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期末考试考试大纲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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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风险识别:
①风险识别是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运用各种方法系统地、全面地、连续地认识所面临的各种危险,以及分析危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
②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环节。
③方法有专家法、保险调查法、财务报表法、流程图分析法、投入产出分析法、危险清单法、危险分析法、事故分析法等;
2风险估测:
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3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的基础上,把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严重程度,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起来考虑,得出系统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比较,确定系统的危险等级,然后据此采取相应对策。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为实现风险管理目标,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并实施。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是指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其收益性情况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
2、重点掌握风险的处理方式及比较
㈠避免:
①避免是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
②使用情况:
损失频率和程度都高、处理风险大于收益。
㈡自留:
①自留风险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残余的且重要的技术。
分主动和被动两种。
②适用情况:
双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财务稳定性。
㈢预防:
①是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损失频率高且损失程度低时采用。
③损失预防措施分为:
工程物理法、人类行为法。
㈣抑制:
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㈤转嫁:
①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②分为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出让转嫁和合同转嫁)。
第四节可保风险
1、一般了解可保风险的概念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和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
2、重点掌握可保风险的要件
①风险不是投机的
②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③风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
④风险必须是以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⑤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第一节保险的性质
1、一般了解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2、掌握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第二节保险的功能
1、一般了解保险功能说评介
2、掌握保险的基本功能
①分散危险功能(时间和空间上)
②补偿损失功能(与分散危险功能比较)
3,掌握保险的派生功能
①积蓄基金功能(预收保费-分散风险)
②监督危险功能
第三节保险的作用
1、了解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①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②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③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④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
⑤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2.、了解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①有助于稳定社会再生产循环
②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
③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
④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
⑤有助于增进外汇收入
⑥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
⑦保险对经济起到稳定作用
第四节商业保险
1、掌握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㈠保险商品价值的质与量
质的规定性---物化劳动
量的规定性---净保费率
㈡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质与量
质的规定性---提供经济保障
量的规定性—保险金额
2、了解保险商品等价交换原理
保险费---市场价格获得保险保障,双方认可即等价交换。
3、了解商业保险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㈠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
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㈡构成要素:
①专营机构②保险合同③保险利益④大数法则⑤保险基金
4、一般了解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
①契约性②期限性③条件性④诺承性
5掌握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㈠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
①实施方式不同:
商业自愿社保强制②举办主体不同:
商业由专营的保险公司社保是由政府③保费来源不同:
商业是投保人社保是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④保险金额不同:
商业由投保人决定社保有政府统一规定
㈡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比较:
①举办主体不同②经营目标不同③承保机制不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
1、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①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③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3;
掌握保险合同的特征
①双务性②射幸性③补偿性④条件性⑤附和性⑥个人性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1、一般了解财险和人身险合同概念及区别
㈠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有许多区别。
①合同主体不同后者更加复杂②理论依据不同前者以损害补偿为理论基础;
后者不适用。
2。
掌握定值、不定值和定额保险合同的概念及计算(可结合第四章损失赔偿原则)
3、掌握足额、不足额与超额保险合同的概念及计算(可结合第四章损失赔偿原则)
4、一般了解单个、团体和综合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区别
答:
根据保险标的数量的不同划分①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个人或单一物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以单个保险合同居多,如以一栋房屋投保火灾险,以一辆汽车投保车辆险,以一个被保险人投保定期寿险等。
②团体保险合同,是指以多数特定的人或多数特定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③综合保险合同,是指无特定保险标的,仅在一定标准所限定的范围内,泛指某种保险利益或某类保险标的,而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凡是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同一地方的若干项财产,或不同地方的某一项财产或数项财产的合同,都称为综合保险合同。
5、一般了解指定险、一切险保险合同的概念
①指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风险的方式进行。
②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1、掌握保险合同的主体
㈠保险合同当事人
⑴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⑵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具备的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㈡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⑴被保险人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
⑵保单所有人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①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
②权利:
变更受益人;
领取退保金;
领取保单红利;
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抵押;
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指定新的所有人。
⑶受益人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构成要件:
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由保单所有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掌握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①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②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3、一般了解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①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②保险标的③保险金额原则:
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④保险费⑤保险期限
4,掌握保险合同的形式
㈠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单证,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它由保险人设计内容格式并印刷,有统一格式,投保人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投保人在投保单重填写的内容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㈡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但有效期短,大多由保险人具体规定。
当正式保单交付后,暂保单即自动失效。
㈢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
㈣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
这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
但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
如果不存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㈤保险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付给投保人。
内容:
(1)声明事项;
(2)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责任;
(4)条件事项。
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
法律意义:
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2、确立保险合同内容;
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
4、具有证券作用。
㈥批单又称为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者更改保险单内
容的证明文件。
其中:
①批单优于保险单多张批单以最后一张为主②临时保险单=》零时起效制有利于被保险人③收到首期保费并不等于获得保障利益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1、掌握投保人的义务
①保费义务②通知义务③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2、掌握保险人的义务
①确定损失赔偿责任②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1、掌握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①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
②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
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又叫做保险合同的转让。
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单,因此,这种变更在习惯上又叫做保单的转让。
④在财产保险中,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发生。
关于保单转让的程序,有两种通行的做法:
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另一种规定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⑤在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
2、一般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它包括:
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
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
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
船期的变化等。
3、掌握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合同的无效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①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②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③自始无效与失效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掌握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㈠文义解释的原则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一的且明确的含义。
㈡意图解释的原则是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是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只适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
㈢专业解释的原则是指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
㈣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合同条款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使合同的条款内容有利于自己一方,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而不能对保险条款进行修改。
所以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做出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
㈤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㈥补充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实务,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2、一般了解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㈠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求大同、存小异来解决纠纷。
自行协商解决方式简便,有助于增进双方的进一步信任与合作,并且有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
㈡调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
调解必须遵循法律、政策与平等自愿原则。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就不能进行调解。
㈢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
㈣诉讼《民事诉讼法》: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1、掌握保险利益的含义及要件
㈠含义:
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㈡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和能够确定的)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2、掌握保险利益的意义
1.限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划清了保险与赌博之间的界限
3、掌握保险利益时效的不同要求
①财产保险要求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②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1、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二)保证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
它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3、掌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不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动机如何,也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凡是投保方违反保证,无论是否有过失,也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4、掌握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及法律后果
(一)弃权
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二)禁止反言\又称禁止抗辩,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
第三节近因原则
1、掌握近因原则的含义
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2、掌握近因原则的四种应用
㈠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由因推果由果推因
㈡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⑴单一原因致损情况下的近因判定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否则,不履责
⑵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情况下的近因判定
属于保险责任的,对其所致的损失,保险人必须赔偿。
若都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付赔偿责任。
若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能够分清,对承包的危险所致的损失进行赔偿,无法分清时,①平均分摊②保险人完全不负赔偿责任。
⑶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情况下的近因判定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多个,且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具有前因后果关系(最先发生的为近因)。
①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②原因均属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③不全属保险责任,但只要最先发生的原因是近因且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⑷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情形下的近因判定
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各原因的发生有先有后,且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后因与前因不存在因果关系。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
①该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②该近因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1、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2、掌握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补偿的条件
①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②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③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3、掌握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
②以保险金额为限
③.以保险利益为限
4、掌握损失补偿方式(计算)p92-93
5、掌握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p93
第五节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掌握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①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②代位追偿原则主要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2、掌握权利代位的含义
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3、掌握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①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标的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致害人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③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4、掌握物上代位、推定全损、委付的含义
①物上代位:
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又称所有权代位。
②推定全损:
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保险标的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③委付:
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偿的行为。
5、掌握委付成立必备的要件
①保险标的推定全损;
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③被保险人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进行委付;
④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⑤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6、掌握重复保险分摊的原则的含义及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计算)
第六章财产损失保险
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的概述
1、一般了解财产保险的概念
广义财产保险是人身保险之外一切保险业务的统称,狭义财产保险亦可称为财产损失保险,它专指以财产物质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
第二节火灾保险
1、掌握火灾保险的概念
简称火险,是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2、了解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㈠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最广泛
①各种企业、团体及机关单位均可投保团体火灾保险
②所有的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均可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㈡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火灾及相关危险,①包括火灾、爆炸、雷电各种自然灾害。
②有关意外事故③施救费用除外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核子污染;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等
㈢火灾保险的费率火灾保险的费率通常以每千元保额为计算单位
㈣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标的分项确定火灾保险的赔偿
2、一般掌握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财产保险基本险
财产保险综合险
家庭财产保险
第三节运输保险
1、掌握运输保险的概念(注意与火灾保险的区别)
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
2、了解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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