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销协议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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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资产委托人”)和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安全。
(三)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在合作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涉及到
的相关事宜,对于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有未尽事宜或特殊事宜,甲乙双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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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代理销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若因资产管理计划
或其他原因需要对本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修正的,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本协议项下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
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委托乙方办理
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负责组织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和注册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资
产管理计划的销售和交易规则及其它规则、制度。
(3)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本协
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有关事宜,并对乙方的代理
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对因乙方的过错而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
及甲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有权同时委托乙方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
理销售同一个资产管理计划。
(5)根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等规定,有权拒绝受理某
一笔或某一段时间内的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申请,但必须向乙方和资产委托
人说明理由。
(6)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
说明书、销售计划等资料信息,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
性和及时性。
(2)在担任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期间,甲方应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
保障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积极配合乙方的资产管理
计划代理销售工作。
(3)向乙方的销售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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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况、投资策略、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等,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相关资产委托
人的资料进行直接营销或用于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
(4)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付给乙方
代理销售费用。
(5)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资产委托人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
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甲方有义务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中的
约定向客户提供持续服务。
(7)履行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
的信息披露义务。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
(9)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资产管理计
划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和销售计划
等资料,制定业务流程,安排销售网点,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
(3)乙方不对甲方所委托代销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对于因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导致的客户纠纷和相应法律责任均应由
甲方承担,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或乙方先行代为偿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
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足额取得资产管理
计划代理销售费用。
(5)在与甲方合作资产管理计划的同时,有权选择代理销售甲方以外的其
他资产管理人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
(6)对因甲方的过错而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及乙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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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7)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
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
销售人的职责。
(2)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交易业务的正常、
高效进行。
(3)乙方应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收取销
售费用。
(4)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按时、足额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的资金交
收。
(5)对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资产委托人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销售甲方资产管理计划过程
中的相关业务资料。
(7)在办理甲方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参与、退出等销售业务时,
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
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法规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充分有效地
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资金及资产的合法性,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履
行客户身份识别以及反洗钱监控等相关义务。
(8)乙方负责直接向资产委托人提供客户服务工作。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客
户服务制度和流程,向通过乙方认购、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提供持
续服务。
(9)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代理销售业务事项
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如下代理销售业务事项:
(一)开展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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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账户类业务;
(三)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类业务;
(四)办理与注册登记机构和资产委托人的资金结算业务;
(五)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服务;
(六)保管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中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
录和重要合同等文件资料;
(七)履行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中的反洗钱义务;
(八)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代理销售事项。
五、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一)市场推广和销售
1、乙方应根据《试点办法》和《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管理
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行为的管理,
加大对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提示,严格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
2、甲乙双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协商制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营销策略,
并通力合作,共同推进营销策略的实施。
3、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开展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工作,并
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
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安排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乙方应当保证有
充足时间供资产委托人审阅合同内容,并对资产委托人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
验和投资目的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沟通和了解,制作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
明材料留存备查,并指派专人就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作出详细说明。
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全力配合。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
网(甲方、乙方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宣传、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甲乙
双方可协商制定在双方的网站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的方案,但须遵守相关规定。
6、根据市场营销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制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宣传资料
(印刷品、光盘等),该类资料的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认可确认,并仅供甲乙双
方独立或共同进行的客户推介时向客户提供。
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用于直接
提供给客户的宣传资料与甲方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备案资料的一致性;
乙方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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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提供给客户的宣传资料与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直接提供给客户的宣传材料的
一致性。
7、甲乙双方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中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与资产管理合
同、投资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收益;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其他代理销售机构;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
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资产委托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8、甲乙双方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资产管理计划的收费水平;
(2)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等方式销售资
产管理计划;
(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4)承诺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利益输送;
(5)挪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认购、参与、退出资金;
(6)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注册登记
1、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2、乙方代理销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应严格遵守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
3、甲方作为注册登记机构时,由甲方负责出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4、甲方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甲乙双方须严格遵
守该注册登记机构颁布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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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1、业务办理时间
(1)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的日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
书的相关规定确定。
(2)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及营业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由甲
方根据相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登记完毕后授权甲方联系人通知乙方
联系人。
(3)资产管理计划日常受理资产委托人业务申请的日期及资产管理计划开
放日的营业时间,由双方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2、交易文件及信息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及时更新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业务规则
及其他相关材料。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资料的合法合规性,确保其与备案资料一
致。
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给客户的该等资料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该等资料一致。
(2)对于甲方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业务规则及其他信息文
件,乙方应及时通过有效途径提供给资产委托人,并保证资产委托人在签署资
产管理合同前有充足的时间阅读,或在交易前有足够信息了解相关信息。
(3)甲方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
3、业务申请的受理
(1)甲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的资产管理合同,乙方负责资产管理合同的发
放、签署及回收。
(2)根据相关规定,乙方可以自行制作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的
认购、参与、退出和客户资料变更等业务申请表,并保证这些表格的内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乙方应将上述申请表样本送甲方留存。
(3)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业务规
则及本协议的要求,受理资产委托人提交的业务申请,严格审查资产委托人的
申请材料和身份证件、资金及资产的合法性,依法进行身份识别、核对和登记,
并制作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文档、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乙方
对投资者资料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和形式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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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甲方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交易数
据及投资人的必要信息。
甲方以乙方传输的电子申请数据作为交易确认的基础,
负责对乙方接受的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并根据相关约定将确认信息(包括拒绝
申请、确认申请、延迟确认、确认失败等)及时传给乙方,乙方负责将确认信
息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5)乙方应在向甲方发送申请数据之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
同及双方的有关约定,对申请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发送给甲方的电子申请数据
为真实有效的申请数据,新客户参与的交易申请必须在客户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之后提交。
交易申请时间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对超过资产管理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时间提交的申请,甲方有权
拒绝该类交易申请或将该类交易申请做顺延处理。
(6)在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的七日内,乙方负责将资产委托人已签署的、须
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持有的资产管理合同原件交回甲方,用于初始销售
结束后的验资工作。
(7)在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的七日内,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要求的客户资料表,以便甲方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4、数据及信息传输
(1)由甲方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时,传输的数据文件内容及格式按照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数据接口执行。
如果数据接口有变动,须经甲乙双方协
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业务规则》的要求,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及
时、完整、准确。
(3)乙方应保证传输给甲方的数据资料与资产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保持
一致。
对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输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资料不准确、不完整
给资产委托人所带来的不便由乙方负责解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
担。
(4)对于数据传输中出现的差错、延误等,甲乙双方应本着对资产管理计
划和资产委托人负责的态度尽快积极配合,磋商解决。
但若该差错或延误是由
某一方的过错造成,并且虽经双方及时处理仍对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委托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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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5)在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可能发起销售费率优惠
活动。
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甲方应根据与乙方确定的业务规则,对乙方上传的
交易的折扣率进行被动接收处理。
乙方有正确认定费率优惠活动适用客户以及
正确设置费率优惠折扣率的责任,由于乙方未能履行上述正确认定和正确设置
的职责,而导致产生的损失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合规风险、客户投诉、甲方
因此遭受的损失)及其责任或后果由乙方负责。
5、资金交收
(1)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甲方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资金清
算专户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的名称、账户名称、账号等),并配
合乙方代销资金总户的开户银行核实上述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
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个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资金结算的代销
资金总户,甲乙双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皆通过此账户办理,包括资产委托人的
认购资金、参与资金、退出资金、分红资金、认购退款、参与退款或其他回款
等。
如乙方变更账户信息,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正式盖章函件说明更新后的账户
信息。
(3)甲乙双方发生的上述资金的往来和交收相关事宜,须严格按照业务规
则执行,按时、足额划拨相应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资金或将资金做内部
非法轧差处理。
在资金交收过程中,因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资产管理计划、或
资产委托人、或另一方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乙方负责将收到的投资人赎回资金、分红资金及在乙方代销资金总户
中经甲方清算确认的申购应退款或其他应付款等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及时地划
付到投资人的指定账户。
6、交易渠道
甲方同意乙方在采取常规柜台交易的同时,可为资产委托人提供电话、网
上等其他委托渠道。
7、差错处理
甲乙双方应采取各种措施,切实防范各业务环节差错的发生,对重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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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
如发生差错,双方应按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执行差错处理程序。
(四)客户服务
1、甲乙方应建立完善的、专职的客户服务部门,明确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
和服务流程,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2、甲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建立完善
的客户服务体系,向资产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服务,使资产委托人能够及时、充
分、准确地获取相关的信息。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直接向客户提供客户服务,并
妥善处理投资人查询、咨询、投诉等工作事宜。
上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应资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该资产委托人的账户、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交易记录等项目的查询。
(2)及时以有效的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投资说明书等信息,供资产委托
人查询。
(3)定期以有效的形式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各类报告及其他相关
资讯提供给资产委托人。
(4)乙方应在交易被拒绝或确认失败、确认延迟时,及时主动通知资产委
托人。
3、根据甲乙双方事前的协商确定,对于资产委托人的报告义务应在资产管
理合同中载明。
甲方负责定期以有效的方式向乙方提供资产管理合同中注明的
报告内容。
在乙方向资产委托人提供客户服务时,甲方应提供协助与便利。
(五)业务资料的保管
1、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为资产委托人办理本协
议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
委托人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数据、各类涉及
资产管理计划及资产委托人的协议、合同等。
2、资产委托人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表等书面资料,由乙方依相关法律
法规及乙方业务资料保管规定妥善保管。
3、甲乙双方在代理销售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资产委托人信息资料
等电子资料,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及双方自身的业务资料保管规定,以电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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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4、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少于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
规定的年限。
六、通知与送达
(一)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宜,一方当事人如需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
应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快递邮寄、电子数据传输或传真的方式。
(二)送达
1、以面呈递交方式做出的通知,面呈递交时即视为送达。
2、以挂号邮寄、快递邮寄方式做出的通知,在邮件发出后第七日即视为送
达。
3、以传真方式做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4、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做出的通知,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的,该
数据在进入该特定系统时即视为送达;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视为送达。
七、代理销售费用
(一)乙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代理销售职责,甲方
应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代理销售费用。
(二)甲乙双方须严格遵照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的约定向资产委托
人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如因业务发展原因需要更改收
费标准、方式,甲方需提前与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调整。
(三)甲乙双方可就具体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相关代理销售费用的补充协议,
以明确费率标准及相关约定。
(四)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双方书面确定的费用分成标准进行相关参数设
置,任何一方出现因相关费用参数设置与书面协议不符而造成代理费用计算、
划付有误的,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五)对于本协议或补充协议暂未明确的其他应收费业务的分成标准,甲
乙双方可协商一致后另行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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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双方就本协议内容和与本协议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和无保留。
(一)双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被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二)双方对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另一方权益和商誉的行为。
九、代销销售协议的修改、解除和终止
(一)代理销售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如因市场发展
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需变更本协议及附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
面意见,修改后的协议根据相关规定及程序由甲方负责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代理销售协议的解除
1、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乙方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和本协议,严重损害了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委托人或甲方的利益,经甲方提示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
(3)乙方发生破产、解散、清算或由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接管其代销的资产
管理计划等。
2、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甲方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和本协议,严重损害了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委托人或乙方的利益,经乙方提示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
(3)甲方发生破产、解散、清算或由其他资产管理人接管其管理的资产管
理计划等。
(三)解除本协议的程序和要求
1、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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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解除原因。
2、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应以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为原则与另一方积
极磋商协议解除的善后处理事宜。
任何一方应在其义务范围内,诚信配合另一
方做出的合理处理方案的执行。
3、在解除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为资产管理计划及资产委托人负责
的原则,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4、本协议解除后,任何一方应当继续按照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保密
义务。
(四)代理销售协议的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甲方不再具备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乙方不再具备基金代理销售
业务资格;
(2)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资产管理人接管其管理的资产
管理计划;
(3)乙方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由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接管资产管理计
划的代理销售业务;
(4)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终止;
(5)其他导致本协议终止之事项。
2、协议终止的后果
(1)出现上述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时,双方应本着为资产管理计划及资产
委托人负责的原则,对因协议终止可能产生的相关事项及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
未尽事项充分协商并做出妥善安排。
(2)协议终止后,原来在乙方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的资产委托人可
选择甲方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该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业务。
在合理范围内,乙方应予以协助。
(3)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有关保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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