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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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风风门与正向风门同时施工,除门框倾斜角度、开关方向与正向风门相反外,其余要求与正向风门相同。
5)风门调节风窗要求留在风门墙上方,调节风窗应按设调节插板。
七、风桥施工
1、卧底时应先在附近支护,维护好顶板。
2、风桥的砌筑:
1)根据风桥上、下巷的断面和风桥形式进行施工。
2)桥面用不燃性皮带或铁皮,垫黄土并用木锤打实,墙面用水泥砂浆勾缝,严密不漏风。
3、风桥施工完毕后,要将管路、电缆悬挂整齐,现场清理干净。
4、施工时,现场负责人应经常检查附近巷道支护、顶板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汇报。
5、风桥建成后,要将内墙全面整修勾缝抹面。
八、设施周围5m范围内支护良好,无片帮,无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九、临时密闭不漏风,木板设施要鱼鳞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满抹。
密闭前设栅栏警标。
十、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
通风设施工程质量要符合标准并建立台帐。
十一、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十二、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十三、矿井主要进风巷和回风井都要建立永久测风站。
1、建在进回风井口30m以里。
立井在井底车场适宜位置建立测风站。
2、测风站长度4m,测风站前后各10m范围内巷道无分支、无拐弯。
3、测风站所在4m巷道范围内断面光滑。
4、测风站两端抹成流线型,以降低阻力。
盲巷管理制度
一、井下所有不通风的巷道总称盲巷。
处于新鲜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有效巷道深度小于6m,宽度大于1.5m,且无瓦斯积聚的硐室可不按盲巷管理。
二、生产技术部、通风部必须严格把关,杜绝盲巷的产生,凡因设计等原因造成盲巷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施工队组的责任,并由通风队负责封闭。
三、对开掘面停工,必须保证正常通风,如需要长期停工时,生产技术部要与通风部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安排开掘队及时撤出停工区域内的一切设备,然后由通风部对停工区域进行封闭,未封闭前不得停风。
四、长期停工区域的封闭必须采取密闭措施。
密闭位置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m。
永久闭挂牌,瓦斯员每周检查一次瓦斯情况。
临时密闭前挂警标,并且每班检查一次瓦斯,挂瓦检牌板。
五、开掘工作面临时停电、停风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密闭上不得有导体使密闭内外相连通,轨道、管线、顶板上的铁丝网及钢带等导体必须在做闭前撤除或截断,以防杂散电流引爆封闭区域内的瓦斯。
七、所有密闭附近5m范围内严禁放置开关、绞车、变压器等机电设备或盘存电缆以及兼做备件、油脂、材料等硐室;
密闭前5m范围内应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淤泥、积水和杂物。
八、通风部要建立盲巷设施管理台帐,定期对全矿盲巷通风设施进行检查,永久性通风设施,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临时性通风设施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于不完好或损坏的设施,通风队应及时修复。
九、全矿人员必须爱护盲巷通风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损坏,否则按“三违”进行处理。
需要启封盲巷,由通风队负责制定相应的启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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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当爆破掘进相距贯通20m、机掘相距贯通50m时,地测部门必须按有关要求向调度室、生产技术部、安监部、通风部及相关队组等部门发出贯通警报。
二、接到贯通警报后,调度室每班都必须掌握准确贯通距离,并且每天在碰头会上通报。
三、生产队组、通风队组必须制定各自负责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且必须在贯通前(爆破掘进相距贯通20m、机掘相距贯通50m)审批完毕,并贯彻到与贯通有关的每一位职工,否则不得进行贯通工作。
四、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临界值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处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的规定。
(四)贯通后,必须停止盘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五)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五、贯通过程对现场跟班干部的要求如下:
1、贯通过程简单,贯通后风流稳定的,由通风队队干部、施工队组干部现场跟班指挥。
2、与矿井总回风巷或盘区回风巷之间的贯通,或有些贯通过程预计比较复杂,贯通后伴随通风系统调整,影响相关区域瓦斯涌出量和风量分配变化的贯通,矿、部、队干部必须到场到位。
六、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域时(爆破掘进相距贯通20m、机掘相距贯通50m),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恢复正常通风。
七、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严禁与外界(老空区、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等)沟通,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
八、无设计部门设计的无计划贯通或由于贯通距离、贯通地点掌握错误,应按事故追查处理.
反风系统管理
1、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反风系统:
1)地面各主要通风机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能在10min内改变井下主要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2)在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设置风门时,必须设置两道正、反向风门。
2、通风队每季必须组织检查、维修井上、下的反风设施,并建立反风设施检查台帐,确保反风设施正常使用。
3、每年组织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通风部根据反风演习情况编制反风演习报告,对于反风演习中存在的问题,由总工程师组织落实整改。
4、地面进风井井口房、进风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大巷及井底硐室等地点发生火灾时,由矿总工程师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灭火方案。
机电部部长及机电队队长必须提前赶赴地面主要通风机房,做好反风准备工作。
矿井测风制度
1、测风员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做到持证上岗。
2、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测风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矿井的进、回风巷,各水平,各翼和各盘区的进、回风巷及主要进风巷必须构筑永久标准化测风站,每个测风站都应有测风牌板,每个测风站必须选择在巷道断面均匀一致,前后5m内无任何障碍、拐弯、起伏不平、空帮空顶、淋水之处。
4、盘区、一翼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每次测风结果都应与风速传感器进行校对,超过规定误差时,应及时汇报通风部,由通风部负责通知监控电工进行校正。
5、通风部每十天进行一次全矿井风量测定,对用风地点填写牌板、作好记录、编制测风报表报送有关单位。
6、通风部根据每次的测风结果,对需进行风量调节的用风地点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通风系统管理
(一)建立完善、稳定、合理的通风系统
1、矿井制定年度采掘作业计划时,通风部必须核定矿井年度通风能力,按照实际年度通风能力确定矿井年度产量计划;
同时通风部还必须按季度、月度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每旬对全矿井配风量进行一次核算。
通风部每月对各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并进行风量核算,生产技术部根据风量核算结果编制每月的采掘衔接计划,严禁月度超通风能力、超计划组织生产。
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本着“降低通风阻力、简化通风系统、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优化设计。
通风部、生产技术部部门负责矿井通风系统优化设计工作,从设计及施工组织安排上优先考虑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性。
矿井、盘区、工作面、生产计划、衔接安排必须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工作,由生产技术部组织通风、安监等相关部门会审或经通风部门审核予以完善后,方可发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
3、生产水平及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每个盘区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盘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否则不得进行相关的采、掘作业。
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
基建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
盘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安设电器设备、运料或者作为行人通道。
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严禁与外界沟通。
4、回收边角煤、残采过程中必须有正规的通风系统,严禁以掘代采。
5、采、掘、开工作面必须采用独立通风,在没有构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相关的采、掘作业。
对于回采工作面在揭露的构造需要打绕道以及其它必须施工临时工程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时,由通风部(队)编制《串联通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可以进行串联通风。
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通风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在瓦斯涌出异常的区域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6、通风部必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矿井所有通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等)构筑质量必须合格,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
7、对于废弃巷道和采空密闭区的管理: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组织进行永久性封闭,并且对相应废弃的联络巷道进行隔断、封闭或优化通风系统,要求做到使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各密闭均在45天内完工。
8、通风部负责组织矿井通风系统的检查维护工作,除每周安排专人对回风系统进行检查外,每月要组织一次全矿井通风系统的彻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处理。
9、若出现“一通三防”设施设备(风门、风筒、密闭、瓦斯传感器、防尘设施、防火设施等)损坏必须及时组织进行处理,并且由安监部和通风部共同组织严肃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
(二)井下调改风工作
1、井下调改风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措施。
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工作面缩短延长等特殊工作(环节)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必须有通风部门干部现场跟班协调指挥。
2、执行调改风任务单审批制度,调改风工作必须提前通知调度室及各个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必须协助完成调改风工作。
对于巷道贯通、改变盘区通风系统、影响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等大型调改风,必须停止盘区内的一切作业。
调改风过程必须由通风部、队干部现场指挥,保证作业安全。
每次调改风必须对整个盘区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测定结果报矿总工程师、通风部及有关单位。
(三)通风部必须按季度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巷道的风流、风向、风量、及通风设施。
(四)通风部每三年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每五年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运前必须进行性能测试工作。
(五)机电队加强主要通风机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主要通风机的正常运转。
出现异常时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在10min内启动。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的使用和管理由通风部门负责,安装与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局扇一律由瓦检员管理,其它人员严禁随意停开局扇。
2、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部扇风机,都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否则,一律不准生产。
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该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3、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注明局扇型号、供风长度、局扇的吸入风量、全负压风量、风带出口风量、填写时间和填写人姓名等内容。
4、严格局扇无计划停风的管理和考核,凡局扇发生无计划停风,矿安检部门都要认真追查分析,严肃处理。
5、坚持掘进开工验收制度,凡发现局扇“三专两闭锁”、局扇的安装等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该掘进工作面一律不许开工。
6、需要短时间封闭的巷道,必须进行三断(断风水管、断电缆、断轨道),即一切带电物体不得进入封闭的盲巷。
7、井下禁止出现盲巷,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盲巷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8、利用扩散通风且巷道长度小于6m的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瓦斯情况,并在巷道口悬挂瓦斯牌板,将每班检查的瓦斯情况填写在瓦斯牌板上,若瓦斯超限,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风筒到迎头的距离,在保证迎头不积聚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半煤岩巷最大不超过5米,岩巷最大不超过10米,严禁任何人员将迎头风带解开,一经发现,安检部门要严肃追查处理。
10、严格风带质量管理,发现风带有破口、缺环、节头漏风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带吊挂要做到“两靠一直”,风带拐弯必须设弯头,风带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10%。
11、严禁任何人随意挪动风带,掘进工作面必须做到一次成巷,若确需挪动风带,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同时停止迎头工作,方许挪动,否则,安检部门要严肃追查处理。
12、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门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侧,必须安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能自动切断被串工作面内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
13、因停电或检修等原因造成停风时,停风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进行临时封闭。
14、风带工更换风带时,必须与迎头瓦检员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按随意解开风带处罚,更换风带时,要先将更换上去的风带吊挂好,并注意风带长度是否相同,然后再解开被换风带,及时换上。
若更换时间过长,造成瓦斯超限,严格按无计划排放瓦斯追查处理。
15、局扇安装好后,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全负压供风量大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启动局扇,局扇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必须每班检查三次局扇运转情况,发现局扇喝循环风,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并汇报通风调度,立即进行处理。
主扇风机管理制度
1、主扇必须设专职人员看管,每天填写运行记录。
2、主扇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电话。
3、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应悬挂上墙。
4、新安装主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2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5、风井出口必须安设防爆门(盖),防爆门(盖)应按井筒全断面设置,每6个月检修1次,并做好检修记录。
6、矿机运队、通风队负责每月至少检查通风机1次,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7、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矿长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8、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9、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10、主扇更换到备用主扇使用时,应通知请示矿总工师、矿调度室、设备科、机运队、通风队值班人员,经同意后方可施使,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值班人员必须记录主扇运行情况。
11、每季度通风队负责检查1次反风设施。
12、每年矿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时,机运队对风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串联通风管理规定
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从设计巷道施工顺序上减少或杜绝串联通风,严禁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第二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或主要回风巷道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中;
但在有煤与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中。
上述2种情况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第三条、采区内为准备新区段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到构造必须重新开掘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一次性串联通风,但一次性串联通风必须预先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签字,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严禁串入掘进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局扇通风、扩散通风和老塘通风。
第四条、掘串采形成一次性串联通风时,不准2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回风同时串入1个采煤工作面。
掘串采(掘)时,串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风量不得超过被串工作面正常供风量的50%,进入被串工作面进风侧的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0.3%以下。
第五条、井底车场附近、主要进风大巷或采区进风石门中施工岩石巷道,确实不能避免的一次性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的回风流串入全矿井、一翼、一个或几个采区的,必须在施工前20天预先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后再报集团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六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串联通风。
矿井主要通风机管理规定
第一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连续正常运转。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分钟内开启。
主要通风机因维修、更换等情况需要进行单机运行的,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条、新安装的矿井主要通风机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年测定1次,其漏风率不得超过5%。
第三条、矿井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
主要通风机应安装风机自动监测装置,并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第四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及主要附属设施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查维修。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风叶角度、倒换风机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通知通风部门。
造成主要通风机单机运行的,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矿井反风管理规定
第1条、生产矿井各风井主要通风机均必须装有完善的反风设施,必须能在10分钟内改变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煤工作面的风流方向。
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修1次,确保灵敏可靠,具备随时反风条件。
第二条、矿井每年进行1次的风演习,反风时风量不得小于正常风量的40%,其反风方式方法及技术要求应符合《规程》和《反风技术规范》规定,反风前应制定反风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反风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时报集团公司。
因故造成当年不能进行反风的,要制定应急预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条、在进行新建或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同时作出反风技术设计,说明采用的反风方式(全矿性反风、区域性反风、局部反风等)、方法(主要通风机反转反风、专用反风道反风、短路反风等)。
第四条、生产矿井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必须根据火灾可能发生的地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方法及人员避灾路线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每个矿井的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挂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反风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反风方法、操作顺序及注意事项,并附有反风设施布置图。
主要通风机司机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反风操作规程、操作步骤,并能独立、正确、熟练地进行反风操作,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每个主要通风机房必须装有与调度所直通的电话,并确保畅通。
矿井风量分配管理规定
第一条、坚持“以风定产”,矿井、采区、工作面、硐室以及其它工作地点的供风量及风速必须符合《规程》及《集团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要求,各用风地点配风量不得小于规定,不得大于计划供风量10%。
严禁风量不足、无风或微风作业。
矿井按月编制风量分配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通风部门提出的供风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二条、矿井必须建立定期测风制度。
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要填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和测风台帐上,并按旬报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保证风量分配合理,通风系统正规、稳定可靠。
第三条、生产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对于多风井的矿井,应进行分风井通风能力核定和生产安排,保证矿井均衡生产。
矿井新水平投产或改变大的通风系统时,还要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一、供风的基本原则
1、矿井必须做到“以风定产”,各用风地点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规程》规定。
2、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速及其温度符合《规程》规定。
3、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供风量不少于4m3/min。
4、确保局部通风机无循环风。
5、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地3m3/min,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min的其抽放率不应少于50%,进行瓦斯抽放后,采煤工作面风排瓦斯量一般不应大于5m3/min。
二、矿井需要总进风量计算
Q矿进=(ΣQ采+ΣQ掘+ΣQ其它)×
K矿通m3/min
式中:
Σ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总和,m3/min;
ΣQ掘—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总和,m3/min;
ΣQ其它—其它巷道、硐室需要风量总和,m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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