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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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响应行动
4.5应急通讯
4.6指挥协调
4.7应急支援
4.8新闻发布
4.9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价
5.2调查报告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6.2通信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
7.4制定与解释
7.5预案的生效
8附录
1总则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在城市供气系统的重大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供气企业、咨询机构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时间和紧急情况。
1.2.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2.3分级管理、分区负责。
建立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城市政府为主的城市供气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根据突发时间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应急响应、预案启动,落实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连续停止1万户(或以上)居民供气24小时(或以上)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具体包括:
(1)燃气开采、生产、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镇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石油炼厂、油气田、气田、制气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城镇气源终止。
(3)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开采、制气生产、气源输送受阻或者天然气上游,中游、下游站址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灌装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城镇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5)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6)爆发传染性疾病,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体系,包括省内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以及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
2.1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2.1.1省建设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设立陕西省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组长:
分管副厅长
副组长:
城市建设处处长
建筑管理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
成员:
综合计划处处长
城乡规划处处长
科技教育处处长
村镇建设处处长
省城市燃气管理指导中心主任
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
指挥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
当发生城镇燃气重大事故时,指挥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指挥组成员未在陕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和协调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贯彻国家、省政府应急工作方针,根据省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订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设厅有关处室和各设区市城镇燃气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上报;
(6)其他有关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1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办公室主任由城市建设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建筑管理副处长、厅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
2.2.2指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小组组长的指示。
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
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负责与省级其他部门和专家工作组专家的联络。
2.3.1办公室
负责与省政府应急机构及有关厅局、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指挥小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省政府的有关会议;
负责安排指挥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小组会议;
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协调各处室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厅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
审查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制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情况简报;
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组织全省供气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2.3.2城市建设处
起草预防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
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城镇供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气应急工作;
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供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城市供气系统情况;
组织事故调查。
2.3.3建筑业管理处
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对事故发生地对口技术支持、支援;
组织有关专家指导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3.4综合计划处
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城镇供气系统损失的汇报上报工作。
2.3.5城乡规划处
指导事故发生地城镇供气系统重建规划工作;
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3.6科技教育处
负责建立城镇供气应急技术专家库;
负责城镇供气系统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
2.3.7省城市燃气管理指导中心职责:
负责联系事故发生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无关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的安置,为抢险指挥小组提供生活必需品。
2.3.8市、县、区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的抢险应急预案及应急体系,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主要负责人任抢险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
职责包括拟定本市城镇燃气重大安全抢险工作制度,指导本市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城镇燃气事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
指挥协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工作,根据本市城镇燃气管网分布,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点),组织开展事故抢险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3.9各城镇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地、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预案。
建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
对燃气用户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4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4.1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组长由厅总工担任,成员由城市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2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指挥小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2.5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录1)
3预警和预防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
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2城镇燃气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2.3各市、县(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城镇燃气重大事故抢险的主力军,城镇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和本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4.1先期处置
城镇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按城市供气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别为Ⅰ、Ⅱ、Ⅲ三级。
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的为Ⅰ级响应,Ⅱ、Ⅲ级应急响应标准由设区市供气归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Ⅱ、Ⅲ级应急响应分别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
4.3情况报告
4.3.1基本原则
(1)迅速:
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
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
(3)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直报指挥小组办公室,同时报设区市级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3.2报告程序
(1)供气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应急电话报告。
供气企业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认定是否属于重大(Ⅱ)和特别重大(Ⅰ)事故。
(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供气企业应急机构立即向省建设厅、设区市级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特别重大事故直接上报指挥小组。
4.4.1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搜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省政府、建设厅、设区市级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4.4重特大事故快报应依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建设厅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值班人员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
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1建设厅获悉发生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6.2建设厅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国家建设部。
4.6.3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当供气系统事故所在市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国家支援时,由指挥小组根据支援请求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
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省政府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4.8新闻发布
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指挥小组决定,特别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1.1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5.1.2指挥小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1城市供气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建设厅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地点设在厅办公室,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气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省级、市级供气系统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1逐步建立完善以建设厅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同省政府领导、省级、市级应急组织、供气单位和应急后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6.2.2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建设厅报请省政府决定,请信息产业部门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4.1应急培训与演习
指挥小组对所有参与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各地以及供气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由省级城市供气系统应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小组应给予指导。
6.4.2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
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负责进行。
7.1.1城市燃气供应系统:
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7.1.2城镇供气:
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7.1.3供气企业: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7.1.4抢修: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7.1.5运行: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7.1.6应急: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1建设厅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2.2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供气应急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方法、定期评审制度。
建设厅对在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本预案由建设厅制定并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附录陕西省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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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 城镇 供气 系统 重大事故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