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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收入、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避税(TaxAvoidance),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者其他不足之处钻空取巧,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精心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小的经济行为。
例如,我国的一些企业为了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从国外请客商,不要其投资,只借其名义,成立了所谓的合资企业。
这就违背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意图,不符合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
从法律的角度看,偷税同节税的区别是明显的:
偷税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而避税和节税则不能以是否合法或违法加以判断,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钻取税法的空子,通过其经济行为的巧妙安排,来谋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
节税则是依照税法和税收政策意图,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投资、经营、财务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前者尽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
后者从形式到内容完全合法,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意图,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看,纳税筹划虽然相对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合理的。
因为它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减少的这部分财政收入等于国家对纳税人的响应政策行为给予了一种财政补贴;
偷税和避税不但直接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违背了国家的政策导向,使国家不得不想办法防范这些行为,使国家花费更多的人、财、物力。
从国家的对待态度看,纳税筹划由于是纳税人对税法的承认和遵守,国家一般给予鼓励和认可;
对偷税,国家坚决给予严厉打击;
对避税,由于它暴露了国家税法的不足和漏洞,国家一般通过完善税收法规来反避税。
(二)、纳税筹划的经济效应
纳税筹划无论是对国家还是企业的发展都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纳税筹划会产生多重效应,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分析。
1、微观分析
(1)、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开始重视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
企业纳税意识强的主要表现在:
①财务会计账证依法设置;
②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营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
③及时、足额地申报缴纳各种税款;
④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
⑤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如上缴滞纳金及罚款等。
纳税筹划与纳税意识一致性关系体现在:
第一,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
只有税制改革与税收征管改革成效显著,税收的权威才能得以体现。
否则,如果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仅局限于补缴税款,没有严厉的惩处手段,无疑会助长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在那种情况下,企业纳税意识淡薄,不用进行纳税筹划就能取得较大税收利益。
第二,企业纳税意识强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具有共同的要求,即企业纳税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强的应有之意。
第三,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
会计账证健全、规范,其节税的弹性一般应该会更大,也为以后提高纳税筹划效果提供依据。
同时,依法建账也是企业依法纳税的基本要求。
(2)、有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
纳税筹划可以降低纳税人税收成本,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
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
税法漏洞的存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
而税法陷阱的存在,又让纳税人不得不小心,否则会落入税务当局设置的看似漏洞,实为陷阱的圈套(这也是政府反避税的措施之一)。
纳税人一旦落入税法陷阱,就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影响纳税人正常的收益。
纳税筹划可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纳的税款,有利于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
(3)、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
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
纳税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
企业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在会计处理方法选择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报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从而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的多重功能。
(4)、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
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金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2、宏观分析
(1)、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企业纳税筹划行为,从某一角度看,也是企业对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
如果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正确,纳税筹划行为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良性的、积极的正面作用。
可以说,正是由于税收对企业具有激励功能,才使得税收的杠杆作用得以发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是企业经营的根本准则。
企业通过精打细算,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降低自身的税收费用,从而增大自身的经营净收益和经济实力。
由于企业自身具有强烈的节税欲望,国家才可能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行为,从而实现税收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
(2)、促使国家税法不断改进和完善。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同时也是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
国家可以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改进有关税收政策和完善现行《税法》,从而促使国家税制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
(3)、从长远和整体看,纳税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
纳税筹划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实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稳步发展。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虽然降低了企业税负,但是随着产业布局的逐步合理,可以促进生产进一步发展。
企业规模上去了,收入和利润增加了,从整体和发展上看,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将同步增长。
(三)纳税筹划的条件
1、纳税主体的自身状况
一般来讲,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业务范围越广,缴纳的税种越多、纳税的金额越大,则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广阔,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也就越大。
比如,一家个体理发店,其税收只涉及一种简单的营业税,用不着耗费精力去搞纳税筹划。
而对于一家大型的跨国公司,情况则大不一样。
其子公司或母公司各自为独立纳税人,可能要涉及到增值税、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国的具体税制及国际间复杂的税收协定网络应贯穿于整个公司的投资、经营和财务决策的全过程,其纳税筹划的内容是丰富多彩的,节税的潜力是巨大的。
2、税收制度因素
(1)、税种的税负弹性。
所谓税负弹性,是指某一具体税种的税负伸缩性大小。
一般而言,某一税种税负弹性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税源的大小,即税源大的税种,其税负弹性也大。
另一方面还取决于该税种的要素构成。
这主要包括计税基数、扣除、税率。
即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
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则税负就越轻。
各税种内在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各该税种的税负弹性。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弹性较大,因为不论税基宽窄、税率高低和扣除项目多少,多少总有一定的弹性幅度。
(2)、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差别极大。
如果能说明不使自己成为该税的纳税人或成为该税的减免征税的对象,那么自然也就不必成为该税的纳税人或成为负担较轻的纳税人。
原因是现实生产的多样性及经济发展不平衡性是税法不能完全包容的。
(3)、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
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
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愈小,税额就愈轻。
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
二是适用税率。
不同的课税对象负担着不等的纳税义务。
对多数企业和个体纳税人而言,财产收益与经营利润是可能互相转换的,对个体纳税人来说更是如此。
因而纳税人就可以把全部所得进行最佳分割,使自身承担的法人税与个人税之和最小。
(4)、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
税收鼓励反映了政府行为,它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所以也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
税收优惠对节税潜力的影响表现为:
税收优惠的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式越多、内容越丰富,则纳税人税务筹划的活动空间越广阔,节税的潜力也就越多。
因此,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考虑:
①有没有地区性的税收优惠;
②是否有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
③减免税期如何规定;
④对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采取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给予抵扣等等。
二、纳税筹划的途径
纳税主体有进行纳税筹划的强烈欲望,并不意味着纳税筹划就一定能成功,纳税主体要想通过纳税筹划获得额外的税收利益,需要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财务、会计、投资等专业技能,笔者将从四个方面探讨纳税筹划的途径。
(一)尽可能用低的税率
单一税率在各税种中都是不常见的。
不论是定额税率,还是比例税率,都在同一税种中有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空间。
因纳税人身份、所处地域、所从事的行业,或因生产经营规模、盈利大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若用找到适用较低的税率,必能达到少缴或免缴税款的目的。
(二)努力缩小课税基数
课税基数,就是用以计税的依据。
各个税种都有不同的税目,税目不同计税依据也不相同。
比如,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所取得的各项流转额;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所取得的各项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
众所周知,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税率。
在税率不变的基础上,税基缩小,应纳税额也会随之减少。
税基缩小有两种情况:
一是绝对缩小,即课税基础的减少不会影响以后年度税基状况,比如增加免税数额或税收亏损抵补的充分运用就属该类;
二是相对缩小,指今日课税基数的减少会导致以后征税时课税基数的扩大。
如加速折旧法及存货计价方法的选用,就属于这种情况。
(三)直接减少应纳税额
将课税对象先按同一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减征一定比例或规定数量的税额形式,也可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比如:
纳税人因受自然灾害而使生产经营陷入困难的,即可得到这类税收照顾。
但这种方式运用并不普遍,主要侧重于特殊的、个别的纳税人。
(四)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可使纳税人获得无息运用资金的好处。
一是递延纳税人在滞延期内取得一笔同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有利于纳税人资金周转,节约了纳税人的利息支出;
二是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中,延期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减少了实际纳税支出。
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根据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企业可以实现税款的延期支付。
延期支付的时间越长,企业可能得到的税收利益就越大。
如股利的延期支付、加速折旧法的适当选用等。
三、投资决策中的纳税与思考
(一)投资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1、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目前,我国对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
公司企业的营业利润在分配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企业看待,营业利润不交公司所得税,只课征各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能够减少税收支出的企业组织形式。
例如:
纳税人甲经营一家商店,年盈利3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人课征个人所得税,依现行税制税后利润为20XX50元,300000-(300000×
35%-6750);
该商店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3%,税后利润20XX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甲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63600元(20XX00×
35%-6750),这样,其净得税后收益只有137400元。
与前者相比,多负担所得税64350元(20XX50-137400)。
面对公司企业税负重于合伙企业税负的情况,纳税人做出了不选择公司企业,而选择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立)的决策。
纳税人甲的这一做法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筹划,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当然,这种筹划只适用于投资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对需要资金量庞大的项目来说是不适用的。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
现代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通常是一个母公司下有众多子公司或分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待遇是有区别的,企业利用对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选择也可进行纳税筹划。
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是一个非独立的法人,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存在。
根据我国法律,母公司与子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子公司的亏损不能计入母公司的账上,而分公司与母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可以计入母公司的账上。
根据初始投资选择的一般特点,由于公司在初创时期,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生产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比较大。
当生产经营和贸易活动转入正轨,产品销路打开了,这样就可以盈利赚钱。
这样,企业往往一开始处于起步阶段,往往选择设立分公司,发生亏损可以与母公司的利润互抵,从而减少纳税义务;
如果生产有了一定的起色,外在的投资环境、经营状况比较熟悉和拓宽之后成立子公司,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很多税收优惠。
也就是说,如果组建的新企业一开始就盈利,那么组建子公司较为有利;
如果组建的新企业一开始会亏损,那么选择分公司的形式较为有利。
(二)投资方向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税制对投资方向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要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选择有利于纳税筹划的投资方向。
税收优惠,又称为税收补贴或税收诱因,它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把一部分应收的税款事先通过法律规定无偿地让给纳税人,使其实际交纳的税款低于正常税收政策规定应纳税款的措施。
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条款,是纳税筹划中运用最多,也最安全的一种方法,企业根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条款,创造条件对号入座,事先安排投资活动,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由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以及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纳税筹划的机会。
1、投资地点的选择
企业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对投资地点税收待遇也要充分考虑。
我国的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许多区域性优惠政策。
这种区域税收的差异,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从我国来看,目前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所得税的优惠,所得税可减至24%,15%,最低可减按10%征收。
筹划得当,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将大大减少。
比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是为了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以经济开放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有一家香港投资机构欲往内地投资,考虑到我国上述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和深圳毗邻的香港的地理位置,经过全面权衡决定在深圳投资设厂,其好处之一是可以享受我国的税收优惠待遇。
2、投资行业的选择
为优化产业结构,各种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运而生。
企业利用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也可以达到国家和企业双赢的目的。
在我国现行税制下,不同行业所得税负担的差别较大。
税负最轻的如对港口码头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税,5年减半征收。
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3年。
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期限。
(三)会计核算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收入的确认,资产的计价等规定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的成本费用、收入都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这种选择大部分在税法上都予以认可,这就为投资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1、《企业财务通则》规定,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
长期投资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大小,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实际控制权的大小。
从理论上讲,投资比重低于25%时,采用成本法;
高于25%而低于50%,但能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虽然低于25%,但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及超过50%时,可采用权益法。
从纳税筹划角度③,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先亏损后盈利,则选用权益法。
这是因为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发生了亏损,对投资企业来说,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则无法冲减企业利润;
而采用权益法核算,会因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而减少本企业利润,从而递延了所得税。
尽管两种方法纳税数额相同,但纳税时间的不同可以为企业获得货币时间价值。
2、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企业在计提折旧时,一定会涉及到折旧方法选择的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分为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
虽然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两种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总额是相等的,但在使用期内各年的折旧额是不一样的。
这就会影响企业年度净利润的计算,从而对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出于获得财务利益的考虑,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加以筹划。
例如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为优。
这是因为这种方法使企业前期的成本费用加大,从而把前期利润推至后期,无疑延缓了纳税时间。
同样在比例税率下,若各年的税率呈上升趋势时,以直线法为优。
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法延缓了纳税的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在未来所得税率越来越高时,以后纳税年度的税负增加往往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使得直线折旧法比加速折旧法更为有利。
3、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期末存货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大。
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成本,出现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
所以在现实会计核算工作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也是纳税人调整应纳税额的有效工具。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毛利率法。
一般来说,当物价水平持续上涨时,发出的存货宜采用后进先出法,该种方法符合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因为它可以多计本期发出的存货成本,相应地少计期末库存存货的成本,这样就会产生较低的期末存货、较少的税前利益,从而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
若物价持续走低时,则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在当前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情况下,纳税期的递延还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使企业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还可以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
当然,企业在一个纳税期内要变更计价方法时,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变更的相关内容,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实现合法的纳税筹划。
(四)投资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从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实际参与控制和管理不同,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一般指对经营资产的投资,即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
间接投资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
1、直接投资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
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涉及到公司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
法人投资者在进行直接投资时,还面临着并购现有亏损企业或兴建新企业的选择,实际上也存在一个纳税筹划的问题。
“购并④”,即收购与兼并,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目标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以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实现自身经济目标的一种经济行为。
购并的结果,可以是一个公司吞并了另一个公司,两公司合并;
也可以是一个公司取得另一个公司的控制权,另一个公司仍然存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之间的收购与兼并行为越来越频繁。
在公司购并过程中,税收问题虽然不是最终决定因素,但是,它贯穿购并活动的始终,并且影响到购并的成败。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以及吸收合并,被吸收或被兼并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剩余期间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弥补。
盈利企业(并购企业)可以根据上述税法规定,选择有累计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公司,以亏损企业的账面亏损,冲抵盈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设m企业1996年初兼并n企业,兼并后企业名称为m。
n企业当时有250万元的亏损需递延至以后年度。
m企业兼并前后的损益见表:
m企业兼并前损益表单位:
元
1996年1997年1998年合计
利润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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