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供气事故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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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是指
液化气贮罐站、天然上游供气管网、燃气储配站或燃气输配管道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部分片区家庭用户供应中断,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五)工作原则
突发燃气事故具有发生突然、危害严重、处置技术强、防护要求高等特点,在处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意识。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体制,明确燃气突发事故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对燃气突发事故做出快速、有序、高效的联动反应。
4、依法规范,依靠科技。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燃气行业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建立完善行业安全监控体系。
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燃气行业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六)应急预案体系
1、江宁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为《江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即为二级预案),是指导我区发生突发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规范性文件。
2、燃气企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由区燃气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二、组织机构体系与职责
江宁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相关专业指挥机构、专家组组成。
(一)综合协调机构
区安委会是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全面负责全区突发燃气事故的应急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燃气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燃气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工作;
建立和完善燃气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江宁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指导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园区做好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工作;
统一协调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挥重大燃气违法案件的查处;
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燃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二)日常工作机构
江宁区建设局、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园区职能部门是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在发生城市燃气重特大事故时承担区应急指挥中心职能。
平时负责落实区安委会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方案;
建立专家库;
建立和维护突发燃气事故应急指挥平台;
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收集相关信息,区建设局值班电话:
52183644全日制受理和收集有关突发燃气事故信息并及时上报;
组织各燃气企业建立先行应急行动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燃气事故。
发生突发燃气事故时,负责甄别燃气事故级别,初步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根据分工组织燃气事故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三)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在发生突发燃气事故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区政府、镇、街道办、开发园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原则是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根据突发燃气事故发生的地点、起因及法定职责分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下,指挥部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在地区域及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职责是:
1、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重特大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听取事故报告,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警戒、封闭等;
3、决定重特大燃气突发事故的及时上报;
4、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
5、统一对外宣传;
作好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6、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四)现场处置机构
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若干个现场处置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1、办公室:
由区建设局牵头。
主要任务是:
在重特大燃气突发事故中负责传达应急处置指挥部有关指令。
经应急处置指挥部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完成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危险源控制及事故处理组:
由区安监局牵头。
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质监局、区卫生局、区气象局、区建设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企业配合。
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燃气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以及负责伤亡人员的送治,负责事故的调查计、报告等工作。
3、救治组。
由区卫生局牵头。
指导医疗机构抢救工作,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4、灭火救援组。
由区消防大队牵头。
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等工作。
5、警戒保卫和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
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根据需要实施一定范围的交通管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等。
6、环境监测组。
由区环保局牵头。
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7、信息组。
了解国内外最新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技术;
掌握事故发生地的实时信息及相关企业的情况,为处置突发燃气事故提供依据。
8、通讯保障组。
由区电信局牵头。
通讯保障,采用有线和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确保通讯畅通。
9、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
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及舆论引导工作。
10、专家组。
专家组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高校和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和检修等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并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名单附后)。
主要职责是:
参加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参与重大事故评估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受区燃气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派,对事故发生地实施技术援助。
所在地区镇政府及街道、开发园区:
负责落实送水和集中供水的地点并实施供应与发放。
同时配合区公安做好有关社会稳定工作。
三、突发燃气事故的处理运行机制
(一)预警及处理
区安委会统一部署协调突发燃气事故的预警预防工作,区建设局、区安监局按照管理职能,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燃气供应系统运行及燃气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工作。
进一步明确监测、监管责任。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区建设局、区安监局(镇、街道、园区职能部门)定期研究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2、燃气企业定期检查本企业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城镇燃气重大事故抢险的主力军,突发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和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4、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燃气安全预警系统,重点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燃气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包括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燃气事故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燃气安全评估系统等)。
(二)预警信息发布
区有关部门、镇(街道办)、开发园区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燃气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可能导致发生燃气事故的早期信息有:
1、区内供气气源脱供,造成城镇燃气供应难以保障的;
2、燃气设施设备严重泄漏,可能会导致爆炸、爆燃等安全事故的;
3、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燃气设施设备严重毁损,燃气不能正常供应等。
根据早期信息,监测信息,对应可能引发燃气事故级别进行预警。
预警和报警信息应该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各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机构。
预警和报警信息应包括:
燃气事件预警的级别(即:
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突发燃气事故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初步判定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处置预案进入预警状态,进入预警状态后,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Ⅰ级(红色)的预警报市人民政府后,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Ⅱ级(橙色)的预警报市人民政府后,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Ⅲ级(黄色)的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Ⅳ级(蓝色)的预警由区建设局或相关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发布。
3、根据突发燃气事故的级别与类别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保障机构。
4、指令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和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燃气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即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调集事故应急所需的专家人员及有关物资和设备等,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机构根据燃气行业事故预警信息和报警信息做出接警处置的应急决策。
政府决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三)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燃气事故的责任。
发生突发燃气事故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燃气事故后,无论事故级别大小,都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判别事故级别和类别,在2小时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事故紧急或可能发生重、特大燃气事故的,可以立即越级上报,但上报后应对当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进行补报。
(2)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燃气事故时,各燃气企业要立即如实向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先期处置过程要做好记录。
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区建设局24小时值班电话52183644)报告,书面报告后补的方式。
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③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时间;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2、先期处置
突发燃气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区、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燃气事故响应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Ⅰ、Ⅱ级事故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处置,并根据需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
Ⅲ级(较大燃气事故)的处置由区建设局成立由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参加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Ⅳ级(一般燃气事故)的处置由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及职能部门或燃气企业负责,成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处置。
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2、分级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
Ⅰ、Ⅱ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分管区长及市市政公用局分管局长
副指挥长:
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员:
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气象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卫生局、区消防大队、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等组成。
Ⅲ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
区建设局领导及市燃气管理处领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发园区、燃气管理办公室
根据突发燃气事件性质及发生地,分别有区建设局、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区燃气管理办公室和燃气企业分管领导组成。
Ⅳ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
由事故发生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企业领导成立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
3、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由领导根据突发事故的状况,初步确定事故响应的级别,分别向上一级报告或宣布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状况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
4、应急响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②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③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④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⑤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⑥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五)现场指挥与协调
1、指挥和协调机制
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燃气事故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单位得到信息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或队伍赶赴指定位置,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本着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的原则,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应急处置任务。
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①通报事故情况,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②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指挥和指导工作;
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等。
3、指挥与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的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应急监测
区气象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安监局按照管理职能的分工分别成立燃气供应系统运行应急监测组和燃气危险源监测组,到突发燃气事故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预测,提出初步处置建议等。
(七)应急监察
区建设局监察机构成立城市突发燃气事故应急监察组,事件发生地的燃气主管部门监察室配合应急监察组工作。
应急监察组工作在接到突发燃气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后果、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
监督、协助指导现场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的撤离和防护工作;
对事件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做好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应急安全与防护
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
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救生器材等,在正确、完全佩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
根据燃气事故的性质,指挥部通过媒介等宣传渠道,立即向群众宣传,主要内容如下:
①根据突发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安全保卫等;
③根据需要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和提供食物等。
3、燃气管网因中断,在恢复供气前。
城市燃气供气企业应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燃气供气前的注意事项,并通过小区物业管理等部门在小区显目位置张贴有关公告,告知用户做好通气前的准备工作,避免发生燃气中毒事故。
所在区域内人民政府及相关街道予以配合。
(九)信息发布
1、江宁区燃气事故的有关信息按照事故分级,由专门机构对外进行发布,满足居民知情权,得到社会的支持和理解。
2、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燃气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或恶意传播与燃气事故有关的信息。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的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张贴告示等方式进行发布。
(十)应急终止
突发燃气事故得到控制,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区领导批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区政府或区有关部门提出,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救援情况及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向区政府汇报,由区政府决定应急状态结束。
(十一)善后处置
特大、重大燃气行业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燃气行业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十二)调查与评估
区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燃气行业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做出报告。
恢复与重建前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必须满足相关要求。
四、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对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须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战略物资储备资金,从区政府预备费列支。
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然袭击发燃气事故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二)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保证提供一定数量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基础上,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对突发燃气事故的防控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燃气事故时应急行动所需。
(三)信息与通信保障
应利用通信和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掌握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
(四)应急队伍保障
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
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燃气事故的应急工作。
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五)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为处置突发燃气事故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相关区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六)医疗卫生保障
在区卫生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同时要根据突发燃气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七)治安保障
突发燃气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
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八)物资保障
区商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公安等先期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药品的储存、供应。
应急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
同时建立与其他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可迅速调入应急物资;
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九)社会动员保障
由区民政局牵头组建各类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志愿者队伍。
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发生重大事件时要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全区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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