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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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库管理制度25
二、爆破器材的出入库制度26
三、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27
四、爆破器材仓库的安全保卫制度28
五、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制度29
六、爆破器材保管员岗位责任制30
七、库管员交接班制度31
八、爆破器材跟踪卡管理制度32
九、库管员巡回检查制度33
十、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和编号制度34
十一、爆破器材领用、清退制度35
十二、爆破器材的销毁制度36
十三、爆破材料库消防管理制度37
十四、爆破器材管理奖罚制度39
第五部分、坡底煤业爆破器材管理安全技术措施40
一、电雷管导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0
二、库管员工作流程41
第六部分相关表格42
附表6坡底煤业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42
附表7坡底煤业爆破器材使用情况登记表43
附表8坡底煤业20XX年月火工品入库登记台帐(通风部)44
附表9坡底煤业20XX年月火工品入库登记台帐(井下)45
附表10坡底煤业爆破器材库存明细表46
附表11爆破器材发放登记表47
附表12坡底煤业爆破器材逐日消耗台账48
附表13坡底煤业报废爆破器材登记表49
第一部分、坡底煤业爆破器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爆破器材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财产和生命安全,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根据《晋煤集团爆破器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爆破器材是指国家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的各类火药、炸药及雷管等爆破器材。
第三条爆破器材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谁在岗、谁负责;
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为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矿成立爆破器材管理领导组,。
组长:
矿长
常务副组长:
安全副矿长
副组长:
其他副矿级领导
成员:
综合办、保卫科、安全部、通风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爆破器材管理有关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
(二)研究解决爆破器材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及隐患,并根据当前情况提出工作方案;
(三)定期组织召开专业会议。
第五条领导组职责分工:
(一)矿长负爆破器材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
(二)安全副矿长对爆破器材领取使用、保存、清退各环节中的管理工作负责;
(三)通风部、安全部对涉爆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审核及安全保卫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四)综合办、保卫科对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验收入库、导通、编号、储存、发放、退库、销毁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主任由综合办主任担任。
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负责上级各部门对爆破器材检查的接待工作;
(二)负责组织爆破器材的定期检查工作;
(三)负责爆破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单位职责:
(一)综合办
1、负责爆破器材的供应保障工作;
2、负责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导通员、司机、装卸工的管理工作;
3、负责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导通、编号登记、发放清退等工作。
(二)保卫科
1、负责对矿涉爆人员的资格审核;
2、负责对爆破器材的安全保卫工作;
3、负责对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安全部
1、负责对爆破器材的使用数量及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涉爆人员上井的检身工作。
(四)生产部负责审查生产单位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措施。
(五)通风部
1、负责对全矿爆破员的管理工作;
2、负责对爆破器材的领取、安全背运、保存、使用、清退工作。
3、负责涉爆人员培训工作;
4、负责办理涉爆人员相关证件。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接触爆破器材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本单位领取爆破器材的审查工作;
(三)负责对爆破器材使用数量及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协助炮工背运火药及工作面爆破器材的看护工作。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采购
第九条爆破器材的采购由本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我矿采购爆破器材实行银行帐户付款。
第十条采购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采购前必须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购买结束后,三日内将爆炸物品运输证交回公安机关。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运输与装卸
第十一条爆破器材运输要按规定的运输路线进行,应根据不同的路况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
结合本矿实际,运输路线分为三个环节,即出售爆破器材单位到我矿井口房为第一环节,;
井口房到井下火药库为第二环节;
井下火药库到作业地点为第三环节。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为第一环节,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必须携带《民用爆破物品运输许可证》,严格执行三固定原则,即车辆固定、人员固定、责任固定;
(二)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综合办车队负责人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车上不得有杂物。
行驶中保持安全车速,且与其它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车上应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三)装卸、搬运爆破器材时,要轻拿轻放,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夜间装卸要有充分的照明,在工作场所不得抽烟或带火种;
(四)火药、雷管不得同车运输,车厢内不得载人和其它物品;
(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出现险情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井口房至井下火药库为第二环节,运输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火药车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车;
(二)运输爆破器材要在非交班时间进行,避开上下井人员高峰时间;
(三)用罐笼将火药车由地面运送至井下时,罐笼下行速度不得超过1m/s;
(四)除涉爆人员外,其他人员和物品不能与爆破器材同罐乘运;
(五)运输火药要由专人接送,禁止将存有火药的车辆停放在井口、井底车场和其它巷道内;
(六)雷管运输必须用人力直接背运至井下火药库,背运雷管必须使用绝缘的雷管专用箱,背运雷管人员不能随意停留;
(七)火药车推出罐笼后,要对前方线路进行检查,确认线路畅通时,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八)人力推车时速度不超过1m/s,前后车辆要保持10米距离;
(九)火药车下井前,提前联系调度值班室或井下调度室,将罐笼至火药库之间线路上的所有车辆撤离,确保火药库运输线路畅通;
(十)火药车推至火药库停稳后,首先要稳固车辆,然后在前后50米以外设立警戒牌,卸车时必须有专人看守,卸车结束及时收回警戒牌,并通知调度室,将火药车返回出井。
第十四条井下火药库至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为第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放炮员在井下火药库支领爆破器材后,要用人力直接背送至工作面,禁止中途逗留。
(二)火药和雷管分别装在不同的、坚固的非金属容器内,禁止装在衣服口袋内。
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火药在放炮员监护下,由使用单位安排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人员运送。
(三)背运爆破器材时,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贮存和保管
第十五条火药、雷管分开储存:
井下火药库,储存在不同的壁槽内。
火药库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储存量,井下火药库不得超过矿井三昼夜的火药消耗量和十昼夜的雷管消耗量。
第十六条井下火药库库内地面要铺设木板和胶垫,乳化炸药堆码高度不得超过4箱。
井下库炸药堆码距墙壁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堆码时按生产日期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第十七条库房必须有防潮措施和通风设施,温度保持在15℃—25℃,湿度保持在60%以下。
消防器材要齐备、完好、有效,库房内要有防鼠措施,防止鼠洞和鼠咬。
第十八条火药库库房内要做到无垃圾污物,排水沟及道路畅通。
第十九条库区严禁烟火和易燃物品,严禁穿铁钉鞋和酒后入库,严禁使用非铜质工具开箱。
第二十条库房贮存与保管要做到帐、卡、物、资金四相符。
第二十一条变质或过期失效退库的爆破器材要建立台帐,记录时间、名称、规格、数量和原因等情况,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报请有关领导和部门按规定销毁处理。
第二十二条井下爆破器材库要有防静电和防盗设施。
爆破器材库监控设施要完好有效,能正常使用。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发放和清退
第二十三条火药雷管严格按照申领数发放,在领取时必须持有三证:
爆破员证、安全资格证、支领凭证。
放炮员须本人亲自持证支领才可发放,否则一律不发。
第二十五条发放时要严格按照生产日期的先后顺序,坚持先进先出的发放原则;
发放时保管员与爆破员要当面点清数量并双方签字认可;
要有正式支领凭证,禁止打白条或打电话支领发放。
第二十六条雷管发放要将雷管号码落实到人头,不同厂家生产的雷管不能同时发放使用。
第二十七条在当班领取的火药、雷管,按当班生产实际消耗情况经当班班组长和安检员核实签字后,凭跟踪卡和一炮三检记录方可退库,爆破员超过班次未退库时保管员应及时同有关单位核实情况追其退库。
第二十八条当班清退回来的火工品,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如有损坏的由放炮员向跟班干部、班组长及安检员说明情况,列入本队消耗,并将损坏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到井下火药库,由保管员列入报废并造册登记,双方履行签字手续,报请上级批准处理。
第七章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登记
第二十九条雷管使用前要进行全电阻检查与登记,导通、编号室应装有严格的防静电设施,接地装置定期测试。
导通、编号室有定员、定量标志。
第三十条要对导通仪器械定期进行检测,导通、编号登记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劳保服装,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三十一条导通时,工作室雷管存量不能超过1000发,操作台只能存放100发,操作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以免发生事故。
第三十二条雷管导通时必须有安全保护设施,雷管要逐发进行导通,完毕后做短路处理。
对不合格雷管要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原因做好导通记录,登记在不合格台帐,待销毁处理。
第三十三条编号登记时要做到字迹清晰,不准漏记数码。
导通完毕后要认真清点数量进行入库登记。
第八章爆破器材防火、警卫管理
第三十四条火药库的消防、警卫工作由专人负责。
涉爆人员、警卫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防火灾、爆炸、被盗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警卫人员工作期间要尽职尽责,做到不饮酒、不脱岗、不闲谈、不进行娱乐活动,发现可疑人和事,要盘问清楚,及时向要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六条非工作人员不经上级批准不得进入库区,经批准的,也要进行登记,进入库区不得携带矿灯、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七条井下火药库库内不准领料人员和闲人进入,管理人员不得和领料人员在领料窗口闲谈,发料后要随即关闭好领料口。
第三十八条井下火药库保管员必须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不得脱岗,做好值班、巡查登记和交接签字手续。
第三十九条火药库的照明、开关、电话等设备均为防爆型,要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有效。
第九章销毁和处理
第四十条需销毁的爆破器材必须根据报废台帐名称、规格、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并编制书面报告及销毁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安机关审核。
第四十一条销毁报废的数量、规格要核实准确,作出记录;
销毁时工作人员分工明确;
销毁场地要在安全的地方,四周设置警戒,有警戒线安全区域;
销毁后,参与销毁的单位人员要在处理报告上签字备案。
第四十二条禁止在雨雪天及大风天气销毁爆破器材。
第四十三条销毁后要认真检查现场,如发现有未爆的应当及时收集起来,再进行二次销毁,直至彻底销毁。
第十章其它规定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格按职责分工及要求开展相应工作,不得推诿扯皮;
涉爆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五条涉爆人员必须思想进步,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操作规程,经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井上下使用爆破器材现场作业人员,要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四十六条对爆破器材实行跟踪卡跟踪监督管理,各环节交接时,相关人员要清点数量,核对数字,认真填写跟踪卡,并签字确认;
数据填写错误时要及时更正并签字确认。
跟踪卡按日期先后顺序装订,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爆破器材所涉各环节手续必须认真填写,所有单据上下要对正,复印要清楚,填写日期、品名、数量、签字要齐全,同时不能用钢笔单张填写。
第四十八条在爆破作业现场存放的爆炸物品,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
第四十九条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出入人员严格执行检身制度。
第五十条对捡拾到的爆破器材:
在地面捡拾到的要及时上交公安保卫部门并说明情况;
在井下捡拾到的要及时交到井下火药库,详细登记具体过程同时上报公安保卫部门,严禁任何人私自携带上井。
第十一章监督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由综合办组织,保卫科、安全部、通风部等相关单位参加,对爆破器材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一次,检查结果按《爆破器材考核标准》(见附表)进行考核和处罚,对查出的问题要填写三定表,下发责任单位(或部门),督促整改。
第五十二条对于爆破器材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其操作行为不符合以下要求时,将对相应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爆破器材在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丢失或被盗的要及时上报查明去向迅速追回,造成事故案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当班剩余的火药和雷管不清退时,对爆破员进行处罚。
(三)火药和雷管必须分箱存放,若不配备箱子,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箱不用,有锁不锁要追究爆破员的责任。
(四)火药库工作人员和使用人员的一切证件要保管好,不得转借、涂改,如有丢失向公安部门申报。
转借或涂改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工作调动时要交回证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严加惩处。
(五)对违反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等规定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对于在爆破器材管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成绩显著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附表1爆破器材考核办法(综合办)
资料部分
要求
处罚标准
1、有领导组会议记录,有要害部门管理制度,涉爆人员岗位责任制
每缺一项处罚50元
2、每月有自检自查记录,并下发使用管理检查问题三定表,有整改措施有整改时间,并有复查结果
3、每月要有上报计划,要到货登记,有验收记录及验收单
4、夏、秋季要对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测,并有检测报告单
无检测报告单每次扣50元
5、爆破器材跟踪卡,按月装订,不允许涂改,不允许代签字,不签字,签字不完整,印章不齐全
无装订、涂改一处扣50元
不签字或代签字扣50元
现场部分
1、涉爆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无正确配戴的每项扣50元
2、严格进行现场清点过数,签字交接,不能脱岗,严禁酒后上岗
不现场交接、脱岗、酒后上岗每项扣50元
3、帐本、标签及各种记录要及时填写,填写要认真,无涂改,保证帐卡物相符;
认真搞好验收、发放清退工作
帐卡物不符扣50元,不及时填写扣50元,无标签一个扣50元
4、火药按规定堆码整齐,雷管存放规范,脚线必须短路
雷管存放不规范扣50元,脚线不短路扣50元,火药堆码不整齐扣50元
5、熟悉消防知识,掌握一般灭火措施、方法、消防器材齐全,做到有备无患,库内保持清洁干净
不熟悉消防知识扣50元,卫生不清洁扣50元
附表2爆破器材考核办法(使用单位)
要求
资料
1、涉爆人员职责分工,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无职责分工、无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每项扣50元
2、要求本队每周自检自查一次,有记录,发现问题以三定表形式上报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
不自检自查、无记录每项扣50元
3、跟踪卡按日期先后顺序装订
无装订、无顺序每项扣50元
现场
1、值班干部认真填写请领单,填写要素要齐全,盖章要清晰
缺一项或不清楚扣50元
2、上下四联要对正,复写字迹要清楚
一次不对正、
一份复写不清楚每项扣50元
3、当班班组长要清楚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数量,监督分次放炮爆破器材的消耗量,使用结束,在跟踪卡上签字认可
消耗量不清楚扣50元
未签字扣50元
4、背运火药时要轻拿轻放,不能使火药卷变形无法使用
发现有损坏者扣50元
附表3爆破器材考核办法(通风部)
每缺一项扣50元
2、要求每周一次自检自查有记录,发现问题以三定表形式上报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并有复查结果
无记录、发现问题无复查每项扣50元
3、跟踪卡按日期前后顺序装订
无装订、无先后顺序每项扣50元
1、爆破员持证上岗
无证上岗扣50元
2、认真填写跟踪卡,单据上下要对正,复印要清楚,填写要素要齐全(不允许用钢笔单张填写)
涂改一处扣50元,不签字扣50元,印章签字不全扣50元,代签扣50元
3、火药、雷管在领取和清退时要当场清点清楚,台帐签字认可
交接不清扣200元
4、逐发分离雷管时,要作短路处理
未短路每发扣50元
5、药箱要按《煤矿安全规程》放置在规定位置,必须上锁药箱内不允许存放其它物品
位置不安全扣50元,箱内有杂物扣50元
6、使用时要接受班组长、安监员的监督,每放一次炮要及时做一次消耗记录,放炮结束后及时填写跟踪卡
不及时填写跟踪卡扣50元
无分次消耗记录扣50元
7、火药、雷管不许乱扔乱藏,剩余的火药、雷管必须当班全部清退火药库,严禁转借
有乱扔乱藏现象扣500元,当班不清退扣200-500元,转借的扣300元
8、在背运和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允许损坏火药
损坏者扣50元
附表4爆破器材考核办法(保卫科)
1、警卫员职责分工,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1、每月对爆破员更衣箱检查一次
未检查扣50元
2、按规定对库区进行巡逻并登记
未按规定进行一次扣50元,无巡逻扣50元
3、严禁班中饮酒、酒后上岗
出现一项扣50元
4、对监控设施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未汇报扣50元
5、生活场所保持卫生清洁
卫生不清洁扣50元
附表5爆破器材考核办法(安全部)
1、安检员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2、要求每周自检自查一次,有记录
1、安检员要清楚炮工领取的火工品数量,监督分次放炮,火工品的消耗量,使用结束后,核对无误在跟踪卡上签字认可
不清楚领取数扣50元,分次不清楚扣50元不签字扣50元
2、井口安检工要对上井爆破员认真检身、包,仔细做好记录,并在跟踪卡上签字
无检身、包,无记录每项扣50元
无签字扣50元
第二部分、坡底煤业火工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集中抓好我矿基本建设期间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坡底煤业火工品管理制度,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般规定。
1、各单位职责:
施工方及各施工单位都要成立火工品管理组织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火工品管理工作。
施工方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火工品的计划、购买、入井、储存和发放工作并记录清楚,记录要归档管理;
安全部负责火工品从到矿到入井至火工品临时发放点的安全监督工作,并负责火工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保卫部门负责火工品从到矿到入井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对地面可能存在的火工品进行查处;
通风部负责对爆破工的日常监督管理;
机电部负责对放炮母线、起爆器的日常检查工作;
矿调度室负责对火工品单据和井上火工品台帐检查核对;
安全部负责火工品管理人员的落实及培训工作;
施工方负责爆破工的管理和火工品的管理工作。
各部室负责人是火工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都要制定相应的火工品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严格奖惩,严格落实。
2、矿每旬组织一次由施工方物资供应部门牵头,矿各部室及施工方各施工单位参与的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处罚。
矿每旬由施工方物资供应部门牵头,矿各部室、施工方及各施工单位参与的矿井火工品管理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火工品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
3、火工品使用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火工品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者,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对火工品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火工品使用单位,视情节给予100~2000元的处罚,并予以通报。
二、火工品的购买、入井、储存:
1、施工方物资供应部门必须到市(区)公安局指定的供应渠道购买火工品,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报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到矿后,施工方物资供应部门要立即通知矿保卫部门和安全部,矿保卫部门要立即派人负责火工品的保卫工作;
安全部派安检工对火工品经过的线路和地点进行跟踪检查。
由施工方物资供应部门井下火工品临时发放点主要负责人会同保卫部负责保卫人员和安全部安检工在副井口对火工品进行验收,并在矿保卫科火工品登记台帐上一起签字认可,要及时通知施工方运送火工品人员、绞车司机和把钩工、信号工把火工品运至井下,提升或下放火工品时罐笼内严禁有人或其它物品。
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火工品临时发放点,运至井下临时发放点后,安检工、保卫人员、库管员要在接受登记台帐上签字认可,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现场立即停工进行整改。
3、火工品临时发放点保管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火工品临时发放点保管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火工品临时发放点。
临时发放点消防器材齐全,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专库专存,火工品临时发放点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火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
火工品临时发放点存放数量不能超过公安机关规定的数量,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5、火工品临时发放点内必须悬挂有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做到账目清楚,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导通和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火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若达到公安机关规定数量要及时报告施工方物资供应部门,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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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 器材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