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总结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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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此次全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将以通告方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特别是对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进行清理。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
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
长期坚持开门清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提出合理建议,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
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定期进行备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做出不懈的更大努力。
我镇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面尽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上级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政府做出应有贡献。
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
法律的精髓在于公正。
能否做到公正执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秩序的建立。
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执法这一基本原则。
这不仅是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
因此,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灵魂。
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最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
一、目前司法公正状况的初步估价在1998年4月15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肖扬院长指出:
应该肯定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和法院干警是好的,目前这支法院队伍经历了许多考验,一直保持着旺盛的战斗力,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
但是,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法院队伍中间确实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一些问题还相当严重。
一段时期以来,全国法院系统的违法违纪的人数逐年上升。
在违法违纪案件中,出现“四多”现象,即:
执法中发生的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经济犯罪等司法腐败行为增多;
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的庭长、院长等领导干部增多;
经济犯罪个案的数额增多;
在被处理的人员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增多。
虽然相对法院队伍的主流而言,这些违法违纪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却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尽快得到彻底整治。
这一估价是非常中肯的,从我们基层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是完全符合现实状况的。
身处审判第一线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默默无闻地,殚精竭虑,枵腹从公,献身审判事业,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涌现出许许多多的“谭彦”、“李开华”、“尚秀云”。
然而,不可否认,在普通的老百姓心里,司法权威在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在下降。
这一不容回避的严酷的现实状况,应引起党和国家及人民法院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影响司法公正内、外部因素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
从人民法院的内部来看主要有:
1、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执法人员尤其在我们基层单位,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尤为突出。
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家的审判职能,惩罚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的上述职能通过公正裁判每一个案件来体现,而案件审理公正与否,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的素质决定的。
人民法官是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应当是惩恶扬善,主持公道的正义的化身。
没有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难以树立法治的权威,也难以完成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中所担当的使命。
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所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起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诉讼活动之中。
是否公正司法,法官的个人因素至关重要。
毋庸置疑,法官队伍的现状与依法治国而要求法官队伍的标准之间反差是十分强烈的。
法官队伍良莠不齐,优劣并存,部分法官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素质低下,由此出现的裁判不公,出现错案,不足为奇。
更有甚者,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屡见报端。
相反,文化素质不高的执法人员而不会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这倒是值得研究的咄咄怪事呢。
2、司法监督机制软弱无力。
历史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腐败是最可怕的腐败,因为明判是非的大权一旦失衡,真理将不成为真理,是非就会被混淆,黑白会被颠倒,泾渭将不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逐步完善和发展了有中国特色的诉讼机制。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各系统之间上、下协调,监督制约,共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以期确保司法公正。
但与此同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屡禁不绝,甚至在有的时候,有的地区,有的部门和单位呈现出上升蔓延的趋势。
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固然很复杂,就法院系统来讲,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的审判监督机制没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审判工作面对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表现得软弱无力,出现了:
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难奏效;
面对众多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无能为力难纠正;
违法违纪案件难查处;
内部设置机构不合理,不健全,监督手段不配套监督力度难到位。
再则,同级监督同级更是难上加难。
凡此种种,归根结蒂,监督的机制苍白无力,使本来就素质低下,自律性差的某些司法人员,敢于藐视监督而更加有恃无恐。
影响司法公正的外部因素更加复杂,盘根错节,然而,影响最大、危害更烈的是:
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作为本地方产生的机关,地方法院嬗变为地方法院理所当然地被当作处理本地事务的工具,为本地的地方利益的实现而服务。
在审判工作中,保护地方合法利益是法院的职责之一。
但是,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不一致时,或者一些地方的政府为了本地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其他地方的利益时,法院便成了保护地方利益的工具。
可以说,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消极腐败现象在司法机关的最集中、最突出表现。
为了地方或是部
门的利益以牺牲国家利益以及破坏法制为代价,执法犯法、枉法裁判危害极其严重。
这是产生司法不公,执法不廉的温床,是司法机关带有倾向性的一种最大腐败现象,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和破坏力,是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和人民群众不满的根源。
2、权、钱、情交织成的社会关系网,令人望而生畏。
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就本质而论,是公正的。
但是公正的法律并不一定能够必然地或自然而然地产生公正的司法。
在中国特有的人情、权力、关系以及金钱构成庞大、坚韧、复杂的无形的社会关系网中,由于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活动的某些神秘化的误解,由于各种不正之风的泛滥,出现了“案子一进法院门,两边都托人”的不正常情况。
许多诉讼参与人调动金钱、亲情、社会关系等等各种手段向法官施加影响,以图动摇法官的意志。
一些党政机关出于各种狭隘的地方局部利益之目的,动用公共权力逼迫法院枉法裁判和执行,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稍有不慎,动辄横加呵叱。
使人感到迷惘的是所有这些都是在冠冕堂皇的名义之下作出的。
并且,这种状况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一些法官内心里,公正还不能与人情、关系权力的力量相抗衡。
现在审判人员内心最最害怕审理和执行的是一方是各级干部或有领导背景的案件,个中滋味赖人寻觅。
实话实说,权、情、钱交织的社会关系网密布,触一发而动全身,令人望而生畏。
因而一些法官在这种复杂的执法环境下,有的放弃严肃执法、刚正不阿的职业操守,沦为金钱,关系、人情的俘虏。
有的当了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
这就出现了种种见怪不怪的现象;
屈从于长官意志,谁权力大就听谁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以情代法,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甚至贪赃枉法,陷入犯罪的泥淖之中。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从近几年来曝光的司法腐败的案例来看,一些法官办的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贪赃卖法,除了自身原因之外,均与这个网有关系,都是它的牺牲品。
诚然,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十分复杂。
诚如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有些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以及领导干部特权思想较严重,传统的“人治”思想仍占有很大的市场,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影响了司法公正。
司法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与形势要求不相匹配,难以保证司法公正。
司法地位缺乏实际的独立性,司法机关人、财、物依附行政机关,不可能从根本上抵制行政机关及长官意志的干预制约了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内部机构和人员配置不科学违背审判规律,阻碍了司法公正。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是曲折而又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马到成功。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是多样的,如司法环境,司法者的个人素养,对法治的理解程度,价值取向,法律的完备程度,具体问题的复杂程度等等。
要保障司法公正,必须从整体上促进影响司法公正各要素的发展。
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公正,近期应从以下各方面加以考虑:
1、完善法制。
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特别要注重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水准,真正做到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法律的力量在于它的执行。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真正地、严格地付诸行为,这样才能提醒人们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并使之成为一种自觉意识。
要知道,当一项有形的规则被遵守时,它所培育、启发出来的无形的法律感比有形规则涵盖得更远、更深。
任何法律一经公布实施,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无论谁违法都必然要遭到严惩,没有例外可通融,没有宽容可言,没有下不为例可言。
由此培养人们对法律权威的共识,让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权威极高,极其神圣,养成守法和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2、健全机制。
司法公正更重要地是要靠法院体制内的制度来保证,而不能靠体制外的监督机制。
现在人民法院内部提出并实施,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应当说从机制上向司法公正迈进了一大步。
但这仅仅是个开端,距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共担司法公正的责任的目的相当遥远。
且三分离的各自功能还未完全到位。
因此,我们还要下大气力继续研究自身的监督机制使之日臻完善,还要着够重视其他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是否可行,有效。
3、理顺体制。
即改善管理体制,提高和增强司法队伍抗干扰能力。
目前,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影响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因素很多。
管人的,管物的,管事的,一个电话,一张条子,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不能不有所顾虑,竟有些当事人能让数个大机关和领导为了一个案件让司法部门或承办人反复去汇报,影响之大,可想而知。
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
如何从体制上既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受到严格有效的监督,同时又具备有抗干扰能力,无后顾之忧,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唯有真正独立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行法院独立。
也就是说法院的人、财、物完全独立于当地政府,保证法院吃“皇粮”。
这样,就可以从制度上根除地方保护主义的顽症。
从法院内部论,保证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做到有职有责有权,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当然其中也包括法院内部领导的干预。
前述是笔者通过短短的几年来的司法实践所见所闻所思并记录于斯,意在抛砖引玉。
加强司法所考核之我见
强化对司法所的考核是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日益强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今天,我们越来越认识到考核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同时,我们也越来越清醒地看到在新时期创新考核思路、完善考核办法的重要意义。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充分运用考核这一机制,不断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新的课题。
经过几年的考核实践,我们充分认识到,考核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加快了司法所的制度化建设。
我县从1999年司法所成立之初就尝试对司法所进行百分考核,至今已有5年之久,从运行情况看,考核工作作为司法所管理的中心环节,使得司法所八项职能紧密联系。
考核内容贯穿于全部过程,它既是对司法所年度工作的一种评价方式,也是对司法所工作的一种监督手段,使得对司法所的指导和管理有了一个尺度和杠杆,使司法所的评先创优有据可循、合理公正。
2、加强了司法助理员的的能力建设。
考核促进了司法助理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准及业务能力的提高。
使司法助理员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变革中,保持了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
同时,考核还促进了司法助理员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
3、加大了激励竞争机制的建设步伐。
近年来,通过做好考核工作,在我县各司法所初步形成了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从操作层面来看,考核结果的合理使用,对各司法所起到了鞭策作用,在评先、奖惩、福利等方面,“干好干坏”不再一个样了,这对于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来说,就是一个积极的导向。
自1999年在全县各司法所实行考核制度以来,在操作中,我们仍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考核功能的充分发挥。
1、平时考核制度落实不够。
对司法所的年度百分考核是年度评价司法所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
但在考核中,轻平时考核,未能真正做到真抓实管;
平时考核的标准不具体,未能如实的体现绩效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检查、督促不到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考核的作用。
2、考核测评的科学化程度不够。
我们把司法所的考核按照司法所八项职能分成了几大项内容。
但在具体内容的确定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考核工作中“定性多,定量少”的问题未得到解决。
我们的考核未能根据考核对象的类型、层次及其工作性质的不同,因事制宜,针对性、科学性、指导性的程度尚不能完全符合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
3、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发挥不够。
考核的目的在于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考核结果的合理使用,能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的影响力,增强考核工作的权威性。
然而,由于司法行政现有的管理体制,考核制度虽然在“奖优惩劣”方面有了一些突破,但做得还不尽到位。
这些现象使考核的作用受到了一定的削弱。
围绕几年来在考核工作中的有益尝试,在新时期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司法所考核工作。
笔者认为:
1、进一步规范平时考核工作。
实践证明,平时考核必须形成规章,在平时考核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考核内容要明晰。
平时考核内容应以职能发挥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强化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是考核指标要具体明确。
务虚与务实相结合,宽严得当、公平合理。
一方面要对考核分配一定的标准分值,另一方面也要突出加分、扣分的项目要素。
三是考核方法要便于操作。
平时考核时段以月度或季度为限,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工作台帐,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平时考核资料,使年度考核考之有据。
2、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在司法所考核中至关重要,对司法所工作有很强的导向性,一是增强考核标准的针对性,不能简单地把司法所职能分成几条,而是应针对每年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的考核重点。
二是增强考核标准中定性与定量的结合。
要尽量使考核指标具体化、数量化。
三是增加争先进位和创服务型机关在年度考核中的比重。
将政府职能部门的形象落实到考核上来3、进一步完善考核工作的“三个机制”。
考核工作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反馈机制和回访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构筑完整的年度考核体系,才能真正有助于司法所职能的发挥。
一是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要建立考核结果与奖金分配挂钩制度,建立拉开档次的奖金分配制度,奖金的发放以年度考核为依据。
其次要建立考核结果与评先创优挂钩制度。
二是建立考核反馈机制。
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者,反馈机制的建立对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有促进作用。
三是建立考核回访机制。
就是在考核激励和考核反馈实施后,经过一、二月的工作,采取与一定的形式,了解对考核结果的反映。
考核回访实质上对先进单位的一次再激励,对落后的一次再促进,在当前建设高绩效的服务型机关正在成为大家的共识,而建设高绩效的服务型机关的实践应从完善考核制度开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树立“想干事”的思想,建立“能干事”的体制和“干成事”的机制,培养“会干事”的队伍,构筑高效率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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