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盈财富委托理财协议0603讲解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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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的受托人不能将所投资证券迅速变现的风险。
3、操作风险、技术系统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公司、恒生HOMS系统、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因电力、通讯失效、技术系统故障或重大差错等原因而不能及时完成相关业务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等情形。
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受到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由于未充分了解股票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证券公司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
客户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4、特别提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止损线为单位净值达到【0.89】元。
即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单位净值跌破止损线的,则T+1日9:
00起开始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强制止损,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
资产管理计划全部变现后,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
5、其它风险:
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它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损失的,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委托理财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委托理财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标准;
投资者承诺向乙方创盈财富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2、投资者声明用于委托理财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乙方进行财产的投资管理。
3、投资者承认,受托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4、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所面临的风险。
受托人、管理机构已就委托理财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投资者告知书
投资者委托理财,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投资者须将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创盈财富专项募集账户。
募集账户由管理人开立,该账户仅用于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委托理财客户的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XX银行XX支行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第1条
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甲方为有效运用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基于对乙方的信任,通过本协议设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委托乙方将资金定向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2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
《委托理财协议》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受托人:
创盈财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
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银河资本-创盈财富1期资产管理计划:
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托管人,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与创盈财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
6、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3条划款时间、账户及期限
1、资金币种:
人民币,金额(大写:
,小写:
)。
2、划款时间:
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户名:
银行账号:
该账户由创盈财富在工商银行开立,并双方签署《现金管理项下结算账户支付控制服务协议》及其相关附件,使该账户定向付于银河资本-创盈财富1期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账户。
3、期限:
1年+1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4条资金及其管理方式、处分权限、核算与收益分配
1、资金
委托理财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本金;
(2)甲方委托的本金自交付日至投入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开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乙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以上
(1)、
(2)项所述本金形成的财产;
(4)前述财产取得的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
2、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委托资金定向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
3、资产核算
资产按照《银河资本-创盈财富1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核算,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收益分配
甲方利润:
预期年化24%。
利润(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乙方应以每3个自然月支付一次相应收益给甲方。
乙方利润:
高于24%的超额部分收益。
第5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
本协议所指向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以使乙方从事金融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3、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收益分配方法所述支付投资收益。
本协议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6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将甲方委托资金全额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应就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委托资金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终止时,委托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乙方应当为甲方以及处理理财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
4、乙方应当将委托理财资金和自有资金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的委托理财资金分别记账。
5、乙方应妥善保存甲方委托理财资金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以便甲方日后查询。
6、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收取报酬。
7、乙方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为限向甲方承担支付委托理财利益的责任。
8、如果委托人,即甲方为自然人,乙方有代扣代缴委托人个人所得税费的义务。
第7条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委托理财资金的归属、分配方式及乙方的报酬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委托理财资金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在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起1个月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指定账户:
第8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要变更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协议,由于甲方提前终止协议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手续费。
3、委托理财期限届满或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协议,本协议设定的资金委托理财即告终止,终止时,乙方在扣除手续费后须将协议所约定的资金及利益归还给甲方。
4、本协议委托理财资金应与甲方其他财产相区别。
第9条委托理财事务的报告
本委托理财终止,乙方应当于终止后1个月内做出处理委托理财事务的清算报告,并以事先约定的方式送达甲方。
第10条税费的缴纳
甲方、乙方应各自承担各自取得的利益和手续费部分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及其他费用。
第11条风险提示与风险承担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导致委托财产发生投资损失,非乙方过失而造成的损失,损失由甲方以委托理财资金额度为限承担。
第12条违约责任
协议各方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造成委托理财财产或者协议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地震、台风、战争、罢工、政府行为、非因各方原因发生的火灾、电信方面的原因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13条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各方均有权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福州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败诉一方应承担仲裁费及胜诉方为仲裁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第14条其他事项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协议当事人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签订纸质合同的,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其修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修订版签署方式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受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请填写:
(一)资产委托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
身份证□、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住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资产委托人授权之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二)资产委托人委托理财金额
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三)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为其委托理财的资金划出账户与财产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收款账户,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
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本页无正文,为基金合同签署页。
)
甲方/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月日
乙方/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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