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许可申请依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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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法依据及规定申请资料说明)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路政许可;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的路政许可;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
(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
(七)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
(八)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以及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路政许可;
(九)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以及高速公路收费区、服务区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路政许可;
(十)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的路政许可;
(十一)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的路政许可;
(十二)更新采伐公路树木的路政许可。
除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路政许可事项申请时发生复合的,以主要许可事项为申请事由办理。
第四章路政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节申请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不能到服务窗口提交申请的,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路政许可申请人资格具体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该建设项目的业主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车辆所有人提出申请;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承运人提出申请;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使用人提出申请;
(五)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属收费公路的,由公路经营企业或受委托人提出申请;
属非收费公路的,由该广告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
(六)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或道口使用人提出申请;
(七)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公路经营管理者或公路养护单位提出申请;
(八)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第二节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交验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交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证件三选一并提供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交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供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交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7-1,下同)。
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占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改线走向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
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文件等内容,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下同)。
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交验该评价机构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五)施工组织方案(下同)。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交验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复印件;
(六)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七)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跨越、穿越修建桥梁、隧道等设施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跨越、穿越桩号、交叉角度、净空高度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包括工程总体设计图、平面图、立面图、有关说明以及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文件,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五)施工组织方案;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以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占用公路用地范围、起止桩号、交叉角度、埋设深度、材料属性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架设方案包括线路设计图以及有关说明;
埋设方案包括路由图、线路设计图、管线埋设结构图以及有关说明。
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六)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还应提交用地协议);
(七)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包括公路桩号、占用公路用地范围、安全距离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设置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包括设置位置平面简图以及有关说明,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方案;
(五)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起止桩号、埋设深度、材料属性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包括线路设计图以及有关说明,交验设计单位的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六)用地协议;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方式、材料属性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包括路由图、线路设计图、线路铺设结构图及有关说明,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包括车辆名称、型号、行驶路线、行驶时间以及与申请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车辆(机具)行驶证或使用证并提供复印件;
(三)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机具)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
(四)通行方案。
包括通行线路和时间、防护措施及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见附件7-2)(包括车辆名称、型号、申请具体经过的路段以及与申请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证明所运货物必须是不可解体的并装载合法的文件;
(三)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
(四)载货后车货总体示意图,标出车辆外廓尺寸、货物外廓尺寸、车货总体尺寸(长宽高)和货物重心位置;
(五)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等有关资料;
(六)能证明货物重量的货运单、运输任务单、运输合同、设计图纸或其他文件;
(七)货物运输的起讫点、申请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八)交验车辆行驶证并提供复印件;
(九)车货质量超过55吨,车货总宽超过4米、总长超过35米的超限运输车辆,还需提供安全运输保障方案;
(十)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十一)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见附件7-3);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
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一般性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供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
(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公路及两侧设置广告设施申请表》(见附件7-4);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
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设施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交验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用地协议(有广告经营权转让或委托协议的除外);
(五)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三十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包括工程项目名称、交叉角度、桩号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包括道口总体设计图、设计平面图,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协议(收费公路)或施工任务书(非收费公路);
(四)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包括采伐树木所处的公路线路、里程桩号,采伐路树数量、起止时间等内容;
(二)采伐公路树木的指标及依据;
(三)更新补种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
三、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
(一)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是指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采用挖掘埋设或顶管穿越等方式设置地下供电、通信等电缆和供水、输油、输气、排污等管道设施的许可事项。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符合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管道、电缆埋设的原则:
可以不在公路上埋设的,应离开公路埋设;
能离开建筑控制区埋设的,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埋设;
公路边沟不准设置,边沟下严格限制埋设;
检查井禁止在路面上设置;
输油、输气管道除必须穿越公路外,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埋设。
4.电力、通信等电缆在公路上埋设,应用套管保护,保护套管顶面与路面基底的距离应不小于1.0m,受条件限制时应不小于0.8m;
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
5.电缆穿越公路时,应尽量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
,受条件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
。
6.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
专用通道的埋设深度,除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荷载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有关规定。
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埋置保护套管,管道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
油、气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埋设,油、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
石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应大于20m。
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
地形特别困难的个别地段,当对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1m。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中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m。
7.供水和排污管道在公路上埋设,管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
供水、污水等管道应有可靠防漏措施,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
8.油、气、水等输送管道穿越公路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60°
,受地形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45°
9.管道、电缆在公路埋设,应当按照公路部门的要求设置标识性标志。
10.管道、电缆的埋设方案已经通过养护部门的审查。
11.已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2.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已经组织了听证。
13.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已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14.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15.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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