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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方面,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由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对我国未来人口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新《条例》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要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明确:
“符合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第三方面,关于优待奖励问题。
新《条例》增加了“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将城镇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受益人群扩展到所有的城镇居民,体现了优待奖励的公平性。
第四方面,关于增设部分行政处罚条款。
为了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新《条例》增设了以下处罚:
一是增加对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者的处罚;
二是明确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
三是对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和对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处罚;
四是对已生一孩未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二孩未经审批而怀孕的设定限期补办手续和对已生育二孩的处罚。
计生低保家庭产妇可领政府津贴1500元
我市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孕产妇分娩可领取政府津贴1500元了。
2008年12月24日,十届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了《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办法》和《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
计生低保家庭孕产妇分娩可领津贴1500元
【条件】根据《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申请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的孕产妇在住院分娩前,其本人或配偶必须有一方持有本市户口,且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了《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
同时,孕产妇在住院分娩前,其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津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办理了本次怀孕的一孩登记或二孩审批。
【标准】符合以上条件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可领取政府津贴1500元。
该津贴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60%,县(区)财政承担40%。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
每月可领20元政府津贴
【条件】根据《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办法》,申请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的家庭必须是本市农业户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且男性年满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年满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且女方已使用宫内节育器或退出育龄期、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
【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政府津贴,直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
且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金不计入政府津贴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该办法将由博罗县为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视财力增加情况再逐步推开。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由惠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代发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补5000元
【条件】根据《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的家庭中,夫妻双方必须有一方为本市户口,且女方需年满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其伤残或死亡的独生子女为197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的,且有相关伤残、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后,夫妻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特殊情况下,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属男方单亲家庭的,男方年满5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后,女方年满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或男方年满5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夫妻离婚后未再婚的。
【标准】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其家庭扶助按每户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扶助金;
独生子女伤残的,其扶助家庭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扶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市直单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其家庭扶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生第二胎4年间隔期明年起取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即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相关内容的变动引起市民广泛关注。
昨日(24日)上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周丽做客惠州电台《行风热线》节目,就此做了解答。
新规解读:
新条例只是微调,计生政策并未放松
新条例具体作了哪些调整?
周丽说,此次新修订内容的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但只是一些微调,计生政策的方向并没有改变。
新规一:
生育政策微调。
一是取消了生育间隔期的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的不再要求间隔4周年才批准生育。
周丽表示,原来间隔4年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错开人口生育高峰期,如今这一状况已经改善,所以实时取消。
二是为切实尊重和保护未生育一方的生育权利,新条例规定,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以内子女(含依法收养),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再生育一胎。
而旧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经申请、批准后才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是对生育病残儿的家庭再生育给予特殊照顾。
对只生育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的,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经医学鉴定后可申请、批准再生育一胎。
新规二:
加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新条例增加了相关规定,加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并将其它内容修改为: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新规三:
计生奖励扩大到“城镇居民”。
新条例规定,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而旧条例规定只限定在城镇退休职工。
新条例将城镇退休职工奖励受益人群扩展到所有的城镇居民,体现奖励的公平性。
另外,新条例还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新规四:
增设部分行政处罚条款。
为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新条例增设了以下处罚:
三是增加对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和对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处罚;
四是增加对已生一孩未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二孩未经审批而怀孕的设定限期补办手续和对已生育二孩的处罚。
我市情况:
多项奖励与扶助政策打造“惠民计生”
周丽介绍说,自2005年以来,市委、市政府确立了“重视计生谋发展,关注民生促和谐”的工作思路,大力实施优先投资于人的发展战略,全面打造计生“惠民工程”。
今年又出台了系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措施。
措施一:
农村节育夫妇,每人每月奖100元
2005年7月出台《惠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实施办法》,规定对本市农业户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中男性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只生育一个子女和纯生二女家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妻实行奖励,每人每月奖励40元。
2007年5月,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2008年7月,再次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仅节育奖一项,夫妻双方一年可领到奖励金2400元。
措施二: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本市农业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办法》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每人每月只需缴纳10元,投保满15年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每人每月可领取基本养老金215元以上;
投保满20年的,则可领取363元以上。
措施三: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奖励20元
《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办法》规定,本市农村居民,男性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且女方已使用宫内节育器,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夫妻,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该项措施目前正在博罗县开展试点,视财力增加情况将适时在全市推行。
措施四:
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1500元
《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规定,本市户籍,领取了《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或《广东省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给予生育补助。
生育补助标准参照乡镇医疗保健机构对平产(顺产)基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每例1500元。
措施五: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给予扶助
《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规定,对本市户籍,女方年满45周岁,计划生育家庭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进行扶助。
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的,每户一次性发放扶助金10000元;
独生子女伤残达到三级以上的,每户一次性发放扶助金5000元。
相关链接:
新条例规定经申请、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和禁止生二胎的情形。
8种情况经申请、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作业、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7种情形严禁生二胎
1、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2、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3、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4、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5、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6、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7、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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