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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五年内新建200平米以上住房且内外装修豪华的农户;
(8)拥有家用大型电器(冰箱、空调、电脑等)的农户等。
3、“五不准”范围
(1)财政供养人员;
(2)无特殊困难的个体经营户;
(3)未经过上级组织认定的村干部家庭;
(4)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农户;
(5)家庭成员拥有消费性小轿车的农户。
二、主要扶贫政策摘要
(一)教育(溪扶指发[2016]7号)
1、学前教育阶段。
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2、义务教育阶段。
学费、课本费全免,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3、特殊教育学校。
对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每生补助生活费1250元/年。
4、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每生每年25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逐步推进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费工作。
5、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且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每生免学费2000元/年,每生合并享有中职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
符合雨露计划政策规定的学生,按每生3000元/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6、高等教育阶段。
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贫困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最高可贷8000元/年;
符合希望工程补助标准的贫困学生按每人2000-2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符合金秋助学项目补助标准的贫困学生按每人500-4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对符合金凤工程补助标准的贫困女大学生按每人2000-3000元进行补助;
独女双女户按每人1000—6000元的标准给予关爱女孩助学补助;
对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医疗(溪政办发[2016]67号、溪政办发[2016]8号)
1、新农合
(1)乡镇卫生院:
住院费用中2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补偿。
(2)县级医院:
住院费用中500元至3000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中3001元以上部分,按75%比例补偿。
(3)市级二级医院:
住院费用中601-3000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住院费用中3001元以上部分,按75%比例补偿。
市级三级综合医院:
住院费用中1201-5000元部分,按55%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中5001-10000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中10001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补偿。
市级三级专科医院:
住院费用中801-3000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
3001元以上部分,按75%比例补偿。
(4)年住院补偿封顶线10万元,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年住院封顶线提高到12万元。
2、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
(1)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大病保险住院补偿比例为:
0.8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2)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总费用的固定报销比例报销,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报销45%、35%、25%。
(3)意外伤害补偿:
医疗保障扶贫对象符合意外伤害补偿的,次封顶线为12000元。
3、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救助
门诊救助:
对慢性病、重特大疾病对象,按年度补助标准30%给予一次性救助。
住院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
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农村散居五保对象、城乡福利机构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全额救助;
对城乡低保对象按个人负担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救助不超过8000元。
(2)一般救助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
救助起付线5000元,个人负担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的按40%给予救助,年救助不超过6000元。
(3)精神病患者:
医疗费用总额由医保局、合管办报销75%,民政医疗救助25%。
(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
个人负担费用在5万元、5万至10万、1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40%、50%的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50000元。
一般救助对象和其它救助对象救助起付线2万元。
(三)易地扶贫搬迁(溪扶指发[2016]11号、溪扶指发[2016]98号)
1、集中安置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最大面积为125平方米。
搬迁户必须建新拆旧,复垦土地、修复生态。
2、集中安置房实行“统建统分、交钥匙”工程,严格控制建房成本。
搬迁对象完成旧房拆除、宅基地还耕的,按人均2500元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3、进县城安置按人均3.5万元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7.5万元(其中旧房拆除、老宅基地复垦按0.25万/人、户不超过1万元补助);
进集镇安置按人均2.5万元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2.5万元(其中旧房拆除、老宅基地复垦按0.25万/人、户不超过1万元补助)。
购买安置房的差额资金部分,由搬迁对象自筹解决。
(四)创业就业(鄂政发[2015]46号、十政办发[2016]80号)
1.技能培训。
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由县劳动就业局统筹安排定点培训,培训期间给于每人每天8元的生活补助。
2.就业安置。
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有就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就业技能的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免费实施就业安置。
3.社保补贴。
对用人单位招用贫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4.创业贷款。
对个体经营的,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于全额财政贴息。
5.农家乐创业。
新开农家乐并带动3人就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每户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者,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每户农家乐最高可给予2万元的补助。
6.自主创业。
经工商注册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创业补贴。
7.大学生就业。
毕业3年内初次创业,可申请5000元创业补贴;
参加市级以上创业项目大赛获奖的,可申报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扶持。
从事个体经营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进入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于每平米每天1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对每平米每天场租、水电费不足1元的,据实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对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贫困生在孵化基地以外创业的按照每年3600元标准给予场租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五)产业扶贫(溪政办发[2016]10号)
1.粮油产业。
苞谷营养钵育苗连片10亩以上,每亩奖补2000元。
水稻旱育秧连片10亩以上,每亩奖补2000元。
油菜育苗连片10亩以上,每亩奖补2000元。
优质水稻相对连片种植500亩以上,每亩奖补200元。
油菜大田栽植300亩以上,每亩奖补300元。
土豆种植连片300亩以上,每亩奖补200元。
2.特色产业。
药材:
当年新发展示范基地面积200亩以上的(金银花、当归、玄参、冬花、党参、川乌、桔梗、牡丹、独活、板蓝根、白附子、黄莲、绞股蓝、黄姜等草本地道中药材),每亩奖补200元,获得GAP认证的每亩奖补400元。
魔芋:
当年新发展魔芋示范基地5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200元。
发展魔芋种繁基地5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400元。
蔬菜:
对当年新建钢管大棚设施蔬菜2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2000元;
露地蔬菜连片100亩以上,每亩奖补400元。
3.林业产业。
茶叶(油茶):
新建茶叶基地,每年计划新建基地1000亩,建设标准为平地及梯平地、种植无性系优良品种,当年新建标准基地5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2000元(验收合格后奖扶资金每亩按1000元、500元、500元分三年兑付);
改造老茶园:
每年计划改造20000亩,当年改造示范基地20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300元;
新建标准化茶叶加工车间:
新建茶叶加工车间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车间奖补20万元;
当年新建油茶示范基地20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500元(验收合格后奖扶资金每亩按200元、200元、100元分三年兑付)。
核桃(红豆杉等珍稀植物、梭椤等木本药材及干鲜果经济产业)。
新建:
当年新发展核桃示范基地10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500元(验收合格后奖扶资金每亩按200元、200元、100元分三年兑付)。
核桃管理:
面积达200亩以上,每亩奖补100元。
桑蚕。
当年新发展桑蚕示范基地面积10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300元(验收合格后奖扶资金每亩按200元、100元分两年兑付)。
其他林业产业:
示范造林。
政府统一调运苗木,造林合格面积每亩补助500元(验收合格后奖扶资金每亩按200元、200元、100元分三年进行兑现)。
绿满竹溪造林。
按规划设计块地施工,政府统一调运苗木,经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造林及管护费100元。
市场主体造林。
按规划设计,面积达到50亩以上,按验收合格面积进行奖补。
生态造林每亩补助大户100元、产业造林每亩补助大户200元(纳入退耕还林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予补助)。
4.养殖业。
生猪养殖:
新建标准化生猪养殖场、且当年养殖规模达500头、1000头以上,分别奖补4万元、10万元。
肉牛养殖:
新建标准化肉牛养殖场、且当年养殖规模达100头以上,奖补5万元。
山羊养殖:
新建标准化山羊养殖场、且当年养殖规模达200只以上,奖补2万元。
家禽养殖:
新建标准化肉鸡、鸭、鹅等家禽养殖场、且当年养殖规模达2000只以上,奖补2千元。
蜜蜂养殖:
养蜂达到100桶(箱)以上,每桶(箱)奖补50元。
5、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党委政府出台的产业奖补政策。
(六)兜底政策(十政办发[2016]121号、溪政办发[2016]9号)
对符合条件农村居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农村五保待遇、孤儿保障、灾害应急救助、住房救助及临时救助。
低保标准由现行的2820元/年(即235元/月),提高至3840元/年(320元/月)。
集中供养的五保标准为9600元/年(800元/月),分散供养五保标准为6000元/年(500元/月)。
(七)金融贷款贴息政策(鄂发[2016]6号、溪政办发[2016]6号)
1.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实现“10万元以内、三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全贴息”贷款全覆盖。
2.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当年1家带动5户以上贫困户脱贫的,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带动贫困户10户以上脱贫的,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全额贴息,贴息贷款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县内企业,当年带动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就业增收1.5万元以上,每户补助企业贴息资金1000元;
当年带动村组集体经济增收5万元以上的,对企业奖励贴息资金5000元。
(八)其他政策(鄂财商发[2016]44号、鄂财农发[2015]136号、溪政办发[2016]52号、鄂林天办[2016]164号、溪政办发[2016]11号)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150元/亩。
2.退耕还林补贴125元/亩。
3.持有1、2级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护理补贴。
低保家庭中持有1、2、3、4级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
4.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优先纳入巡山管护员,每年补助管护费4000元。
5.在农村开设电商(微商)网店达到30家以上、开发网货农产品达到10个单品以上、线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50户以上脱贫增收的电商企业,年终按每个网店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新建单个站点面积达50㎡以上的,每个站点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对在县商务局备案的电商企业和个人网店,按照距离县城远近分别给予每单0.5元、1元、2元的运费补贴。
单个物流企业全年累计运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扶贫对象退出标准和程序
(一)贫困户脱贫标准。
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收入水平超过同期国家扶贫标准,并力争达到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上;
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全面提升,有一项以上增收致富的主业,掌握一门以上就业创业技能;
贫困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100%;
贫困户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辍学;
“两后生”(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贫困家庭中的富余劳动力)全部进入高职、中职学校并顺利完成学业;
考上高中、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贫困代际传递得到有效阻断;
纳入扶持计划的贫困户有专项资金或小额信贷等资金支持;
住房、上学、就医、养老有保障。
具体标准以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贫困户脱贫、贫困村出列百分制退出验收方案为准。
目标:
实现“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达到“一有两不愁四保障”(有稳定收入来源,不愁吃,不愁穿,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和养老),贫困人口年纯收入水平超过同期国家确定的扶贫标准。
(二)贫困人口和贫困村脱贫程序
1、贫困人口脱贫程序:
核查申报→民主评议→公示公告→送达告知→审核上报→退出销号→市级备案。
2、贫困村出列程序:
贫困村申请→乡镇核查→县级汇总→市级备案。
(三)贫困村出列标准
1、四确保:
贫困户全部脱贫;
全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70%以上;
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
全村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全村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2、九有:
有主导产业,有集体收入,有健全的群众服务中心,有小学教育、卫生文化等服务功能,有硬化的通村公路,有入户的安全饮水,有安全的农村电网,有入户的广电通信光纤电缆,有清洁的生活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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