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讨论稿 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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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并满足《临沂市火车站片区安置房建设标准》和《临沂市火车站片区安置房建设施工做法》的要求。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同时将《临沂市火车站片区安置房建设标准》和《临沂市火车站片区安置房建设施工做法》的正式文件交付给乙方,作为还建工程建设的依据;
剩余房源部分的内装修乙方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
四、合同价款
项目还建工程住宅(指已确权部分)按平方米造价2573.49元的标准一次性包干,地下车库及储藏室按平方米造价3000元(最终以市指挥部审计为准),商业平方米造价按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包干、小区配套公建平方米造价按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包干。
(以上均包含工程建设全部相关费用)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图纸、《罗庄区火车站片区白庄社区还建工程开发建设合作协议》、《临沂市火车站片区白庄社区还建工程整体委托包干补充协议书》、《临沂市火车站片区安置房建设标准》和《临沂市火车站片区安置房建设施工做法》。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工程建设相关费用。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相应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委托人。
(3)“代建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五条委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第九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权利
第十一条按规定要求选择具有壹级及以上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核拨项目建设资金。
如果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拨付建设资金,乙方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三条组织与本项目有关的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的招标和考察活动,并在甲方的监督下负责以下招投标具体工作:
1.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2.确定招标方式并编制招标文件;
3.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4.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四条有权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
第十五条组织工程的中间及竣工验收,办理代建工程的竣工结算;
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手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委托人义务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内有关部门的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授权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托人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按代建合同规定支付代建工程费。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将应承担的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人工程项目资金专户。
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协助代建人办理须以代建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代建人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代建人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已确权房屋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代建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代建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在合同签订后5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开发建设组织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控制工程投资、落实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同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工地管理符合相关规定及有关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按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根据规划设计图纸和火车站片区还建工程建设档次及交付标准、施工做法进行施工,不得在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
设计图纸必须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按图施工。
因技术、水文、地质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乙方应委托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经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报甲方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作为还建工程的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开发建设还建工程的一切事项,包括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办理行政许可、开展组织与工程有关的咨询论证、竣工验收、验收备案、工程预决(结)算及工程保修、按甲方要求开展楼房销售等工作。
工作过程中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并按城建档案馆档案整理要求及时向甲方和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还建工程建设资金专用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并对各用款单位实行对口拨付。
第三十条建设过程中,汇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各项统计报表、相关信息材料。
包括:
(1)乙方应于每周二以前向甲方提供“周工程简报”,内容主要包括本周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
(2)向甲方报送各月投资进度报表、季度工程计划执行情况说明书、年度工程计划执行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负责办理本小区所有建设项目的产权备案手续,办理房屋产权备案手续的有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甲方或有关部门向被征收人发出回迁通知后,协助甲方办理被征收人交房手续,交付房屋。
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关于商品房交房的有关规定,负责还建房屋的保修和返修,并承担全部保修返修费用。
第三十四条不得对本项目甲方投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甲方投资建设的房屋实施对外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确保将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种在盛庄地税所、盛庄国税所纳税。
第三十六条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操作规范,对整个还建工程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在还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伤和一切安全事故均与甲方无关,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因委托人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代建人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建人的责任期即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
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并承担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四十二条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代建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四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四十六条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代建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代建人在应当获得工程项目建设费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代建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代建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获得额外的报酬。
第四十九条当委托人认为代建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代建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工程代建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代建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代建人费用
第五十二条正常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五十三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代建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五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建设费用或部分费用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代建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费用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五十六条代建人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
代建人不得参加合同规定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七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代建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条工程变更。
发生工程变更由代建人报委托人审核,并填写备忘录,委托人按现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
若工程出现意外的安全及质量险情,代建人可边采取紧急抢险避险措施,边通报委托人。
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设计人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经委托人同意,从建设费用中支出。
第六十条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费用由代建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项目管理单位,其费用也从建设费中支出。
第六十一条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六十二条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十三条代建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解决。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合作协议明确单价部分一次包死,暂定价部分的费用计算办法、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协商。
第二条代建范围和代建工作内容
项目用地总面积约401亩,规划总建筑面积104万㎡,其中地上约75万㎡,地下约29万㎡,本项目可分两期开发建设。
其中一期占地约336.2亩,规划44栋楼总建筑面积约87.9万㎡,住宅面积约50.75万㎡,地下车库和储藏室约24.35万㎡,商业约10万㎡,公建约3.2万㎡。
(面积以施工图纸和房管测绘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
代建工作内容:
1、负责办理未确权办法房屋对应的土地征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3、负责与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4、编制适应于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委托人批准;
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户,按计划领取并拨付建设资金,按月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5、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组织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估,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6、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建设,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报委托人审批执行。
7、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委托人应在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资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立项批文
3、用地建筑规划报批情况
4、项目建筑总体方案
5、规划红线图
6、施工设计(包括施工图及方案)
7、资金来源和总投资金额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建设资金和代建人的报酬:
建设资金核拨程序:
1、代建人根据代建项目概算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报委托人审批;
2、根据核批的资金年度计划,按工程实际形象进度的70%及时拨付到代建人的资金专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代建工程费用支付方式:
(1)工程费用计算标准:
A、项目还建工程住宅按平方米造价2573.49元的标准一次性包干,该平方米造价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和室外配套(室外管网、道路、绿化、亮化、智能化等)、开发建设规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可预见费(用于工程变更和建材价格波动等)、开发建设管理费、税金等。
地下车库及储藏室按平方米造价3000元(最终以市指挥部审计为准,具体的计费办法另行商定),商业平方米造价按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包干、小区配套公建平方米造价按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包干。
B、上述所列单价均不包含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基坑排降水、桩及地基静载荷试验、土地征办费、税改政策变化增加的税费等。
C、项目管理费、监理费、跟踪审计费均包含在上述所列单价内,该款项由甲方代扣代付。
3、工程费用具体拨付方式:
a工程建设手续费用在工程正式开工后15日内按乙方实际缴纳的费用发票拨付
b工程代建费按开工、地下室完成、主体一半、主体完成、二次结构完成、安装完成一半、安装完成、装饰一半、装饰完成、竣工分十个工作段分别拨付10%
c建安费用分别按地下室完成、主体一半、主体完成、二次结构完成、安装完成一半、安装完成、装饰一半、装饰完成、分八个工作段分别拨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拨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结算完成拨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待保修期满后拨付。
第七条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标准,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因代建人原因未能按期完工,应对代建人进行处罚,按以下方式计算处罚金:
罚金=工程建设费用总额×
万分之三×
延长工期(日)
第九条因代建人管理不当,未科学安排施工造成投资增加,由代建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委托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委托人同意延长相应建设工期
第十一条因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议、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所节约的工程投资,由代建人自行享受。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结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壹式陆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争议时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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