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办发20xx年936号小企业信贷政策与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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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办发20xx年936号小企业信贷政策与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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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公共事业服务企业。
3.不符合本政策行业信贷准入要求的企业。
4.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关联小企业。
(三)微型企业:
指单户融资总额不超过规定限额,即一、二类行500万元,三类行200万元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
二、客户标识管理
(一)小企业客户标识分类
小企业客户经认定以后,须在CM2002系统中予以标识。
小企业自定义标识包括小企业管理标识(自定义标识11)和小企业统计标识(自定义标识7)。
1.小企业管理标识(自定义标识11)用于我行内部的信贷管理,其中:
(1)“小型企业A”用以标识过渡期小企业;
(2)“小型企业B”用以标识小型企业;
(3)“小型企业C”用以标识微型企业。
为便于统计小企业成长为一般法人客户的相关情况,对调出小企业并将按一般法人客户管理的企业客户,在自定义标识11中标识为“中型企业B”。
2.小企业统计标识(自定义标识7)用于对监管机构报送数据,按照《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在“自定义标识7”中分别录入大型企业、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
(二)小企业管理标识(自定义标识11)的调整
1.调整规则
(1)各行在CM2002系统中建立客户信息时,要按照上述标识管理要求,准确判断和录入小企业管理标识(自定义标识11),除小企业B、C之间的管理标识调整外,单户企业在每个会计核算年度内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管理标识;
(2)“自定义标识11”的调整原则上在每月末的最后一周进行操作,各分行要严格掌握标识调整时间,不得随意进行标识调整操作;
(3)对于有贷款余额,且“自定义标识11”为“空白”“中型企业”“中型企业B”或“小企业D”的企业,在全部贷款(低风险信贷业务除外)收回之前,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小型企业A、B、C”;
(4)“小型企业A、B、C”有不良贷款、逾期贷款或欠息的,在全部贷款(垫款)收回之前,不得调出;
(5)“小型企业A、B、C”有贷款余额,并且按小企业信贷业务流程办理融资业务不足1年的,不得调出。
2.调整权限
(1)小型企业B、C之间的标识变更,由一级(直属)分行审定调整或授权二级分行审定调整;
(2)小型企业B、C转为中型企业,由一级(直属)分行信贷管理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将《客户情况表》和《CM2002系统调整申请书》报总行,经总行审批同意后调整标识;
(3)对超出以上规定的标识变更事项,需报总行审批同意。
(三)小企业统计标识(自定义标识7)的录入由客户经理负责,为保证数据的稳定,企业规模变化引起的“自定义标识7”由一级(直属)分行审定调整,原则上单户企业年度内只调整一次。
(四)小企业管理标识(自定义标识11)为“小型企业A、B、C”的客户,其“自定义标识7”字段的“企业统计标识”一律录为“小型企业”。
第二部分客户评级管理
一、客户评级范围
除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外,在我行办理其他融资业务和为我行融资提供保证的小企业客户均需评定信用等级。
其中,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或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方式办理业务的微型企业客户,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抵押物价值,按照“四合一”流程要求和审慎评价原则,在系统中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为A级,可不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
其他小企业客户均须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
二、客户评级要求
(一)通过评级流程评定小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时,应根据《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工银办发[2009]507号)规定,按照《小企业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通过CM2002系统完成,且机评结果原则上不得上调。
(二)具有小企业授信和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分支行相应具有小企业客户机评信用等级审定权限,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与授信、信贷业务审批一并进行。
有小企业授信和业务审批授权的分支行,同时有对仅进行客户评级而暂不授信或办理融资业务的小企业客户的机评信用等级审定权。
各级行有权签批人按照其授信及信贷业务审批权限与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部门(分部)或派驻审批人双人签批。
(三)小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在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若小企业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信用等级已不能客观反映其风险水平的,应重新评级,且所评定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原信用等级。
第三部分押品评估管理
一、押品管理规定
(一)小企业贷款的押品管理须符合我行贷款担保及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将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长期投资作为小企业评级、授信和办理抵(质)押贷款的依据。
(三)小企业办理抵(质)押担保方式贷款,抵(质)押品须符合本政策第五部分经营机构信贷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押品评估规定
(一)小企业押品评估审定权限与小企业授信、信贷业务审批权限一致。
(二)抵(质)押率和押品评估流程分别按照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和押品评估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对押品未经外部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内部押品价值评估人员根据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的难易程度,对抵押物价值进行预评估,可作为贷款审查的依据。
(四)对新购置一年内的房地产,可按购置价格直接认定为押品价值。
(五)抵(质)押物重评监控周期按照我行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统一授信管理
一、基本规定
(一)小企业信贷业务均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且受所在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类别对应的单户融资限额控制。
(二)微型企业办理信贷业务,信贷业务审批通过后自动获得等额的最高授信额度,业务到期收回后等额调减。
(三)小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业务所缴存的保证金不占用授信额度。
(四)授信有效期为一年。
在有效期内,若小企业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授信方案已不能客观反映其风险状况的,应重新核定最高授信额度。
二、最高授信额度的核定
(一)第一种模式:
小型企业的最高授信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可抵(质)押值的2倍,且不得超过企业授信月份之前12个月销售归行额*[1+(贷款年限-1)*近两年年均销售增长率]的50%。
1.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计算,贷款期限未满1年的,按1年进行核算。
2.抵(质)押物需符合本政策第三部分规定,但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业务的保证金以及应收账款不得作为可抵(质)押值进行授信测算。
如授信方案中抵(质)押物价值降低,或者发生变更且新提供抵(质)押物价值低于授信方案中的抵(质)押物的,授信方案应重新审批。
3.销售归行额的计算范围包括对公账户、对私账户中回笼的销货款(下同)。
其中:
①以对公账户计算的销货回笼款需剔除账户贷方发生额中投资款、借款等非销售回笼款项,且对销货款归行情况异常的要予以说明。
②以对私账户计算的销货回笼款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对私账户限于已与我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及(或)其配偶或经我行同意事先约定的在我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B.对私账户户主须对该企业在我行的融资承担个人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且在约定时间内,我行有权从该对私帐户中扣收各种款项用于归还企业逾期融资本息;
C.以对私账户计算的销货回笼款占比不得高于该小型企业总销售归行额的50%。
4.新建立信贷关系的小型企业,在企业承诺相应的销售收入归集我行的前提下,年销售归行额的计算可参照他行销售归行额或企业销售收入。
5.申请贷款期限应不超过授信的贷款期限。
(二)第二种模式:
企业成立后,经营或投产期不满1年(企业主营业务未发生改变的,可视为持续经营,下同)的小型企业,其最高授信额度按不超过有效担保确定,且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2倍。
(三)第三种模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型企业,其最高授信额度可直接按不超过企业授信月份之前12个月销售归行额的40%予以核定。
1.置换以足值、合法、有效全额房地产抵押方式负债的融资,而临时采取保证方式的。
2.我行已审批发放项目项下融资或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客户的供应商。
3.为省级(含)以上开发区或重点项目提供配套服务的。
4.符合以下要求的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的:
(1)担保公司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有明确的资金补充机制。
(2)担保公司经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
(3)单个客户以担保公司担保的信贷总额不得超过该专业担保公司实收资本的10%,同时我行以该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信贷总额不得超过该该专业担保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存入我行保证金的5倍。
(4)担保公司信用等级符合本政策五部分经营机构信贷政策相关规定。
(四)第四种模式:
对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小型企业可按照我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的相关规定核定债项授信额度。
1.对仅核定贸易融资债项授信的小型企业,一、二类行单户债项授信额度之和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元,三类行不得超过3000万元。
2.对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且同时核定最高授信和债项授信的小型企业,该企业最高授信额度与单笔债项授信额度之和可临时超过小型企业单户融资限额,但一、二类行单户最高授信额度与单笔债项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5000万元,三类行不得超过3000万元,且待债项授信项下业务结清后仍须受单户融资限额控制。
(1)拟增加的债项授信项下融资对应还款来源与已核定授信额度项下还款来源能严格区分管理。
(2)虽然客户在我行有存量融资,但按照债项授信方法核定的授信额度能够覆盖客户在我行的全部存量融资,并能按照债项授信的要求对存量融资进行管理。
(五)第五种模式:
对仅办理符合总行规定的商品融资的小企业,可以商品融资对应的商品价值为基础,核定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质押物评估价值×
质押率
质押物价值及质押率按照总行商品融资有关管理规定确定,授信有效期不得超过商品质押期。
三、分项授信额度规定
(一)小型企业须按贷款方式设定分项授信额度,并在分项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应贷款方式的信贷业务。
(二)核定信用方式授信的小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已与我行建立2年(含)以上信贷关系或为我行争取的他行融资客户、最近3年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预测贷款期内现金流量充足、稳定,对我行综合贡献较大。
3.符合经营机构信贷政策相关规定。
(三)采用第一种和第二种模式核定授信的,小型企业保证或信用方式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的50%(含),抵(质)押方式授信额度不得低于最高授信额度的50%(含)。
(四)采用第三种模式核定授信的,保证方式分项授信额度可超过最高授信额度50%。
(五)采用第四种模式核定债项授信和采用第五种模式核定商品融资授信的,可在CM2002系统中按照质押方式录入分项授信额度。
(六)保证方式融资可以使用信用方式授信额度,抵(质)押方式融资可以使用信用及保证方式授信额度。
四、关联授信管理
对存在关联关系(指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或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关系,下同)的小企业,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一)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关联小企业,按照一般法人客户集团关联授信方式管理,不录入或取消其“自定义标识11”中的小企业管理标识,但须录入或保留其“自定义标识7”的小企业统计标识。
(二)未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关联小企业,按照一般法人客户集团关联授信方式核定最高授信额度,但须录入或保留小企业管理标识和小企业统计标识。
(三)关联体中只有一户企业在我行融资,且该企业为小企业的,按照小企业进行授信管理。
(四)对于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小企业,要在系统中注明关联关系,不得发放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保证贷款。
第五部分经营机构信贷政策
一、小企业信贷业务一类行信贷政策
(一)单户小型企业融资限额为3000万元(含),单户微型企业融资限额为500万元(含)。
(二)小型企业可办理所有小企业融资业务品种。
微型企业可办理房地产抵押或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方式的小企业贷款业务。
(三)担保方式要求:
1.AA-级(含)以上小型企业可办理期限不超过1年(含)的信用方式信贷业务。
2.A-级(含)以上小型企业可在保证贷款方式授信额度内,办理保证方式信贷业务,但保证人须为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投资组建并控股的A-级(含)以上专业担保公司、A级(含)以上的其他专业担保公司或A+级(含)以上一般法人客户、过渡期小企业和小型企业。
3.A-级(含)以上小型企业可在抵(质)押贷款方式授信额度内,办理符合本政策和我行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抵(质)押方式信贷业务。
4.微型企业贷款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须为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投资组建并控股的A-级(含)以上专业担保公司或A级(含)以上的其他专业担保公司。
(四)保证金要求
1.为小型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时,A级(含)以上小企业保证金收取比例由一级(直属)分行确定,保证金差额部分须落实符合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其他小企业须收取100%保证金;
在信用方式授信额度内,可相应免存保证金、免担保。
2.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若该客户对我行综合收益率低于经办行平均水平的,其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审批权须上收上一级分行。
3.信用证业务的保证金比例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成立后经营期不满1年,按第二种模式核定授信的小型企业,可按其提供的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抵押值直接核定最高授信额度,但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小企业信贷业务二类行信贷政策
(一)单户小型企业融资限额为2000万元(含),单户微型企业融资限额为500万元(含)。
(二)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可办理的信贷业务品种,以及担保方式要求与一类行相同。
(三)保证金要求
1.为小型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收取规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差额部分须落实符合要求的抵(质)押担保。
其中,AA-级(含)以上保证金收取比例由一级(直属)分行确定,A+、A级小企业保证金收取比例不低于50%(含),A-级(含)以下小企业收取100%保证金。
2.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若该客户对我行综合收益率低于经办行平均水平的,则其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审批权上收上一级分行。
三、小企业信贷业务三类行信贷政策
(一)单户小型企业融资限额为1000万元(含),单户微型企业融资限额为200万元(含)。
(二)小型企业可办理除经营物业贷款外的其他小企业信贷业务。
微型企业可办理房地产抵押方式的小企业贷款业务。
除不得接受过渡期小企业、小型企业提供的保证外,其他担保方式要求与一、二类行相同。
1.为小型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收取规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差额部分须落实符合要求的抵(质)押担保。
其中,AA级企业收取保证金比例不低于20%,AA-级企业收取比例不低于40%,其他必须收取100%的保证金。
四、各类别行办理小企业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不受上述单户融资限额、融资品种的限制。
第六部分贷后管理
一、作业监督
小企业信贷作业监督按照《关于印发<
信贷作业监督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工银办发[2009]658号)规定执行,但二级分行可根据业务量、转授权等情况,向具有业务审批权限的支行派驻相应人员,对所办理的小企业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作业监督。
二、贷后监测
(一)一级(直属)分行信贷管理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负责通过CM2002系统,对全辖小企业信贷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1.辖内分支机构小企业融资结构及质量状况(贷款不良率、当年银行承兑汇票垫付率和当年保函垫付率)。
2.关注类贷款的迁徙情况。
3.退出类贷款的清收处置情况。
4.大额贷款及资金流向情况。
5.关联关系复杂、跨行的关联客户情况。
(二)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小企业金融业务中心),负责通过CM2002系统按月对辖内小企业信贷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分析,形成监测分析报告。
2.客户分期还款、付息的执行情况(每月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支行提示客户欠息清单,并督促催收)。
3.客户贷后销售归行及其他资金流向情况(销售归行率、贷款本金保障倍数、利息保障倍数,我行贷款占比以及日均存贷比等。
对于无财务报表的小企业客户,难以计算销售归行率的,则考察其当月回笼与前12个月平均水平的差异度指标)。
4.违约贷款的风险状况。
5.系统产生的预警信息。
(三)一级(直属)分行和二级分行在完成非现场监测后,应将监测结果纳入CM2002小企业定期分析报告中,提交本级负责人,并根据需要进行通报或风险提示。
三、贷后检查
(一)专项检查
1.贷后专项检查是指小企业信贷业务办理后,专门就某一事项进行的检查,包括融资用途检查、特殊事项检查和年度检查。
2.融资用途检查是指检查小企业融资的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有无挪作他用;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是否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等。
融资用途检查原则上应在融资发放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
分次提款的,首次用途检查仍应在融资发放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以后在每次提款的7个工作日内检查融资用途,最后一次用途检查应在提款完毕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
3.贷款行或其上级行根据以下情况,需进行特殊事项检查:
(1)根据上级行要求进行专项检查的;
(2)通过CM2002系统监测,发现疑点和问题,需要进行检查的;
(3)对经媒体报道,可能存在较大问题,需要进行检查的;
(4)对举报经初步核实,确需进行检查的;
(5)其他需要检查的特殊事项。
4.二级分行以上信贷管理部(小企业金融业务部)要按下列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1)一级(直属)分行在年度内需组织一次分支机构小企业贷款情况的检查,被查小企业信贷业务覆盖面由一级(直属)分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级分行年度内对辖属机构小企业贷款情况的检查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20%(含一级、直属分行检查数)。
(2)年度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新增融资业务是否符合我行小企业信贷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
②是否越权审批发放信贷业务或拆分后审批发放同一项下的信贷业务;
③贷款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有无挪作他用;
④是否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是否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保函)保证金情况;
⑤货款归行率是否与我行融资占比相匹配;
⑥信贷业务是否按规定进行双人调查、核保、核押;
⑦信贷管理系统资料录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⑧抵(质)押物保管和价值、权属是否发生变化;
保证人对外担保情况,保证人代偿能力变化情况;
⑨CM2002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完备性和准确性;
(二)间隔期检查
1.间隔期检查是指融资发放后,发放行按固定的间隔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以及融资担保情况等进行的常规性检查。
2.间隔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在我行结算是否正常,货款归行率是否与我行融资占比相匹配。
(2)企业是否按规定分期还款和支付贷款利息。
(3)企业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资产及负债总量、结构变化是否异常。
(4)抵(质)押物保管和价值、权属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对外担保情况。
(5)保证人代偿能力变化情况。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3.检查频率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企业客户,可按年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①全额房地产抵押且单户余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下;
②采用分期还款方式且单户余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企业客户,可每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①全额房地产抵押且单户余额在500万元以上;
②采用分期还款方式且单户余额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
(3)其余小企业贷款,必须每3个月进行一次贷后检查。
(4)贸易融资业务的间隔期检查频率按贸易融资的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报表录入规定
(1)过渡期小企业和能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小型企业客户,要在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录入近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在贷后管理中,按季录入财务报表。
(2)不能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小型企业可不录入完整的财务报表,但须按照评级、授信的要求,要求提供相关财务数据并录入系统。
(3)微型企业和仅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客户,可不录入财务报表。
四、贷款催收
(一)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应根据监测人员提供的违约借款人名单,下达催收任务,组织和督导贷款经办行进行催收,以避免相关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二)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应按月监测催收工作情况,跟踪违约借款人还款情况,按贷款经办行形成催收工作业绩表,反馈电子银行部门和贷款经办行进行情况说明。
(三)催收无效形成的不良贷款,应按规定及时移交风险管理部门处置,通过诉讼、抵押物拍卖、以物抵债、核销等方式收回贷款。
五、贷款展期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半年:
1.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良好。
2.以房地产抵押且抵押价值充足。
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4.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二)展期审批权集中在一级(直属)分行,不得转授权。
(三)展期后的贷款须实行分期还款(无宽限期),并列入关注类管理。
六、再融资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可以办理再融资业务:
1.生产经营正常但短期资金周转困难。
2.以全额房地产抵押且抵押价值充足。
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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