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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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和指导全市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
拟定全市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
制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
宏观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4、贯彻执行全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和技工学校工作;
组织开展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工作,管理和监督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
组织或委托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
制定全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5、制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
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
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6、执行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
拟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审核省市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7、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执行中央、省、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并结合实际制定全市实施办法。
8、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
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
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
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
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9、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划和政策;
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10、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1、管理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12、指导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组织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摘自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天政办发[2002]48号)。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法律(3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修改时间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7、5
1995、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5、15
1996、9、1
教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3、9、1
行政法规(21件)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
1978、5、24
1978、6、2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3、14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982、4、10
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9、1
5
工人考核条例
1990、7、12
6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1990、11、22
7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规定
1991、7、25
8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1992、7、23
9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1993、4、20
10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7、6
1993、8、1
11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2、3
1995、5、1
1995、3、25
人事
12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7、7、16
13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8、12、14
14
失业保险条例
1999、1、22
15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税务机关
16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99、9、18
17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10、1
2002、12、1
公安、工商
18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3、1
19
工伤保险条例
2003、4、27
2004、1、1
20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3、5
2004、4、1
2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11、1
2004、12、1
地方性法规(1件)
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1、7、30
1997、7、30
部门规章(46件)
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
劳动部
1991、9、25
1991、2、25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1993、7、9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1993、10、18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1993、11、5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则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劳动部.人事部
1994、9、22
1994、2、22
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劳动部.体改委
1994、12、3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994、12、14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1994、11、14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12、9
职业指导办法
1994、10、27
就业训练规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994、12、1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12、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1994、12、26
劳动仲裁员聘任办法
1995、3、22
违反《劳动法》有关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5、10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1996、9、27
1996、10、1
劳动行政处罚听政程序规定
22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1997、9、1
23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3、19
24
社会保险费申报交纳管理暂行办法
25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26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1999、11、23
27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2000、3、26
2000、7、1
28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2000、8、29
29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01、1、1
30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000、11、8
32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2000、12、8
工商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2001、5、18
33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34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2001、5、27
35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10、9
2001、12、1
36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2、5、14
2002、7、1
37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003、2、27
2003、4、1
38
工伤认定办法
2003、9、23
39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40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41
最低工资规定
2004、1、20
2004、3、1
42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4、1、6
2004、5、1
43
集体合同规定
44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4、2、23
银监、证监、保监
45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004、12、31
2005、3、1
46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005、2、1
政府规章(7件)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
省政府
1994、3、19
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1996、8、29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1996、5、27
1996、7、1
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2000、11、27
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障规定
2002、7、9
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
2002/7/9
甘肃省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10件)
关于《天水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
2001、7、23
关于印发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2、12、20
关于印发天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1、1
关于印发天水市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门诊特殊病种医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异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水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2004、4、30
2004、6、1
关于印发天水市城镇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2004、9、15
2004、10、1
关于印发天水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2005、12、19
2006、1、1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设、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报审批机关批准。
2、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主义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二、行政处罚(共63项)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处罚种类: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4、职业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
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6、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9、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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