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的若干意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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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创新的作用。
市、区(县、市)政府(部门)在保障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积极采购本地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向本地企业采购的预算额应逐步达到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
专门制订面向本地企业采购的市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纳入目录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首购产品的,采购单位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首购活动;
对其他产品和服务,采购单位可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6、改革企业科技创新的产业用地政策。
以提高“亩产效益”为核心,健全全市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土地利用动态管理机制。
完善市域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科技创新的用地供应模式,对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及扩建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新供地项目可以实行“先租赁后出让”的弹性供地制度。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业用地容积率提高到3.0。
对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创新型产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机制
7、加快落实国家、省关于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的有关法规、政策。
支持在杭高校、科研院所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中国(浙江)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和省、市产权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
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单位内部公示科技成果基本要素及拟交易价格等。
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单位内部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8、进一步提高在杭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不低于70%用于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9、探索科技成果确权试点。
建立试点,探索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改革,鼓励在杭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明人或者发明团队之间,通过约定方式,分享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方式进行奖励。
10、开展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试点。
制定国有企业内设科技创新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允许国有企业对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进行奖励,奖励部分按企业自主研发投入额的适当比例限额,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对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杭产业化的奖励。
本市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完成的自主创新成果,且成果符合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杭州发展信息经济“一号工程”重点支持产业领域范围,科技成果在杭实施产业化后实现年利税500万元以上,并获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获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12、加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支持力度。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高校技术转移中心,支持开展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服务。
试点建立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首次备案登记资助制度。
对促成省外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化的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及个人,在技术转移服务活动发生前,在市、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完成首次备案登记的,可在完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年后,经审核,分别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和0.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30万元。
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创新发展
13、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和关键技术突破创新专项,围绕重点产业领域的战略布局,每年选择不超过3-5个细分行业确定若干个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专项,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连续几年每年给予1000—2000万元的资助。
14、组建市工业投资基金,首期规模不低于100亿元。
充分发挥政府政策性基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着力解决重大项目和前瞻性产业布局。
积极推进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改革,将其投资的重心尽快转移到制造业发展上来,承担市工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对基金投资项目的业绩考核单独制定办法。
15、深化“两化”深度融合,推进智能制造,推动制造业柔性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诊断、运维服务、云制造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样板,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深入推进“机器换人”,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按进口、国产机器人每台设备购置额的5-10%给予奖励资助。
深入推进“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试点项目给予不超过8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经批准的示范项目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助。
实施“企业上云”专项行动,每年评选不超过20个工业企业上云(大数据)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助。
组织开展智能制造应用项目试点示范,对经批准的示范项目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助。
16、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研发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产业技术联盟等,组建一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积极争取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对列入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企业连续两年每年给予500万元资助,对列入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企业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
1配套资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积极培育3D打印产业,推进制造业集聚区加快建设3D打印创新服务中心,对制造业企业在我市区域内3D打印创新服务中心开展3D打印委托服务的,按照其合同金额给予30%的资助,每家企业年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8、支持企业打造互联网“双创”平台。
支持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加快构建新型的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模式,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专项资助。
四、大力建设创新创业载体
19、加快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载体建设。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实施意见,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大走廊核心平台,加快集聚高端要素。
及时总结推广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的政策和做法,发挥其对全市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引领作用。
20、深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进一步落实我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和《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全面落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在杭建设更多的创新创业载体。
21、加快建设高层次科研机构。
加大财政对西湖大学、西湖高等研究院等高层次科研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
支持各区、县(市)、各级开发区新引进大院名校、企业集团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杭建设具有独立法人的、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高层次科研机构,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院(所)一策”方案给予重点支持。
高层次科研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
五、完善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机制
22、完善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业制度。
在杭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可在职创业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并按规定获得报酬。
在杭州范围内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在杭注册企业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权利,工龄连续计算,由原单位为其代缴离岗期间单位部分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返回原单位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兼职、持股、成果转化情况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并参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3、建立企业紧缺特殊人才的市场化评价机制。
对企业转型升级紧缺急需、贡献较大、现行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评审纳入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体系,给予相应层次的人才待遇。
24、加快落实外国专家与外籍高层次人才来杭居留的有关规定。
简化外国专家短期来杭相关办理程序,对来杭停留不超过90天(含)的外国专家,免办工作许可证明,凭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签发的邀请函,可办理多次往返F字(访问)签证。
外籍高层次人才凭工作许可证明入境后,可申请办理5年内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专家证,以及相应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证件;
对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换发不超过5年的F字(访问)签证或R字(人才)签证。
试行国际医疗保险国内使用制度,扩大国际医疗保险定点结算医院范围。
着力解决我市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科技人才的子女教育问题,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引进副总、总监级别以上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及企业急需的特殊科技人才时,其子女教育可参照本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予以安排。
25、创新人才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用人主体在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
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特殊人才时可试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有序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自主权,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核定岗位总量内可自主确定初、中级职称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标准,自主聘用人员,聘用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在引进高层次、急需的科研人才时,经主管部门审核,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后,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增量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26、鼓励科技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
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行分类管理,简化审批程序,科研人员参加高层次国际交流合作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按需安排,单独统计。
六、落实和优化扶持创新的财政和税收政策
27、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两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支出的比例应当分别不低于6%和4%。
28、完善市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扩大企业科技创新自主权,对企业承担的市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优先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资助,后补助的科研经费不再具体规定使用范围,由企业自行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投入。
简化在杭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承担市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方式,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允许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下放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
财政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9、放宽科研人力资源成本开支。
加快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有关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规定。
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直接费用的比例,最高可达到20%。
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规范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其他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劳务费发放标准,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在杭高校、科研院所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应由单位职能部门和研发团队负责人共同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项目研发团队可按约定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总额。
30、进一步优化征税方式。
优化和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服务。
加快落实企业购置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可享受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1、落实科技企业对科技人员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获得人可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强化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支撑
32、加大对创投的支持力度。
力争至十三五期末,市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达到20亿元。
逐步增加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比重,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
健全市、区、县(市)联合建立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营机制,进一步增强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服务能力。
完善政府引导基金利益让渡政策。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参股创投机构,政府引导基金4年内利益让渡。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参股天使机构,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的50%在5年内利益让渡。
33、支持企业开展跨境投融资。
设立5000万美元的杭州市跨境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探索开展设立境外股权投资企业,支持我市企业直接到境外设立基金开展创业投资。
试点开展境外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
依托有关机构设立科技企业境外融资专门服务窗口,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开展境外人民币融资。
34、加快创新金融手段。
支持银行在杭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创新金融服务产品;
鼓励银行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
支持在杭金融机构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拥有外贸数据资源的跨境电商企业等提供信用增信等金融服务,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进一步扩大市政策性担保资金规模,优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服务制度。
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科技保险发展模式,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推出符合科技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
35、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资助制度,适当扩大专利专项资金规模,优化专利专项资金结构,加大对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的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重大科技、经济活动和高端人才引进的知识产权评议支持服务制度;
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培育专利保险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设立1.2亿元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优化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环境。
健全中国(杭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工作机制、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健全政企协同机制,提升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争取设立杭州知识产权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
争取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探索互联网领域司法新机制。
八、加强科技创新考核评价
36、建立健全体现创新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
健全市创新发展专项考评机制。
坚持党政领导科技进步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健全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与市创新发展专项考评指标体系,进一步发挥考评的导向助推作用,建立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推进机制。
研究完善现有工业经济统计体系,试行将人力资本投入、研发投入等创新要素软投入纳入工业投入统计范围,建立体现创新要素软投入为导向的工业投入考评评价机制。
九、营造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
37、健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
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制度和意见。
对改革创新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应当敢于担当、勇于作为;
对于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
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等情况,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在全市范围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氛围。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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