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化工企业清罐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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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储运作业部所属的轻质油罐及球罐原则上安排自清;
一般重质油罐原则上外委清洗;
3万立方原油罐原则上直接外委专业公司机械化清洗;
特殊情况由调度处酌情安排清罐方式。
3.1.3调度处与外委公司签订外委人工清罐协议,每两年签订一次,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清罐要求和验收标准,合理评估清罐劳务费用;
明确清罐费用结算方式和方法。
外委公司负责外委人工清罐作业单位的资质验证、安全教育、协议签订及现场监管。
3.1.4罐属单位应采取相关措施,回收罐底存油,做到能收尽收,降低清罐的油品损失。
待清油罐的罐底存量须符合附录A、附录B要求。
特殊情况罐属单位须报告调度处,阐述相关情况,并由相关处室联合现场审核确认。
3.1.5安环处应对清罐承包商提出明确的要求,建立合格清罐承包商名册,要求清罐承包商有相应的三废产品加工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资质,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备案和考核,每年年初审查备案一次,并将名册印发外委公司。
3.1.6油罐清扫的劳务费由调度处归口管理,财务资产处归口支付。
公司所属基层单位的自清油罐不支付清罐费,机械化清罐按合同价格执行,外委人工清罐由外委公司提交清罐劳务结算报告,经调度处审批后支付。
3.1.7清罐费的结算时间:
外委人工清罐一季度结算一次,机械化清罐一个合同结算一次。
3.1.8油罐清洗周期按附录C执行。
3.2清罐程序
3.2.1清罐前的准备
罐属单位根据年初清罐计划向调度处提出清罐报告,调度处根据生产情况安排清罐具体时间。
罐属单位组织人员按要求将罐底油尽可能抽空,抽完检尺合格后(符合附录A或附录B)向调度处汇报。
3.2.2外委人工清罐程序
3.2.2.1调度处接到罐属单位的汇报后,牵头组织计划经营处、安全环保处、纪委监察部、外委公司(外委时参与)、计量中心和罐属单位到现场检尺核实,计算废液、废渣总量(包含有泥沙、水、催化剂粉末、废渣和废液),如符合要求则开具《清罐信息单》,如不符合要求则要求罐属单位继续采取措施抽底油,能符合打开人孔要求的尽量开人孔来确认罐底废液、废渣量。
《清罐信息单》应注明相关内容和清罐情况说明,由计划经营处、安全环保处、调度处、外委公司和纪委监察部签字确认。
若确因残渣油泥太多,无法抽动,且超过罐底允许最低废渣高度的,由相关部门现场查看确认。
3.2.2.2炼油作业部和油港作业部相关油罐的清罐原则上按外委清罐程序执行。
3.2.2.3调度处组织罐属单位对符合清罐要求的油罐进出阀门加设铅封。
清罐期间禁止任何人擅自变动或损坏铅封,在清罐作业完成后经调度处、计划经营处确认同意后方可由罐属单位管理人员拆除。
3.2.3自清罐的程序
3.2.3.1储运作业部按要求将罐底残液抽尽,自行检尺,符合附录A标准要求后报告调度处。
3.2.3.2储运作业部由生产科、综合办公室、罐属车间负责人联合对油罐残渣废液进行检尺确认,符合要求且申报同意后方能安排清洗。
调度处、计划经营处、公司纪委监察部不定期进行抽查。
3.2.3.3对不影响人身健康和环境的轻质油品储罐,原则上要求打开人孔进行检查,与人工检尺量进行比较。
3.2.4机械化清罐程序
3.2.4.1调度处确定需要机械化清罐的储罐,安排罐属单位进行倒罐作业,并将储罐退出生产运行。
3.2.4.2调度处与机械化清罐专业公司签订储罐机械清洗合同,按合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2.4.3机械化清罐专业公司需制定储罐机械清洗方案。
进场后,需遵守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服从罐属单位的现场指挥。
3.3检尺要求
3.3.1油罐清洗前罐底废液废渣量的检尺由罐属单位的持证计量员操作,计划经营处、调度处、纪委监察部、计量中心现场共同监督确认。
3.3.2检尺内容包括检空尺(重质油)和实尺。
轻质油罐必须检出水尺。
3.3.3计划经营处、调度处工作人员根据检尺的数据计算出总尺、残油(液)尺、渣高,然后通过罐容表计(估)算废渣(液)量。
所有的数据及量都在《清罐信息单》中体现。
3.3.4轻质油罐以开人孔检尺的数据为准,特殊情况比如废液对人体伤害较大的以罐顶检尺数据为准。
3.3.5重质油罐的废液废渣总高高出人孔高度,则以罐顶检尺数据为准,如废液废渣总高低于人孔高度,则以开人孔检尺的数据为准。
特殊情况比如废液对人体伤害较大的以罐顶检尺数据为准。
3.3.6开人孔检尺时,先通过所开人孔观察罐内情况,若人孔处废液(渣)的高度明显高于或低于罐内其它地方的废液(渣)的高度,则由联合检尺的处室根据实际情况和人孔处检尺数据估算出整座油罐的废液(渣)高度。
3.4外委清罐要求
3.4.1清罐作业单位必须在安环处备案的合格清罐单位名册中挑选。
3.4.2外委清罐由调度处将《清罐信息单》下达到外委公司,外委公司安排清罐作业单位,清罐承包商须在本年度安环处备案的合格清罐单位范围内选择。
3.4.3清罐作业单位按公司《工业废渣(液)出厂处理管理程序》要求持《清罐信息单》到安全环保处进行资格审查,办理清罐作业许可证,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安全环保处在《清罐信息单》上签字确认。
3.4.4清罐作业单位携带相关证件到外委公司办理手续。
外委公司核实清罐作业单位的相关证件,对作业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廉正教育后方可办理作业手续,并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管。
3.4.5罐属单位对清罐作业单位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签订清罐作业安全环保协议,办理现场作业手续。
3.4.6罐属单位负责清罐作业现场的协调管理,保障不影响罐区正常生产、不发生违章作业行为,并对油罐清扫质量负责指导检查确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后报调度处验收。
3.4.7人工外委清罐和机械化清罐的罐底废渣由清罐作业单位处理。
外委公司负责与清罐作业单位的合同(协议)签订及业务结算等工作。
3.5轻质油罐自清要求
3.5.1罐属单位在自己清理轻质油罐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管理。
3.5.2当罐属单位不能自已清理时,向调度处报告,按外委清罐程序处理。
3.5.3罐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清扫油罐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清罐过程符合HSE管理体系要求。
3.6验收
3.6.1油罐清扫完成后,由罐属单位管理人员先进行检查,要求罐底无明水、无残油、无明显残渣,罐壁干净无明显油渍,油罐周边现场清理干净。
如果需要检修则向机动处申请安排检修,如果需要检定则向计量中心申请标定。
3.6.2清扫、检修及标定工作完成后,罐属单位向调度处申请验收,在清罐质量和铅封验收合格后,实施封罐作业,作好投用前的各项工作。
3.6.3油罐清洗完毕验收合格后,由罐属单位填写油罐清洗验收单,调度处签字确认。
4检查与考核
4.1调度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4.2有关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职责与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4.3违反本规定,按公司相关专业绩效考核规定考核,若造成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则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4.4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由调度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协商处理。
5记录
5.1 清罐信息单
5.2 清罐台账
5.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6附录
6.1 附录A轻质油自清油罐罐底废液控制指标
6.2 附录B重质油外委人工清罐罐底废渣控制指标
6.3 附录C油罐清洗周期
记录格式5.1
清罐信息单
年第号
罐,经调度处、计划经营处等共同确认,符合《清罐管理规定》,同意委托外委公司公司组织清罐作业,请按《油罐人工清扫委托协议》要求落实到位。
限定在月日之前完成。
油罐检尺情况如下:
品种
总尺
油尺
水尺
渣高
废液量(吨)
清罐原因:
特殊情况说明:
会签:
调度处:
计划经营处:
纪委监察部:
领票人:
批准人:
年月日
SHCL11JL113-2014
外委公司公司:
会签:
年月日
记录格式5.2 SHCL11JL22-2014
年度清罐台账
单位:
序号
罐号
所属 罐区
罐容
油罐结构
储存品种
投用时间
清洗周期
上次清罐时间
本次清罐 起止时间
检尺高
残液量
废渣量
清罐方式
清罐原因
备注
记录格式5.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编号
第一部分:
废物产生单位填写
产生单位
单位盖章
电 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运输单位
接受单位
废物名称
类别编号
数 量
废物特性:
形 态
包装方式
外运目的:
中转贮存
利 用
处 理
处置
主要危险成分
禁忌与应急措施
发运人
运达地
转移时间
第二部分:
废物运输单位填写
运输者须知:
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第一承运人
运输日期
车(船)型:
牌号
运输人签字
运输起点
经由地
终 点
第二承运人
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终点
第三部分:
废物接受单位填写
接受者须知:
经营许可证号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废物处置方式:
利用
贮 存
焚烧
安全填埋
其 它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 期
附录A:
轻质油自清油罐罐底废液控制指标
油罐容积(m3)
罐底废液(t)
10000
<5
5000
<3
3000
<2
2000
1000
<1
500以下
<0.5
注1:
发泡剂、液化气、丙烯、丁烷和丁烯-2等球罐不存罐底废液。
注2:
未列入的情况,可根据油品的性质、油罐的使用时间、油罐的结构,对罐底废液进行现场确认。
附录B:
重质油外委人工清罐罐底废渣控制指标
罐底废渣高度(mm)
>10000
≯200
≤10000
≯300
注:
对于油浆、重油、排水污油等油泥废渣较多的油罐,以及因故延期清洗等特殊情况的油罐,由相关处室现场审核确认。
附录C:
油罐清洗周期
1、航煤成品罐每二年清洗一次。
2、军柴成品罐每三年清洗一次。
3、苯类、溶剂油、汽油、柴油等轻质油罐每四年清洗一次。
4、原油、蜡油、重油、重污油、油浆等重质油罐每六年清洗一次。
5、轻质油中间原料罐一般每四年清洗一次。
6、液化气、丙烯等球罐的清洗周期,按压力容器检验周期确定。
7、用于贸易交接的油罐,按计量法规要求的容积检定周期清罐。
8、下列情况应临时安排清罐:
a)油罐改变储油品种,对油品质量有影响;
b)油罐内油品被污染或机杂不合格,严重影响油品质量;
c)油罐需要检修、改造或采用新技术措施;
d)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清洗。
9、对于状况良好、使用频率低的油罐,在保障安全与质量的情况下,经罐属单位申请、相关业务处室批准,可办理延期清罐手续,但清罐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年。
10、若总部另有相关明确规定,则按总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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