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总结复习题总结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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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功能。
26、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法律调整,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健全行政机关组织法系实现的。
27、在行政组织法规中对于行政机关职责权限的规定一般采用三种方式:
概括规定、举例规定和折衷规定。
28、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29、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30、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责。
31、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32、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33、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34、行政相对方有依法提出申请的权利。
35、行政相对方有权依法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行政政策、行政计划的制定。
36、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37、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
38、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39、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40、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41、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42、行政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43、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44、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民主原则、效率原则两个基本原则。
45、效率原则包括时效制度和代理制度。
46、有权机关包括:
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一级行政机关等。
47、行政立法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
48、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49、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一个别解禁为内容。
50、行政相对方申请行政许可,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5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52、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53、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
54、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
55、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56、《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
57、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种类法定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58、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手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5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60、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1、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
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2、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63、行政强制的对象是向对方的财务和人身自由。
64、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可分为:
即时性强制、执行性强制。
65、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66、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实施。
67、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是行政性、强制性和执行性。
68、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
69、执行罚主要通过滞纳金表现出来,其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
70、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对财产、人身和行为三种执行方式。
71、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自己,也可以是人民法院;
而民事强制执行的执行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72、所谓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73、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74、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75、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
76、行政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方式:
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77、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
78、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可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
79、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型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80、调整型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
8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82、处罚法定原则包括:
处罚依据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83、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
84、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85、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以及责令停产停业。
86、财产罚的形式主要有罚款和没收财物。
87、申诫罚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告批评。
88、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89、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70、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71、行政处罚必须由享受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7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73、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74、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75、权力机关一般对行政机关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采用撤销的方式,追究责任,实施监督,并有权对政府组成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76、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叫一般行政监督。
77、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关系的相同点:
监督的对象相同、监督的内容相同、监督的目的相同。
78、(多选案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同志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听证的证据、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未经过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8)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制作决定。
79、以下三种情况属于违背公正原则:
(1)同种情况,不同处罚。
(2)不同情况,相同处罚。
(3)违反公正的程序。
80、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81、行政法律事实,是指有行政法律关系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8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到另一个行政机关,便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83、行政法的法源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84、行政法的特点:
a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c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d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e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85、行政优先权:
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
86、公务员首先是公民。
87、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
一、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力,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
三、他的个人行为只能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
88、行政相对方的义务:
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二、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三、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89、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90、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行政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91、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92、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9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94、《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5、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简答题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得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而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条件。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二)简述行政法的法源。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
2、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此外,我国政府所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的,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目前,还存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这也成为行政法的法源。
(三)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实施行政管理。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一方面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现宪法赋予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控制和监督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防止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从而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备哪些特点。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
(五)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有哪些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内容: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核心内容。
2、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3、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
(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要求: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
2、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任何行政职责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表现和具体要求
一、表现:
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
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范的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
二、具体要求: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凡是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或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不抱成见、偏见,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如果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重者轻处,轻者重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要求,不符合行政和理性要求。
(七)简答行政主体有哪些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
行政机关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机构和社会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也可享有一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
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一个组织是否能成为行政主体,还应看其是否能独立对外承担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是否能独立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仅仅从事某项公务活动,并不负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
这一特征也使行政主体区别于行政委托。
(八)简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的等同。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享有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
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九)简述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
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
(十)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
(十一)简述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1、法律依据。
首先应明确本法是依据什么法律制定的。
2、隶属关系。
行政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以及它们之间的权责关系。
3、职责权限。
概括规定、列举规定、折衷规定。
4、任职期限。
5、机构设置。
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
一般采用两种方式:
一为列举式,二为概括式。
6、人员编制。
把行政机关的工作条例,副职设置及行政机关组织法生效条件等也作为行政组织法的内容。
(十二)简答在我国,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
1、国务院。
制定行政法规权;
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
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十三)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
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于个人行为。
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定。
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关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
(十四)简答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的四种程序。
1、选任。
即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行政职务。
2、委任。
即有权机关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
3、调任。
政府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直接调任。
4、聘任。
即行政机关通过招聘渠道吸收工作人员。
(十五)简答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的情况。
1、罢免:
指按照法律规定,有罢免权的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因违法失职,不宜继续担任原行政工作人员所实行的一种措施。
2、撤职:
是有权机关依法对违法失职公务员所作的一种行政处分。
3、辞去领导职务:
指公务员因某种原因,出于本人意愿,向有决定权的机关请求不再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行为。
4、免职:
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免去当事人的职务。
5、降职:
指公务员从较高的职务被调到较低的职务。
6、转职:
指原职务不变,但变更职务的性质。
7、调职:
也叫调动工作。
8、升职:
公务员依法从低职位被调到高职位担任职务。
(十六)简答职务关系的消灭。
1、死亡:
人的生命终结,职务关系因之自然消灭。
2、丧失国籍。
3、辞退。
4、开除公职:
是国家工作人员因严重违法失职、违反纪律受到的最严厉的行政处分。
5、被判刑罚:
公务员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判刑罚。
6、离休、退休。
(十七)简答行政授权的特征。
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
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十八)简答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答: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因为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我国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这实际上赋予了被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十九)简答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被委托的组织应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如果被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职权,办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先负责赔偿,然后行使求偿权,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被委托组织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二十)简答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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