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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建筑工程中的钢筋工程。
2.1.2 埋入地下的基础工程,以及需要验证是否和设计要求一致的地基工程。
2.1.3 埋入保温及结构内部的焊缝检验工程。
2.1.4 各种暗管及暗埋电气线路。
2.1.5 各种防水工程。
2.1.6 安装工程中机械解体检修记录。
2.1.7 电气设备安装中变压器吊芯检查。
2.1.8 安装设备在扣盖前或有关设备内部已完工的验收。
2.1.9 隐蔽工程验收,是通过文件记录来表达其验收成果。
3、内容
3.1 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量。
3.2 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
3.3 验收和检验的主要手段及成果数据。
3.4 相应原材料及半成品化验单编号。
3.5 缺陷情况及处理记录。
3.6 有关接口文件。
3.7 隐蔽项目的评价。
4、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4.1 隐蔽工程的验收,承建单位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根据不同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设计、质监部门,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具体执行中几种情况的处理如下:
4.1.1承建方未通知监理单位,或经检查后未按建设单位要求返工和修理时,监理单位有权停止施工,停工损失由承建方负责。
4.1.2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建单位工地应填隐蔽工程记录,以利双方质检部门检查。
检查后,填写该项目的评价。
5、接口联系
5.1 隐蔽工程验收和验评工作应同时进行,以利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5.2 隐蔽工程验收前,隐检内容要求的各项工作必须进行完善,使之能同步进行。
5.3 隐蔽工程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
5.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按国家档案标准或行业规定进行记录,要求清楚、完整、齐全(包括摄影、摄像资料)并给予足够重视。
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1.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目的,就是要从基础上奠定一个优质工程的开端,从第一道工序开始层层抓质量。
从程序上、文件记录上为单位工程的优质质量奠定基础。
1.2 分部分项验收是三级验收的最基层工序验收,必须在工序进行中进行。
按验评质量属于停工待检的工序,必须停工待检。
1.3 工序验收记录文件,必须在工序验收中填写,不得事后补记。
2、内容
2.1 分项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
2.1.1分项工程验收,是生产工序的验收,一般在工序完后按验评项目等级(一般待检、记录待检、停工待检)进行。
2.1.、分项工程验评标准中工程量较大,一个分项工程常常需几步施工,而每步施工的验收文件记录和评分文件记录必须正确予以反映,为此要求每施工到一步验评一次,做好完善记录使验评工作正确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2.1.3分项工程验收后,必须同时填写两种文件,一种是验收的隐蔽工程文件,作为验收文件性记录,另一种是质量评分文件,作为评分的记录。
2.2 分部工程验收主要内容如下:
2.2.1分部工程验收一般在分项工程完工后,并在有关分项工程质量文件报告结论出来后进行(如混凝土标准强度及抗冻、抗渗强度;
金属一般强度、疲劳强度;
焊缝的无损检验和热处理后)。
2.2.2分部工程验收以文件记录验收为主,现场实物调查为辅。
2.2.3分部工程验收项目划分及验评等级的划分按验评质量进行。
3、职责划分
3.1 施工单位应对提供记录正确性及自检评语负责。
3.2 监理单位应对验评标准掌握尺度及验收评语负责。
4、程序管理
4.1 具体验评办法详见有关标准、规范。
4.2 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提出,项目公司工程部审定,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5、质量检验评定按分项、分部工程进行,均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
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5.1 合格
5.1.1“一类”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
5.1.2“二类”项目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标准的合格规定;
5.1.3“三类”项目抽检的点数中,建筑工程有70%及其以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超差点值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设备安装。
5.2 优良
5.2.1“一类”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
5.2.2“二类”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以上的处(件)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
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50%及其以上;
5.2.3“三类”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超差点值应不影响结构安装和设备安装。
注:
“一类”项目应全数检查,“二类”、“三类”项目检查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5.3 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5.3.1、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5.3.2、经加固补强、补修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应评为合格;
5.3.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补强的;
或经加固补强改变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所在的分项工程不应评为优良。
5.4 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及评定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工地或公司专职质检员复查、评定质量等级,有些项目应经建设管理单位质量人员核查、核定。
5.5 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应在所含分项工程全部评定的基础上,由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复查技术资料,评定质量等级,经建设管理单位质量人员核查、核定。
5.6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5.6.1合格: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且技术资料应基本齐全、准确。
5.6.2优良: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应为优良,且技术资料应齐全、准确。
三、单位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1.1 单位工程验收是为全部工程形成生产能力奠定基础。
1.2 单位工程验收开始时,其主体工程的工程量必须完成95%以上。
1.3 单位工程验收时,不但在工程形象上要形成生产能力,而且在移交的文件记录上要求完整,同时应在分部工程验评工作完成后进行,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内容
2.1 组织
2.1.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正确完成竣工验收资料,填写竣工验收申请书,交监理单位审核,由建设单位批准方可进行验收工作。
2.1.2、单位工程验收中,必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监站等单位参加。
2.1.3、单位工程验收中,上述各方派代表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
2.1.4、验收工作按验评标准进行,施工单位应接受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意见不统一时,可提请上级质量监督中心站裁决。
2.2 程序
2.2.1、单位工程验收分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两次进行。
2.2.2、预验收工作,必须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后,一般在正式验收前足够时间内进行,其组织工作由监理单位负责。
2.3 内容
2.3.1验收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验评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2.3.2单位工程验收文件一般是在整理分部分项工程文件基础上进行,对上述文件整理要求如下:
必须按有关要求提出数理统计的文件和报告;
应标明文件中必要的接口联系。
2.3.3单位工程验收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工程竣工移交签证书,明确验收时间和保管责任,明确尾工项目及完成时间。
(2)单位工程竣工图纸,当设计变更较小时,可使用施工图纸代用,但应在有关图纸上注明变更名称及通知单编号。
(3)行业验评标准中规定的单位工程技术资料检查表中有关资料。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以安装为例)
a制造厂家设计图和说明书。
b设备开箱及缺陷处理记录。
c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安装试验记录。
e单位工程分部试运及整套启动记录。
f建筑物及设备基础沉降记录。
3、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3.1 合格
3.1.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3.1.2技术资料应基本齐全、准确、工整;
3.1.3套用“质量通用验评范围表”的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
3.2 优良
3.2.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优艮,所指定的“关键”分部工程必须优良。
3.2.2技术资料应基本齐全、准确、工整;
3.2.3套用“质量通用验评范围表”的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的得分率应达到85%及其以上。
4、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应在所含分部工程全部评定的基础上,由单位工程专业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复查整理技术资料,进行观感质量检查评分,评定质量等级,经建设管理单位质检人员和质监部门质监人员核查、核定。
5、职责划分
5.1 施工单位填写竣工申请书,对填写的内容、验收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5.2 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验收标准,评定合理,对其正确性负责。
6、接口联系
6.1 单位工程验收移交分以下情况:
6.1.1单位工程全部竣工具备使用条件,进行竣工移交。
6.1.2当单项工程只做一个工序已完工,即进行向下工序正式验收移交。
6.2 单位工程验收是工程总体移交的基础工作,必须按计划、按项目逐项进行,整理好移交文件,为工程总体移交奠定基础。
6.3 单位工程验收,是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分部分项工程不验收,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移交。
6.4 单位工程验收,按行业现行验评标准及双方合同条件进行。
四、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1、目的和要求:
1.1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管理制度。
1.2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2.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1.2.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工程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1.2.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1.2.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确认。
1.2.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1.2.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1.2.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2.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工程师签署意见。
2.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2.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到位。
2.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4.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4.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2.4.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2.4.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组应及时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3.1、工程概况;
3.2、建设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3.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3.5、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3.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3.6.1、施工许可证。
3.6.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6.3、四大报告(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规划、消防、环保文件。
3.6.4、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3.6.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3.6.6、法规、规章等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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