用等,以支持这些产品的出口和生产,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
贷款以人民币为主,对项目确有需要的,银行可发放短期外汇贷款。
外汇贷款的发放和使用,以及外汇资金汇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对贷款金额大的,银行可以积极组织银行贷款。
除此之外,银行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信贷方式和手段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贷款利率作了说明,即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对顶的同档次利率执行。
对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其境外带料加工项目效益明显,还本利息由保证的,贷款利率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下浮。
对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贷款,可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给以贴息,具体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2001年6月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在资金用途上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
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开拓新兴市场;
组织和培训与研讨会;
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第十条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薪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4、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2001年9月
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
为支持企业自主经营,促进银行提高资产质量,贯彻“走出去”的战略,决定调整如下措施:
一、取消对购汇偿还逾期国内外汇贷款的限制。
外汇局各分局在审批购汇时应坚持企业申请购汇原则,并通过分期分批核准等办法,避免大规模集中购汇。
二、放宽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款、外债转贷款及外债的限制。
一是贷款合同中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批准,可以自有外汇提前偿还。
二是经外汇局批准,可以购汇提前还贷,包括:
1、经国务院批准的提前还贷;
2、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的企业债务重组、关停并转等情况需要提前还贷的;
3、法院判决需要提前偿还的。
三、放宽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
国家对外战略性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及援外项目可以购汇投资,其他项目以自有外汇为主进行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对保函风险资金支出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即包括:
(一)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提供担保;
(二)垫支对外赔付资金;
(三)垫支赔付资金的核销。
财政部、外经贸部
2001年12月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
一、目的在于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为企业履行项目合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方便企业出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所需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等。
二、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的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等,海关凭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其他文件和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材料的工作规程
2002年2月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为企业履行项目合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现就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检验检疫有关问题做出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了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即是指企业在国(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
《通知》规定了免检的范围,即检验检疫机构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所需出境的设施器械(含配件)和人员自用的办公生活物资等免于检验检疫;
对项目完工后属从国内运出返回的物资(不得含有食品)免于检验;
免检项目不收取费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年3月
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暂行规定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逐步实施,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
在一些境外中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陆续成立了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等驻外中资企业自律性组织。
为了明确成立此类商会、协会等驻外中资企业自律性组织。
为了明确成立此类商会、协会等机构的原则,规范设立此类结构的程序,外经贸部制定了《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的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了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宗旨,即:
(一)推动中资企业之间互相联系和交流;
(二)增进中资企业和当地工商界的了解和沟通;
(三)扩大与所在国的经贸合作与维护中资企业的合法利益;
(四)指导和协调中资企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协商解决重大经营问题,代表会员对外交涉。
外经贸部
2002年9月
工业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在有色金属行业近期发展导向中,提出:
鼓励企业通过签订长期购买协议、海外投资办矿等多种方式建立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年10月
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一、明确了对境外投资进行综合评价的目的,即为对外境外投资进行科学的综合评价分析,全面掌握我国境外投资状况,加强对我国境外投资活动的有效监督,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对境外企业分服务贸易类、制造业类和资源开发类等三个类别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三、将境外企业绩效评价的内容分为资产运营效益、资产质量、偿还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等五个方面。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一、目的是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督,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明确规定了年检时间,即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5日为年检的工作时间。
三、规定了年检内容,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境外投资状况。
(二)我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
(三)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的情况。
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2年11月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一、目的是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
二、在《制度》的第三部分,即基本概念和指标解释中,对对外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企业、合同投资额和实际投资额、投资收益等作了详细的说明。
如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直接投资企业是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
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
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按设立方式主要分为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2003年4月
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话通知
明确提出:
取消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内外汇管理局共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
一、取消“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
二、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项目。
三、取消“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审批”项目。
2003年5月
2002年度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一、目的是帮助我国企业和相关组织了解我国的贸易伙伴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等领域的管理制度及具体做法,熟悉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同时表达中国企业对贸易发展外部环境的关注。
二、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发布的介绍我国对外贸易环境的报告。
发布这一报告是中国政府进一步应对加入WTO
商务部
后的新形势,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切实为企业服务的重要举措。
三、报告介绍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菲律宾、韩国、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俄罗斯、欧盟、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巴西、澳大利亚和南非等18个贸易伙伴的贸易投资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我国与该贸易伙伴双边贸易、相互投资、经济合作概况;
(二)该贸易伙伴贸易管理体制概述;
(三)该贸易伙伴在外贸管理中采取的具体贸易措施情况。
2003年6月
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包括:
一、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投资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含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核准。
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
二、需从境内购汇和汇出外汇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在报地方主管部门前,应由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三、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由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3年7月
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制度,并决定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
二、《通知》对退还利息业作了相应规定,即保证金的本金应全额退还给投资主体,保证金在缴存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如下标准退还给投资主体:
(一)以外汇局名义开立总账户,总账户下再按照投资主体分别开立子账户(下称“企业子账户”),或者直接以投资主体名义开立保证金账户(下称“企业账户”)的,将企业子账户和企业账户内的资金(本金和利息)全部退还给投资主体,并同时销户。
(二)以外汇局名义开立保证金账户(下称“外汇局账户”),可统一按如下固定利率计算保证金利息,并退还给投资主体,即:
人民币保证金:
年利率%;
美元保证金:
欧元保证金:
年利率%;
日元保证金;
港币保证金:
年利率%。
2003年8月
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调整内容包括:
将下列项目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其限额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一、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三、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003年8月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
一、修改目的是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与交纳方式。
二、修改内容涉及:
第十四条修改为: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可以现金或保函的形式交纳备用金,不得以有价证券或资产抵押等其他形式交纳。
”(原《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企业交纳的备用金应为现金,不得以有价证券或资产抵押等其他形式交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2001年11月27日)
商务部、财政部
关于组织“走出去”国内企业参加第七届投洽会的通知
一、目的是为了鼓励和支持中国有实力的企业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
二、通知说明第七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将于2003年9月8日至11日在厦门如期举行,本届投洽会邀请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部门和投资促进机构前来设展并举办投资环境说明会。
三、投洽会期间,请组织企业积极赴境外馆同外方有关投资促进机构及企业直接商洽,以寻求“走出去”的合作机会。
商务部合作司
2003年10月
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可以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二、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试点分局可授权辖内境外投资业务量较大的支局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部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三、非试点地区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维持现状不变。
2003年10月
在东南非周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
一、经过综合评估。
《目录》推荐了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的重点国别名单:
肯尼亚、埃塞俄比亚、马达加斯加、莱索托、纳米比亚和博茨瓦纳。
这六个国家基本具备政局稳定、文化包容、对华友好、市场比较规范的投资环境,都制定由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
《目录》例举了这些政策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了查询详细内容的网址索引。
二、《目录》对肯尼亚、埃塞俄比亚、马达加斯加、莱索托、纳米比亚和博茨瓦纳等国的投资环境简况、推荐投资行业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一、目的是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程序,切实减轻外派劳务人员的经济负担。
二、取消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改为由外派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三、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四、为了化解经营风险,规范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双方质检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企业可要求外派劳动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财政部、商务部
2003年11月
关于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的通知
一、建立目的:
信息库的主要功能是,发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为境内外各类机构和企业提供一个相互了解和够用的信息平台,以加强中外企业间投资信息交流,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发展。
二、内容包括:
申报企业的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省)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三年盈利:
(三)单个项目境外意向投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2003年12月
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的国别指导目录
一、目的是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企业在投资前期进行科学合理的国别地区选择和行业选择,促进我国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
二、通知对波兰、罗马尼亚、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五国的外资政策、家电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双边合作关系、优惠贸易安排情况及主要家电产品进口税率作了详尽的说明。
商务部简政放权,积极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
一、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将中方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下放到地方审批,减少审批材料,取消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二、在北京、天津、上海、山东、青岛、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等12个省市进行境外加工贸易以外的项目的境外投资审批试点,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后报商务部备案;
三、赋予沿海及四川、重庆、黑龙江等省市各2亿美元的用汇规模,额度内外汇来源由地方外汇分局审查,取消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2004年1月
中国政府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
为支持和鼓励各类有条件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办厂、境外加工装配、境外资源开发、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
一、利用高层互访和多边会晤,积极宣传推介我国企业,推动承揽境外大项目,纳入政府合作框架,并利用多双边经贸联系机制和磋商机制,落实和推动有关项目。
二、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建立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发布《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为国内企业提供各国和地区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市场状况和企业资信等投资信息。
发挥我驻外领事馆经商机构的前沿信息优势和国内有关行业组织联系企业的职能,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及时收集、传递和发布境外市场、境外项目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加强政策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截至2003年10月底,举办了18期境外加工装配培训班,对约1500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
举办了19期国际合作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约1100人接受并取得资格证书,为企业培养了一批开展“走出去”业务需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增进国内外企业的联系和相互了解。
充分发挥中国(厦门)投资贸易洽谈会的作用,吸引东盟、加勒比、阿拉伯等地区以及英国、加拿大、土耳其等国家的机构和企业同我国一起,连续三年共举办20多场“走出去”系列招商会;
选择在印度、阿联酋、巴西、印尼等与由潜力的境外市场,举办多次“中国工程和技术展览会”;
多次组织我国企业参加境外有关专业论坛、赴非洲和中东等地区进行市场考察,寻求合作机会,取得了良好效果。
2004年3月
关于调整2004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将原由我驻外经商机构承担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工作交由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商务厅(局)或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评价内容简化为:
境外企业是否开办并正常经营、境外企业运行中是否存在重大问题等两项。
二、在联合年检过程中,如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商务厅(局)或中央企业总部就与年检相关内容向我驻外经商机构了解相关境外企业状况时,我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经济部)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2004年3月
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目的是为便利企业经营,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降低成本,简化手续,同时继续推进结售汇体制的改革。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
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分档次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20%调高到30%到50%。
2004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中的第五十五条,即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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