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综合练习与自我测试简答论述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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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⑴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⑵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
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⑶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⑷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挂历和被管理关系;
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8、简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⑴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⑵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⑷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9、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一、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二、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
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三、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
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10、简述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
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11、简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⑴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⑵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⑶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12、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从属性。
(3)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全同。
(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13、简述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4、简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
第二,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说明义务。
第三,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15、简述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合作履行原则。
16、简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有哪些。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17、简述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又称要派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18、简述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权利:
1、组织权
2、代表权。
3、参与权。
4、监督权。
5、协商谈判权。
6、劳动争议处理权。
义务:
1、维护义务。
2、监督义务。
3、支持义务。
19、简述职工民主管理的特点有哪些?
一、职工民主参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而不是指职工有权代替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企业的管理。
二、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是劳动者以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不是以股东或其他身份行使管理权。
三、职工民主管理是指领导者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
20、简述工资的特征
(1)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
(2)工资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用人单位向本单位的劳动者支付的;
(3)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不包括实物报酬;
(4)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21、简述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包含哪些项目。
这些社会活动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2、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有哪些显著特点?
(1)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
(2)无论是标准工作日,或是标准工作周的法律规定,都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
(3)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
23、简述劳动者休息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劳动者依法享有一定期间内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
2、劳动者在特定时间休息的权利。
即劳动者有权在法定节日、用人单位确定的公休日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调换。
3、劳动者享有相对连续性休息时间的权利。
如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休息或休假的权利。
如工间休息,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特定休息或休假。
24、简述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特征。
第一,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第二,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第三,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和保护。
25、简述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
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下达。
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
4、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
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6、简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履行职责有哪些。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整报告。
27、简述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制度的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即特殊群体保护制度只适用于特定劳动者,而非所有劳动者。
(2)制度内容的特殊性,表现为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与特殊群体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等密切相关,是对特殊群体特殊需要的特别保护。
28、简述社会保险的特征。
1)基本保障性。
(2)国家强制性。
(3)互助互济性。
(4)主体特定性。
(5)待遇的差别性。
(6)补偿性。
(7)社会福利性。
29、简述养老保险的特点。
(1)补偿性。
劳动者所领取的退休金和获得的其他待遇中有一部分是自己所缴纳的保险费的返回,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
(2)广泛性。
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是所有退休的劳动者。
(3)必然性。
养老保险的必然性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一般都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0、简述失业保险除了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哪些特点。
(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只适用于失业的劳动者,而且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2)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失业保险待遇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享有。
(3)待遇水平较低。
失业保险待遇只能保障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
31、简述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其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差别。
32、简述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3、简述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特点
(1)这两种保险形式与其他保险形式之间的交叉性较大。
其他保险形式中,都包含着对发生疾病的医疗费补偿和疾病津贴的内容。
(2)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具有一种补充保险的特点。
其他保险形式所不能涵盖的风险只能通过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实现保障。
34、简要回答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相同点和不同点
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共同构成社会福利体系,二者都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
但二者也存在区别,主要有:
(1)经费来源不同。
职工福利的经费由行业或单位负担;
公共福利的经费则由国家或社会负担或筹集。
(2)享受主体不同。
职工福利的享受主体只限于特定的职工及其家属;
而公共福利的享受主体则是全体社会成员。
35、简要回答如何理解劳动法监督检查的概念
理解劳动法监督检查的概念,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其他群众性组织以及个人。
第二,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监督检查的方式表现为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各项措施。
36、简述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劳动保障监察的区别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如下区别:
第一,监督主体不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主体除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外,还包括公安、卫生、工商、财税、审计、防疫等专项行政管理部门,而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督主体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二,监督范围不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只是在自己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某一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则负责对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三,监督过程中行使的职权不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职权相对比较宽泛,涉及到监督检查的职权有一些是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能享有的。
37、简述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时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1)知情权。
(2)独立调查权。
(3)要求、建议权。
(4)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权。
(5)参与事故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权。
(6)支持举报控告权。
(7)舆论监督权。
38、简述劳动争议的特点
(1)劳动争议的产生是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即劳动争议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劳动关系。
(2)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包括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组织)。
(3)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3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40、《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论述题
1、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就联系方面而言,人们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
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是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
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
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每一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
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两者的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与保障。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2、试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即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即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的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
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论述劳动法和社会法的关系
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中指出“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定义。
由此可见,社会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两个法律部门中有交叉部分。
4、试述劳动就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
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劳动就业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行使或放弃这种权利,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愿;
但是,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必须主观上有求职的愿望。
(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
(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
劳动就业的这一法律特征表明:
劳动就业的目的是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
劳动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这是劳动者实现自己再生产的物质保障。
5、试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与区别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在于:
二者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
普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教育目的不同。
职业教育以直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
(2)教育对象不同。
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
而普通教育一般是以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象。
(3)教育内容不同。
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
而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在内容上则比较注重基础性和系统性。
(4)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
职业教育是特需教育,注重教育和实践相结合;
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般是全日制教育。
6、试述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关系
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劳动合同即告成立,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后果。
7、试述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因此,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工作报酬的约定应以小时计酬为主。
8、试述实行集体协商的意义
集体协商或集体谈判是一项法律制度,是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意义在于:
1、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的宗旨。
2、集体协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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