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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负责对现场违章或异常情况及时制止、纠正或停止作业;
4.6负责现场核查并批准一级高处作业,并选派专人现场确认并监督作业过程。
5.高处作业单位:
是具体承担高处作业任务的单位,主要职责是:
5.1负责参加高处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5.2负责制定并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
5.3负责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5.4负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5负责当人员、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属单位。
(二)高处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1.作业申请人:
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1.1提出申请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2参加高处作业现场风险分析,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
1.3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1.4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1.5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高处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6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高处作业许可证;
1.7当人员、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批准人。
2.作业监护人:
2.1熟知高处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2.2检查确认高处作业现场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2.3检查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符合性;
2.4发现人员、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作业申请人及作业批准人报告;
2.5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3.作业批准人:
3.1组织开展高处作业风险分析;
3.2监督检查高处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3.3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4核查高处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3.5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3.6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3.7负责签发和关闭高处作业许可证。
4.作业人员:
是指高处作业的具体实施人员,主要职责是:
4.1在高处作业前确认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4.2高处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作业;
4.3高处作业过程中,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
4.4服从作业监护人和作业批准人的监管;
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高处作业;
4.5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6高处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四、文件内容
(一)高处作业分级:
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是指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公司对高处作业进行分级管理。
根据作业高度,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等四级。
1.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2m~5m(含2m);
2.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m~15m(含5m);
3.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l5m~30m(含15m);
4.特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m及其以上时;
以下七种情况的高处作业,执行三级及以上的作业许可及管理要求:
(1)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2)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烧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5)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6)在塔、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7)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排放口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基本要求:
1.坠落防护要求:
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
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1.1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1.2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1.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1.4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1.5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1.6无锚固点系挂安全带的作业环境,应采取辅助使用安全绳。
2.作业许可要求:
2.1高处作业实现作业许可管理,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作业许可证应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区域所属单位、作业地点、作业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
高处作业许可证应编号,并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关闭后的许可证应交回质量安全环保科,并保存一年。
2.2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要求:
2.2.1一级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高处作业属地单位负责人核查并批准执行;
2.2.2二级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高处作业属地单位负责人核查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行;
2.2.3三级及特级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环保科核查审核,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同时由高处作业属地单位编制QHSE作业计划书,同步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核、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2.2.4收到高处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等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高处作业前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确认高处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及其它事项。
2.2.5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与高处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现场作业人员资质、能力符合情况;
安全设施的配备及有效性,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人员培训、沟通情况及其它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2.6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和相关方均应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
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案;
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当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等发生变更时,应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2.3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延期、取消和关闭要求:
2.3.1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8小时,对于每日需要连续开展的高处作业,1次作业许可期限最长可以为3天,作业条件经确认无变化时,最多可延期2次,每天都应按规定监督检查、监护;
涉及脚手架作业的,每3天应对脚手架做1次全面检查。
2.3.2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或报告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停止作业,取消高处作业许可证,按照控制措施或方案进行应急处置。
需要重新恢复作业时,应重新申请办理作业许可。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实际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4)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
(5)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6)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7)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
2.3.3高处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将作业使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清理运走。
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作业许可,并通知相关方。
2.4对于员工正常工作范围内、频繁的高处作业活动,如上下油罐车、工程罐(测液面)作业等,只需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或《QHSE作业指导书》、《QHSE作业计划书》,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
2.5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
坠落保护措施;
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及其它资料。
2.6进行高处作业时单位负责人要掌握需进行作业的人员身体状况,作业人员应具备高处作业的技能和身体条件;
现场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说明作业工序、存在风险及安全注意事项,作业人按作业规范作业。
2.7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8所有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
2.8.1高处坠落可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性和事故案例;
2.8.2识别高处坠落危害的方法和防范措施;
2.8.3使用和检查防护装备的方法;
2.8.4高处作业工作方案交底;
2.8.5救援和急救措施。
3.消除坠落危害措施:
3.1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3.2在设计阶段应根据相关标准和安全预评价建议措施,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固定梯子和护栏。
在安装固定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不便于在容器、设备设施顶部安装平台、护栏时,应将操作、作业对象尽量移到低处。
3.3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措施。
3.4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范。
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4.坠落预防要求:
4.1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4.2应避免临边、洞口作业(指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处的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
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4.3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设备。
4.4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
4.5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置锚固点,作为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4.6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
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4.7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横档间距不得大于30厘米;
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
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
用直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
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米,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4.8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胶皮等防滑措施。
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
~70°
为宜。
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架设直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具体执行《便携式梯子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4.9采用移动式脚手架一般不超过两层,结构承重时无明显晃动;
应具有便于攀爬的梯子,带有轮子时应具有固定锁紧功能。
移动式脚手架四条支撑腿应稳固,支撑面应基本水平;
焊接或连接部位可靠,脚手板承重时无明显变形,四角全部插入固定部位或用铁丝绑扎紧固(不发生移位)。
4.10使用时禁止带人移动;
高处作业人员应在独立的可靠部位悬挂安全带,不具备独立悬挂安全带的条件时,可悬挂于脚手架本体上,但脚手架四条腿必须安装可靠的斜撑,或下方必须有两人及以上监护,扶稳脚手架。
5.坠落控制要求:
5.1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差速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5.1.1安全绳:
指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5.1.2吊绳:
指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全带。
5.1.3缓冲器:
指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5.1.4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即差速自控器(差速器):
指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
差速器的使用执行GL7.09-08《差速自控器的使用办法》。
5.2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双扣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
使用前,应对个人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
连接器是指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5.3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高温表面的部位;
高处动火作业时应防止安全带被高温损坏。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现场不能满足“高挂低用”条件时应采取搭设含有护栏的作业平台、焊接或安装可靠的安全带锚固点等其它降低风险的措施。
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5.4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全身式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全身式安全带:
指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5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6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
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
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
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5.7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
使用时应按GB5725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
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三)高处作业的其它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双扣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鞋,禁止使用单扣安全带;
2.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重点检查作业设施上的扶手、护栏、脚踏板、焊接件等固定物体的固定情况;
3.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作业点如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安全绳等防止坠落的措施,没有安全绳的放入工具袋。
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6.禁止在同一坠落平面同时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禁止两人同时在一架梯子作业,禁止带人移动梯子。
在门口、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7.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攀登时,手要抓牢,脚要站稳,管理好所带工具,防止掉落伤人。
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8.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异常高温或低温等环境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
在30℃-40℃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进行轮换作业;
9.禁止用起重设备的吊钩吊人,禁止在吊车拉杆上站人作业;
10.作业结束后所用工具、材料应清点回收,不得遗留在作业现场;
五、管理流程
无
六、其他说明
本规范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说明;
本规范未尽事宜执行运输公司、公司及属地单位相关规定;
在业主方管控范围内、业主方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业主方的高处管理要求。
七、附件
《高处作业许可证》
《作业延期单》
《高处作业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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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处 作业 安全管理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