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检修外委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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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价格与付款
19承包商违约
20业主违约
21不可抗力
22争议的解决
23合同生效及终止
24合同份数
25合同期限
26合同续签
27补充条款
28承包商的陈述与保证
29承包商进入现场时间
30其他
第二章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
第三章检修维护外委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章物资管理细则
第五章检修维护外委项目安全协议书
第六章外委项目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附件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1×
135MW机组___________(______部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及有关要求
第一章:
合同文本
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1×
135MW)机组零星检修工程承包服务合同于05年1月30日签订。
其中的一方为河南省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以下简称“业主”),是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其法定地址为:
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其法定代表人为李志经;
其中的另一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是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其法定地址为安徽省淮北市,其法定代表人为:
_________;
业主和承包商以下合称为“双方”,分别称其一方为“方”。
序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1×
135MW)机组零星检修工程承包服务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他们的含义:
1.1.1.“业主”指:
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承包商同意的除外)。
1.1.2.“承包商”指_____________(名称),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业主同意的除外)。
1.1.3.“项目管理人员”是指业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1.1.4.“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1.5.“本合同”、“合同”指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和_________________公司于05年1月30日签订的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1×
135MW机组零星检修工程承包服务合同;
以及根据本定义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的所有对本合同的书面修订、修改及补充、所有按本合同规定程序批准的范围变更及本合同的附件。
1.1.6.“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作规范、业主要求增加的工作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业主批准的规范。
1.1.7.“图纸”指由业主和业主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业主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8.“合同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之后,并构成合同同等有效组成部分的附件。
1.1.9.“项目”指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1×
135MW机组零星检修工程。
1.1.10.“费用”指不论在项目实施区内或区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11.“日”指公历日。
1.1.12.“元”和缩写“RMBY”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13.“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14.“逾期付款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给资信良好的企业的大型商业短期(少于6个月)贷款的年利率。
1.2.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1.4.单数和复数
已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通知、统一、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统一、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
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
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2.项目名称、地点及范围
2.1.项目名称:
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1×
135MW机组零星检修工程
2.2.项目地点:
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神火工业园
2.3.服务范围:
神火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1X135机组汽机、锅炉、除灰、化水、电气、热工零星检修工程。
2.4.承包商式:
一般项目按照河南省电力公司电力检修定额进行结算,工日单价,特殊项目另议。
(企管科审定)
3.转让和分包
3.1.合同的转让
承包商未经业主的事先同意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
3.2.分包
承包商不应在未得到业主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
如果承包商擅自分包,除不能得到应付款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
4.承包商应完成的服务
4.1.承包商应提供的服务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外,承包商应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运行维护、检修及试验,在合同期内履行保证义务有关的必要或适当的所有工作和服务,并为完成本合同提供所有必需的消耗性材料、机械、劳力、运输、行政管理及其他服务;
业主另行委托的由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项目,承包商有义务根据合同之目的配合业主和业主另行委托的其他承包单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以保证业主机组的正常运营。
在不违背本第4.1款的前提下,本合同及其附件中对服务有更为具体的描述。
4.2.本合同的工作范围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们共和国法律约束。
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
本合同的工作范围系指在河南神火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1X135机组汽机、锅炉、除灰、化水、电气、热工零星检修工程。
在本范围内业主首先自行实施检修,外委检修项目优先委托承包商,但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检修。
4.3.其他单位的工作及配合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电力行业的良好惯例与业主或业主另行委托的其他承包单位协调配合。
但双方的工作范围和接口有交叉、模糊或争议时,承包商应在及时消缺和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与对方协商解决;
如不能及时协商解决,应及时汇报业主并在项目实施时立即服从业主的书面决定。
5.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5.1.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所承包检修项目所必需的全部的监督、劳务、消耗性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及所有其他物品。
5.1.1.承包商应于合同生效日期提前进驻现场,对所检修、维护范围的设备状况进行摸底。
5.1.2.承包商必须遵守业主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标准等,接受业主代表的监督检查确认,服从业主管理。
5.1.3.承包商应按照业主要求安排值班,保证充足的劳动力白天20分钟内,夜间30分钟内到达现场。
5.1.4.承包商应按时向其员工发放工资,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提高员工
劳动保护意识,注意保护周边环境。
5.1.5.承包商自行就近解决住宿、办公及检修工作间用房,业主不予安排。
5.1.6.承包商负责对更换下来的废旧物资回收并交付指业主指定地点。
5.1.7.承包商有义务执行业主安排的超出其工作范围的“其他工作”,提供额外服务。
20工日货单项目工程总价20000元以下的工作不再单列费用*,超出20工日(不含20)或工程总价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工作按实际计费。
额外服务的工日和工程总价以业主技术支持部*核定为准。
费用参照额外服务综合工日单价确定。
“其他工作”指的是本合同工作范围内工作内容外的技改、非标项目。
不包括与本合同工作范围无关的其他工作。
5.2.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详见合同第二章)
5.3.业主如采用MIS系统进行管理,承包商应按业主的MIS系统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5.4.现场操作和工作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承包范围内的现场各种操作和工作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但是,应服从业主的现场协调。
5.5.错误的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业主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业主。
6.执行指令
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达到有关质量标准。
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业主就服务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
承包商应只接受业主的指令。
7.履约保函
7.1.履约保函及有效期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为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及时有效的履约保函。
该履约保函列为本合同附件并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期满后30天止。
其间,承包商应已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项目。
7.2.根据履约保函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按照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
8.保证和担保
8.1.保证与担保
承包商保证并担保:
(1).其工作中采用的所有设备及工器具、材料没有工艺或材料缺陷;
(2).工作中没有因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和不足。
如果在合同期内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所发现的合同项下的任何缺陷或不足,承包商应:
a.自费重新进行合同项下的任何服务或其他工作来纠正项目的任何错误、疏忽、缺陷或不足;
b.如果是设备或材料的缺陷,应按规定修理或更换,但是,如果是承包商对该错误、疏忽、缺陷或不足负有责任,则承包商应负责重新再做或予以更换,直到纠正完成为止。
业主在发现这些缺陷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而且无论如何都要在发现后三十天内告知承包商。
8.2.保证的限制
除非本合同另有具体规定,否则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是具有排他性的,没有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承包商其他工作的明确或隐含的保证或担保。
承包商否认任何隐含的保证或法律强加的保证(所有权的保证除外),包括适销性或适用性及买卖或贸易过程中的任何保证。
9.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达到使业主满意的程度。
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业主的指令。
10.承包商
10.1.承包商代表
只要业主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的,承包商就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和服务。
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业主批准的(业主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业主的指令。
承包商授权代表应在工作开始前,书面报业主以获得批准。
如该授权代表与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时,承包商应做出详细说明。
如果业主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且不得在本项目任何地方再雇佣此人,同时应任命另一位由业主批准的代表。
10.2.承包商的雇员
承包商应满足附件的要求,并在项目中提供:
a.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b.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
c.劳务人员的技术素质必须与其岗位相匹配;
d.所有人员在业主发出履约通知前都应已熟悉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开始履约时不应再提出额外的熟悉设备系统的时间。
10.3.业主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从项目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业主的批准不得重新在本项目中工作。
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业主有权否决承包商从项目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看来是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
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得到业主的批准,否则这种撤换不可生效。
10.4.承包商聘用的劳务人员及临时工人
承包商应为其聘用的每一位劳务人员、临时工人办理进驻工作现场的必要的许可,并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签订劳务、临时用工合同,其一切管理事务由承包商负责。
10.5.承包商保险
在不减少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前提下,承包商应自费为其参与本项目的人员以及所用设备、车辆购买并保持按照电力行业良好的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购买的保险。
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保险义务或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承包商或业主或其他承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承包商赔偿此损失。
11.安全管理
11.1.承包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电力行业及项目所在地各级人们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些列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工作秩序以保证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并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11.2.承包商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业主有关安全规定及各自行业安全工作规程。
11.3.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是承包商在该项目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
建立严密的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检人员。
11.4.承包商必须服从业主方的安全管理,因承包商的原因给业主方、己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均由承包商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因承包商的原因给业主方、己方或第三方造成设备事故或经济损失,均由承包商负责并赔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1.5.因第三方的责任造成承包商人员人身伤害或死亡,则由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12.安全、文明要求
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业主关于文明工作方面的管理文件、规定,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商自理。
12.1.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工作的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些已,自开始工作直到合同终止为止,承包商应:
a.全面负责在本项目中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作现场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保证建筑物和设备的安全。
b.为了保护设备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业主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检修工作必须的临时照明、护栏、警告标志等。
*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作现场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工作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d.因工作原因造成火灾须动用业主方消防器材时,在使用后要及时汇报并限期补齐。
因工作失误造成气体消防设备(含气溶胶)、泡沫消防设备或自动水消防系统误动作,要立即报告业主安全人员,并根据情况赔偿业主方损失。
13.工作现场管理
13.1.承包商应服从业主在生产现场的统一管理。
14.1.1.项目现场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设备、工具、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要求。
14.1.2.在项目实施期间,承包商应自费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4.1.3.各责任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保证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14.1.4.承包商应保证工作现场照明充足,以利于检修和运行,并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
14.1.5.作业区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面都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废料及时清理。
14.1.6.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14.1.7.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护栏,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14.1.8.绿化区域范围施工前,应获得业主书面批准,施工中应尽可能保护绿化成果,交工时,必须及时恢复绿化区域地面。
14.2.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项目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14.2.交通和毗邻财产
在合同许可范围内,承包商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及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非法进入、使用或占用,而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证业主免于承担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15.材料、设备和维护质量的管理
15.1.材料管理*
15.1.1.由业主供应检修维护所需要更换的设备、装置性材料、备品配件及随机带的专用工具。
15.1.2.消耗性材料、部分特种材料及工器具(发生在设备以外的材料及配件、试验和临时措施所需材料)由承包房自购。
具体详见第四章。
15.1.3.除本合同中另有明确的外,本项目所需的由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及材料全部由承包商提供和运输至工作现场,并负责管理使用。
15.1.3.1.由承包商所采购的用于本项目的材料、特种材料其要求除按有关技术规范外,其品牌和供货厂商(应提供3家以上合格厂商)均须由业主的书面认可后方可采购。
但业主的同意和不同意,均不免除承包商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业主的任何责任。
15.1.3.2.对业主采购的用于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设备及材料,在设备材料供应商按业主与其所签订的合同规定运至到货地点后,承包商应及时卸货,运至作业现场或业主仓库或业主指定的其他地点,并配合检验。
15.1.3.3.承包商对所有其在项目中使用的工器具、设备、材料负责。
15.1.3.4.承包商对废旧物资的管理应遵守业主的有关规定。
15.2.质量等级评定
15.2.1.维护质量应达到电力行业和业主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
15.2.2.维护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条件的部分,业主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商返工。
承包商应按业主提出的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规定的条件。
因承包商原因达不到规定条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包括对预期利润损失的赔偿)。
16.业主的责任
16.1业主对承包商所承包的项目的安全要求、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环境要求进行交底。
16.2.业主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
16.3.业主对承包商的维护质量进行监督、监察、考核。
16.4.业主对承包商提出的运行方案、维护方案、设备、备品备件、材料计划进行审批。
16.5.业主负责对废旧物资的保管。
16.6.业主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承包商承包费用。
16.7.因业主方的责任造成承包商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或死亡,则业主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7.违约赔偿
17.1.因业主责任造成承包商经济损失的,业主赔偿承包商直接经济损失。
17.2.业主不按合同及时支付承包商费用,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赔偿承包商的损失,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7.3.由承包商责任造成的损失,承包商除赔偿业主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罚款,共同作为该项承包商违约所致的赔偿费。
17.4.在不使其他赔偿防受损害的条件下,业主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
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18.价格与付款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万元(¥),该价格为固定价格且已经完全包括承包商完成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服务的全部价格。
18.1.本项目不拨付预付款。
实行按月预结算,年度结算,合同到期进行清算的结算方式。
18.1.1.月度预结算
每月______日为当月检修维护的考核截止日,业主按照当月考核结果、更换设备、备品配件及装材实际发生情况、检修维护考核细则及安全考核细则的结果于次月_______日前进行月度预结算。
18.1.2.额外服务的结算
承包商承担业主技改、非标项目等额外服务按照合同条款5.1.7执行。
[额外服务综合工日单价:
人民币元/日·
人,(¥元/日·
人)]
18.1.3.年度结算
每月元月_______日以前将上一年承包金额的实际发生情况、节约奖励及超支款情况及月度预结算与合同规定费用进行比较,办理结算。
18.1.4.合同到期的清算
合同期最后一个月的付款,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内,双方办理完清算手续且无异议后结清。
18.2.发票
承包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业主在收到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发票后付款,业主按转账方式付款。
承包商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的行为,都将导致业主有权拒绝继续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8.3.终止时的付款
由于承包商违约造成终止,终止付款见第19条;
由于业主违约造成终止,终止付款见第20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终止,终止付款见第21条。
18.3.1.终止时的核实工作
在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九十天内,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所有结算单和其他文件,以便使业主核实服务的进行情况及与之有关的承包商的费用,以决定终止付款的金额。
18.3.2.终止付款期限
业主应在收到本18.3条要求提交的文件后的三十天内将终止付款支付给承包商。
18.4.责任的限制
本合同按第20.2条终止时,业主仅有支付第20.4条的终止付款此一责任,而且,得到终止付款也为承包商唯一可用的补救方法。
任何情况下,业主对承包商实际性、偶然性、后果性损害或其他损害不负任何责任,不论承包商遭受损失的实际金额多少。
18.5.严重违约时不付款
除非本合同有任何其他不同的规定,在承包商有严重违约的时候业主没有任何义务向承包商付款。
若双方对承包商是否严重违约有争议,应按本合同第22条规定解决争议。
18.6.付款或使用不等于接受
业主向承包商支付任何阶段付款或其他款项或使用设施并不构成其接收承包商所进行的本合同下的任何服务,也不解除按本合同承包商应有的义务或责任。
18.7.抵消
业主可以将承包商欠业主的任何金额从任何根据本合同到期或将到期的、应有业主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扣除和抵消。
19.承包商违约
如果承包商破产或者承包商违反了合同规定,则业主在向承包商发出终止合同的十四(14)天后,可以将承包商驱逐出现场而不因此使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授予业主的各种权力,业主可自行完成剩余工程,或雇佣其他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
如果承包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则业主认为承包商严重违约,承包商应该也愿意承担并赔偿由此给业主带来的所有损失(包括预期利润):
a.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始工作;
b.已不再履行合同且无任何合法理由的停工七(7)天或以上;
c.无视业主事先的书面警告,超过五(5)天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的责任而不采取措施;
d.因为承包商自己的原因,其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事实上已无法按本合同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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