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网教学服务协议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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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营业所或住居所传真:
(8)网站之网址:
(9)电子邮件地址:
(10)消费争议服务专线电话号码:
」
因特网教学服务业者未提供上述完整信息者,消费者得主张本契约不生效力。
5.因特网教学服务业者,如系以「多层次传销」做为其营销方式者,适用公平交易法有关多层次传销之相关规定。
6.为提供优化之教学效果,因特网教学服务业者就消费者必须具备之各项软硬件设备之基本规格及要求,有事先告知消费者之义务。
因特网教学服务业者,若对其服务之画面质量,提供一定之保证时,亦应以显著之方式,事先告知消费者必须具备之各项软硬件设备及网络带宽条件。
(二)条文内容:
立契约书人
(消费者名称)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因特网教学服务业者名称)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本服务之定义)
乙方授权甲方利用因特网联机方式,使用乙方于其指定的网站系统上所提供之教学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
甲乙双方关于本服务之权利义务,依本契约条款之约定订之。
第二条(本服务内容)
本服务内容包括以下各款:
一、乙方提供本服务之网站网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提供本服务之适用对象:
三、乙方提供本服务之教学内容:
四、乙方提供本服务之教学功能:
五、乙方提供本服务之教学课程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设备规格)
乙方应于甲方申请本服务时,告知甲方必须具备之各项软硬件设备之基本规格及要求。
甲方应根据乙方之告知,于使用本服务前,具备前项各项软硬件设备之基本规格及要求。
甲方链接乙方指定网站系统之机房设备之接取网络,除经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所提供者外,应由甲方自行向合法经营之电信事业申请租用,甲方租用该接取网络所生之权利义务,依甲方与该电信事业间契约之约定订之。
乙方违反本条第一项之约定,致甲方无法使用本服务或影响本服务之质量者,甲方得主张本契约不生效力。
第四条(本契约之成立与生效)
甲方经由因特网申请本服务者,于乙方所指定网页上点选「同意」键,表示同意申请本服务后,乙方应立即以计算机系统,自动回复通知甲方利用再次确认机制加以确认,经甲方再次确认后,本契约成立。
除前项情形外,经甲乙双方于本契约书上签名或盖章后,本契约成立。
第五条(法定代理人)
甲方如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者,本契约应得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之书面同意,本契约始生效力。
甲方如为无行为能力人者,本契约之成立,应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为之。
违反前项之约定者,本契约不生效力,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服务序号密码)
本契约生效后,乙方应依下列方式将本服务之服务序号及密码从速交付甲方。
□于乙方营业处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甲方指定之电子邮件地址、行动简讯或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约定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使用权之取得)
甲方于收受本服务之服务序号及密码之日起,取得本服务之使用权。
乙方得请求甲方于乙方所指定之网页上,注册与甲方身分证明文件相符之必要个人资料,并设定用户账号及个人密码,以便乙方于甲方使用本服务时,确认甲方之身分。
第八条(使用权)
乙方授权甲方依本契约之约定,对于本服务享有非专属之使用权。
未经乙方事前之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使用权转让第三人或再授权第三人使用。
第九条(授权登入方式)
乙方授权甲方登入本服务网站系统之方式如下:
□账号密码制:
(1)账号密码组之数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每组账号密码于同一时间之使用权数目:
_______
□IP地址制:
(1)特定单一IP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特定IP地址范围:
(3)特定某一级数IP地址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授权期间或使用权利)
乙方授权甲方使用本服务之期间、次数或权利依下列之约定:
□定期制:
1.甲方于收受本服务之服务序号及密码,取得本服务使用权之次日起,为期_______________之使用期间。
2.甲方于上述期间内享有不计次数、每次不计时间之使用权。
□计次制:
1.甲方享有共计__________(使用次数)之使用权。
□计时制:
1.甲方享有共计_________________(时间单位)之使用权。
□预付储值制:
1.甲方享有共计________________(预付储值点数)之使用权。
□其他
第十一条(授权使用费)
本服务授权使用费之金额如下:
□现金交易总价(含营业税):
新台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
□分期付款总价(含营业税):
现金交易总价与分期付款总价差价:
每使用一次金额(含营业税):
新台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
甲方享有共计_______(使用次数)次之使用权。
现金交易总价(含营业税):
每(时间单位)金额(含营业税):
新台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
甲方享有共计______(时间单位)之使用权。
每一预付储值点数金额(含营业税):
甲方享有共计__________(预付储值)点数之使用权。
乙方于订立本契约时,以「赠品」为名义,向甲方所为之赠与,于本契约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返还该赠与物,亦不得向甲方主张自乙方所应返还甲方之本服务授权使用费金额中,扣除该赠与物之价额。
为协助增进甲方使用本服务时之学习成效,乙方得以低于市场零售价格之售价,提供下列实体商品,供甲方自由决定是否购买:
□计算机软硬件设备:
□实体辅助教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甲方向乙方购买前项各款之实体商品者,其买卖契约内容不构成本契约之一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甲方不得以本契约终止或解除为理由,向乙方请求买回所购买之实体商品。
第十二条(分期付款)
本服务授权使用费之给付,如乙方同意甲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其分期付款之约定应以书面为之。
前项分期付款之约定,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头期款:
二、分期付款(扣除头期款以外者)新台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
1.分期数:
2.每期利息以周年利率_______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_____________
3.依上述计算公式所得之每期应付本金、利息及应付日期:
(详如附件:
分期摊还表)
4.乙方未记载分期付款利率者,其利率按现金交易总价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
乙方违反本条之约定者,甲方不负现金交易总价以外金额之给付义务。
分期付款如有保证人者,乙方并应将本契约书一份交付予保证人收执为凭。
第十三条(甲方与第三人之消费借贷契约)
为协助甲方取得给付本服务授权使用费之资金来源,乙方得提供甲方与第三人订立消费借贷契约之机会,供甲方自由决定,并由甲方自行办理订约事宜。
乙方于前项情形应将下列各款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声明已受告知之证明文件:
一﹑该消费借贷契约之全部内容
二﹑该第三人之名称
三﹑该第三人之负责人姓名
四﹑该第三人之营利事业登记证统一编号
五﹑该第三人之营业所或住居所地址
六﹑该第三人之营业所或住居所电话
七﹑该第三人之营业所或住居所传真
八﹑该第三人之网站网址
九﹑该第三人之电子邮件地址
十﹑该第三人之消费争议服务专线电话号码
甲方与第三人订立本条第一项之消费借贷契约前,未经乙方告知前项各款者,甲方得主张该消费借贷契约不生效力。
甲方与第三人订立本条第一项之消费借贷契约者,如本契约终止或解除时,该消费借贷契约亦同时终止或解除。
第十四条(费率调整)
授权使用费之费率如有调整时,乙方应于调整生效日三十日前,于本服务网站首页及本服务进行中公告,并以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甲方,自调整生效日起按新费率收费,但如新费率高于旧费率者,甲方已按旧费率付费,而尚未届满之使用期间或尚未使用之所购使用次数、使用时间、预付储值点数,仍应按调整生效日前之旧费率收费。
第十五条(积欠费用之处理)
甲方逾期未缴纳分期付款应缴纳之费用,如迟延给付之金额已达分期付款总金额五分之二者,乙方得定___________日以上(最少不得少于十日)之催告期间请求甲方给付,逾期甲方仍未完全给付者,乙方得终止本契约,终止提供本服务并向甲方请求清偿积欠之费用及依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迟延利息,并请求甲方给付分期付款总金额扣除已给付金额后余额___________(最高不得超过该余额百分之二十)之违约金。
第十六条(授权使用规则)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自负一切法律责任,乙方并得通知甲方终止本契约,甲方不得拒绝:
一、甲方蓄意散布干扰乙方网络系统正常运作之计算机程序。
二、甲方在乙方网络系统上散布恐吓、毁谤、侵犯他人隐私、色情或其他违反公序良俗之文字、图片或影像。
甲方利用本服务从事其他不法或违反本契约约定事项之行为,其情节重大,且经乙方通知甲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乙方亦得通知甲方终止本契约,甲方不得拒绝。
乙方依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之约定终止本契约时,乙方应按比例返还甲方相当于终止契约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务授权使用费金额,但乙方得于返还金额中扣除________________(最高不得超过返还金额百分之二十)之违约金。
第十七条(甲方之责任)
甲方对于使用本服务所产生之授权使用费,有按时给付之义务,并对本契约终止前已产生之授权使用费,有缴纳之义务。
甲方对于其用户账号与个人密码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义务。
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有遵守本契约第十六条所约定之授权使用规则之义务。
甲方依本契约第七条之约定所注册之个人资料如有错误或已变更时,甲方应随时通知乙方请求更正。
如因甲方怠于通知而致其权益受损,应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账号密码非法使用之处理)
利用甲方之用户账号与个人密码,登入本服务计算机系统之行为,推定为甲方之行为。
双方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发现甲方之用户账号或个人密码遭第三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对方,经甲方确认有遭第三人非法使用之情事,乙方应立即暂停该用户账号或个人密码之使用,并接受甲方更换其用户账号或个人密码。
前项情形,除乙方能证明系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致甲方之用户账号或个人密码遭第三人非法使用所生之损失者外,乙方应于七日内以延长甲方之使用期间或返还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数、时间单位、预付储值点数做为补偿。
第十九条(服务质量保证)
乙方应确保甲方使用本服务时,无发生教学内容错误、计算机系统画面暂停、中断、不能进行联机或其他服务质量瑕疵之情形。
乙方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违反前项之约定者,除应立即更正或修复外,并应依下列各款之约定,赔偿甲方之损失:
一、定期制者:
乙方应延长甲方之使用期间。
二、计次制者:
乙方应返还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数。
三、计时制者:
乙方应返还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时数。
四、预付储值制者:
乙方应返还甲方已遭扣除之预付储值点数。
前项情形,于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发生达三次以上者,乙方除应立即更正或修复,并应依前项各款之约定,赔偿甲方损失外,甲方得通知乙方径行终止本契约,乙方不得拒绝,乙方并应按比例返还甲方相当于终止契约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务授权使用费金额,并加计返还金额________________(最高不得超过返还金额百分之二十)之违约金。
甲方使用本服务时,因可归责于第三人之事由,发生教学内容错误、计算机系统画面暂停、中断、不能进行联机或其他服务质量瑕疵之情形,甲方得准用本条第二项各款之约定,请求乙方于七日内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乙方之履约保证责任)
本服务授权使用费预付期间逾一年且预付金额超过新台币五万元者,乙方应就超过金额部分,提供下列方式之一,为履约保证之内容,并载明于本契约书正面明显处:
□依信托法规规定与_________(信托业者)订立信托契约,以预付金额超过新台币五万元之部分为信托财产,开立信托专户,乙方为委托人且得自为受益人,但乙方所享有之受益权,以甲方实际使用本服务所生之授权使用费额度内为限。
如本契约终止或解除时,该信托契约亦同时终止或解除,信托财产归属甲方所有。
□由____________(金融机构)向甲方保证于乙方未能依本契约履行义务时,代为履行本契约义务,或向甲方保证于乙方未能依本契约履行义务时,代为履行乙方应依比例返还甲方相当于尚未使用之本服务授权使用费金额及违约金。
上述保证期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应与本契约期间一致)。
乙方未依前项各款所列方式之一,提供履约保证者,视为乙方同意依前项第一款所订方式,提供履约保证。
本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甲方实际使用本服务所生之授权使用费额度」,指甲方取得本服务使用权之次日起,依据本契约第十一条所约定之授权使用费金额,按甲方实际使用本服务之使用期间、使用次数、使用时间或预付储值点数,所占本契约第十条所约定之使用期间、使用次数、使用时间或预付储值点数比例计算所得之金额。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
甲方应尊重与本服务有关之所有知识产权,非经知识产权人事前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契约授权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
甲方违反前项之约定者,应依法赔偿知识产权人因此所受之损害。
第二十二条(乙方保密义务)
乙方因提供本服务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学习纪录或其他个人资料,乙方负有保密义务,除甲方请求查询或第三人依据个人资料保护相关法令请求查询者外,乙方不得对任何第三人揭露。
第二十三条(乙方免责事由)
乙方不得因第三人入侵其计算机系统,而免除乙方对甲方所应负之损害赔偿责任。
但乙方已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就提供本服务之各项软硬件设备,已依当时国内之技术程度,提供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定期安全漏洞侦测与修补,而仍无法避免发生者,不在此限,但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契约第十九条之约定,对于甲方应负之补偿责任。
除本契约或乙方之广告另有保证使用本服务之学习成效外,乙方不保证甲方使用本服务之学习成效。
第二十四条(暂停服务之处理)
乙方对于本服务相关软硬件设备,进行营运上必要之搬迁、更换、升级、保养或维修时,得暂停本服务之全部或一部。
乙方因前项事由而暂停本服务之全部或一部,乙方应于暂停本服务七日前,于本服务网站首页上及本服务进行中公告,并以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如系采定期制者,乙方应于恢复本服务后,以延长甲方相当于实际暂停服务期间之使用期间,赔偿甲方所受之损害。
第二十五条(个人资料之保护)
乙方对于甲方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及利用,应取得甲方事前之书面同意,并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不得逾越本契约目的之必要范围,且应与搜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乙方应依甲方之请求,就其保有之甲方个人资料,答复甲方之查询、提供甲方阅览或制给复制本,但乙方得酌收合理工本费用。
乙方为维护甲方个人资料之正确,应依甲方之请求实时更正或补充之。
甲方个人资料正确性有争议者,乙方应实时停止该个人资料之处理及利用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乙方处理甲方个人资料之本契约目的消失或期间届满时,乙方应停止处理及利用该个人资料。
但经甲方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乙方受理甲方就其个人资料之查询、阅览、删除、制给复制本、停止处理及利用等请求,应于三十日内处理之。
乙方未能于上述期间内处理者,应将其原因以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依相关法令办理安全维护事项,防止甲方个人资料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并应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其档案管理情形。
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之义务之一,致甲方受有损害者,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甲方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其名誉权受侵害者,并得请求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乙方不得将甲方个人资料为本契约目的必要范围外之利用,并不得将甲方个人资料于乙方关系企业之不同法人间流通。
第二十六条(契约之变更)
未经双方当事人之书面同意,当事人之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变更本契约条款内容。
本契约条款内容如有任何变更,乙方应以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受通知后三十日内(但最少不得少于三日),表示是否同意,甲方未为表示者,视为不同意。
如甲方不同意本契约变更后之条款内容,甲方得向乙方主张终止契约,乙方不得拒绝,乙方并应按比例返还甲方相当于终止契约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务授权使用费金额,并加计返还金额________________(最高不得超过返还金额百分之二十)之违约金。
本契约得经双方当事人之书面同意,延长本契约之效力。
第二十七条(终止契约与退费)
本契约如系采定期制或计次制、计时制、预付储值制者,甲方于使用期间届满或所购使用次数、使用时间、预付储值点数使用完毕时,本契约即告终止。
除前项所约定之情形者外,甲方得随时通知乙方终止本契约,乙方不得拒绝,乙方并应按比例返还甲方相当于终止契约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务授权使用费金额,但乙方得于返还金额中扣除________________(最高不得超过返还金额百分之二十)之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契约无法履行者,双方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通知对方终止本契约。
本契约终止后,乙方应按比例返还甲方相当于终止契约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务授权使用费金额。
第二十九条(乙方之申诉)
甲方对于乙方所提供之本服务,除得拨打乙方电话提出申诉外,亦得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或至乙方之营业处所向乙方提出申诉,乙方应自接获甲方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妥适处理之。
第三十条(准据法)
因本契约所生之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中华法律。
第三十一条(契约之附件)
有关本契约之广告、分期摊还表、保证书均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前项广告、分期摊还表、保证书之内容,如有与本契约条款内容相抵触者,应为有利于甲方之适用。
本契约成立时,乙方应将本契约书之正本、分期摊还表、保证书,作成一式二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第三十二条(契约之解释)
本契约条款内容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甲方之解释。
第三十三条(管辖法院)
因本契约所生之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或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有关小额诉讼管辖法院之适用。
乙方:
乙方地址:
乙方营利事业登记证统一编号:
甲方(或其法定代理人):
甲方地址:
甲方身分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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