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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长请假三天以内由主管副矿长签字批准,四天以上由矿长签字批准。
4、正副队长请假三天以内由主管副矿长签字批准,四天以上由矿长签字批准,请假条交回生产副矿长统一保管。
5、井下、地面工人请假,三天以内由队长签字批准,四天以上由主管副矿长签字批准后交回考勤室。
6、对未批准,擅自离岗者或不按请假天数及时返矿者,一律按旷工对待,并每天罚款50元,五天连续不到者,视为自行离岗,来矿后不安排任何岗位,煤矿将安排其它人员上岗。
7、若请假未到期,提前上班者,必须由主管副矿长和矿长给予销假后,方准上班。
8、科员请假一天以内由科长签字批准,两天以上由主管副矿长签字批准。
9、所有请假条经批准后(科室人员、班队长一律交到生产矿长办公室,工人请假条一律返还到考勤室,并登记
造册)。
10、所有人员请假在一个月内不得超过5天(除家庭特殊事情外)。
科室考勤制度
为加强本矿规范化管理,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劳动纪律及煤矿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本矿各室实际情况,特制定考勤制度。
1、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以及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科室所有人员。
2、考勤时间地点规定:
每天早上八点钟在办公室签考勤,下午六点钟签退。
3、上班时间规定:
(下井跟班人员除外)
上午8:
00—12:
00
下午14:
00—18:
4、上班时不准迟到、早退,连续迟到或早退达三次者扣出勤一天。
5、上班期间不准串岗、睡觉、喝酒、洗衣服、吵闹、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扣十元。
三违人员处罚办法
为了进一步搞好本矿201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能使本项规章制度有效的贯彻落实,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处罚规定:
1、井下不戴安全帽的,罚当事人50元,罚当班管理人员20元。
2、下井携带烟火的,罚班队管理人员100元、罚当事人300元并给予停止上班,同时对当班检身员罚款200元。
3、下井不携带矿灯、自救器的,罚当事人100元,班队管理人员30元,扣除检身员当班工资,并在三班班前会作检查。
4、酒后下井的,罚班队管理人员50元,当事人100元并停止上班,罚检身员50元。
5、井下发生吵架、斗殴等恶性事件的,罚当班管理人员50元,当事人200元并停止上班。
6、考勤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按上下班时间考勤、发卡,特殊情况要有签字手续,否则罚考勤员50元。
7、检身员不认真检身,下井人员不配合检身的,罚当事人50元。
8、井下睡觉的罚班队管理人员20元,当事人50元,
并在三班班前会做检查,情节严重者停止上班。
9、不参加煤矿班前会私自下井的,扣除当班工资。
10、经矿任命的班队长,无故不参加煤矿生产会议的,
一次罚款50元。
11、不认真填写煤矿指定的牌版、记录的,罚当事人30元。
12、全矿所有人员未执行请销假制度的,每次罚款50元。
13、井下坐运料车、坐皮带、踩煤溜的,经发现后停止上班,并罚班队管理人员100元,当事人300元。
14、井下未按规定执行信号灯、电铃指示装置、“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或放料有跑车现象的,罚管理人员2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15、放料队给各用料处供料不足影响生产的,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1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16、机电设备失爆、不完好的,罚队长、当事人各300元,并根据其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17、皮带托辊,运转率低于97%的,罚班队管理人、修理工各50元。
18、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不及时撤出人员的,罚班队管理人员300元。
19、对违章指挥、胡干、蛮干的,罚班队管理人、当
事人各100元。
20、井下所有人员不坚守工作岗位、无事串岗的,罚当事人50元。
21、瓦斯员不认真填写瓦斯报表、牌板及原始记录手册,做不到“一炮三检”、“三对口”弄虚作假的,每项罚100元。
22、瓦斯员、班队长提前填写瓦斯报表、牌板的罚瓦斯员、班队长各100元。
23、井下所有员工经过风门时,不随手关风门的,罚当事人100元,相关负责人30元。
24、未经矿主管领导同意,未制定安全措施,擅自打开密闭的,罚款100元。
25、风筒管理不到位,风机时开时停的,罚管理人、当事人各50元。
26、采掘工作面班队长,不掌握当班工作面瓦斯浓度组织生产的,罚款50元。
27、装炮不使用炮泥、炮线不扭结、雷管、炸药不分箱加锁存放,不按规定使用发爆器的,每项罚班队管理人100元,当事人2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28、设备不上台或上台不合格,硐室内及设备卫生差,零配件不按规定存放的,每项罚班队管理人30元,当事人50元。
29、由于操作不当或检修不到位造成机械故障,影响生产的,根据情节轻重及相关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30、井下大型设备,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设备出现故障影响生产,造成损失的,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200元,并停止上班。
31、通风队对分管区域内的支架、密闭、风门整修时,必须按规程操作,并将分管区域内的文明卫生清理到位,否则一项不合格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30元。
32、井下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探头迁移不及时,探头悬挂不合理的,每一项罚当事人100元。
33、采掘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无压柱的,罚班队管理人100元。
34、回采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50元。
35、探头管理不到位,放炮打坏探头,移架损坏探头的,罚班队管理人50元,当事人100元。
36、铁丝网搭接不符合要求(搭接长度不到15cm),一处不合格的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20元。
37、回采工作面浮煤未清理干净的,罚班队管理人30元,当事人50元。
38、放炮不设警戒线,不挂警戒牌的,罚班队管理人50元,当事人100元。
39、瞎炮未按规定处理,或没有及时处理的瞎炮未悬挂标志牌的,每项罚班队管理人50元,当事人100元。
40、各班队分管区域内坏梁、坏柱、片帮严重,未及时处理的,一项罚管理人50元。
41、当班工作面出现顶板压力大、片帮严重或其它特殊情况未采取防护措施的,罚班队管理人员50元。
42、工作面出现掉头刮板、坏刮板,未及时更换的,一处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50元。
43、工作面出现坏溜皮未及时更换的,罚班队管理人50元。
44、工作面出现液压管漏液,管路未悬挂的,一项不合格,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50元。
45、工作面两顺槽工字钢不按煤矿要求回收的,每次罚当事人100元,班队管理人50元。
46、主扇停风、停电必须及时上报,如有超过10分钟未上报的,按事故追究责任,并停止上班。
4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超限,未及处理的,罚班队管理人100元。
48、未按《规程》要求制定探放水管理办法,未严格执行探放水管理办法的,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200元。
49、各分管区域内工业卫生差的,罚当事人50元。
50、运料过程中碰坏风门、牌板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一次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100元。
51、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罚队长50元、副队长100元,当事人2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52、不停机、停电处理电器设备故障的,罚队长50元,副队长100元,当事人200元。
53、在停止运转的皮带或煤溜上行走或休息的,罚当事人50元。
54、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时,不使用绝缘用具的,罚班队管理人50元,当事人100元。
55、检修供电系统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罚队长50元,副队长100元。
56、整修风门时,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通风系统短路的,罚当事人100元,班队管理人5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57、井下漏风地点未及时处理的,罚负责人100元。
58、井下各地点牌板未及时悬挂或内容不清晰、填写
不全面的,罚负责人100元。
59、井下各分管巷道,有断梁坏柱,未及时整改的,罚班队管理人50元。
60、超前支护范围内支护失效未及时更换的,罚班队管理人员50元,当事人100元。
61、支柱出现漏液卸载,未及时处理的,罚管班队理人、修理工各30元/根。
62、巷道电缆吊挂不整齐,电缆淹在水里、拖在地下或埋在煤里的,每次罚当事人50元,负责人30元。
61、顶板出现台阶下沉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罚班队管理人50元,相关当事人100元。
62、行人通过运输设备时未走过桥的,罚当事人50元。
63、在上班期间休息时,坐电器设备、运输设备的,罚当事人30元。
64、采煤工作面平行作业,各工序间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班队管理人员30元,当事人50元。
65、采煤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罚当班负责人、当事人各50元。
66、送饭工未将班中餐送到按指定地点或短缺的,每次罚20元。
67、未执行现场交接班,提前下班的,罚班队管理人员30元,当事人50元。
69、以上未涉及到的“三违”行为,依据情节严重进行处理。
本条例从2011年7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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