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科室建设指南人员配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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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肝病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肝病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第十七条 三级中医医院肝病科主任应由从事中医肝病科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八条 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肝病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肝病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肝病科专业临床工作10年以上。
学术带头人负责指导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组织研究确定本科室学术发展方向,指导重点项目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肝病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肝病科专业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三级中医医院肝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经典、老专家独特经验、中医肝病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肝病科护士长是肝病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1年以上肝病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三级中医医院肝病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2年以上肝病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脾胃病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脾胃病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五条中医医院脾胃病科主任应由从事中医脾胃病专业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并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者担任。
三级中医医院脾胃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脾胃病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脾胃病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
第十七条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脾胃病专业8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三级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儿科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儿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儿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现象。
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重点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儿科主任应具有从事儿科专业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
三级中医医院儿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收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或以上)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人数在8人以上的中医医院儿科,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儿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儿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儿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儿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肛肠科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肛肠科执业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它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肛肠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肛肠科主任应具有从事肛肠科专业8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
三级中医医院肛肠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培训2年以上的其它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肛肠科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肛肠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
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负责组织研究确定发展方向与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肛肠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肛肠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肛肠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肛肠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三级中医医院肛肠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2年以上肛肠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心血管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6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第十五条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主任应由从事中医心血管病专业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并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者担任。
三级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心血管病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心血管病专业工作20年以上
第十七条三级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心血管病专业学习和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内分泌科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内分泌病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内分泌病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第十五条中医医院内分泌病科主任应由从事中医内分泌专业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并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者担任。
二级中医医院内分泌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内分泌专业学习和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级中医医院内分泌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内分泌病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中医医院内分泌病科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内分泌病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内分泌病科,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内分泌病专业临床工作15年以上,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
第十七条中医医院内分泌病科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内分泌专业学习和工作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内分泌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内分泌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肾病科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肾病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及专业营养师。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肾病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第十五条中医医院肾病科主任应由从事中医肾病专业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并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者担任。
二级中医医院肾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肾病专业学习和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级中医医院肾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肾病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肾病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肾病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肾病专业工作20年以上,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
第十七条中医医院肾病科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肾病专业学习和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二级中医医院肾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肾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脑病科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脑病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康复师等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五条中医医院脑病科主任应由从事中医脑病专业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并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者担任。
二级中医医院脑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脑病专业学习和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级中医医院脑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脑病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脑病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脑病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脑病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并在相应级别的专业委员会任职,在脑病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
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特色诊疗技术及方法的传承和创新工作,负责组织研究确定本科室发展方向与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中医医院脑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从事中医脑病专业学习和工作10年以上,二级中医医院脑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脑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肺病科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肺病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6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肺病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第十五条中医医院肺病科主任应由从事中医肺病专业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并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者担任。
三级中医医院肺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肺病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肺病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肺病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肺病专业工作20年以上,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
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特色诊疗技术及诊疗方法的传承和创新工作,组织研究确定本科室学术发展方向,指导重点项目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七条中医医院肺病科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肺病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肺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肺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肿瘤科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
对于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医生应接受过规范化中医肿瘤专科训练,掌握中医肿瘤学和肿瘤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主任应由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并具有从事肿瘤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及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执业医师人数在12人以上的,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肿瘤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肿瘤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肿瘤科的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从事中医肿瘤科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肿瘤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肿瘤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妇科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妇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妇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
第十六条 妇科主任应具有从事中医妇科专业8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
二级中医医院妇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妇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妇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妇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妇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妇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妇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妇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妇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外科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外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外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
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第十五条中医医院外科科主任应由从事中医外科专业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者担任。
二级中医医院外科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外科专业学习和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级中医医院外科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外科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外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外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外科专业工作20年以上,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
学术带头人负责指导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组织研究并确定本科室学术发展方向,指导重点项目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七条中医医院外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外科专业学习和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二级中医医院外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外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急诊科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急诊科应根据每日就诊人次、病种和急诊科医疗和教学功能等配备足够数量的医护人员。
中医医院急诊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6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职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急诊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急诊科主任应有在中医医院急诊科3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
三级中医医院急诊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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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急诊科专业临床工作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急诊科的学术继承人,应从事中医急诊科工作6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针灸科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针灸科医师中中医针灸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9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针灸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针灸科主任应有从事相关针灸临床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
三级中医医院针灸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针灸科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针灸专业临床工作15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针灸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针灸科专业8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重症医学科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重症医学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应由从事中医重症医学科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并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者担任。
三级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应具备从事重症医学专业工作5年以上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重症医学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的学术继承人,应从事中医重症医学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高级进修班、学术会议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经典、老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中医外科疾病防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包括诊疗区域周边、家属休息区等区域。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重点宣传中医药防治危重病的理念,介绍中医药防治急危重症的方法及本科室专家特长,彰显本科室防治急危重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依据病种的变化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有关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中医外科历史人物和本科室名医塑像或照片、招贴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折页等宣传形式。
耳鼻喉科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现象。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主任应具有从事中医耳鼻咽喉科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
三级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执业医师人数在8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耳鼻咽喉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中医医院眼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皮肤科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
第十六条 皮肤科主任应有从事皮肤科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
三级中医医院皮肤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皮肤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
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为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提供决策,把握本科室发展方向。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皮肤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三级中医医院皮肤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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