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出纳基本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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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柜面监督,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做好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信用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相关出纳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坚持定期轮换制。
已经建立现金业务库承担现金调拨工作的联社,要安排专职的管库人员、现金调缴人员、押运人员和守库人员。
第六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做到手续严密、责任分明、准确及时、库款安全,坚持以下基本规定:
(一)钱账分管(柜员制除外),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三)现金收付,换人复核;
(四)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票样、业务公章、密押及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换人保管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五)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六)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人民银行培训、考试,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七)出纳人员不得开具有关现金收、付款业务凭证;
第二章现金的收付和整点
第七条现金收付依据真实、合规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第八条业务量大的信用社应分设收款、付款专柜,配备专职复核员。
未经换人复核的票币不得调出或对外支付。
第九条出纳员不得代填交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
票币封签对外无效。
每把(捆)未点完前不得丢弃封签和封条。
第十条每日营业终了,出纳将现金收入、付出的发生额与现金科目发生额核对一致,登记现金库存登记簿结出余额,实际库存现金和总账现金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会计在现金库存簿上签章后,现金全部入库保管。
出纳人员实行中午碰库制度,对上午营业期间的现金收付进行轧帐,进行盘库,确保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开办预约收款、营业时间以外收款业务,对所收存的现金逐笔登记开单并全部入库,此项业务纳入次日的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信用社要按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缴存。
第十三条各信用社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兑换业务。
第十四条出纳员应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
办理大小票币兑换工作时,应换人复核后一次交付。
第十五条残缺票币的兑换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兑换时应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一)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按全额兑换:
不论是哪种票面的人民币,凡是残缺部分不超过原票面五分之一,剩余部分图案、字迹清楚、能照原样连接的,可全额兑换。
凡票面受水或油浸泡、烤焦、变色,但能辨认真伪、票面不残缺或残缺部分不超过五分之一的,可全额兑换。
(二)在流通过程中磨擦受到损伤的硬币。
能辨别正、背面图案或数字的。
票面残损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的残损人民币,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三)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凡票面残缺部分超过二分之一、或是整个票面水、油浸泡污损、烤焦变色、无法辨认真伪,以及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或揭去一面的人民币,均不予兑换。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第十六条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
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联社营业部送办理出入库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
第十七条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挑出损伤票币,挑剔损伤票币按照以下标准: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
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
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第十八条票币整点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
50元券、100元券纸币经点钞机初点后,由手工进行复点。
纸币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以双十字捆扎;
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
每把(卷)加盖带社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结头结扣处贴封签,注明社号卷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还应对主币分版捆扎,并及时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三章库房管理与现金运送
第十九条各社应根据业务和现金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现金业务库,由营业部管理,负责辖内信用社的现金调缴款任务。
夜间留置库存现金的营业网点其库房设立必须符合金库的管理标准。
第二十条出纳库房除管库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信用社主任批准不得进入。
库内不准堆放私人物品和其他物品(如须保管与业务有关的贵重物品须经领导批准),库房严禁吸烟、烧火炉和存放易燃品及其他危险品。
信用社主任和管库员对库内各项安全设施应经常检查,达到无差错、无盗窃、无潮湿、无虫蛀、无鼠咬、无火灾的“六无”库房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现金、金银、外币及有价证券等,必须入库保管。
装零头数的尾数箱应由经手人加锁后入库保管。
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
第二十二条凡入库保管的现金、金银、外币及有价证券等,都必须有账记载,出入库时应填制出入库票,做到账款、账实相符,责任分明,严禁以白条抵作库存。
第二十三条信用社要坚持“双人守库、双人管库”的原则,管库人员要明确分工,金库钥匙必须由出纳员、会计员分开管理,坚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的五同制度,出入库的款项、实物实行双人办理,相互复核,共同负责,并建立人员出入库登记簿,管库员短期离岗、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库房、保险柜必须装备两把锁,并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联社,并采取防范措施。
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向联社报告,联社指定人员维修、更换,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凡办理业务的营业网点,坚持双人管库的原则,由出纳员和会计员分管钥匙和密码,共同开库、锁库,定期共同核对库存(核对库存后,由会计员在现金库存簿上签注“核对相符”或注明余缺数字后共同签章)。
第二十五条实行查库制度。
各网点负责人坚持按旬查库制度。
上级管理部门对信用社进行不定期查库,查库时携带身份证、金库检查证和查库介绍信,有被检查单位的人员陪同,网点管库员在场。
查库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点库存现金、金银等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事故。
(二)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锁是否发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三)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执行,联网报警是否正常。
(四)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五)武器弹药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六)库款摆列是否整洁,有无存放违反规定的物品。
(七)是否做到当日核对账款,库存是否超限额。
县联社和省联社检查时要检查信用社主任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查库记录。
每次查库结束,将查库情况详细登记查库登记簿,并由检查人员和管库员共同签字,以备查考。
发现问题,立即查明原因,严肃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夜间只查岗不查库,特殊情况需要查库,经联社理事长批准,主管主任、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会同网点负责人方可查库,并且证件齐全,证件不全应拒绝其检查。
第二十六条运送现金、金银及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由两人以上持枪(械)押运(不包括司机),不准委托他人捎带。
信用社出入库现金必须由联社运钞车运送。
第二十七条押运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
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
押运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
运送时,押运人员按运送凭单或件数点收清楚,检查运送包装是否牢固,在运送凭条留存联上签字以示收妥。
运送途中,坚持双人严密看守,不得离岗。
运送目的地后,原封新券按箱验收,回笼券卡把验收,发现有松散等可疑情况,当面点清,系零星调拨,当面清点无误后,方能开给正式收据或回单。
第四章错款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出纳错款是指办理现金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长短款。
发生出纳错款,立即查找,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区别性质进行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按规定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
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经社主任审批后报损。
(二)责任事故错款,出纳长款,查明原因,经会议研究后,按规定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出纳短款应由责任人赔偿,根据情节进行相关处理。
(三)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责令限期追回款项,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调入社和调出社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
调入社发现差错,检查本社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
经调查分析,确非本社责任,立即将有关证件及详细情况说明送调出社追查。
第三十条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查明原因,非本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通过联社营业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同时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三十一条信用社发生出纳错款,在出纳错款登记簿上逐笔详细登记,如实填报出纳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第五章票样管理与反假@币工作
第三十二条人民币票样是鉴别人民币真假和进行反假@币工作的重要资料,各社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领用、保管手续。
分发保管票样,办理签收手续,登记票样登记簿,按券别、版别开立帐户,登记号码和领用单位名称,以便备查。
换人保管票样,办理交接。
真假@币鉴别手册及资料保管,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票样领用机构撤并,将票样上缴上级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变更,将票样移交情况分别报原管理部门和变更后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发现假@币,一律没收,当着客户的面在假@币正、背面加盖带统一编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同时开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登记假@币登记簿。
将已没收假@币连同一联假@币收缴凭证一并入库保管。
发现可疑币(券),本社难以辨别真伪,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币(券)及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发行库进一步鉴别。
确系假@币(券),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换开“假@币收缴凭证”;
非假@币(券),亦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按面值予以兑付。
第三十五条入库保管的已没收假@币(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规定上缴,办理出库、交接手续,严防已没收假@币(券)重新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凡发现挖补、拼凑、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损坏、涂抹等被破坏的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
经查明原因,确系误收的,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
第三十七条外币票样的管理与反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加强假@币收缴印章管理,假@币没收章视同会计印章,明确责任,专人管理。
第六章出纳交接
第三十九条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等出入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必须坚持单线平行交接,不得交叉交接,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登记交接登记簿并共同签章,以备查考。
第四十条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经办的一切款、物、账移交清楚,管库人员保管的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等,按当日实有库存登记会计人员交接登记簿,与会计账簿核对相符,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登记簿上签名;
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包括字锁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办理交接。
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临时离职坚持同一人不得交叉接触两把钥匙(包括密码)原则,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
第四十一条出纳主管人员调动工作,出纳部门所保管的一切现金、金银、贵重物品等,全部登记出纳交接登记簿,与会计账簿核对,信用社主任监交点验无误后,监交人及交接双方在登记簿上签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信用社核定柜员库存限额,网点对开立基本户的单位也要核定库存限额。
联社和信用社建立明确的现金审批权限,对大额现金的支取先审批后支取。
第四十三条各网点建立“预约取款登记簿”和“大额现金存取登记簿”,对于大额现金存取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反洗钱要求及时查询、登记和报备,增强反洗钱意识,对可疑交易立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凉州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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