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昆明办法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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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符合项目申请条件的单位,经县(市)区和高开区、经开区、滇池旅游渡假区等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向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进行科技计划立项的申请。
第七条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项目指南的要求;
(三)项目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手续完备、权属清晰、无侵权纠纷;
(四)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的重大项目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
(二)项目前期准备充分,申请单位有良好的信誉、较强的研发能力、保障能力和完成条件;
(三)项目负责人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与完成项目需要相匹配,项目管理机制健全,保障措施较完善;
(四)项目的后续发展规划较翔实,应用前景好,具备市场推广条件。
第八条市级财政科技资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以下列三种形式对立项项目予以支持,项目申请单位可根据情况申请其中的一种支持方式:
(一)前期资助
在项目实施的起始阶段或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研究开发给予一定资助;
(二)贷款贴息
对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贴息资助;
(三)后期补助
1.在项目单位自行完成项目研发并形成初步产业化后,根据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适当比例的补助;
2.对获得年度项目指南鼓励的科技进步与创新认证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推荐部门意见;
(三)相关附件(主要包括: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十条项目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当年度项目指南要求,对项目申请单位条件和申请项目材料等进行相关审查,做出下列形式审查意见:
(一)受理;
(二)修改完善;
(三)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通过受理的申请项目交由市科技局有关项目管理处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处室)进行初审;
不予受理的申请项目一般不向申请单位退还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管理中心做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诉。
第三章初审与评估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处室依据本办法、当年度项目指南及科技创新目标任务要求,对受理项目开展现场调查和询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提出推荐项目立项评估的建议,经发展计划处核准,由项目管理中心通知项目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委托经认定的科技中介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本办法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在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选取技术、财务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采用会评、函评或网评等方式,对受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四条项目评估专家组按照评估管理办法,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查和质疑,形成项目评估意见,提出项目管理建议。
第十五条中介评估机构对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整理,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对受理项目做出下列评估结论:
A具备立项条件、B基本具备立项条件、C立项条件不足、D不具备立项条件。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诉。
第四章立项与实施
第十六条计划项目的立项,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项目管理处室对中介评估机构评估意见为A或B的项目进行考察筛选,根据科技计划的年度计划安排,分批提出项目立项建议说明书;
建议列为重大项目的,须提出重大项目立项推荐书,主要包括:
1.选题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的关联度;
2.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和申请单位的研究开发基础条件;
3.项目负责人的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
4.项目的后续发展规划、应用前景、市场推广条件;
5.项目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
6.项目管理处室推荐意见。
(二)发展计划处会同市科技局科研条件与财务处(以下简称条件财务处)对各项目管理处室提交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统筹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议案;
(三)市科技局局务会评审、局长办公会审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议案;
(四)昆明市财政局审查核准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议案;
(五)进行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议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由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项目推荐单位(丙方)共同签署《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八条项目合同按照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审定的研究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提供形式、经费预算和项目组成员等,由项目管理处室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拟定,经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和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统一编制项目合同号。
第十九条项目合同签订后,由条件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分期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合同内容不得变更。
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在项目推荐部门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项目管理处室审查,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审核,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订立补充项目合同。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每半年向项目管理中心和项目推荐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市科技局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管理:
(一)项目管理处室对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不定期开展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二)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中期检查由项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中期评估委托中介机构在专家库中选取4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中心和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项目合同,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评价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形成《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意见书》,做出以下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论:
A实现阶段目标、B基本实现阶段目标、C未实现阶段目标。
项目承担单位对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为B或C的,项目管理处室应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置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部门,并送交发展计划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责成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经项目管理处室审核,由发展计划处组织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处室依据审查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经发展计划处审核,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中止:
(一)依据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中止的;
(二)由于组织管理不力不再具备执行条件或丧失继续实施意义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合同执行、挪用项目资助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中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中心提交项目总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经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审查后,结余的或被挪用的项目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市科技局。
第五章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七条项目执行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期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项目提前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合同执行起6个月后,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及经济绩效报告(项目资助经费超过10万元的,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和经济绩效审查报告);
(四)相关附件(主要包括:
科技查新报告、所获知识产权证明、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实现的经济效益证明、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以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的投入情况以及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及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局按以下程序组织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项目管理中心审查后,由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进行审核,统一编制项目验收编号后,方可组织项目验收;
(二)由发展计划处牵头,会同项目管理处室、条件财务处和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一般采取先现场查定后会议验收的方式,在专家库中选取3至5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科技管理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项目验收委员会依据本办法、《昆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查定和质疑,并做出以下决定:
1.通过验收;
2.准予结题;
3.限期整改;
4.不予验收。
第三十二条全面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项目经费到位并符合有关使用规定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技术工作,项目经费到位并符合有关使用规定,但由于重大的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原因而未能完成经济指标,有充分理由需暂告一段落的项目,可以准予结题。
第三十四条由于提供的验收材料不详导致验收意见异议较大,或项目经费投入与使用不符合有关使用规定,但通过一定的整改工作可满足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应该限期整改完善。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验收委员会做出限期整改决定6个月以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如仍不能通过验收,按不予验收办理。
第三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验收: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未能完成,且不具备整改完善条件;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三)超过项目合同规定执行期限3个月以上,事先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四)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或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不予验收的项目或属于第二十六条中
(二)、(三)项所规定情况之一者,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此后3年内不得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3年内不向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其项目。
第三十七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完成时限期满后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的延期验收申请,经发展计划处会同项目管理处室和条件财务处审查同意后,签发项目延期验收通知书,延长验收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
第三十八条项目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相应的支撑材料,确定是否在验收意见中提出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成果评价意见。
第三十九条通过验收与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分别发给项目验收证书或项目结题通知。
第四十条由条件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和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跟踪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将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应用到产业领域,在项目结束后5年内,按《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要求,向项目管理中心报送项目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和绩效调查表。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发展计划处应将实施结束项目的相关文档及时移交项目管理中心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项目经费
第四十三条项目经费的预算(或决算)由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经费预算(或决算)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项目经费筹措方案、计算依据和方法等);
(二)项目经费预算来源和支出明细表(申请前期资助形式或贷款贴息形式);
(三)项目经费决算审计报告(申请后期补助形式);
(四)相关附件。
第四十四条项目经费来源一般包括:
项目申请单位自筹经费、申请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前期资助、贷款贴息或后期补助)、银行贷款、引进资金、其他来源等。
自筹经费须提供经费筹措方案和由项目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银行贷款须提供贷款银行的证明或承诺书;
引进资金须提交引进资金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来源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项目经费支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相关开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相关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九)人员及劳务费: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市级财政科技经费一般不得列支人员费,可适当列支劳务费,一般不超过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额的3%;
(十)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一般不超过300元/天,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管理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
第四十六条项目经费预算通过专家评估,经条件财务处审定后执行。
如执行过程中需要对总预算支出调整超过10%或预算支出科目调整超过15%时,须事前书面报条件财务处审定。
第四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科技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度,建立科技项目经费核算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责任
第四十八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编制和对外发布年度项目指南,进行项目立项审查、管理和验收等。
第四十九条市科技局授权项目管理中心负责项目受理申请、中期检查、绩效数据分析、档案管理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项目推荐单位应核查所推荐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和实施条件,提出推荐意见并参与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保证所提供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在所承担项目验收后的5年内,按规定报送有关成果转化的绩效材料。
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市科技局安排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受托科技中介评估机构应根据委托协议,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诚信、守则、尽职做好工作。
第五十三条专家库专家应本着诚实、公正、严谨、专业的原则参加评估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2003年7月22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昆科字〔2003〕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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