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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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详细版
XX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与报告
3.1监测预警
3.2信息报告
3.3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终止
4.5 信息发布
5应急保障
5.1 人员与技术保障
5.2 物资与经费保障
5.3 社会动员保障
5.4 宣教培训
5.5 应急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秩序
6.2 分析报告
7附则
7.1奖惩
7.2 预案管理
7.3 名词术语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XX省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XX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共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5.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从我市扩散至全省及周边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超出我市行政区域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但不超过9人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分管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1)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市场监管局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县(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负责提出启动和终止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食安委会报告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应急指挥部(省食安委办、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经费保障、检测分析、维护稳定、新闻宣传、专家、善后处置等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2)。
3监测与报告
3.1监测预警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市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负责制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2信息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病患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其他省区市通报我市的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必须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必须及时准确,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县(区)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在接到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分别报告。
市政府、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接到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分别向省政府、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及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病患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情况。
3.3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
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2响应程序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经省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批准启动。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报经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经过对事故的分析评估,核定为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别由省政府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及指挥处置,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处置,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处置。
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最先到达事故发生地的部门和单位要保护好现场。
(2)卫生健康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做好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援。
(3)食品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检测。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员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研判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判定事故级别、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食品与环境及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的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食品用工具。
查明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器具,消除污染。
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作无害化销毁处理。
(7)对阻挠、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可由执法部门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
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8)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预警做好应对准备。
4.4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响应启动机构可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专家时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进行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负责事故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应急保障
5.1人员与技术保障
市、县(区)食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加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2物资与经费保障
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金。
5.3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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