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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企业的生产方式
企业的加工费用包括了折旧、人工、辅助生产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没有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
但如果企业将部分产品发外加工,对方开具专用发票,这些加工费就产生了进项,企业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交纳的增值税减少,税负下降。
企业高速成长过程中,选择发外加工模式的情况很普遍,所以分析税负率时,要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发外加工的情况。
案例分析——某公司年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加工费用占30%。
全部自己生产的税负为5%。
现在一半产品发外加工,新增进项1000×
30%×
50%×
17%=25.5万元,应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
5%-25.5=24.5万元,计算出的税负为24.5/1000=2.45%.税负下降的原因在于接受委托加工一方承担了增值税。
分析企业的运输方式
现在企业销售产品往往是送货到对方的仓库,运输成本比较高。
运输费用的处理有不同的方式,我们比较两种常见方式的税负差异:
一是买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买方;
一是卖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卖方。
案例分析——假设第一种方式产品售价1000元,第二种方式的售价就会加上运费,假设运费为100元。
如果第一种情况交纳增值税5%,即50元;
第二种情况需要多缴(100×
17%-100×
7%),即10元,第二种情况的税负是(50+10)/(1000+100)=5.5%.可以看出,对运输费用的处理方式不同,企业税负也就会不一样。
分析企业产品的市场定位
现在分析税负时比较强调同行业比较。
其实,同一行业的企业在市场中的定位往往不同。
有些企业树立品牌形象,走高端路线,产品品质好,销售价格贵。
有些产品重视低成本运作,重视大众市场,市场容量大,赢在薄利多销。
由于市场地位不同,产品的毛利不一样,利润是增值额的一部分,利润越高,税负越高。
因此同一行业中,做高端产品的企业税负比较高,做低端产品的企业税负比较低。
分析企业的销售策略
影响增值税税负的因素还包括企业的销售策略。
基本的营销策略有两种:
一种是推动式——让利促销效应。
方式的特点是给予经销商大的折扣、优惠、返点、奖励,靠经销商来推动市场。
另一种是拉动式——广告促销效应。
方式特点是通过品牌运作、广告投入、营销活动使最终消费者对产品认同、产生好感,拉动市场,对经销商没有特别的奖励和优惠。
案例分析——假设一家企业生产某种产品,市场零售价是1000元,可以抵扣进项的原材料和其他成本是500元。
我们可以比较不同销售模式的税负:
第一种推动式:
产品按市场价的7.5折批发给经销商。
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
75%-500)×
17%=42.5元,对应的税负为42.5/750=5.67%;
第二种拉动式:
产品按市场价的8.5折批发给经销商,另行投入100元的广告宣传费。
85%-500)×
17%=59.5元,对应的税负为59.5/850=7%.分析企业产品的生命周期;
企业与产品都有生命周期,一个理想、完整的生命周期包括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
根据成本的经验曲线,产品刚开始生产的时候,产品的成本比较高,随着生产管理、设备运行、员工操作的熟练,产品的成本开始下降。
因此,新产品投入市场时增值额比较低,增值税税负比较低,产品生产成熟以后,增值额上升,税负也会上升。
所以,判断税负的合理性要考虑企业目前生产的产品属于哪一阶段。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
企业增值税税负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征密切相关,分析企业税负,除了参考行业统计的结果,还必须了解、分析企业的经营特征,抛开企业的经营特征分析,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纳税评估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国税局如何对增值税查账进行审计
深圳160工商咨询2009年8月7日信息来源:
[深圳财会网]
一、通过分析筛选,从总体上判断是否存在逃避税的可能
对一个企业增值税交纳情况的审计,首先要从总体上判断其是否存在偷漏税的可能。
㈠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分析法。
计算公式如下:
1.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
100%
2.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
通过计算比较,如发现销售额增加而纳税额反而减少,或者是税负率同上年同期相比大幅下降的,极有可能存在偷漏税行为。
㈡毛利率分析法。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
若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包括应税劳务)入账,销售货物结转销售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的问题。
㈢销售额对比法。
成本毛利率=本年累计毛利额/本年累计销售成本×
将损益表中的当期销售成本加上按成本毛利率计算出的毛利额后,与损益表、增值税报表中的本期销售额进行对比,若表中数额小,且差距较大,则可能存在销售额不入账、挂账或瞒报等问题。
二、选准增值税审计重点,从销项税入手
随着国家“金税”系统的建立,防伪税控系统的日趋完善,企业通过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面越来越大,而且每月至少一次将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报到税务机关稽核,企业要抵扣的进项税额每笔须经税务机关认定,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企业想多抵扣税额的可能性不大。
面对这种现状,审计人员就要适时调整审计方向,从过去那种既注重企业进项税额的审计,又注重销项税额的审计,转变到侧重对销项税额的审计中来。
或许有人会问,如上所述,不是全国绝大多数企业实行计算机开票吗?
甚至好多企业已拒绝接受手工版增值税发票,还有偷漏税发生的可能吗?
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在实际税收审计工作中,时常发现有的企业利用这种现代化手段来掩盖其偷漏税的行为,蒙蔽审计人员,致使大量国家税款流失。
三、运用科学方法,多渠道对瞒报计税额的审计
瞒报计税销售额以期达到少交增值税的目的,这似乎成为任何一个偷漏增值税企业常用的手段,而且技法越来越隐蔽。
但不管其手法如何高明,无外乎以下几种方法:
㈠用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这种现象常发生在向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或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行为。
针对这种现象,要着重审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记录与企业开具的各种售货发票金额是否一致,检查有无开具非税务发票的现象;
检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上相关收入数是否大于或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否则则要逐笔逐项核对,直至找出原因。
知名、最火爆的会计㈡将计税销售额记入往来账户问题。
企业销售商品时,应将销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贷方,但为了达到偷漏税的目的,而将其记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贷方,虚增债务;
或记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的贷方,虚减债权。
如某企业销售商品8万元,货款收讫,作会计处理如下:
方法一:
虚增债务
借:
银行存款
80000元
贷:
应付账款——假客户
方法二:
虚减债权
应收账款──虚假客户
这种情况往往伴随着开具普通发票或用“出库单”代替发票,有的干脆不开发票,比较隐蔽。
审计时要重点检查核对往来账户各明细客户的真实性,通过核对出库单,检查对应科目,以便发现线索。
㈢以物易物时不反映销售而只办理存货之间转账的问题。
这种现象常发生在一家企业的产品为另一家企业的原材料的两家企业之间。
如,甲企业用其生产的市值7万元的散热器(成本为6.5万元)供应给乙企业生产空调器用,乙企业购买甲企业的散热器货款用其生产出的空调器结算,甲乙两企业之间一来一往并不反映销售,只在存货中一增一减了事。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库存商品——空调器
70000元
库存商品──散热器
65000元
本年利润
5000元
这种情况,审计时不仅要核对存货出入库手续,还要核对每月生产车间生产产量记录,工人工资数额,通过核对不难发现蛛丝蚂迹。
㈣销售不反映销售额,而是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存货账户以及资金账户或往来账户对转的问题。
如,甲企业销售一批10万元的棉纱给乙企业,这批棉纱实际成本为9万元。
甲企业作会计处理如下:
应收账款─乙企业
100000元
生产成本
90000元
10000元
.
或作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乙企业
库存商品──棉纱
这种情况,审计时要核对存货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并检查其对方科目,顺藤摸瓜。
㈤将计税销售额或差价记入“应付福利费”、“投资收益”、“资本公积”、“本年利润”等账户,逃避纳税的问题。
如,甲企业销售20万元的水泥给乙企业用于建造办公楼,这批水泥实际成本为18万元。
甲企业作会计处理:
200000元
库存商品──水泥
180000元
盈余公积
20000元
或者作会计处理:
应付福利费
针对这种情况,审计时要检查“应付福利费”、“投资损益”、“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帐户的贷方发生额,再检查其对应科目,环环相扣。
㈥债务重组时,以物抵债不反映计税销售额问题。
如甲企业欠乙企业30万元货款多年未还,甲企业现在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乙企业眼看讨债无望,为加速货币回笼,同甲企业协商同意,将甲企业生产的市价30万元的轴承用于抵债,这批轴承实际成本29万元。
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应付账款──乙企业
300000元
库存商品──轴承
290000元
投资收益
10000元
针对这种情况,审计时要检查“应付账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再检查其对应账户的来龙去脉。
㈦视同销售业务不申报纳税问题。
审计时要检查“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账户的借方记录,核对会计凭证,查明视同销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计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如某企业用自产的成本价为40万的水泥用于本企业建设职工宿舍,作会计处理:
在建工程
400000元
库存商品
㈧账经营不计入销售总额问题。
这种现象常发生在附营业务多,附属产品多,废旧物品等下脚料多的企业。
对这类企业审计时,涉嫌有账经营的,可采用突击检查方式,运用盘存法对存货和库存现金进行账核对,凡相差悬殊的,要进一步查证有无未入账进项凭证(包括代销、寄存等其他有效凭证)和现金收入凭证,如有未入账证,将其所载金额从实存数中扣除后,其结果仍大于账的,即存在账经营。
或者通过职工座谈、走访等活动,从企业内部找出证据证明其存在账
实。
甚至选派卧底或线人,装妆成顾客直接购买其附属产品、劳务等,并索取其销售凭证,据此按图索骥,证明其帐外经营确实存在。
增值税合理避税要点
一、增值税合理避税要点与方法
通过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已经成为国税的第一大税,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根据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和法律条文,增值税的避税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基本税率和低税率的差别,利用基本税率的项目与低税率项目混合,以低税率来避税
增值税条例规定仅有5类货物可以享受低档税率,而避税者则是千方百计地将其他货物混入这5类之内。
其所应用的手段一方面在于根据税收法规对这5类货物的界定上的缺陷或疏忽,例如这5类货物中有农机和农用物品这一类,规定适用13%税率的农机是指农机整机,而农机零部件则不属于“农机”的征收范围,而一些生产农机的企业也许既生产农机整机也销售农机零部件,而且可以把一些小农机装配成功能效用更大的农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很难区分哪些是销售整机的收入,哪些是销售部件的收入,而且是否因为一些小农机可以装配成更大的农机而认为这些小农机是属于17%税率的“零部件”,恐怕这都很难界定。
所以企业就往往利用这些法规规定上的模糊概念来逃避较高的税收。
这就要求税务主管部门在法规的界定上应该准确严密,从而防止避税。
另一方面,企业利用税率差异避税的手段还在于人为地混合高、低税商品,与前一种手段相比,这种手段就显得更加赤裸和恶劣。
例如,法规明文规定农用汽车、机动渔船不属于“农机”的范畴,但一些企业就偏偏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将它们混入“农机”,按13%税率纳税。
对于这类避税的反避税,税务机关就应该着重在查证上下功夫了。
2.通过挂靠几种免征增值税项目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新增值税条例规定了几类免征增值税项目,于是一些企业就以各种方式挂靠在这几个项目名下,利用免税项目,进行有效的避税活动。
3.利用采购农产品享有10%的扣除条款来避税
这方面,往往避税额比较大,特别是直接从农民手里收购的农产品,因为这部分商品与农民有关。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商品经济不发达,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导致农产品买卖的结算制度、付款制度以及票证管理极不健全,这给企业避税带来很多机会。
如企业可扩大购人农产品的收购额,从而扩大了扣除税额,甚至虚减利润,影响所得税的征收。
4.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来避税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计算是不同的,而且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也许一种对纳税人来说特别有利,于是就有可能将一般纳税人故意降格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有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故意不作一般纳税人认定以便于避税。
当然也有可能本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通过各种手段以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经济目的。
5.利用增值税发票避税
由于新增值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款来扣除进项税额,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值税票几乎已取得了与人民币同样的效能。
企业为了尽可能地增加进项税额,就在专用发票上打主意。
比如有两项交易,一项可以开专用发票但价格较高,但另一则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价格很便宜。
企业在权衡收益以后,也许就更乐意选择前者,因为可扣的进项税额远大于价格的差异。
为扩大进项税额,有的纳税人甚至不惜利用假发票或涂改发票来达到逃税目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对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6.利用不同货物销售价格进行避税
由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销售额有关,纳税人为使其销项税额尽可能小,就有可能人为地压低销售价格,与购买方串通一气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同时压低的这一部分价格则有可能从购买方以其他方式获得一部分补偿,而购买方也获得一部分利益,双方利益均沾。
这种避税方式在关联企业间更为常见。
7.通过委托加工费避税
这也需要双方联合起来,人为扩大委托加工费,以增加进项税额,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8.利用不正当的进口价格避税
这与第六条有某些相似之处,所不同的则是纳税人通过与国外联结,压低进口货物价格,从而减少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直接减少应纳税款。
与此种方式及第六种方式相同的技巧还有在修理修配业务中采取不同收费来达到避税目的。
9.利用混合销售机会避税
纳税人可能利用混合销售机会把高税的项目按低税业务统计来避税,或者利用混合销售把应纳增值税的项目变为纳营业税的项目,以从中获得优厚税收利益。
10.利用对自用于连续生产的产品免税这一规定来避税纳税人因此可能会尽可能使用自产的产品作原料以代替外购原料。
以上是增值税合理避税的一些提纲挚领的要点,当然,除此以外可能还有其他一些作法和可以被避税利用的机会,但作为税务机关应该切实抓住各种可能被纳税人利用的机会,加强对应的防范措施。
二、增值税避税的产生原因
在产品销售收人、纳税环节、税率扣除等环节都存在诸多避税与反避税问题。
(一)利用会计核算扩大进项税额
由于新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企业对增值税要单独建立账户进行核算。
当期的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
因此,进项税额记账时间直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
企业为此产生了利用核算上的时间差进行避税的可能。
企业常用的手法有:
(1)预支材料款或其他货物款,提前取得发票,加大当期进项税额。
(2)实际收到材料少于发票数额时不作冲销,材料或货物款按实际收到数额支付。
(3)退料或退其他货物后,作退货账务处理的同时,不作冲减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从而使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实际进项税额,即加大扣税额,减少应纳税额。
(4)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在运输或存储中发现毁损,需要供货、运输或保险公司支付损失金额,赔偿损失包括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损失。
因此,企业收到赔偿金后应冲销已赔偿的增值税损失,但为减少应纳税金,企业不作冲销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二)利用进项税额避税
将非生产用货和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算做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合理避税要点
(2)
2007-11-13
来源:
中国会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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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上述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有的企业为避税,在购进时也将这部分进项税额混于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中成生产用货物,在储存、生产过程中改变为上述用途后,不冲销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依然由当期销售税额抵扣,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金。
(三)利用小规模纳税人避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相一致。
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以上限制;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享有税款抵扣权;
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6%计算税额,应纳税额=销售收入×
征收税率6%。
而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
这样就使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相互转换有了避税的意义。
(四)利用高价增大进项税额避税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企业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为了达到共同发展目的,互相投资、互赠、以物易物的现象越来越多,当企业存在接受实物投资的进项税额,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取得以物易物的进项税额,或从“在建工程”转出的进项税额时,企业在全面权衡利弊后,可通过以高作价,多计算进项税额减少企业应纳税额。
因为接受实物投资的材料和购进不同,投受双方的利益不单纯取决于材料的价款,还取决于投资分红的比例以及其他因素。
投资比例为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或其他因素为双方所接受时,企业可以通过从高作价,加大进项税额。
至于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因是无偿取得的,所以价格高低不影响企业自身的利益,从高作价可多计算进项税额。
而在以物易物的条件下,当购进项目的适用税率高于销售项目的税率时,双方均从高作价,不影响彼此的利益,却都可以通过增加进项税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在计算由在建工程转入的进项税额时人为多摊进项税额,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五)挂靠低档税率避税
增值税除规定一档基本税率17%之外,还规定了一档照顾性的优惠税率13%,由此产生的避税大多数情况是企业的挂靠行为。
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对以上5种货物,纳税人一般可能采用三种途径避税:
一是“挂羊头,卖狗肉”,打着以上五种货物的招牌,经营非优惠货物;
二是通过兼营业务,扩大优惠货物在兼营中的比重,“混水摸鱼”;
三是利用以上优惠的不确定部分内容,通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一定弹性,实施挂靠。
这种避税,只要严格审查,明确优惠的实施细则,一般来说避税的余地不大。
(六)利用下脚废料避税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废品和下脚料,并发生对其销售的业务。
国家税务局规定,企业发生的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范围,应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因为对实行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的企业来说,废品和下脚料的残值,是外购材料价值的一部分,在材料购进时均已按发票载明的税额人了进项税额科目,计算了扣除税额,所以,废品、下脚料的销售收入若不做销售处理,就等于少计算了销项税额,少计算了应缴税金,从而减少了税收负担。
然而,废品、下脚料的销售产生的避税漏洞往往易被税务局忽视,易被人们看成是小问题不予重视。
但对企业来说,当废品下脚料销售业务量较大时,便可以利用废品、下脚料销售不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直接冲减销售总额,或增加营业外收入的办法,逃避这部分收入应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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