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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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良性运行,促进我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高效发挥项目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工作指南。
第二条实施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目的是:
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进行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面向全市高校在读全日制且非带薪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及在读全日制且非带薪硕士研究生。
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市教委负责全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规划、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市教委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有关学校研究生院(部、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实行单位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市教委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研究领域填写《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见附件),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对该研究生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科研态度、研究条件及研究项目的前瞻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计提供研究成果的形式等予以论证并签署意见,报学校研究生院(部、处)。
2.学校研究生院(部、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初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市教委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
同时,向市教委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报送《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
3.鼓励学校设立本单位的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研究生进行创新研究,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对于设立了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学校,市教委在项目申报等方面将给予优先支持。
4.市教委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我市高校在读的全日制且非带薪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和全日制且非带薪优秀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学生)。
2.申报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3.研究生指导教师能切实指导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
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签订项目指导承诺书,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4.每位研究生在攻读同一层次学位期间只能申报一项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第四章立项
第十条创新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创新项目由市教委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者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确定
市教委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制订年度项目计划,报请市教委批准。
第五章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分为市财政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
对于创新项目,学校应按与市教委拨款1:
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要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细则并加强管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分阶段拨付使用。
创新项目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开支须经指导教师批准。
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开支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市教委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
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
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5.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置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六章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项目研究的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2.指导教师指导情况,提供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4.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5.项目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中期检查由学校研究生院(部、处)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创新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将减少该学校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七条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如确需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学校研究生院(部、处)签署意见后报市教委批准。
第十八条市教委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转学(不在本市就读)、转专业(所转专业与项目不相关)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5.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研究生院(部、处)负责追回。
第七章结题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第二十条专著、论文(含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第二十一条委托学校研究生院(部、处)组织项目的结题工作。
申请结题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二份),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证书、专著、论文等,向学校研究生院(部、处)提出结题申请,由学校研究生院(部、处)负责结题工作,符合结题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
结题工作完成后,学校研究生院(部、处)应统一汇总本校年度结题项目,并撰写年度管理工作报告,于当年12月的最后一周报市教委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生院(部、处)批准。
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创新项目可以延长期限6个月至12个月,但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完成项目结题。
其他没有按时结题的,学校研究生院(部、处)应该采取停止项目经费开支,对未用完的经费予以追回,并取消其指导教师的研究生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取得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所属学校所有,各校应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教委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指南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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