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镇红英小学学生营养餐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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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定期同供货商结算账目,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从农户个人采购的食品及食材,应做好购货记录。
四、加强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的监督检查。
定期对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一律取消其供货资格。
五、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1.“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验收管理制度
一、供餐(供货)企业配送食品(原辅材料)到校后,要向学校接受人员出具本批次食品(原辅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二、接货应做到准备充分,手续清楚、责任分明、验明日期、单据和凭证齐全。
接到到货通知后,应了解货物的类别、特性、数量、件重等具体情况。
三、检验凭证。
凭证检验的依据是供货合同和日期。
它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物品规格、型号、数量、供货单位、供货方式、时间、地点、包装标准、双方主管人签章。
四、货物检查和验收。
首先对货物进行外观检查,看有无受潮、进水、破损、变形、污染、劣质、有无过期等现象;
核对到货品名、规格、型号、标志、数量、发货单位、收货单位等是否正确。
如发现有不相符的现象,接收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室手续。
五、实行食品接收管理签字制度。
食品接收管理人员接收食品必须严格检查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做好详细记录,确认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后,须经交货与收货双方签字方可入室储藏。
营养改善计划储藏室管理制度
一、学校设置专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储藏室,配备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储藏设备,并设有防鼠、防蝇、防虫、防霉、防盗、防破坏相关措施,确保食品储藏安全卫生。
二、严格加强对储藏室的管理与监督,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储藏室。
三、做好对储藏保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搞好室内卫生,定时对储藏室进行消毒。
四、加强对食品的管理,不得超时限储藏食品,更不许因学生请假不在校而长期存贮食品。
五、储藏室管理人员应负责整理储藏室物品的出货、储存、保管、检验及账务报表的登录等工作。
六、储藏室物资实行先进先出的作业原则,并按此原则分别决定储存方式及位置。
七、任何人员除验收时所需外,不准将储藏室物资试用试看。
八、除储藏室人员和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储藏室。
严禁室内会客及单位职工围聚闲聊。
九、储藏室严禁烟火。
配置的消防器材,储藏室人员应会使用,并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十、储藏室人员对物品进、出,应当即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办;
应保证账物相符,经常核对。
十一、对储藏室定期盘点,检查收发数量是否一致。
十二、储藏室物资如有损失等,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处理。
十三、储藏室门窗要改为防盗门窗,并加强值班防护,严防不法分子投毒而造成中毒事件的发生。
十四、储藏室管理人员下班离开前,应巡视储藏室门窗、电源、水源是否关闭,以确保储藏室的安全。
营养改善计划从业人员晨检及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一、每天上岗前检查从业人员衣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个人健康状况是否良好,若发现健康状况有异样,应立即要求前往医院就诊。
二、操作人员在上岗前以及上厕所、处理原料、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清洗双手。
三、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必须戴口罩。
四、不得用手直接抓取备餐食品。
五、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生产无关的场所。
六、不得在操作间内吃食物、吸烟和随地吐痰、放置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
七、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操作间,特别是熟食间、配餐间。
八、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不留长指甲。
九、操作食品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手的清洁卫生,不得涂指甲油和佩戴饰物,接触食品前必须洗手,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要使用工具售货。
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操作加工制度
一、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材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如果需要加工鸡蛋,加工前应对鸡蛋外壳进行认真清洗,认真检查是否破损、败坏。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学生用餐必须当餐加工,当餐食用。
不得向学生提供隔餐食品、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三、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留样量不得少于100克,注明时间和责任人后,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密封后冷藏,保留时间不少于48小时,以备查验。
四、食品在烹饪后至学生食用前的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五、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要求的范围、用量和方法使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六、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
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七、食堂从业人员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做到持健康证上岗。
八、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防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营养改善计划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一、面食制作人员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操作前必须仔细洗手,勤洗头、洗澡、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制作食品。
二、工作台、工具架、电烤箱、烤盘、搅蛋机、面粉机、馒头机、保鲜柜、蒸笼以及制作面食的案板等应经常打扫清洁干净;
使用前要再次进行清理、检查,以免异物混入面中,并做好防蝇、防鼠、防尘,保洁等工作。
三、加工前要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如米、面、油、蛋、奶以及做陷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现生虫、霉变、异味、污秽不洁的不能使用。
四、做陷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管理制度的工作要求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于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浸泡时间20分钟左右,然后冲洗干净。
五、分设制作区和成品区,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然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避免生熟混放。
六、成品面点存放在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含水分较高的带陷面点存放在冰箱。
奶油类原料应按贮存要求低温存放。
七、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要求的范围、用量和方法使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八、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绞肉机、豆浆机、和面机、馒头机等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
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清洗晾干备用。
九、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洁后定位存放。
营养改善计划食品留样制度
一、留样工作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记录。
留样食品应使用专用器具,留样冷藏柜由专人管理。
二、留样食品范围为经过食堂加工后或供餐企业配送的每日各餐所有食品,不得缺样。
三、学校须购置与留样食品数量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及留样工具,留样容器要大小适宜,便于盛放与清洗消毒。
冷藏设备要贴有明显的“食品留样专用”标识。
四、每种食品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分别盛放在己清洗消毒的密闭专用留样容器内。
冷藏温度为0-10℃,留样时间48小时以上,时间到后方可销毁。
五、留样的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避免污染。
六、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放入专用器皿中加盖,并在外面贴上标签,标明编号、留样时间、餐别、餐名、留样量、消毒时间、销毁时间、留样人等信息,并按早、中、晚餐的顺序分类保存。
七、随时保持留样柜、留样餐具、留样包装容器的清洁,以免污染样品。
八、建立完整的留样记录,由食堂负责人或留样负责人保管。
留样记录至少应保存12个月,以备查验。
九、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或根据其它情况需要,卫生部门将依法对留样食品进行卫生学检验。
十、留样柜内严禁存放与所留样品无关食品或物品,留样食品不得混入用餐食品中。
十一、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学校要不定期对留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二、检查要按食堂或供餐企业当天菜谱记载情况,逐一对照进行。
发现食品未留样,留样记录登记项目不全、漏登、迟登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存在其它违规情况的,按照学校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东湖镇红英小学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责任追究制度
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
无故拒拨、滞拨专项资金;
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学校食品监管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4.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7.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8.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11.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贪污、挪用、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2.扰乱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3.危害学校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4.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
5.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三、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与学校商品交易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供餐企业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律停止供餐经营资格。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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