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阳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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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村级发包行为必须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收入按上年基数拟定明细计划,报管理中心存查。
6、各项支出实行定项限额,控制开支项目和标准,要把化解村级债务纳入预算,予以安排。
村级支出必须统一使用《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
7、村级财务预算方案在经民主程序审定后,及时张榜公布。
并报管理中心备案。
报账时,管理中心按照各村财务预算方案实施监督管理。
并实行网上公布。
年终管理中心指导各村根据收支实际情况搞好收益分配,编制村级年度财务决算,并将各村是否按预算执行和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予以公布。
三、收支管理制度
8、加强村级现金收入管理。
村级收取的各项收入(包括往来),必须自开票之日起三日内将实收资金缴存管理中心在银行统一开设的监管账户上,并由村级报账会计与管理中心总会计、代理会计办理结算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抵扣、挪用。
对坐收坐支、先支后拨的村,各级农经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晋中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审批签字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扶贫、新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等专项款,由管理中心直接分拨到村级监管账户管理。
严禁乡镇政府、城区管委会、管理中心暂留、暂扣、平调、挪用、支转村级资金。
(2)村级“一事一议”筹资和财政奖补资金要专账专户管理,筹资必须使用《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据》,并以县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批复的方案为依据,按实现收入及时缴存专户。
(3)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拍卖、承包及有偿使用,其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实现后及时缴存专户。
(4)村级收入依据市农经办【2004】8号文件要求,必须使用晋中市财政局和农经办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杜绝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和漏收的情况发生。
乡镇、城区管委会农经站必须以村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收款收据必须加盖所属村财务专用章。
(5)村级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票据,并由经办人签字,不得无据支出,除向农户购买小额农副产品外,严禁使用自制凭证(白条)入账。
9、坚决取缔账外账和小金库。
村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三资”账内管理,严禁村级另设账簿单独核算。
报账员的所有条据必须及时报账,严禁跨年度报账和白条抵库。
对跨年度的支出一律不予报账,由经办人自负。
对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资金按违纪违规资金处理,并依法追究村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0、村级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
其备用金按村规模大小和专户存款余额核定,一般在2000元以内,农经站将各村备用金核定存档备案,严格执行。
并报县农经中心。
11、管理中心必须以村(组)设置存款明细账,总会计负责按银行存款进账单分别开据内部存款进账单,分解到村(组),要与代理会计、报账员办理存款收支业务手续,登记银行存款总账及明细账,并定期与信用社对账单进行核对,与代理会计、村报账员定期核对存款余额。
除向村民直接发放征地补偿、福利补助、用工补助、收益分配款,要在3-5日内以现金结清并报账外,全部以实现报账制和预支款作账务处理,管理中心不得存现金,村级除报账员限定备用金外,不留存现金,严格资金管理。
(1)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不含村干部工资),按经济业务量,实行总额控制。
杜绝村集体无依据发放各种补助、奖金。
农村兴办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的招待费、村干部村务活动通讯费补贴、村级交通工具燃油费等必要开支,可由乡镇、城区管委会统一制定分类执行标准,事先经村级民主议事程序审批后,报乡镇、城区管委会农经站备案。
开支严格按备案标准执行。
(2)生产性支出实行预算报批制。
对村级10000元以上的修缮、建设项目及投资,由村委拟定支出项目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城区管委会主管部门或主要领导审核,管理中心监督实施,做到事前有预算、有申报、有审批,事后有决算。
(3)公益事业性支出,坚持“专款专用,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办理。
12、村级财务收支实行“五签一审”制度。
即每张开支单据报账员做好审核单后,先由经办人签字“说明事由”,交报账员做表签字,经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签章,村委负责人签字“准支”,村支部负责人签“同意列支”,报乡镇、城区管委会管理中心主任审核签章入账。
对大额开支,一般在2000元以上,乡镇、城区管委会可以制定相应的乡镇、城区管委会领导问审制度,填制重大开支事项审核单,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3、村集体资产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农业机械、电力设施、机械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等。
无形资产包括集体的经营权、管理权、技术专利权和品牌商标等。
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土地(耕地、非耕地、企业用地、建设用地、集体倒闭企业闲置地等)、林地、果园、养殖水面、四荒等自然资源及商业用房、具有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和收益性矿产资源-煤矿、铁矿、硫铁矿、石膏矿、耐火粘土、铝矾土、石厂、砖厂和沙场(河道内、河道外)等资源。
1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固定资产、各类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应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并签订合同。
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时,应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公布。
15、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加强收缴,确保合同完整兑现。
对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源权属,建立健全资产、资源台账。
16、村级要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簿。
资产登记簿的内容主要包括:
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和形成时间、经营形式,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
资源的名称、类别、四至、面积、价值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和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四界和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17、村级在每年年终财务决算时要进行资产和资源全面清查,防止资产流失,保证账实相符。
对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毁坏或其它各种损失,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明确经济责任,由两委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报乡镇、城区管委会农经站审核,进行账务处理。
资产清查时要有清查记录,清查结束后要有清查报告,清查资产要明细,报告内容要详实。
五、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制度
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集体资产和资源的经营方式。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和资源,可以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租赁和拍卖等形式开发利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提出经营目标,按照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规定,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集体资产和资源经营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
在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优先承包权。
合同期满后,原承包人对原承包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四荒”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
规范集体矿山企业的承包经营,对经批准保留的集体性质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发包、租赁,要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
六、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评估制度
19、集体资产、资源通过拍卖、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和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
(1)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一般性集体资产由村民代表、理财小组和纪检小组等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两委会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核认定。
大额资产(标准由乡镇、城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或管理中心、上级农经部门评估。
(2)评估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张榜公布。
集体资产评估应当遵守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后必须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1年。
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管理制度
20、集体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须按照“依法、规范、公正”的原则,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
交易前村集体应成立工作小组,制定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工作方案,并报乡镇、城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审批,交管理中心备案。
方案应由两委提出意见,交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1、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实行合同管理,使用统一文本、统一编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村民主理财小组和纪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的履行。
履行中确需变更合同的,仍按原“签订合同”程序办理。
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由管理中心统一归档,复印件交村登记保存。
八、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22、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竞标结果要及时公开。
23、招投标范围:
各村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银行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国家、集体融资、群众集资的投资建设项目;
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商业用房、林果业、滩涂、水面、经批准保留的集体性质的非煤矿山企业等资产资源的经营性承包、租赁以及集体固定资产的处置;
农村集体的建筑物、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给水、电力、电讯工程、绿化工程、装饰装修、设备采购及安装、材料采购、防水防腐等专业工程的施工、采购、修缮、安装项目。
24、招投标方式:
招投标由乡镇、城区管委会纪委、农经站、管理中心、民主理财小组和纪检监督小组共同监督实施。
项目估算在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的,报乡镇政府、城区管委会批准后,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项目估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的,由村委会委托乡镇政府、城区管委会在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属于上级专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城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县(区、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县纪委和农经部门应参与监督。
25、招投标程序:
(1)民主决策。
由村两委共同提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项目是否实施。
(2)发布公告。
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
(3)公开竞标。
严格按照报名、交纳保证金、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等程序进行。
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签订合同。
合同由村委会起草,经村“两委会”、村民理财小组共同讨论通过后,由乡镇、城区管委会管理中心组织村集体和中标者签订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5)收入缴存。
村报账员将资产处置收入和资源使用所得缴存村级监管账户。
26、招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罚。
乡镇、城区管委会“三资”管理领导组和农经站对参与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即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对村集体招投标事项进行审核,并报乡镇政府、城区管委会审批。
凡集体资产、资源出售、租赁、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不按本制度进行招投标,或在招投标工作中营私舞弊的,该项目招投标结果作废。
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制度
27、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以及股权以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标转让,控股等方式交易,应当委托乡镇、城区管委会“三资”管理中心交易和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大型产权交易要进入政府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交易前,由村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交易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受让方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受让方的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等材料。
管理中心对申请交易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作出准予交易或不予交易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村集体和受让方。
管理中心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通过有关形式发布产权交易信息。
有意向成交的交易行为人,按要求交纳押金并备案。
村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
出让价格低于底价80%的,应经乡镇政府、城区管委会批准。
产权交易达成协议后,由乡镇、城区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并审核鉴证。
交易标的物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内交割。
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28、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经营承包期内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1)乡镇、城区管委会农经站建立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村级进行土地流转指导和服务,开展对外流转土地服务及审批事项。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村民之间的流转必须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流转手续,报村集体备案。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的,需报村委会备案。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须经村委会同意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向村外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流转的,应提出申请,经两委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通过乡镇、城区管委会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流转。
十一、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
29、建立民主管理制度。
在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结束的同时,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推选产生后,不得随意更换,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小组成员要及时提请村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按照选举程序补选。
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履行的职责:
①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②对已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进行审查认定,否决不合理开支;
③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变卖、出租、出让等进行监督;
④讨论、审查集体土地、农民承包土地的依法流转;
⑤对本村财务管理、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向村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难以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乡镇、城区管委会管理中心反映;
⑥接受乡镇、城区管委会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民主理财小组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好参与理财的职责。
30、村级党组织都要设立纪检委员,各村都要建立村级纪检监督小组。
纪检监督小组的产生,要经乡镇、城区党委审批,报县纪委备案。
村级纪检小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对村“两委”班子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
(2)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
(3)加强党务、村务公开监督;
(4)加强重要事项监督;
(5)加强干部作风监督;
(6)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31、建立村级“三资”等村务公开制度。
(1)公开内容。
村级财务收支预算、每季度总账科目余额表和财务收支明细表、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村组生产性支出情况、村级资产资源租赁、发包、变卖及项目工程建设等重大村务管理事项。
(2)公开形式。
各村要在人群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永久、规范的公开栏,定期公布本村财务状况。
应充分利用“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及时公开、重大事项应专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公开程序。
村报账员必须按公开的要求整理出公布方案,送两委和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确认合规、合理、准确无误后,选择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向全村群众公开。
32、强化审计监督,完善农村财务审计制度,一是对村级财务收支经乡镇、城区管委会管理中心审核会计审核盖章后,方可由记账会计入账,二是由县级农经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三是由市级农经部门组织开展重点审计和专项审计。
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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