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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的类型和条件
第三条 确立科学的人才观,在政治素质好、职业道德优、学术风气正、身体素质良的前提下,根据业绩,将高层次人才分为三类:
特聘教授、优秀高层次人才和一般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条件及业绩要求:
一、特聘教授
基本条件:
一般具有博士学位,首聘上岗时自然科学类学者48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学者50周岁以下;
再次聘任上岗时自然科学类学者53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学者55周岁以下。
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AssociatedProfessor)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国内应聘者一般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务。
业绩要求: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际上重大学术奖励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及以上奖项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前2名)或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第一)。
(二)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主持在研(含有刚刚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及以上项目(含863项目、973二级项目),并取得突出研究成果(自然科学类学者须在国外著名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系列研究论文,社会科学类学者须在国内一级权威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系列论文)。
(三)其他足以说明已具备我校特聘教授上岗资格的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和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得者可以优先聘任。
二、优秀高层次人才
年龄在50岁以下(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52岁),具有博士学位或担任副高及以上职务。
(一)近5年内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
(二)近5年内被国际学术榜(SCI、EI、ISTP、SSCI)收录论文3-8篇以上者(视不同学科而定:
物理、化学8篇;
数学、生物5篇;
地理、经济、教育、商学、工科3篇),EI非核心除外,下同。
文、史、哲学在国内一级权威期刊(以我校确定的权威期刊为准,下同)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3篇以上。
在本领域国际高影响因子学术刊物(理工科)或本领域国内顶尖学术刊物(文科)发表学术研究论文者,论文数量要求可作适当调整,特殊情况下可请校外同行专家评审。
(三)近5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际学术榜杂志或在国内一级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略低于上条规定,但能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级重大项目1项者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二等奖(主持人)1项。
(四)其他足以说明具备优秀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
三、一般高层次人才
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担任副高及以上职务。
(一)近5年内获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
(二)近5年内被国际学术榜(SCI、EI、ISTP、SSCI)收录论文1-4篇以上者(视不同学科而定:
物理、化学4篇;
数学、生物2篇;
地理、经济、教育、商学、工科1篇);
文、史、哲学在国内一级权威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1篇或在二级权威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2篇。
(三)近5年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三等奖(主持人)1项。
(四)其他足以说明具备一般高层次人才者条件的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
第五条 对少数特殊学科的引进人才在无法按照上述标准确定人才类型时,可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校外3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参照专家意见确定。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 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必须遵循尊重现实、着眼发展、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保证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重点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建设,保证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博士学位授权点申报和建设,保证特色学科、应用学科和新兴学科建设的需要。
特聘教授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特聘教授的设岗、聘任及特聘教授任期内的考核按宁师大〔2004〕124号文执行。
优秀高层次人才和一般高层次人才的引进须在编制允许范围内有计划地实施,个别特殊情况下,可不受编制的限制。
第七条 在优秀高层次及一般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过程中,各单位要对照条件,积极物色,严格考核,既要重视对学术水平的考核,同时也要认真做好思想素质的考核,认真填写《高层次人才综合情况登记表》,并报送拟引进人才学历、学位、获奖证书及有关科研立项通知书等用以证明拟引进人才学历、学位及学术水平的证书复印件和拟引进人才代表性学术成果3-5份,及学院与拟进人才签定的意向性聘约。
学院学术委员会要对拟引进的人才的学术水平进行考核。
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尽可能吸收校外同行专家参加,通过听取拟引进人才所属二级学科带头人介绍、拟引进人才答辩、评阅拟引进人才提交的代表性学术成果及引进后的工作设想,对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对引进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填写考核意见。
对引进后拟安排在教学科研岗位的专业人才须进行教学情况考核,由学院教学委员会主任组织,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填写教学情况考核表。
对教学情况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引进;
对教学情况考核表现一般者,慎重引进。
对拟引进的优秀高层次和一般高层次人才,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队伍规划及编制数提出,在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对相关情况进行考核后,提交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拟引进人才须提供3份推荐材料,由对自己情况比较熟悉同志推荐,如导师、单位领导、同事、拟引进人才单位对其熟悉的人员。
推荐材料应如实反映拟引进人才的思想素质、学术水平、团队精神、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拟引进人才须认真阅读学校有关人才引进与管理、职务聘任、在职进修、服务期计算及教职工流动等方面的文件,作出执行文件的承诺,并在《高层次人才综合情况登记表》相关栏目中签字。
第八条 学校对学院上报的拟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一般高层次人才按以下步骤审批:
第一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照学校有关文件对各层次人才业绩的要求,根据拟引进人才的实际材料,确定属于何种层次人才。
在拟确定的人才类型与进人单位上报的人才类型有矛盾时,尽可能与学科带头人沟通,听取其意见后再确定。
第二步,人事处初审;
第三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步,办理相关手续。
拟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须将人事关系正式调入我校;
特区建设需要的特别人才,如一时难以正式调入,可先进校工作,并限期办理调动手续。
拟进人才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的协约、经济等问题由本人解决,用人单位有责任敦促其处理好与原工作单位的协约、经济等问题。
第九条 学校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我校的基本服务期为10年。
关于服务期的计算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在国外持有绿卡或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因特殊原因,一时难以彻底办理引进手续,经本人申请,也可由学校聘用,其生活、工作待遇由学校和本人商定。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在学校不提供过渡房的情况下,学校为各类引进的人才提供一年的租房补贴,补贴的标准如下:
人才类型
特聘教授
优秀高层次人才
一般高层次人才
租房补贴标准(月)
1500元
1000元
750元
第十二条 学校为人事关系正式调入我校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有条件的提供一次性资助购房款(以借款方式提供),以资助引进人才购房。
额度如下:
资助额度(万元)
1998.11.30日
前参加工作
1998.12.1日
后参加工作
特聘
教授
一类特聘教授
65
60
二类特聘教授
55
优秀
高层次人才
教授、博士生导师
48
43
40
35
副教授、博士后出站人员
30
25
博士毕业生
21
一般
28
24
20
16
15
12
特殊学科的硕士毕业生
10
6
第十三条 人事关系正式调入我校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到校正式报到并和学校人事部门签定领取购房资助款协议后,学校财务部门可按上述标准一次性为其提供款项。
具体程序为:
引进人才提供经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鉴证过与房地产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并参照银行贷款相关规定,提供第二居住地房产证复印件。
学校财务部门在上述标准数内按引进人才的要求,将款项的70%汇入由引进人才提供的开发商银行帐号。
引进人才须在此后的半年内将所购房的“两证”交给学校,作为抵押,同时财务部门提供上述款项的30%。
如到时“两证”尚未办妥,须向学校提供书面报告,提出交给学校“两证”的确切时间,并由引进人才所在学院领导签字担保。
按我校教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引进人才在我校工作时间不到10年者,按下列公式计算可领取资助款数:
K=B×
G/10,式中K为可领取资助款数,B为学校规定的资助额度标准,G为可在我校的工作时间(年数)。
如引进人才不用上述款项购房,学校可将上述资助购房款作为生活补贴分批发给本人。
关系正式调入且正式报到后,按标准发给1/2;
工作5年后,突出业绩要求达到10年要求的1/2者,按标准发给1/4;
10年服务期满且完成突出业绩要求者,再按标准发给1/4。
引进人才从学校领得资助购房款或生活补贴后,须按年度按规定交纳所得税,由财务部门从引进人才的工资或津贴收入中代扣代交。
第十四条 鉴于目前学校在仙林等地还有少量存量房,对学校引进的各类优秀高层次人才(含特聘教授),学校可以提供存量房由其用学校提供的资助购房款购买,房价由校房产部门参照市场价提出,经校务会议确认。
第十五条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学校申请一定额度的科研启动费。
限额为:
院士50万元(人民币,下同),特聘教授文科15万元,理科25万元,工科30万元;
优秀高层次人才中的教授、副教授及博士后出站人员文科4万元、理科8万元、工科12万元;
博士文科2万元,理科4万元,工科和特殊学科8万元;
一般高层次人才的资助数额一般为同职务同学位优秀高层次人才的1/2;
特殊学科的硕士1.5万元。
交叉学科的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启动费限额以交叉学科同类人才科研启动费的算术平均数确定。
资助经费一般分2年支付。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的项目申报、经费使用、成果要求及项目验收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特聘教授应是所聘学科的带头人,对学科建设负责。
相关学院要给予大力支持,应吸收其参加学院讨论学科建设的会议,并为其配备1名工作秘书,以保证其集中精力搞好学科建设。
特聘教授的工作秘书一般应是硕士毕业生,由特聘教授本人自主招聘。
特聘教授与其签定聘约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聘用手续。
特聘教授工作秘书须全力完成特聘教授交给的各项任务,其年度考核结论是否合格充分尊重特聘教授的意见。
工资待遇参照学校同类人员确定,由学校发给。
工作秘书的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由特聘教授决定。
特聘教授聘期结束,且不再被聘为特聘教授时,其聘任的工作秘书的聘期自然结束,不再享受学校提供的任何待遇。
第十七条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学校一般不在校内安排其配偶的工作。
对少数校内确有合适岗位,且编制允许,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接受者,可酌情考虑。
引进人才的单位要想方设法妥善解决好优秀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
对在校外妥善安排好从外地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单位,每安排一人,学校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不要求学校解决工作安排、仅要求解决户口进南京市的优秀高层次人才配偶,在和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后,人事处协助解决其户口进南京市,人事关系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代理,一次性补贴3万元人民币。
对要求解决户口进南京市的一般高层次人才配偶,在和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后,人事处协助解决其户口进南京市,人事关系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代理,在其没有正式工作期间,学校按照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生活费,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引进人才配偶的人事关系如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代理,需按规定由个人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若有入托、就读子女随调,其子女中、小学入学及幼儿园入托问题,由用人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其子女入学(托)赞助费由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引进的两院院士的配偶如已退休,如本人愿意且条件许可,其退休关系可转入学校。
第二十条对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学校将在其出国研究和学术交流方面,尽最大可能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学校为院士提供其上下班及其他公务用车,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聘用生活秘书或保姆的费用。
第五章 服务期内的突出业绩要求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我校正式报到后,学校、学院须与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学校、学院和引进人才的职责。
对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除了要求他们政治思想进步、职业道德良好、遵纪守法自觉,保质保量完成学院交给的教学科研及社会工作等任务外,在学科建设上要多作贡献,并争取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拿大的科研项目,获高级别奖项。
对其在基本服务期内学科建设、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获奖和教学成果等方面有明确的突出业绩要求。
特聘教授十年服务期内的突出业绩要求考核按本文执行。
突出业绩要求
学科建设
(35%)
科研项目
(25%)
科研成果
获奖(15%)
科技成果
教学成果
作为主要学科带头人使其所在的学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步
主持并完成国家重大(重点)项目1项,或国家级一般项目2项
理工科:
在本领域国际顶尖学术刊物发表研究论文3篇;
文科:
在本领域一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8篇,出版高学术水平及学术影响的专著2部,其中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学术刊物发表研究论文2篇。
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1位)及以上奖1项(有证书)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3位)。
或省部级教学成果1等奖1项(排名第1位)
作为学科带头人使其所在的学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步
主持并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
在本领域国际顶尖学术刊物发表研究论文2篇;
在本领域一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6篇,出版高学术水平及学术影响的专著1部,其中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学术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
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2位)及以上奖1项(有证书)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5位)。
或省部级教学成果1等奖1项(排名前2位)
人才
类型
学科建设(25%)
科研项目(25%)
科研成果(35%)
作为学科方向带头人使其所在的学科方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步
主持并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1项
发表学术榜论文6-16篇(各学科的要求参照引进条件确定,1项授权发明专利等同于1篇学术榜论文),其中本领域高影响因子刊物论文2篇;
一级权威期刊5篇,其中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学术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
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1项(排名前3位)或独立取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
省部级教学成果1等奖1项(排名前3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2等奖1项(排名第1位)。
作为主要学术骨干对其所在的学科建设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项目2项
发表学术榜论文2-8篇(各学科的要求参照引进条件确定,1项授权发明专利等同于1篇学术榜论文),其中本领域高影响因子刊物论文1篇;
一级权威期刊4篇。
省部级三等奖1项(主持),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1项(前5位)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2等奖1项(排名前2位)或三等奖1项(排名第1位)。
上述突出业绩要求中,科技获奖和教学获奖可以互相替代,其他项目间不可替代。
科研项目中,理工科类人才以排名第二身份主持国家项目或省级重点项目,或以主要成员身份参与项目研究,可视其在项目研究中的作用及取得的成果酌情计分;
有重大影响或经费数目较多的横向项目可酌情计分;
科研成果中,在本领域国际高影响因子学术刊物(理工科)或本领域国内有重要影响的刊物(文科)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超过规定篇数者,论文数量要求可作适当调整;
教学成果奖包括优秀课程奖、优秀教材奖、优秀教学成果奖;
直接指导学生在挑战杯等国家和省级各类专业性比赛中获得的奖项可以适当比照。
各项突出业绩成果的认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学校考核组织确认。
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因年龄原因服务期不足十年者,其突出业绩要求按比例确定。
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某一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对学校建设产生重要影响,学校考核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分值,并可替代突出业绩要求中未完成项目的分值。
特殊学科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期内的突出业绩要求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科特点具体商定,明确写入聘用协议中。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人事部门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与支持下,为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建立年度突出业绩档案,在引进人才到校正式报到后5年时,对照突出业绩要求进行检查,对业绩量未达到1/2要求者,发出书面通知,进行友情提醒。
第二十四条 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含特聘教授)在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的同时,达到上述突出业绩要求者,可在进校后的8至10年内,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申请考核的报告,并对照突出业绩要求,提供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
学校考核组织及时考核,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者,以借款方式从学校领取的资助购房款不需要引进人才偿还,学校退回其抵押的“两证”。
对完成基本服务期但未达到上述突出业绩要求者,学校可推迟2年进行考核。
届时如果还未达到上述业绩要求者,需如实汇报已取得的突出业绩,学校考核组织根据其实际情况决定其该偿还学校资助款的数额。
在按规定还清后,学校退回其抵押的“两证”。
对学校提供的资助数(税后,下同)大于或等于按国家规定应享受的货币化分房补贴者,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货币化分房补贴;
如配偶在我校工作,学校提供的资助款数大于或等于按国家规定夫妻双方应享受的货币化分房补贴者,双方均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货币化分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对引进人才的突出业绩进行定量考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具体分工为:
研究生部、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管理及“211工程”办公室、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对学科建设突出业绩的考核;
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技获奖突出业绩的考核;
教务处负责对教学成果获奖突出业绩的考核。
学校组织引进人才突出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各职能部门提出的初步考核意见进行审定,定量确定引进人才完成突出业绩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如未完成基本服务期,或未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而提出调离我校者,在全额偿还学校提供的资助购房款后,学校退还其抵押的“两证”,并按国家规定适当提供一定数额的货币化分房补贴。
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如违犯国家法律,而受到国家刑法处罚者,须全额偿还学校提供的资助购房款;
如违犯纪律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由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其受处分的情况,确定应偿还学校提供资助购房款的数额;
如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每一个考核不合格年份,偿还资助购房款总数的8%。
引进人才因各种原因须偿还学校提供的购房资助款者,须在学校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后的一年内还清。
对逾期不还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加收滞纳金。
学校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回此类款项的权力,和根据引进人才进校时与学校的约定,在退还引进人才购置抵押“两证”的那套商品房时超过学校资助购房款数所付出的购房款后,受领款人委托,享有自行处置該套商品房的权力。
引进人才参照个人所得已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与学校无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校内除实施宁师人(2000)第207号文和宁师人(2003)第1号文从国内外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以外的我校在编教学科研人员,在我校工作满5年,基本条件和近五年的业绩如具备优秀高层次人才条件,住房面积未达标的人员,可参照此文有关规定向学校领取有条件的资助购房款(或生活补贴)。
可领取数=D×
M-Y(式中D为不同类别引进人才资助额度(元)除以可享受面积(平方米)得到的单价,M为不同类别人才及配偶已享受的房改房、集资房面积与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之差,Y为引进我校时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或已从学校领取的货币分房补贴金额)。
各类人才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及D值如下表所示:
可享受住房面积
(平方米)
D值(元/平方米)
1998.11.30日前参加工作
1998.12.1日后参加工作
120
5420
5000
4580
高层次
4000
3580
3330
2920
110
2730
2270
博士毕业生、讲师
90
2780
2330
校内人才比照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的标准,参照引进人才的待遇从学校领取资助购房款(或生活补贴)后,其后的服务期、突出业绩要求、考核及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一并参照引进人才的规定执行。
校内人才被聘为特聘教授后,其特聘教授任期内的突出业绩要求按校外聘任的特聘教授确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师人(2003)第1号文、宁师人(2003)第61号文、宁师人(2004)第56号文及宁师大(2004)第124号中第十二条“住房问题解决方式”中关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方式的相关条款同时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已经学校审批、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引进的人才,其有关待遇仍按宁师人(2003)第1号文和宁师人(2003)第61号文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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