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二三章重点知识点汇总良心出品必属精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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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
3、FAS[FREEALONGSIDESHIPXX]船边交货(装运港)
FOB[FREEONBOARDXX]船上交货(装运港)
v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v在指定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
v船边交货:
货置码头或驳船上完成;
v
(2)买家的义务:
v(3)仅适用于水运;
不适用集装箱运输(FCA);
v(4)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
v区别:
船边交货&
船上交货
v船上交货:
货物已经装上船。
4、CPT[CarriagePaidtoXX]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XX]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v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v交货并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交货地点:
出口国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vCPT/CIP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费用;
vCIP卖方要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费用;
vCPT买方需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
v承担交货后风险和费用(除运输/保险合同);
(3)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
风险与费用不对等。
v运费和/或保险费?
(4)卖方的装货和卸货(取决于运输合同)
(5)CPT卖方的通知义务:
已交货通知,方便买方签订保险合同和收取货物
5、CFR[CostandFreightXX]成本加运费(目的港)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XX]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目的港)
v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v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vCFR/CIF签订并取得运输合同并支付费用;
vCIF卖方要签订或取得保险合同并支付费用。
vCFR买方需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
(3)卖方的交货地点:
出口国装运港船上
装货和卸货:
运输合同
(4)货物风险的划分:
(5)CFR卖方的通知义务:
v已交货通知,方便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6)仅适用于水运;
不适用集装箱运输。
6、DAT[DeliveredatTerminalXX]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港/目的地运输终端)
DAP[DeliveredatPlaceXX]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DutyPaidXX]完税后目的地交货
v在约定的运输终端或目的地履行交货义务;
v承担运输、保险责任;
v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DP卖方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关税及其他税费。
v办理进口手续(DDP买方无需办理)。
目的地运输终端/目的地
v装货和卸货:
运输终端:
卖方卸货目的地:
买方卸货
(4)DDP卖方责任最大。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Incoterms2000)
vE组: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vF组:
共同特征是主要运费卖方未付,包括FCA,
FAS,FOB.
vC组:
共同特征是主要运费卖方已付,包括CFR,
CIF,CPT,CIP.
vD组:
属于到货合同,包括DAF,DES,DEQ,DDU,
DDP.
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Incoterms®
2010)
(1)书写®
;
(2)13个删减为11个;
(3)主要发生在D组,删了4个,新增2个;
vDAF是陆运;
DES/DEQ是水运,DDU是各种运输方式。
v新增的DAT/DAP是各种运输方式。
(4)7个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和4个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
(5)FOB术语的风险转移时间改变。
(6)明确贸易术语既适用国际贸易也适用国内贸易。
v总结:
v国际贸易术语的交货地、风险转移和卖方费用承担的比较。
1、2010年规则,所有术语交货同时风险发生转移;
2、2000年规则,FOB、CFR、CIF装运港船上交货,越过船舷风险发生转移;
3、除C组术语外,其他组术语卖方费用承担指向地与交货地一致。
五、合同的违约与救济
(一)违约
1、概念: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2、类型:
(1)根本违约&
一般违约
v根本违约:
CISGArt.25
v满足条件:
A、严重的实质性后果;
B、违约方可以或应该预见后果的
发生;
v卖方or买方的根本违约行为?
(2)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v预期违约:
(CISGArt.71)
A、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
B、准备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明显证明。
v相对方的权利:
卖方?
买方?
v中止方的义务:
A、有充分、确切证据证明;
B、立即通知;
C、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保证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
(Arts.68&
69)
v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v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卖方违约的情况:
(1)不交付或延迟交货
(2)交货与合同不符
(3)第三者对货物主张权利(4)不愿或不能履行合同/公约义务
2、买方的救济方式:
v实际履行、额外宽限期、减少价金、
v宣告合同无效、支付利息、损害赔偿
(1)(货物不符时)要求实际履行(Art.46)
vA、提交符合的货物;
vB、进行修理、更换;
vC、交付替代物(卖方根本违约时)
v对买方的要求:
vA、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Art.39)
vB、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Art.46
(1))
vC、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2)给予一定合理期限的额外履约时间;
(Art.47)
(3)减少价金;
(Art.50)
(4)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根本违约(Art.49)
v条件:
A、不履行合同或公约的任何义务;
B、卖方声称不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交货;
C、卖方宽限期后仍不交货。
D、买方必须向卖方发出通知。
v例外:
卖方已交货,买方不得宣告合同无效;
除非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的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
(Art.49
(2))
(5)支付利息;
(Art.78)
(6)损害赔偿。
(Art.74-77)
v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
(Art.75&
76)
A、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买方可要求差价和其他损害赔偿。
B、有时价时,买方未购买替代货物,买方还可要求合同价与宣告无效时的时价间的差价;
若接受货物后宣告合同无效,则适用合同价与接收货物时的时价间的差价。
1、买方违约的情况:
(1)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不收取货物/延迟收取货物)
(2)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买方不付款/延迟付款)
2、卖方的救济方式:
v实际履行、额外宽限期
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
(1)要求实际履行:
(Art.62)
v卖方:
A、不得采取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B、给予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
C、保全货物
(2)给予合理额外时间让买方履约(Art.63)
(3)宣告合同无效:
(根本违约)(Art.64)
B、声称不在规定的额外时间内收取货物或支付价款;
C、不在规定的额外时间内收取货物或支付价款;
若买方已支付价款,则不得宣告无效:
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依旧可以宣告无效:
A、得知买方延迟履行义务之前,宣告无效;
B、得知其他违反合同事项时,合理时间内宣告无效
(4)损害赔偿;
(Arts.74-77)
v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
(Arts.75&
76)
vA、卖方已以合理方式转卖货物,卖方可要求差价和其他损害赔偿。
vB、有时价时,卖方未转卖货物,卖方还可要求合同价与宣告无效时的时价间的差价;
若接受货物后宣告合同无效,则适用合同价与接收货物时的时价间的差价。
v物权救济:
停运权、停止交货权、
留置权、再出售权
免责:
(CISGArt.79)
(1)不可抗力:
不能控制,无法预期或避免
(2)第三方不履行义务造成:
不可抗力
(3)障碍消除,免责消除。
(4)有通知义务,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六、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结合贸易术语理解)
(一)所有权转移
一、公约未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二、国际惯例:
较少涉及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CIF:
卖方交单时,货物所有权转移;
(留置权、保留权、中止交货权外)
2、实际交货:
货物交给买方,或在买方控制之时,货物所有权转移。
(EXW/DAT/DAP/DDP)
三、各国国内法规定:
1、合同订立时,所有权转移;
(法国)
2、非特定物:
特定化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货物特定化后,以当事人的意图决定;
(英国)
交货时,所有权转移;
(美国)
4、交货时,所有权转移。
(中国)
5、订立物权合同时,所有权转移;
(德国)
v买卖合同:
债权;
货物所有权转移:
物权。
(二)风险转移的原则:
1、公约:
交货时,风险发生转移。
v非运输:
卖方营业地/其他地点
v运输:
指定地点交货/货交第一承运人
v过失划分:
一方有过错时
2、国际惯例优先:
2010/2000?
3、特定化前,所有权不转移,风险也不转移。
4、有的国家:
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
二、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原则上,交货时间=风险转移时间
2、公约原则规定:
订立合同时—〉买方承担风险。
3、特殊要求:
以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单据转移时交货,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风险由买方承担。
如果在途货物的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者损坏,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失由卖方负责。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承诺、要约)
(一)要约:
(CIGSArt.14)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有效要约的条件:
(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3、要约邀请:
(CIGSArt.14
(2))
3、生效:
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Art.15)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Art.16&
17)
(1)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
(3)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5、要约的失效
(1)要约因有效期已过而失效。
(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二)承诺:
2、有效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Art.18)
(1)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必须明示作出。
(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做出。
(4)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5)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产生效力。
3、“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v实质性变更:
添加或变更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货物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及解决争端等。
(Art.19(3))
4、逾期承诺:
又称迟延的承诺,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或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的情况下而超过合理期时间。
v公约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有两种情况。
(Art.21)
A、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而造成的逾期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但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接受该项承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
合同成立。
B、因为传递中的延误而使一项承诺逾期。
该项逾期承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一项有效的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5、承诺的生效:
(1)发信主义(投邮生效主义)
(2)收信主义(送达生效主义)
(3)CIGS:
采纳了收信主义。
(Art.18
(2))
v送达:
指送达要约人的营业地、通讯地址或惯常居所。
(Art.24)
《合同法》第33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逾期承诺的生效:
如果要约人接受逾期承诺,则在一项逾期的承诺送达要约人时,而不是在通知受要约人该逾期承诺有效时,合同视为成立。
6、承诺的撤回:
承诺生效以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四、公约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义务
1、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按要求生产产品;
履行交货交单义务;
办理出口手续;
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输费用;
承担货物的装、卸责任;
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
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
办理进口手续;
支付价款;
接收货物
2、卖方的主要义务:
(1)交货义务;
(时间&
地点)Arts.30、31、33
(2)交单义务;
(运输与否)Arts.30、34
(3)货物相符;
Art.35
(4)权利担保。
Arts.41、42&
43
3、买方的主要义务:
(1)支付货款;
(2)接受货物。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基本种类
1、班轮运输:
(1)适用对象:
件杂货运输
(2)程序: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3)特点:
v时间、运费相对稳定;
v承运人〈——〉托运人。
v一般通过提单处理运输问题;
v指定码头仓库交货/提货;
班轮承运人负责装货、卸货和理仓;
2、租船合同:
不定期航线,出租人〈—〉承租人
(1)航次租船合同:
特定航次运输(标准合同)
v特点:
特定航次;
出租人承担装卸照料等义务;
承租人支付运费;
(2)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限内的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
约定期限内使用;
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不承担装卸义务;
承租人支付租金。
(3)光船租赁合同:
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
只租船,不租人;
支付租金。
二、提单运输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
(1)运输合同的凭证;
(2)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凭证;
(3)货物的权利凭证。
2、种类:
(1)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2)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Tobearer/Toorderof…
(4)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多式联运单据
(5)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
与提单有关的保函问题
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一种担保文件。
2、分类:
(1)为换取清洁提单开立的保函。
v善意保函:
仅限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恶意保函:
恶意欺诈,无效的恶意保函
2)为换取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而出具的保函。
v倒签提单:
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v预借提单:
货物尚未全部装完,或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接管下,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该两种保函都是无效的恶意保函。
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区别
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3、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1)订立:
英美:
保险经纪人
我国:
保险代理人
(2)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后的解除:
三、海损的内容:
v货物本身遭受的损失&
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
1、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货物全部灭失,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丧失了保险标的。
v保险人全赔
(2)推定全损:
事故发生后,认为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救助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v保险人可选择按实际全损/部分损失赔偿
2、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
v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v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且合理的;
v做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v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2)单独海损:
货物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3、单独费用:
施救费用+救助费用
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基本险别:
(1)平安险:
仅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v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
v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v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部分损失;
v装卸或转运中造成货物落海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v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
v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v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v根据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货方应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单独海损负责”
v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v水渍险+外来原因导致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一般附加险承保风险)。
v一般附加险:
偷窃或提货不着、受潮受热、串味、雨淋、短量、钩损、混杂沾污、渗漏、包装破裂、碰损破碎、生锈等;
v2、特殊保险:
需加保
v
(1)特别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险、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线责任扩展险、买房利益险;
v
(2)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罢工险。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上运输除外责任:
v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v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v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v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v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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