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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⑤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3)两个步骤:
即使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也并非都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只有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也就是说案件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应当经过两个步骤:
一是合议庭提请;
二是院长决定。
没有经过这两个步骤,审判委员会无权对案件进行讨论。
•(4)合议庭(包括独任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①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必须过院长这一关)
•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结果应当执行。
)
•③由于审判委员会并不是正常的审判组织,甚至可以说不是一个审判组织,因而即使案件是按照他的意思作出裁判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也不能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作出,而只能够以独任庭或者合议庭的名义作出。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刑诉第147条)与国外陪审团的对比(P课66和丽月笔记P5)
三、公诉转自诉但告状无门P课81
四、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无上诉权,只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国家追究犯罪,国家强大,保护被害人,被告人弱小,亦为诉讼经济)
五、法律援助制度(刑诉第34条,P课149)
第五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
1、专门机关:
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无刑事案件审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2、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①当事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单位当事人
第六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管辖制度
(1)立案管辖:
法院:
a、一般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
侮辱诽谤;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侵占;
虐待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公诉转自诉:
有证据证明,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
书面决定。
不适用调解,不能反诉。
检察院:
a、贪污贿赂类
b、渎职犯罪类
c、滥用职权类
d、利用职权犯罪类
公安机关:
其他一切
(2)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a、中级人民法院:
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b、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
全省性的重大案件
c、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案件
d、基层人民法院:
其他
地区管辖:
一般犯罪地管辖。
若居住地更合适,由居住地管辖。
A、
被告人流窜作案,其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案情
B、
被告人作恶多端,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当地审判
C、
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
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
a、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现役军人共同犯罪、则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涉及国家军事机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b、非军事法院管辖的:
①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②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③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④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的犯罪的
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涉外案件。
若与地方法院管辖发生争议,暂由地方法院受理。
2、刑事回避制度:
回避的适用情形:
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b、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适用回避的人员: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程序:
提出: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审判阶段由法院院长决定。
复议:
申请一次,由原作出该决定的有关组织或各人
效力:
a、对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一经提出,诉讼活动一律暂停
b、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能停止侦查,之前的诉讼活动有效与否,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3、刑事辩护制度:
辩护人:
a、律师
b、人民团体(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a、自行辩护
b、委托辩护:
①自诉案件,被告人可随时委托
②公诉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委托
③开庭前10天未委托的,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指定辩护:
应当指定:
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可以指定:
略
辩护人的权利:
a、独立辩护权:
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b、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除律师外其他辩护人需要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的同意。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c、调查取证权:
只有律师有权调查取证
d、提出意见权
e、出庭质证、辩论权
f、提出上诉权
g、强制期限已过,要求解除的权利
h、拒绝辩护权:
有权拒绝的情况:
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
4、刑事代理制度:
自诉案件的代理:
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代理: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
若为自诉同自诉案件的代理,为公诉同公诉案件的代理
第八章
刑事强制措施
拘传: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
取保候审:
社会危险性不大的,需要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的除外
保证人:
a、与本案无牵连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c、享有政治权利,人身权利未受限制d、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
1、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以延长至30天
2、检察院应当自提请批准7日内作出决定
3、羁押期限为10天
逮捕:
必备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必要逮捕的
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条件:
a、侵害民事原告人权益的是犯罪行为
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犯罪受到物质损失
c、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
d、必须是复核法定条件的人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
条件:
a、必须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
B、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在法律上承担赔偿责任
C、被害人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者才能成为民事被告人
3、赔偿范围:
物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损失,但不包括精神损失
期间和送达
•1、
间的计算方法:
a、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B、节假日应当计算在期间以内,但期间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在押期间届满不顺延。
C、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2、特殊情况的有关期间计算:
A、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B、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间内
C、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地址的时间不计入
D、改变管辖,从改变后的法院接到案件之日起算
E、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移交法院,重新计算
F、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新计算
•第十章
立案程序
•立案的根据:
1、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2、被害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3、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自行发现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
•4、自首
•5、有关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材料
•立案的条件:
1、事实条件:
a、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
B、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和存在
C、认为有犯罪事实,只是程序上的事实,而不是实体上确认的犯罪事实
2、法律条件:
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过追诉时效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F、其他法律规定
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材料,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及时接受,不得推诿或拒绝
2、积极诚恳地接待,并依法制作笔录
3、说明诬告的法律责任
4、应当保守秘密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1、立案:
立案报告书或立案报告表
•2、不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不立案决定书
•第十二章
侦查程序
•侦查主体:
1、当然享有侦查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
2、特定情况下享有侦查权的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有关部门、海关总署的侦查走私的公安机构
3、法院没有侦查权:
法院为了核实证据,可以进行检查、扣押、鉴定、冻结和查封,但不是侦查性质
•侦查行为:
1、询问犯罪嫌疑人:
A、询问主体:
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不得少于二人
B、询问的地点和地点:
已拘留或逮捕的,在24小时内于羁押场所询问;
若没有,则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进行或到他的住所进行,但必须出示证明文件
C、其他:
询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
制作询问笔录:
签名、按指印,在末页写上“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一致“
可以聘请律师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A、地点:
到证人的单位或者住所进行,或必要时在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其他地方进行的询问,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
B、个别单独进行,不能通过开座谈会的方式
C、其他:
未成年人可以告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告知法律责任保密、制作笔录
3、勘验、检查:
4、搜查:
特征:
强制性、公开性(一般在白天进行,让被搜查的有关人员在场,邀请两个见证人在场)、扩展性、合法性
A、需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B、侦查人员应当在两人以上,必须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可以不用,但需要补办
C、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D、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对人身伤害得到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7、通缉:
A、决定通缉: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需要通缉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通缉B、发布通缉令:
公安机关
C、超出辖区范围的,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毗邻地区有固定协作关系的公安机关,可按协作规定互相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报案
8、辨认
侦查终结:
1、条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
2、处理:
决定起诉or撤销案件
3、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可延长
不计算入期限的:
a、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查清其身份之前的不予计算
B、精神病鉴定的,其他鉴定仍算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自行侦查:
终结后的三种处理方式:
提起公诉
•不起诉:
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撤销案件:
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侦查:
1、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只能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不能自行侦查
2、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
•检察院可以退回也可以自行侦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A、检察院主动要求退回补充侦查,无新的证据,不得起诉
B、合议庭建议补充侦查:
决定是否补充侦查的权利在检察院
C、补充侦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第十三章
起诉程序
公诉程序
审查起诉:
a、事实审查B、证据审查
•程序:
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委托人的意见、询问证人、鉴定和重新鉴定(以鉴定为借口拖延期限的,不予许可)重新勘验和检查、技术性鉴定材料审查、对物证书证试听材料勘验检查笔录的复核、关于中止审查(犯罪嫌疑人潜逃的)、提起审查意见和审核
•后果处理:
不起诉:
立即释放在押嫌疑人
退回补充侦查:
以两次为限
•2、
适用条件:
法定(绝对不起诉):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
酌定(相对不起诉):
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刑罚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程序:
决定不起诉
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不起诉人和他所在单位,如果被起诉人在押,立即释放
•同级复议、上级复核(公安机关要求)
•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
提起公诉: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条件:
a、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B、附有证据目录
C、附有证人名单
D、附有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制作提起公诉决定书
移送法院
•自诉程序:
1、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绝对自诉):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虐待罪、侵占罪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轻伤、非法入侵他人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除外同上)、其他
公诉转自诉:
侵犯公民个人权益
案件性质不太严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公诉案件较小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承担诉讼
2、条件:
有适格的自诉人
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章
审判程序概述
刑事审判的原则和制度:
•A、公开审判原则:
①定罪的依据和法律公开问题②法庭旁听③允许新闻报道
•限制:
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
涉及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
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以上包括周岁本日,不满不包括周岁本日)
•要求: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旁听、
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评议一律不公开进行
•B、不告不理原则:
对于未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事项,法院不得审理
•C、上诉不加刑原则: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加刑
检察院抗诉和自诉人上诉不受限制
•D、陪审制度:
一审时的制度,二审和死刑复核不需要。
•E、两审终审制度:
除最高人民法院外,一审尚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只有
•在法定底线内当事人没有上诉或者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并交付执行
①不适用与最高人民法院
•②必须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
•③判处死刑和死缓以及不具有法定减刑的条件而减刑的,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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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刑诉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