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青海东部地区的行政变革与地方民族社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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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府是雍正初年清廷在平定青海蒙古贵族罗布藏丹津叛乱后设立的。
最初所辖有两县一卫即西宁县、碾伯县和大通卫。
西宁县由西宁卫改置,碾伯县由碾伯所即原西宁卫右所改置;
大通地区原为青海蒙古贵族领地,属于“新疆”,所以设卫,以“武科补用”,使其兼有“备边、民事之责”。
[2]
西宁府的设置,是青海东部河湟地区自明代以来由卫所统辖转而进入内地化行政体系的一个标志。
尽管在西宁府辖下有新设大通卫和后来由临洮府转属的归德千户所,但无论卫之守备,还是所之千总,“各员弁均有钱谷兵刑、命盗案件之责,实与州县无异”。
[3]乾隆二十六年(1761),大通卫改设为县治,归德千户所则由西宁县丞分驻,[4]至乾隆五十六年改设同知,建立了贵德抚番厅。
[5]
乾隆到道光时期,西宁府辖下先后又增加了巴燕戎(摆羊戎)、循化及丹噶尔三个厅。
巴燕戎厅所辖本属西宁、碾伯两县南部山区,有藏族部落28个,由于地方偏远,两县行政颇有鞭长莫及之感。
乾隆初年西宁道佥事杨应琚指出:
“窃查西宁一郡,僻在边偶,番夷杂处,最易藏奸。
而西、碾二邑南山一带,周回七、八百里,番民二十八族,其间向化者固不乏人,而顽梗桀骜者,亦复不少。
往往恃众欺寡,倚强凌弱,雀角细故,构怨结仇,动辄纠约行凶,每致伤人。
一经官司勾摄,或入山远遁,抗拒不前,或恃野逞刁,持械逐捕。
更有一种番回(指撒拉族),本系缠头,久随番俗,惯习盗贼,出入无常,西、邑二邑边民,以耕牧为业,羊牛在野,即肆剽掠。
”[6]由于“营汛县治,相距窎远,鞭长莫及”,[7]经杨应琚请准,清政府在南山巴燕戎等扼要之处建城驻军,布设营汛,以资巡缉防范。
[8]但营汛“武职虽资弹压,而抚治又在文员,两者有相须而不可偏废者”。
故杨又建议:
“应请再设西宁府抚番通判一员,驻扎巴燕戎城内,管辖西、碾二邑南山后附近各番一切命盗各案。
其番贡粮石,就近征收,暨经理开垦事宜,监散营饷,则事权归一,责任既专,文武相资,互有考察。
”[9]至乾隆八年,经甘肃巡抚元展成、黄廷桂先后奏请,清政府“将巩昌府通判改为西宁府抚番通判,移驻摆羊戎。
添建衙署”。
[10]
循化厅本为“河州边外地”,明以来由河州卫统辖。
雍正四年(1726)河州卫归并河州,另委河州同知管辖,称为河州厅。
雍正八年设立循化营,“于撒喇地方安设营汛,弹压化诲,教养训练”。
但由于河州同知驻河州城内,“所管番民七十一寨一十五族,计一万四千余户,散处河州边外之循化、保安、起台地方,相距河州城近者往返三四百里,远者七八百里不等,一切命盗案件及户婚田土词讼俱隶河州同知管理,该丞远驻州城,既难遥制,所管番民亦多未便当”。
[11]因此,乾隆二十七年清廷议准陕甘总督杨应琚奏请,将河州同知移驻“边外之循、保、起三营适中之循化城内驻扎”,“循化厅之名始此”。
[12]该厅初隶兰州府,道光三年(1823)改隶西宁府。
[13]丹噶尔厅本为西宁县属“外之地”,乾隆九年,因该地“为青海要冲,西藏总隘,汉、土、夷、番交易市所,并有应征番粮”,[14]派西宁县主薄驻扎该地。
[15]至道光九年,改设同知,成立丹噶尔厅。
[16]
二、府、县(厅)设置与地方经济文化的变迁
府、县(厅)的设立,显然不单纯是地方行政制度的一种变革和调整,而是伴随着地方经济社会与文化等一系列的变化。
在经济上,土地垦殖的扩大及农业经济的增长与地方行政制度的变革形成了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从社会经济变迁的角度来观察,明清以来边缘民族地区进入王朝国家体系的过程就是一个移民逐步充实、土地垦殖不断扩大、农业经济不断增长的过程,这既是内地化进程的一个前提,也是一个结果。
因地处农牧交汇地带,青海东部河湟地区在历史上长期处在农牧经济此消彼长,此进彼退的交替式发展状态。
明代青海东部地区卫所的驻设,一方面以军卫屯戍形式获得了移民充实,改变了民族构成,另一方面因屯田活动的开展,大幅提升了农业在地方经济中的比例,这也是清代青海东部地区行政变革暨内地化的一个重要历史基础。
正因为如此,清代西宁府及所属西宁县、碾伯县、贵德厅都是以明代卫、所治所为行政中心的。
府、县(厅)陆续设置后,在整体上为农业开垦及相应的移民创造了更有利的环境,同时,“垦田务农,为政之本”,[17]各级地方官府以倡导督率垦殖为职责和政绩所系,积极倡导、组织垦殖生产,更直接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增长。
地方经济史的研究表明,清代雍正、乾隆时期是青海东部地区耕地面积增长幅度比较大、速度比较快的历史时期。
其中,“番地”的增长尤为明显。
所谓“番地”是雍正三年之后开始清查入册的原属少数民族耕种的土地;
雍正之后,凡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垦入册的土地也多归于“番地”。
雍正年间青海东部河湟地区入册“番地”近128万亩,到乾隆三十七年左右接近133万亩,新增5万多亩基本属于新辟土地。
[18]乾隆时期,巴燕戎厅的设置、大通卫改县以及丹噶尔厅的设立,都与土地垦辟、人口增加、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巴燕戎厅的建立如上所述是为了加强对西宁、碾伯两县南山地区番族部落的管理,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为了督率当地的垦殖。
西宁道佥事杨应琚在《碾邑巴燕戎请设官开田议》中称:
查得巴燕戎西距西宁郡城一百七十余里,北至碾伯县一百二十里,居中环番,地方宽广,土色亦肥。
其间有可垦之地,合长四十余里,宽三四五里不等,如巴燕戎川东山沟以及阿加、胡拉、昂思多沟等处荒地,均可开垦。
−−番地任其番民报垦,其马厂平坦之地,原系官地,招民垦种,番汉相处,如宁、碾沿边村堡现在情形,日久相化,俱为良民。
但人情喜逸,非董率不能成功。
而荒土渐开,则生聚于焉日盛,不特日后完粮上仓,距县窎远,即一切民事争持,更须专员就近分剖,加意劝垦,悉心化导,始为有益。
[19]
据甘肃巡抚黄廷桂的奏疏,乾隆八年巴燕戎厅建立前夕,当地已有垦户三百余。
[20]兹试种三载,已垦摆羊戎沟荒地二十四段,囊思多沟等处荒地二十四段,频岁收成五六分至七八分不等,成效已著。
[21]
大通卫雍正初年初设时“户口无多,耕种有余”,但至乾隆时“生齿既繁,抑且因亲及友,自内地而前往者,亦复不少。
故地方虽广,多系高山旱坡,而可耕之地渐狭”。
乾隆初,一些“卫属附籍之民人”就北逾大坂山赴大通协城(今青海门源回族自治县)以东红山嘴一带垦荒。
杨应琚认为“大通一协,孤悬塞外,地土开辟,人民日聚,兵民两资,于边塞防护,更觉有益”,因此和大通卫守备孙捷“捐发子粒”,鼓励和支持汉回民人前往开荒。
[22]乾隆八年,甘肃巡抚黄廷桂请准大通“水旱可耕田地,招民垦种”。
[23]
丹噶尔原属西宁县,从乾隆九年初设简缺主薄到道光二年改设繁缺主薄,再到道光九年最终改设抚边同知暨成立丹噶尔厅,地方行政调整变化始终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关联。
乾隆九年,杨应琚在《为边口亟请添驻县佐以资治理议》中称:
“自移多坝市口于此,汉、土、回民并远近番人暨蒙古往来交易之所,最关重要,是以前将镇海营参将移驻丹噶尔,以资弹压。
但今立市已久,商民杂处,良莠不一,且彼处并有应征番粮,近又于丹噶尔西南六十里之河拉库托设有营汛,以日月山定内外之界,民人渐多,开垦日广。
况汉、土、夷、番,交易不无争角,以及匪窃潜踪,边隘声息,均需稽查妥办。
”[24]道光二年,“因商贾云集,事务繁杂,奏请改为繁缺主薄,”[25]至九年,陕甘总督杨遇春“以丹噶尔海藏通商,中外咽喉,汉、番、土、回麇集,事务繁杂,奏改西宁县主薄为丹噶尔同知”。
[26]
实际上,府、县(厅)的设置,城池的修筑、官署的建立等,对于人口的聚集、商业的发展都起到了直接的作用。
各府、县、厅治所逐渐成为当地人口最集中的地方,市场也得以发育和发展。
一些治所的街市、集市等甚至直接由地方官所“创设”。
如西宁府暨县治“向无粮面市……乾隆四年,经西宁道佥事杨应琚、知县靳梦麟因学街空阔,捐俸建铺数十楹,以为储粮、储面、交易之所”。
[27]而贵德“所治向无市集,不使银钱,军民商贾,咸称不便。
经佥事杨应琚、知府刘洪绪、所千总彭馧创设。
每旬以三八为期,一月六集”。
[28]循化厅城也以“临街兵房改为铺面,始立街市”。
[29]
“内地化”的行政变革对地方社会文化变迁也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府、县(厅)暨“内地化”的行政体系,以“文治”、“教化”为其施治的重要特征,所谓“置吏施教,进用文治”。
[30]而“文治”与“教化”的核心就是倡导和推行儒家思想与文化。
通过儒家文治、文教的施行,使得被视为“化外”之区的边缘民族地区能够“迁改向化”,达到“王化行”、“圣教尊”的效果,从而在地方社会中确立儒家思想文化的主导地位以及“尊君亲上”的王朝国家认同意识。
“文治”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兴学施教,二是兴建坛壝祠庙,“神道设教”。
兴学方面,雍、乾以降,西宁府及所属各县、厅都陆续建庙立学,延师课徒,文风初兴。
乾隆时期,任职西宁道佥事的杨应琚以“学校为首务,重建泽宫,广立社学,延远方博雅之士,供诸生膏火之资。
修四礼乡饮之礼,布乐舞源流之制,举宾兴之典,严考课之法,多年陶染,不惜心力”,[31]成效相当显著。
杨应琚还和西宁知府、知县等创建回民社学:
“郡东关回民甚众,多习回经而不读书。
乾隆十一年,佥事杨应琚、知府刘洪绪、知县陈铦创设学舍,延师教读焉。
”[32]乾隆末年,循化厅也曾在撒拉族清真寺中举办义学,但因“撒喇幼童不通汉语,而束脯无所出,临时科受业者给之,弟子既不愿,师亦不安。
勉强一二年,旋废”。
[33]
坛壝祠庙的兴建是王朝国家祀典及礼制文化的展示,体现着儒家神道设教的政治文化以及忠孝节义等思想意识和文化观念,很多其实也是汉族社会民间信仰的组成部分。
据方志记载,清代这些建筑的兴建、扩建或重建,相当一部分系由官府倡率和推动,坛壝祠庙建筑基本上也都集中于府、县、厅治所,尤其以西宁府暨西宁县治所最多。
[34]坛壝祠庙也成为青海东部地区府、县、厅治所城镇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了官府力量的推动之外,移民的充实本身就是文化移入的重要途径。
如上所述,清代青海东部地区各县厅的设置与移民垦殖等经济活动息息相关,互为因果,这不仅改变了地方经济结构,也大大改变了民族结构和地方文化。
汉族移民充实的结果,不仅使汉文化成为地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由于民族杂居程度的提高和族际交往的进一步密切,汉文化对少数民族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
《甘肃新通志》谓:
“至国朝王化涵濡,远被无外。
今之族属僻居山边者仍其榛柸之旧。
至与汉民杂住之处,庐室衣服,无或异也,婚丧庆吊,相与往来,惟女子装饰为别耳。
且其子弟多送入乡塾,曩年入泮者,亦间有之。
”[35]比如,丹噶尔汉族“半系山、陕、川、湖,或本省(甘肃)东南各府,因工商业到丹,立家室,传子孙,遂成土著。
自宁府邻境移居者最多。
亦有蒙、番子弟,资性聪颖,入塾读书,粗明理义,遂化为汉族者。
……南乡一带兔尔干各庄,有西番住屋耕田者,名曰东科尔佃户,与汉民杂居,间有读书者,土人称为‘家西番’,即熟番也。
又西北乡胡丹度、巴燕附近札藏寺各庄,间杂蒙古种类,衣冠与汉民略等,土人呼曰‘王子百姓’”。
[36]
不过,在青海东部这一边缘民族区域,藏传佛教、伊斯兰教等宗教文化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基础,因此,尽管清王朝大力推行以儒家思想文化为核心的“文治”与“教化”,但在民族社会中,藏传佛教、伊斯兰教仍然不失其在思想文化领域中的强固地位和广泛影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清代青海东部地区的移民群体中,包含有相当数量的回族,因此,由移民而形成的文化移入中也有伊斯兰教文化的成分。
大通和巴燕戎两地,是清代因移民垦殖而形成的两个较大的回族聚居区。
而作为“市口”的丹噶尔自雍正之后,更有数量可观的“回户”(主要是回族,也含少量“番回”即撒拉族)自狄道(临洮)、河州(临夏)及巴燕戎等地移入。
[37]道光、咸丰之际,丹噶尔“回户”已多达数千户。
只是在同治“回乱”之后,清廷以丹噶尔为“西防重地,回汉时仇”,将丹噶尔回户全部迁移到西宁县境内。
[38]“回户”移入后,陆续形成以清真寺为中心、具有伊斯兰文化特色的寺坊社区,使得回族伊斯兰文化在青海东部地区影响大幅增长。
这是观察清代青海东部地区行政变革背景下社会文化变迁中需要注意的一个层面。
三、地方行政变革与民族基层社会
地方行政变革使得青海东部河湟地区纳入清王朝直接统治的国家体系之中,而清代王朝国家体系中的基层社会则是由诸如里甲或保甲一类制度下的“编户齐民”构成的。
河湟地区府、县(厅)设立后,面对不同于汉族的番族、撒拉及土人等民族基层社会,如何实现王朝国家的统治与治理呢?
雍正三年,川陕总督岳钟琪提出了如下建议:
凡切近河、洮、岷州内地番人与百姓杂处者,向通汉语,自归诚后已令改换内地服色,无庸设立土千百户,但就其原管番目委充乡约里长,令催收赋科,久则化番为汉,悉作边地良民。
其去州县卫所较远之部落,现在有地耕种者,令按亩纳粮,其黑帐房种类游走无定畜牧为生者,择可耕之地教令垦种,十年起科,仍令修造庐舍,使有恒产,不致游走。
其不产五谷,无可耕种者,令酌量贡马,此种部落与切近内地者不同,自应就其原有番目给予土千百户职衔,颁发号纸,令其管束。
至于纳粮贡马,近州县卫所者归州县卫所,近营汛者归营汛。
[39]
岳钟琪的建议显然是要清政府根据各处番族(其中包括被称之为“番回”的撒拉族及部分土民)的不同社会状态采取有区别的治理方式,但其建议的制度设计只有两项:
一是基层社会的管理仍然由“原管番目”进行,即或者“就其原管番目委充乡约里长”,或者“就其原有番目给予土千百户职衔”,也就是说,在府、县(厅)行政框架下,仍然维持民族基层社会的权力体系。
二是令番族向官府“纳粮贡马”,也就是作为皇朝臣民,要纳粮当差。
清政府对青海东部河湟地区民族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安排大致上就是根据岳氏的这个建议来实施的。
雍正四年,都统达鼐和西宁镇总兵周开捷奉旨遍历青海东部及相邻地区番族地区,“招徕安插,遵照部议委以千百户乡约,并饬地方管汛官弁会查户口田地,定其赋额。
仍行地方官依部式制造仓斗仓升饬发各番承赋输科,归地方官管辖”。
[40]很显然,在内地化行政变革的背景下,清政府在“番汉交处”的河湟地区并没有推行普行于内地的里甲制和保甲制,对民族基层社会的结构基本上没有任何的触动,因此对其固有的社会权力体系也差不多全盘接受,在乡村社会中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那些获得千百户等名义的“原有番目”和“原管番目”。
以“原有番目”或“原管番目”为代表的基层社会权力体系实质上就有“以土官治土民”的土司特征。
这种情形与西南地区内地化行政变革过程中的“改土归流”显然有着很大的不同。
据方志记载,雍、乾时期青海东部有千户职衔的有4家,即循化厅撒拉族土千户两员,循化厅向化族土千户1员和大通县大通川土千户1员,其余都是百户、百长以及没有职衔的“头目”一类。
所管属民大多二三百户,或者十几、数十户,很少有超五百户者。
[41]如此规模的土司力量对官府暨国家显然不能形成威胁,相反土司还需要背靠国家这棵大树来保持自己在基层社会的地位与权势。
雍正时期撒拉族土司韩炳和韩大用就曾向官府“呈称撒喇地广人稠,回民桀骜不驯,微末土目委难约束,请设兵驻防,以期安贴”。
鉴于此,清廷一方面在撒拉地方设立循化营,驻兵弹压,另一方面则以韩炳、韩大用“系外委土司,职守轻微,回民奸悍者多不服”,分授二人千户土职,以抬高其身价。
[42]由此看来,国家权力的“进场”,也是因应了民族地方基层社会的一种客观需求。
但随着营汛的设立,再加上乾隆时期河州同知的移驻暨循化厅的成立,日益强化的国家权力侵消了土司权势:
“自设官立营,土司之威权日减……而事寄渐轻,不能约束其众,回民也自此多事矣。
”[43]清中叶,撒拉族中新、旧两教争斗,也都一概“告官”处置。
在番族中除了委任千户、百户、百长及“头目”之外,清政府在部分地方还设立有乡约。
前述岳钟琪建议中,即有“就其原管番目委充乡约里长”一条,但里甲制未推行,自无里长之设。
清代乡约的本职为教化,同时则兼理乡村司法及各类公务,呈行政化、官役化特征。
[44]青海东部地区番族中所设乡约或在千百户、百长之下,或无千百户、百长之设,而径设乡约行使管辖番族之责。
如巴燕戎厅所属16族全部设有乡约,其中10族设于百户、百长之下,另5族则只有乡约之设。
[45]关于清代青海东部地区番族中所设乡约的职能,史籍中未见有任何可以说明的文字,但他们作为“番目”的实际身份,无疑在基层社会发挥着管理职能。
乡约之设,是清代国家权力和王朝制度向边缘区域民族基层社会渗透、扩展的一种体现。
乾隆四十六年清政府在镇压了循化厅伊斯兰教“新教”阿訇苏四十三反清斗争后,作为“善后”措施之一,又在撒拉族中设立乡约。
担任乡约者都是“旧教”各清真寺的阿訇。
“循化掌教改为总练,阿洪改为乡约”。
[46]撒拉族掌教分为“总掌教”和各工掌教两个层次:
“缘撒拉回民约有六千多户,分为十二工,各工俱有掌教,韩哈济系世传总掌教。
该处回民每遇婚丧,必延请本工掌教同总掌教在章哈礼拜寺念经。
”[47]总练责在“约束回民,清查教道,如有谋为不轨,为匪作窃之徒,该总练立即指名具禀,以凭按律治罪”。
[48]乡约职责也在于“稽查约束”。
[49]以掌教为总练,以阿訇为乡约,意味着掌教、阿訇获得了管理基层社会的合法身份和权力。
这种改换名目的做法,也给民族基层社会权力体系打上了王朝国家秩序的烙印。
元明以来,藏传佛教寺院在青海东部地区民族基层社会的权力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特别是明代许多寺院上层获得“国师”、“禅师”等名号,“以本家子弟为徒,公然世袭,役使诸番,供其衣食。
奢华靡丽,称为官府”;
[50]“其各番族,各有归附,寺院俨同部落”。
[51]雍正五年,达鼐与周开捷“奏革各寺族剌麻国师、禅师名号,收取前明所给敕印”,[52]“将各番族归于县官,按地输粮,不受番寺约束”。
[53]使得基层社会权力体系中的寺院势力受到相当的削弱。
但藏传佛教在地方社会根基深厚,其在基层社会权力体系中的影响或隐或显,而在局部地区仍然有寺院维系着政教合一的统治。
在循化厅属番族中,一些部落领导权就一直掌握在由寺院委派的“昂锁”手中。
据乾隆《循化志》属于昂锁所管的部落有:
起台五寨、下龙布六寨、上龙布一十八寨及阿巴喇八寨。
[54]其中上、下龙布诸寨属于青海六大黄教寺院之一隆务寺政教合一统治下的部落。
由此可见,青海东部内地化行政变革中,民族基层社会仍然保持了固有的权力体系,并因此形成与府、县(厅)“官治”相对应的基层社会“自治”。
台湾学者柯志明在对清代台湾地区的研究中观察到,王朝国家对于“边陲”地区“力求极小化统治成本”,[55]清王朝在青海东部地区的统治显然也体现了这一点。
当然,这种情态也正符合“王权止于县政”的王朝政治传统。
在民族基层社会自治的情形下,官、民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番贡粮石”的征收与“户婚田土及命盗词讼案件”的处置。
“番贡粮石”或称“番粮”。
雍正四年起,在达鼐及周开捷的主持下,在清查田土的基础上,制定了“番粮”征收的科则,青海东部大部分地区都是“不论顷亩”,分别水、旱地,以下种量为据。
[56]水地“每下子粒一仓石,征收仓斗番粮二斗五升”,旱地“每下子粒一仓石,征收仓斗番粮一斗”[57];
而对循化厅属部分番族则“不论各地多寡,每户年纳粮一仓斗,亦有八升、五升者。
其不种地之番,畜牧为生者,亦每户纳粮一斗,免其贡马”。
[58]此外,大通县土千户所管大通川隆旺等六族番人因畜牧为生,令其
贡马二十匹,每匹折贡银八两,共折起运银一百九二十两。
[59]
户婚田土及命盗词讼案件的处置是县厅官府司法职能所在。
但在民族地方,县厅官府履行此一职能时,采取了因循地方社会的民族传统和习俗的路线。
乾隆初年,署陕西总督刘於义“奏将甘属南北山一带番民仇杀等案宽限五年,暂停律拟,姑照番例完结。
仰蒙俞允”。
[60]乾隆四年,甘肃按察使包括又奏请:
“今甘省番目、喇嘛所管者,归化虽坚,而熏陶未久,五载之期转瞬将届,若按律断拟,转谓不顺民情。
请五年限满之后,番民互相盗杀,仍照番例完结。
”[61]至乾隆八年,甘肃巡抚黄廷桂奏称:
“番民贪竞凶顽之性未悛,凡仇盗相杀之案,两造俱愿罚服完结。
若骤绳以律法,恐若辈转生疑虑。
应以乾隆甲子年(乾隆九年,1744年)为始,再宽限五年,徐徐化导。
现饬各该地方官将命盗治罪诸条,译出番文,出榜晓示,实力化导,以期潜移野性。
从之。
”[62]刘於义及包括、黄廷桂等奏行虽然都以短期权变为辞,实际上却长期沿袭。
如乾隆三十八年后,循化厅撒拉族内部教争激化,时有命案发生,官府每“照番例完结”:
三十八年九月,新教诱河东庄附己,韩个牙等奔而从之者十家,老教赴厅控理,途遇争斗,杀新教一人。
同知张春芳断以罚服。
案犹未结。
十一月,韩二个率其党人至河东庄杀死老教四人,亦照番例完结,二人枷责而已。
……至四十五年九月,打速古庄有丧,两教复争斗,伤新教一人,数日而死,同知洪彬断以半命罚服。
[63]
直到清末,依照“番例”处置番族命盗案件仍然是官府惯常的做法。
清末甘肃布政使李廷箫即称:
“甘省西宁、贵德、循化、洮、岷等属蒙、撒、番众争斗之案,无岁不有。
传审则抗不应召,坐视则衅隙日深。
每派大员前往弹压开导,查照番规了结。
大半不就范围。
”[64]
注释:
[1](明)许宗鲁:
《重修西宁卫记》,乾隆《西宁府新志》卷35《艺文•记》,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清)杨应琚:
《重建大通卫署碑记》,乾隆《西宁府新志》卷35《艺文•记》。
[3]《清高宗实录》卷99,乾隆四年八月甲辰。
[4]参见乾隆《西宁府新志》卷3《地理志•沿革》。
[5]参见《清高宗实录》卷1391,乾隆五十六年九月辛卯。
[6](清)杨应琚:
《为宁属近番要隘请设营汛以安边氓议》,乾隆《西宁府新志》卷34《艺文•条议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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