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两年派遣飞利浦一年一年后怎么办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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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篇二: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10%怎么办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10%怎么办?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何过渡的规定。
本《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用工单位总用工数的10%,但是在本《规定》颁布时,肯定会存在一些用工单位实际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了10%,对于此情况,为了保障用工关系的稳定性,本《规定》在考虑到劳务派遣用工一般以2年为一合同期的特点,确定了超出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需要在本《规定》施行2年内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到10%以下。
同时,本《规定》还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此例外情形在实践中可能会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所利用,通过倒签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以及延长派遣期间的方式,来规避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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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20XX劳务派遣协议范本与解读
劳务派遣协议
(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使用)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e-mail:
乙方(用工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户籍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存续、合法经营,享有履行本合同相应派遣资质的中国法人。
第二条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存续、合法经营,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承诺:
如其不具备本协议相应派遣资质;
其派遣给乙方的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其提供给乙方派遣人员的所有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的,甲方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其追偿。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承诺:
没有将延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形;
不会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乙方违反的愿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其追偿。
第二章合作事项
第五条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要求(也可有甲方进行推荐),向乙方负责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供乙方择优录用从事有关工作。
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关系;
甲方与派遣到乙方的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义务。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时,乙方需要甲方自签署本合同日内派遣人,具体的被派遣劳动者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相关信息(见附件1)。
特殊岗位需要有资格证书的,所派遣劳动者应具备相应资格。
第七条在协议的有效期内,乙方需要增加派遣人数的,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应列出需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及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见附件2),甲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派遣人员。
遇紧急情况,乙方需急需使用劳动者的,需及时通知甲方,如是由甲方组织招聘的乙方应按照元∕人次支付加急费用。
第三章合同期限、派遣人员试用期∕见习期
第八条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被派遣人员中派遣结束时间有超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终止时间的,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伸到该派遣人员结束时间。
第九条被派遣劳动者的试用期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派遣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
(2)派遣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
(3)派遣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
特殊用工与特殊人员的试用期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试用期满之前乙方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乙方有权遣返回甲方。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的见习期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低于1年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
(2)有1年工作经验以上的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不安排见习期。
乙方应在见习期满之前对劳动进行考核,达到见习要求的,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职务,确定工作岗位。
达不到见习要求的,乙方有权派遣回甲方。
第四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乙方安排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省市工作,如安排的派遣劳动者不在上述地址工作或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在附件(附件3)中列明。
乙方因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在征得甲方派遣劳动者的同意下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乙方变更了甲方派遣劳动者工作地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乙方应明确拟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职责,乙方应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在征得甲方派遣劳动者的同意下可以变更其工作岗位,乙方变更甲方派遣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应服从乙方的安排,乙方据以考核甲方派遣劳动者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对不胜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经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后,其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有权将其遣返回甲方。
第十三条甲方派遣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精力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乙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单位或个人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服务,一旦发现,乙方有权将其遣返回甲方。
第五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乙方应按照下列约定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要求派遣时向被派遣劳动者明确工时制度: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在保证完成乙方工作任务的
情况下,派遣人员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且连续休息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由用工单位适当安排休息,不执行本条
第1款规定。
第十六条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所派遣劳动者未表示明确反对的,乙方可以安排其加班,并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派遣人员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要加班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的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
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乙方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安排加班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甲方派遣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安排加班的,甲方派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加班,且不受本协议关于加班时间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派遣人员工资
第十八条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可采取:
月薪制与年薪制,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等方式。
甲方在获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工资数额与方式并在劳动合同中说明。
如乙方无特殊说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税前工资。
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乙方所在省(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乙方对派遣人员的工资计算周期为每月日至下月日,乙方在每月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工资发放形式为第种:
(1)由甲方发放;
(2)由乙方直接发放;
由甲方发放的,乙方每月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账户,并提供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清单,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在节假日前发放。
乙方因暂时经济周转困难或不可抗力,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及其派遣的劳动者,并明确支付的日期。
甲、乙双方应当将发放工资的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任何一方均不得克扣乙方按照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派遣人员在乙方连续工作的,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派遣人员实行工资调整。
第七章被派遣劳动者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甲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乙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
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当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每个岗位的实际情况,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岗位要求的生产工具与劳动条件。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育派遣人员遵守国家和乙方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妥善保管乙方发放的劳动工具。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体检。
第八章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起30日内,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甲方应当按时、足额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漏缴,其中被派遣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商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由甲方负责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待遇的,乙方负责按月向甲方结算其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被派遣劳动者应自行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待遇中扣缴。
2、由乙方负责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待遇的,乙方应负责按月将代甲方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应自行缴纳部分与乙方应支付部分向甲方结算。
甲方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应当及时向被派遣劳动者公示缴纳情况,同时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有效单据应复印一份给乙方。
第二十八条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与乙方所在地及乙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劳务派遣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按照第
(1)由乙方委托甲方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乙方按元∕人·
月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2)由乙方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乙方按元∕人·
第三十条乙方每月应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乙方当月实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数×
派遣服务费标准(∕人·
月)
派遣期限不超过半个月的,派遣期限按半月计算,派遣期限超过半个月不满1个月的,派遣期限按1个月计算。
乙方每月日前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甲方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在收到钱款时必须开具正式发票。
(1)银行转帐:
甲方开户行:
帐号:
乙方开户行:
(2)现金支付:
甲方派人到乙方办公地点收取();
乙方送到甲方办公地点()
(3)其他方式:
。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财物和费用。
第十章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派遣到乙方期间,由乙方主持、代表乙方意志创作、
并由乙方承担责任的作品,乙方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乙方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乙方享有的职务作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乙方享有,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派遣劳动者适当奖励。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由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但乙方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有限使用。
被派遣劳动者自向乙方交付作品之日起两年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乙方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被派遣劳动者违反的,所得全部收益归乙方。
第三十三条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派遣到乙方期间,执行乙方的任务或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方;
申请被批准后,乙方为专利权人。
第三十四条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派遣到乙方期间所产生的其他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乙方,乙方应按照%的比例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乙方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与甲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完成技术成果的甲方派遣的劳动者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其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相应的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本章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商业秘密保护
第三十七条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保护,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保密期限自知晓对方的商业秘密到商业秘密已被公众知悉时止。
甲方应督促被派遣劳动者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
(2)权利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享有的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在本协议终止后,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或授权给接收方使用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受方所做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对方。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
任何一方侵犯对方商业秘密但没有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劳务派遣合同两年,派遣飞利浦一年一年后怎么办):
(1)损失赔偿额为一方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侵权行为导致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上述第1项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依照上述第2项计算方法还是难以确定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支付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赔偿金。
任何一方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应根据商业秘密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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