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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6.16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6.20
1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11.12
13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3.1
14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006.5.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12.3
1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04.9.1
17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994.1.1
18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9.1
19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12.30
20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12.1
2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11.1
22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6.1
23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
2003.5.12
24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990.1.1
25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5.12
2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3.15
27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10.1
(2004.12.10修正)
28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29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1994.9.1
地
方
性
31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7.10.17
(2004.9.30修正)
3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996.8.19
(2002.3.30修正)
33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12.3
34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1997.1.1
(1998.8.30修正)
35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1995.8.17
36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件
2002.5.1
(2004.9.24修正)
37
四川省禁毒条例
1993.10.28
38
四川省中医条例
1997.2.21
39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1988.9.26
(1997.10.17修正)
部
门
章
40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卫生部
2000.1.1
41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1.8.12
42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2000.6.1
43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1997.6.1
44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2002.7.1
45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6.4.5
46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47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1996.6.1
48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7.28
49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1990.11.26
50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11.20
51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
52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53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54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55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56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57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
58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59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60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61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62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63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64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65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66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67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68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69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70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0.9.12
71
防止黄曲霉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72
集贸市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2003.5.1
73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2003.7.2
74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2005.10.1
7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1.6.1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1993.3.26
77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991.3.27
78
消毒管理办法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12.6
80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03.8.14
81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4.6.1
8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8.29
83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93.1.1
84
血站管理办法
85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86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87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8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997.9.1
8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9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003.11.7
92
传染性非典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2003.5.4
93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
1995.7.21
94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999.7.16
95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96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合作部
2000.7.1
97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2001.5.1
98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2001.8.1
99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100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2002.7.31
101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102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2005.2.28
103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2005.7.1
104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2005.9.1
105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卫生部等九部委
2006.8.1
106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006.2.1
107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1997.3.15
108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
109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发改委
财政部
2005.3.1
110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1996.8.27
111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2005.9.31
112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11
113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教育部
2000.9.25
114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
115
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
2002.3.6
116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
2002.8.5
117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管理办法
1995.8.7
府
118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1997.2.1
(2001.10.30修正)
119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00.1.26
(2002.3.2修正)
120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001.8.3
121
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1999.1.28
122
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
1997.10.10
123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
2004.1.5
行政执法项目
行政许可(审批)(20项)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国务院412号令(199)
医疗机构名称核准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7条、第10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3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第33条
护士执业注册
国务院412号令(198)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412号令(466)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核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7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2条
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7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国务院412号令(204)
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卫生审查及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
消毒产品广告核准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13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第8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条、第11条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6条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6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1条、12条、13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第17条、第21条、第22条、第24条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
《母婴保健法》第33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第13条
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
(共225项)
1、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0条
2、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原体传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处罚的种类:
警告、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4条
4、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6条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未主动收集传染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
6、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5)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
7、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警告、吊销许可证
8、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下列活动: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3)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
(4)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0条,《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实施办法》第41条
9、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取消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1条,《四川省<
实施办法》第40条
10、非法采集血液;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18条
11、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追究法律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20条
1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吊销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6条
1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类:
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
14、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和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吊销执业证书、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
1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41条
16、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责令停止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究法律责任种类:
责令其人出卖血液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
17、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5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8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4条
18、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追究法律责任各类: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9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4条
19、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8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5条
20、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罚款、吊销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四川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7条
2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9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2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8条
22、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罚款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4条
23、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
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5条
24、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而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6条
25、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收缴《供血许可证》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7条
26、擅自出口原料血浆
没收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罚款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42条
27、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
警告、责令暂停执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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