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docx
- 文档编号:1717754
- 上传时间:2022-10-23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42.67KB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docx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法律文书
2021年8月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国内、国际民商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当事人,依据本规则向本会申请仲裁的,本会可以受理。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本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部分职责。
本会设秘书处,在本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本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五条当事人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遵守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本会同意的除外。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六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但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的除外。
第七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合同之外达成的仲裁协议书以及以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或者其它方式,表示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的有关记录。
仲裁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也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
第八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向本会提出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会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递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一并提交一式五份。
第十二条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补正完备的日期,为申请日期。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在提交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会的仲裁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
仲裁费由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组成。
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前款规定交费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可以缓交部分仲裁受理费;否则,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四条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通知书和本规则、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及副本。
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本会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
第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1至2名进行仲裁活动。
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八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未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未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时,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当事人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就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通知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一)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五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本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新组成的仲裁庭决定;新组成的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委托的仲裁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就此提出回避的权利,但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就此提出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代理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向本会递交授权委托书的,视为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委托仲裁代理人”。
第五章证据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指定当事人举证所需的必要期限。
举证期限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本会或者仲裁庭认可。
第三十二条举证期限一经确定,本会应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庭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本会或仲裁庭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三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
本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除涉及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外,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进行,且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是原件或者原物,也可以是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第四十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人应当参加开庭。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或者仲裁员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庭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且无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决明显不公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连云港 仲裁委员会 仲裁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