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007劳动用工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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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定、修订。
其中,制定或修订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项制定或修订时,应履行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章用工模式种类
第九条用工模式分类
用工模式分为劳动用工模式与特殊用工模式两类。
其中,劳动用工模式是指受《劳动合同法》管辖的用工模式,主要包括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及劳务派遣用工等;
特殊用工模式是指不受《劳动合同法》管辖的用工模式,主要包括实习/见习、退休返聘及业务外包等。
第一节劳动用工模式
第十条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
是指公司与员工建立全日制标准工时制的劳动关系。
是公司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用工模式。
第十一条不定时工作制用工
是指为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对特殊企业或岗位适用的特殊工时制。
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岗位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不定时工作制用工应根据各地法律法规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行。
第十二条综合计算工时制用工
是指因行业和岗位的特殊性,采用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适用于公司行业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员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情况。
综合计算工时制用工应根据各地法律法规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行。
第十三条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公司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模式。
适用于具有弹性、灵活性或者临时性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
是指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派遣公司派出具体人员,派遣员工在公司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公司从公司获取派遣费和管理费等,并向被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用工模式。
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第二节特殊用工模式
第十五条实习/见习
实习是指国家正规院校的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公司实践学习。
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公司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退休返聘
是指达到退休年龄,办完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公司返聘后,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工作的用工模式。
适用于公司退休人员中具有稀缺性、专业特长的高级人才等。
第十七条业务外包
是指公司将某部分工作或项目通过招标或协商等方式,发包给承包公司,由承包公司负责完成该工作或项目,并承担所有的风险和经济责任的用工模式。
适用于一些低端岗位、独立性强的岗位,如保安、保洁、司机等。
第四章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管理
第十八条定义
劳动合同是确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补充协议是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进行的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合同效力
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形成以劳动合同为主,补充协议为辅的合同管理体系。
劳动合同与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节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分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中: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可以与员工约定试用期、培训、商业秘密、补充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主体
是指产生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用人单位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特性的组织。
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并从中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形式
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生效。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应及时,新签合同的,应在新员工报到时签订,因特殊原因不能签订,最迟应自员工报到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续签合同的,应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办妥续签手续,员工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应及时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收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员工,一份由合同管理人员保管。
员工收到合同时,应在合同签收表上签字确认收到。
第二十六条合同保管
劳动合同包括各种补充协议等应由合同管理员专门管理,员工离司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相关材料保存一定时间。
第二节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条补充协议分类
补充协议包括综合福利保障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垫付考试费用协议、服务期协议等。
补充协议的签订形式、签订时间、签收及保管等事项遵照本制度“劳动合同”部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综合福利保障协议
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员工购买商业,发生事故时,员工将委托公司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赔付手续,员工除通过《员工综合保障计划》获得的赔付外,公司不再向员工或其法定继承人支付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款项的协议,适用于参加购买团体商业的员工。
第二十九条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员工负有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的协议,适用于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协议应明确保密的内容、范围、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条垫付考试费用协议
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由公司垫付考试费用,员工必须在公司服务一定年限的协议,适用于根据公司制度规定报销考试费用的员工。
协议应明确报销考试费用人员的工作年期、垫付考试费免除条件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服务期协议
是指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时,与员工约定的员工必须为公司服务一定期限,当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协议,适用于参加公司出资的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
协议应明确员工服务的最低期限、以及违约金额等事项。
第三节其他协议
第三十二条定义
其他协议是指公司在采用特殊用工模式时,与相关人员签订的,规定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实习/见习协议、返聘协议和业务外包协议等。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公司与适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人员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明确采用的工时制、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事项,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协议
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实习/见习协议
公司与实习/见习人员签订实习/见习协议,明确双方法律关系、实习/见习期限、补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返聘协议
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退休返聘协议,明确双方法律关系、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业务外包协议
公司与承包方就某项目签订业务外包协议,明确双方法律关系、外包项目的价格、质量、期限、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五章招聘管理
第三十八条招聘管理内容
招聘管理主要包括发布招聘广告、面试、录用等一系列流程,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遵循公司的用工制度,规范招聘流程,落实招聘制度。
第三十九条招聘广告
招聘广告是要约邀请,其内容应坚持反歧视原则、反欺诈原则、岗位分析原则。
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情况。
第四十条面试
面试分为直线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两个面试环节,不同层级的人员由对应层级的面试官进行面试考察。
第四十一条录用
公司决定录用的应聘者,经确认其身体健康后,人力资源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录用,并知会用人部门。
第六章入职管理
第一节入职报到
第四十二条报到资料
员工报到时须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证件与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办理报到手续。
员工须交验以下资料:
(一)与原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政府公务员须提供关系终止证明;
2.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校开出的报到证;
3.无业人员须提供与最近一家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无业期间的失业证明(未办理失业证明的,也可提供无业声明书)。
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执行当地规定。
(二)身份证;
(三)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四)录用通知书;
(五)公司依法向员工提出的,需要员工提交的其它证件资料。
第四十三条禁止事项
公司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
第四十四条报到资料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整理员工的招聘卷宗、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员工的在职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存放安全,内容保密。
第二节试用期
第四十五条试用期限
公司与员工签定合同时,依法可以约定试用期,其中:
(一)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三)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四)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具体如下表:
合同类型及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1年以上不满3年
3年以上
试用期
无
不超过1个月
不超过2个月
不超过6个月
第四十六条试用期工资
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七条新员工培训
新员工应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通过网络、面授等培训方式参加新员工培训课程,并将培训结果作为转正等相关事项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八条试用期延长
对在试用期间表现欠佳尚需观察的员工,公司可与其协商后,延长试用期并书面确认,但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四十九条试用期解除
对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第三节社会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条定义及分类
社会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保障,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等五种。
住房公积金是由员工个人及公司各按员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长期储金,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具体比例按当地政策规定。
第五十一条社保缴纳
公司自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应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
社保缴交的险种、险种缴费比例、基数构成、基数上下限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当地政府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积金缴纳
公司按照当地政府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在职管理
第一节劳动合同续签和变更
第五十三条续签流程
人力资源部门要定期统计员工劳动合同的到期情况,员工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应提前征询直线主管意见,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决定是否续签。
决定续签的,及时向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根据员工的书面反馈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一)同意续签的,于合同期满前1个月续签;
(二)不同意续签的,合同到期终止,公司不支付补偿金;
(三)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书面反馈,或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续签手续的,合同到期终止,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
员工符合以下法定条件的,续签劳动合同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云彩系统内连续工作满10年的;
(其中,连续工作满10年但合同尚未到期,员工在期间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二)员工在本单位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五条合同变更
在合同履行中,如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事项进行变更的,需要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二节档案及职称评定
第五十六条员工档案
员工档案分为人事档案和在职资料两类。
人事档案是记述和反映个人成长经历和德才表现,以个人为单位组合起来,以备考察的文件材料,包括履历资料、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材料、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政审材料等。
在职资料是员工在司工作期间,从招聘、培训、任职、考核、奖惩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员工个人经历、工作表现以及岗位调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包括招聘卷宗、报到材料、劳动合同及附属协议、员工劳动手册签收页等。
第五十七条档案转递
档案转递要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则操作。
其中,人事档案转递须遵循送取渠道严格、加盖印章合规、装订档案完整、转递记录详细的要求;
在职资料转递须遵循异动信息完整、保存年限适当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档案保管
档案保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档案的规定执行。
依据保密、安全、易于查找的原则,设置专人专岗,对档案进行科学保管。
其中,人事档案保管须遵循,安全措施齐备,整理编制规范,材料补充及时的要求;
在职资料保管须遵循整理保存有序,信息更新及时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档案查(借)阅
因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可查(借)阅相关员工的档案。
其中,人事档案查(借)阅须遵循申请流程严格、本人查借禁止、查借过程合规、档案信息保密的要求;
在职资料原则上不允许员工本人查(借)阅,如个人有特别需求,可视情况提供相关复印件。
第六十条职称评定
公司依据国家及地方对职称评定的相关政策,组织员工开展职称申报工作,收集、审核员工提交的申报资料,按法定流程向相关部门申请职称评审或认定。
第三节考勤
第六十一条考勤时间及方式
公司对员工每天上下班进行考勤管理,考勤统计时间以一个自然月份为一个周期。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系统或打卡机进行考勤,保存好电子或书面形式的考勤记录以备查。
第六十二条考勤种类
考勤种类分为迟到、早退、旷工、非正常考勤、特殊考勤等类别。
第六十三条考勤审批
员工应通过系统或书面提出请假申请,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通过上述方式请假的,应先向直线主管口头请假,事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对考勤审批,原则上以一级、两级审批为主;
特殊考勤应从严管理,经多级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四条考勤处罚
对员工迟到、早退及旷工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10分钟,且不超过3次的,不扣当月工资;
10分钟<
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
30分钟<
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6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2%;
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
6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3%。
员工每旷工1次,扣当月工资的8%。
第六十五条考勤扣款基数
考勤扣款基数原则上为员工当月薪酬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
第六十六条考勤违纪行为种类及处理
考勤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次(含)以上;
(二)代打考勤;
(三)提供及协助提供虚假考勤证明等。
对以上考勤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将视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纪员工相应予以“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辞退”处罚。
第四节加班
第六十七条加班管理原则
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员工加班。
根据工作要求,确有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才可完成的工作,应遵循和执行公司相关加班制度进行加班申请。
第六十八条加班审批
加班应遵循“先计划后实施,两级审批双重审核”原则,所有加班都须事先计划,并经部门一把手、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后,方可安排。
为保证加班计划、申请、实施的严谨,各部门需安排一名联络人负责加班全部流程的报批汇总工作。
第六十九条调休及加班工资
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依照法律及公司相关制度安排员工调休或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员工在休息日加班的,经审批后可调休,调休申请最小单位为“半日”,调休期间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节特殊员工
第七十条定义
特殊员工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休假和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的员工,包括医疗期员工和三期员工等。
第七十一条医疗期员工
医疗期员工是指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员工。
(一)医疗假期
医疗期员工可以根据本人“累计工作时间”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本单位工作时间”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本单位工作时间”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一下的为十八个月;
“本单位工作时间”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假期类型
累计工作时间(L)
本单位工作时间(M)
医疗期
病
假
L<10
M<5
3个月
M≥5
6个月
L≥10
5≤M<10
9个月
10≤M<15
12个月
15≤M<20
18个月
M≥20
24个月
(二)工资待遇
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遵照本制度“工资”部分的相关规定(详见第八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三期员工
三期员工是指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员工。
(一)三期假期
三期员工可以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假、产假及哺乳假:
1.产前检查假:
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提供孕检证明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请假期间可视为工作时间;
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公司给予每天30分钟的外出散步时间。
2.产假:
女员工产假为连续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晚育的女员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增加奖励假15天;
女员工生育后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天数增加产假。
女员工生育前怀孕流产的,妊娠不足4个月者,产假为15天至30天;
妊娠4个月以上者,产假为42天;
已生育女员工意外怀孕流产的,可享受产假为15天至30天。
进行节育手术的员工,休假天数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3.哺乳假:
凡生育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享有不超过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一日内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具体休假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定。
对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不适用以上规定。
三期员工的工资待遇遵照本制度“工资”部分的相关规定(详见第八十七条)。
假期
类型
休假条件
休假天数
工资待遇
备
注
产前检查假
怀孕女员工
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
参照公司相关制度
提供孕检证明
每天30分钟散步时间
产假
待产女员工
90天
已育女员工进行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假期
晚育
加15天
难产
加30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增加产假
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妊娠不足4个月流产
15天-30天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
42天
哺乳
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的女员工
每天1小时
一日内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节休假
第七十三条休假原则
公司按照“合理规划,提前申请”的原则管理员工休假事宜。
员工的假期包括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嫁、丧假、三期假、看护假、民族假、病假、年休假、义务献血假和事假等。
第七十四条周休息日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一般情况下周六、周日属周休息日。
第七十五条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青年节等属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六条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晚婚的(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按当地政府法律规定增加奖励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七十七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丧假;
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七十八条三期假
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可以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假、产假及哺乳假。
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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