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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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道路清扫和保洁
第七条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它设施等。
人行道未经特指的,其宽度应至道路建筑物或构筑物根底。
第八条道路保洁等级为:
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进出机场、车站的主干路及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路线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市区主、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乡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1.城乡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第九条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表内规定。
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路面废弃物的控制指标
保洁
等级
果皮(片/1000m2)
纸屑、塑膜(片/1000m2)
烟蒂(个/1000m2)
痰迹(处/1000m2)
污水(m2/1000m2)
其它(处/1000m2)
一级
≤4
无
二级
≤6
≤8
≤0.5
≤2
三级
≤10
≤1.5
四级
≤12
≤15
≤20
第十条道路人工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要求
1.人工清扫保洁要做到各级道路每日不少于一次的清扫作业,清扫作业冬季应在早7:
00前结束,夏季应在早6:
30前结束,清扫作业要做到路面、路牙、过街天桥、立交桥、便道(包括电、汽车站)、绿地(树坑)及隔离墩(栅)等地无浮尘、无垃圾、渣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无砖头、石块及其它污物。
2.保洁作业时间内污染物在责任区路面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3.不得焚烧清扫保洁产生的污物、树枝、落叶等物。
4.一级道路清扫保洁要求
4-1一级道路应全路段全天三班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4-2实行机械化清扫,机动车道应确保机扫二遍以上,并要辅之人工补扫与保洁。
4-3除雨、雪、秋冬落叶天气外,在7:
00——18:
00时间段清扫保洁不得使用大扫帚。
4-4气温25℃以上时,每天洒水不得少于两遍。
4-5路面冲洗每周不少于三次。
5.二级道路清扫保洁要求。
5-1二级道路应全天二班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5-2气温25℃以上时,必须按照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规定进行洒水。
5-3根据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机械化清扫的作业方式,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二次。
5-4根据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除雨、雪、秋冬落叶天气外,7:
00-18:
00时内原则上不使用大扫帚清扫保洁。
6.三级道路清扫保洁要求
6-1三级道路应根据要求定时保洁
6-2根据季节和道路实际情况,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进行路面冲洗
6-3气温25℃以上时,每天洒水不得少于一次。
7.四级道路清扫保洁要求
7-1每天应清扫一至二次或按作业规定进行。
7-2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
第十一条道路机械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要求
1.道路机械清扫作业时间为0:
00—6:
30,道路保洁作业时间为9:
00—16:
00。
2.道路机械清扫、保洁作业方式为“一扫、一保”即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3.作业人员按规定着装,作业时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4.作业车辆车容整洁,专用标志清晰完整,专用设备、警示灯和指示板齐全、灵敏、有效,无残缺。
5.道路清扫车要在指定点上加水,加至水箱满,无外溢。
6.清扫作业时须喷雾压尘,不漏土、不扬尘。
7.清扫作业时速:
0—8公里/小时,保洁作业时速0—15公里/小时。
8.清扫保洁作业后的路面、中心边线、路牙无浮土、污水和各种废弃物,清扫作业时间内污染物在责任路面停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保洁作业时间内污染物在责任区路面滞留时间不超过3小时。
9.以下天气情况暂停道路清扫保洁作业。
五级(含)以上大风天气。
中雨(含)以上降水。
第十二条立交桥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相同。
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第十三条道路冲刷作业质量要求
1.道路冲刷作业时间:
每年4月11日——11月30日,每日23:
00—次日5时结束。
2.道路冲刷作业在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路段进行冲刷作业,冲刷实行全车道冲刷。
3.作业人员按规定着装,作业时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4.作业车辆车容整洁,专用标志清晰完整,专用设备、警示灯和指示板灵敏有效,无残缺。
5.道路冲刷作业车要在指定加水点加水,加水量达到规定要求。
6.冲刷作业时要压茬作业,交接处无断茬现象,路面由中心线至道路边沿依次压茬冲刷,无断茬现象。
7.冲刷作业如遇障碍(如车辆等),应缩短障碍物前后冲刷距离,前后距离不应超过15米。
8.任何路段内冲刷作业后的道路路面、道路中心线、隔离墩(栅)无泥沙,无废弃物积存,地面交通标志清晰,污物距路牙不超过50厘米,冲刷时水流从路牙返回不超过20厘米。
冲刷设有中心隔离栅(墩)的道路须先冲洗中心隔离栅(墩),冲刷后栅(墩)无泥土,栅下干净整洁。
9.道路冲刷作业时,半挂水车每班定额9车次,每车冲刷距离不得高于2.5公里。
高压水车每车班定额4车次,每车冲刷距离为1.8公里以内,单车水车每车班定额18车次,每次冲刷距离1.8公里以内,作业时速为0——20公里/小时。
10.水车冲刷路面喷水宽度要适当,一般单喷头喷水宽度不应超过2.5米,双喷头不应超过4.5米,喷水面压茬20厘米,水面量扇形水面与地面呈30度角,双喷头同时使用要保证出水交叉无间隙。
11.以下情况暂停道路冲刷作业。
五级(含)以上大风天气
中雨(含)以上降水天气
第十四条道路喷雾压尘作业质量要求
1.使用高压水车进行喷雾压尘作业,每日在作业路段作业2次。
2.道路喷雾压尘作业时间为每年4月1日——10月31日,每日9:
00时——16:
00时,每年11月1日——3月31日,每日10:
00——14:
00时。
3.压尘作业时,夏季前后下喷头,打开作业,冬季后下喷头打开作业,水要喷射成雾状,达到路面见潮不见水流的效果。
4.压尘作业水车每班3次,每班喷雾压尘作业50——70公里。
5.作业车辆车容要整洁,专用标志清晰,专用设备齐全有效,作业警示灯和指示板灵敏有效,无残缺。
6.出现以下天气暂停喷雾压尘作业。
(1)遇小雨(含)以上天气
(2)最高气温5℃度以下天气
第十五条冬季铲冰扫雪质量要求
1.冬季降雪后,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清理各自责任范围积雪,并按要求对清理后的积雪积物组织车辆运至指定倾倒地点。
2.白天降雪,雪停后即组织清理;
夜间降雪,各责任单位应在次日上午清扫干净积雪。
3.雪停后,凡是道路上积雪清理过后,各有关单位要进行巡回保洁,保持道路干净整洁。
第四章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
1.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场所、电影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广场、公园、景区、体育馆、体育场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
2.公共交通集散场所、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
3.购物、贸易活动场所、菜市场、早、夜市、农贸市场、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
第十七条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院、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标准进行清扫、保洁。
第十八条一般性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农贸市场的清扫、保洁不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
第十九条露天菜场和农贸市场,早、夜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
第二十条售货摊点的设置不应影响环境卫生。
经营饮食、果品、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容器。
摊点及周围2米范围内应无垃圾杂物和其它污物污迹,摊位应整洁。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
第二十三条游览风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第二十四条广场雕塑、广告、宣传画廊、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无明显污迹。
第二十五条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广场类型
瓜果皮壳
(片/100m2)
纸屑、塑膜
烟蒂
(个/100m2)
痰迹
(处/100m2)
其它杂物
文化娱乐展览
≤1
机场
火车站
体育场(馆)
长途车站
≤3
大型公共广场
第五章其它设施的保洁
第二十六条果皮箱管理
1.果皮箱设置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不低于98%。
2.箱内要设置垃圾袋,垃圾要及时清掏,不满溢,清陶出的垃圾要运到垃圾场倾倒站点,不得随意倾倒。
3.清除时箱内垃圾不落地,果皮箱周围附近地面不得有存留垃圾,果皮箱内扫清不得有积水。
4.果皮箱箱体完好整洁,表面要无污物、无痰迹、无尘土,保持干净,并要清除小广告,及时上锁,损坏丢失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5.一、二级道路及相应公共场所的果皮箱每天擦洗一次,三、四级道路及相应公共场所果皮箱每周擦洗不少于两次。
主要商业街做到随脏随擦。
第二十七条绿地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1.绿地和绿地内通道无烟头、瓜果皮核、纸屑、包装袋(盒箱等)等污物。
2.绿地内外花草树木无挂带污物。
3.绿地内果皮箱无满溢,周围无污物,保持箱容整洁。
4.清扫出的污物立即清运,不得在绿地外堆放暴露。
5.清扫保洁作业时要文明作业,不得损坏花草树木。
6.绿地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二平米污染物。
第二十八条过街天桥及地下通道保洁:
1.过街天桥及地下通道清扫保洁按一级道路质量要求进行保洁;
2.过街天桥玻璃罩、墙、顶每月清洗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清洗,保持外顶干净明亮。
3.天桥地道挡杆要干净整洁,无污物,每周擦洗一次,及时清理小广告。
4.天桥地道遇雨要及时清理积水,遇降雪要及时清扫台阶,以免结冰。
第二十九条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第三十条公交候车站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无积尘,无陈旧破损广告或其它张贴,保洁时间应与公交车辆运行时间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城市河道两侧护坡、堤岸应保持清洁,无积存垃圾、无废土杂物,清淤、疏竣的垃圾应及时清理。
第六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周围应干净、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2.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良好,外体干净。
垃圾池站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存污物。
3.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
4.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
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5.用于存放垃圾的垃圾房外部应干净,内部没有积存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
6.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容器收集,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分类收集。
7.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池、桶站等垃圾收集容器内,实行袋装收集的地方,居民应将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地点。
8.企、事业等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9.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定期清除。
10.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
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
废旧沙发、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
11.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站净,垃圾应按规定送到指定场所。
12.垃圾收集容器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理内部积存物和污垢。
13.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14.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收集,按规定处理,严禁任意排放。
15.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在可视范围内水面上不得有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第三十三条垃圾转运站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转运站内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2.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积留污水每平方米不得有三块污物。
3.室内应通风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4.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集装箱应箱盖完好,密闭转运。
5.站内垃圾转运设施、设备应干净、整洁,无积垢、无锈迹,无吊挂垃圾。
6.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7.中转站应有专人管理,站内物品、工具应有序整洁。
8.冬季气温在零度以下,转运站内不得用水冲洗地面。
春至秋季,要用水冲刷尘土,无积水。
9.集装箱要整洁完好,无损坏,定期油饰,遇有重大活动可增加油饰次数。
第三十四条垃圾收运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
2.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3.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
5.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将车辆、设备保养清洗干净。
第三十五条垃圾处理
1.垃圾场四周应有绿化隔离带或防护措施,围墙高度不低于2.5m。
2.场内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
3.应有污水(包括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防止污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4.垃圾场建设前应对周围地区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地壤环境质量进行调查使用期间应定期监测。
5.场区内应环境整洁,地面和通道无散乱垃圾和溢流污水。
6.场区内绿化面积应不小于场区面积的10%。
7.垃圾场内应有除臭和灭蝇措施,无恶臭,在蚊蝇孳生季节,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
第三十六条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管理除应符合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填埋场区应有符合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规定和环境质量评价要求的防渗设施。
2.填埋作业时,应及时压实、覆盖垃圾。
覆盖材料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的规定。
场区应无恶臭。
3.填埋场区应有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监测报警装置。
4.垃圾渗沥液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的垃圾渗沥液在排入地表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水体的排放指标。
第三十七条垃圾焚烧处理厂的管理除应符合三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应对焚烧过程中排放的飞灰、污水、烟气和炉渣进行经常性监测和分析,并有完整记录。
2.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飞灰、烟气和污水在排放前必须经过处理,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第二章有关规定。
3.焚烧后的残渣应作无害化处理。
4.场内生产区臭气应不超过3级,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
第七章公厕管理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八条公共厕所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水冲公厕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河流和水沟。
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管网集中处理;
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它处理设施。
2.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糟、便槽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应无剥落。
3.一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
4.有条件的地区,公厕四周应绿化。
5.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2)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3)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4)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5)小便池内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6)公厕内照明灯、洗手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7)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8)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9)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厕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项目
一类公厕
二类公厕
三类公厕
纸片(块)
烟蒂(个)
粪迹(处)
痰迹(处)
积灰
微
臭味(级)
≤0
水厕≤1非水厕≤2
水厕≤2非水厕≤3
苍蝇(只)
水厕无非水厕≤3
水厕≤3非水厕≤5
蛛网
第三十九条公厕粪便清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粪便,确保粪便不满溢。
2.清掏运输粪便的粪罐和粪桶应密闭良好,无遗露。
3.每年入冬之前,应将所有公厕贮粪池深挖见底,确保结冰期间粪便不外溢。
4.清掏公厕时应保持作业场地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理场地,清洗清掏工具,运输过程中无滴漏、撒落。
5.粪便必须按规定场地倾倒,不得任意排放。
6.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第四十条粪便处理的通用质量要求
1.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2.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3.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得暴露,臭气不扩散。
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浓缩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6.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处理粪污水的化粪池,除应符合第四十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化粪池应密闭性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漏、无溢,并有防水、防爆设施。
2.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以12—24小时为宜。
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不小于36小时。
3.化粪池应定期清理,但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
4.化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第四十二条处理粪便的贮粪池除应符合第四十一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贮粪池周围应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
2.贮粪池应密闭,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3.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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