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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平均计算(填挖)高度
3.6
2.2
桥梁跨径长度比例
%
10
5.5
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
km
11.7
12.35
13
13.39
19
20
主线下穿分离式立体交叉间距
8
15
天桥间距
7
通道间距
0.4
0.5
1
平面交叉间距
-
主线收费站间距
130
80
服务区间距
50
停车区间距
25
40
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间距
90
95
100
路段监控通信站间距
45
47.5
养护设施间距
指标值
nm2/km
8.6154
8.5313
7.8313
7.7469
7.6196
7.1376
6.9667
6.7836
6.3935
6.2518
5.6044
5.4623
5.32
注:
表中桥梁跨径长度比例是桥梁跨径长度占路线总长度的比例
II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3.8
2.8
9
5
12.6
13.58
14
14.42
21.85
6
0.8
9.3025
9.2147
8.4668
8.3773
8.243
7.5947
7.4141
7.2275
6.97
6.8207
6.1494
5.9996
5.8499
III类地形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整体式路基比例
73
85
分离式路基比例
27
13.5
12
0.6
―
8.8994
8.8272
7.8227
7.6543
6.8205
6.7105
6.6005
表中整体式路基比例和分离式路基比例分别是整体式路基长度和分离式路基长度占路基总长度的比例。
I类地形区二、三、四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双车道
8.5
7.5
6.5
路基平均计算高度
1.5
1.3
1.1
2
hm2/km
2.8014
2.5916
2.1608
2.0549
1.7279
II类地形区二、三、四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1.2
70
2.9864
2.7708
2.4084
2.2992
1.9531
III类地形区二、三、四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单车道
4.5
3
60
3.6183
3.4334
2.6088
2.5126
2.2819
1.9274
3.0.6当时机公路工程项目的路基宽度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值不同时,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应按表3.0.6进行调整。
表3.0.6路基宽度调整指标(hm2/km)
地形类别
路基宽度每增减1m
I类(平原区)
1.1047
0.1022
0.1049
II类(微丘区)
0.1304
0.1173
0.1186
III类(山岭重丘区)
0.166
0.1591
0.1202
3.0.7当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时机间距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值不同时,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应按表3.0.7进行调整。
表3.0.7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调整系数
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km)
Ⅰ类地形区
Ⅱ类地形区
Ⅲ类地形区
1.35
1.39
1.43
1.31
1.4
1.36
1.08
1.09
1.11
0.98
0.97
0.99
0.95
0.94
0.93
0.96
0.92
0.91
3.0.8对位于大型或特大型城市的绕城公路、城市出入口公路及过境公路的路段,当建设标准为高速或一级公路,且主线下穿分离式立体交叉和天桥密集时,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可按系数1.05~1.1进行调整。
3.0.9本章指标中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用地指标按非干线公路编制,对《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所规定的具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可分别按系数1.1和1.05进行调整。
3.0.10对基本无植被覆盖的荒漠区(荒滩、戈壁、沙漠等地区)公路,可在Ⅰ类地形区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基础上,高速公路按系数2.1、一级及以下公路按系数1.2对总体指标进行调整。
3.0.11当公路通过软土、沼泽、地震、滑坡、崩塌、岩堆、泥石流等需建设防灾设施时,应根据其具体位置或处置措施,按本建设指标第九节有关规定增加用地面积
3.0.12公路工程项目的辅道、支线、连接线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其公路技术等级按相应用地指标另行计算。
3.0.15当公路工程项目设计用地界外的改路、改河、改沟、改渠、改移输电、通信线路和专业管道等改移工程的用地,以及经技术、经济论证必须设置取、弃土场时,应按实际需求单独计列,并应在设计说明中予以专门叙述。
第四章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4.0.1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包括路基宽度、护坡道、碎落台、排水设施、防护设施、小桥函和桥梁桥台等的用地面积,其中路基宽度由行车道、中间带(中央分隔带、左侧路缘带)和路肩(硬路肩、土路肩)等部分组成;
不包括公路用地界外改路、改河、改沟、改渠、改移输电、通信线路和专业管道等改移工程以及取、弃土场的用地面积,当公路工程项目涉及这些用地时,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0.2路基工程用地指标适用于公路工程项目主线路基、支线路基、连线路基、桥梁引道及隧道洞口外路基的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4.0.3路基工程用地指标按路基公里长度编制计算。
路基公里长度是扣除大中桥(含特大桥)跨径长度、隧道长度和互通式立体交叉主线长度滞后的路线长度(单位km)。
公路工程项目的路基公里长度乘以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本章和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规定进行调整,即为项目的路基工程总用地面积。
4.0.4路基工程用地指标编制采用的用地宽度,各级公路均按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加1m计算。
4.0.5整体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4.0.5~表4.0.5-6的规定。
4.0.6高速、一级公路分离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边坡联体分离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4.0.6-1的规定。
2.两幅完全分离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4.0.6-2~表4.0.6-4的规定。
3.两幅完全分离式路基内侧边坡坡脚之间的土地,应尽可能修建一定的设施(如通道)使其连通到路基外侧以便利用,当能够用于公路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时,该范围土地可不计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当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时,则该范围土地可计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并单独列表说明。
表4.0.5-1I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整体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边坡坡率
1:
n
边沟顶宽
2.1
护坡道宽
0~2
用地界宽
6.57
6.463
5.7675
5.6605
5.4999
5.0719
4.8579
4.6974
5.211
5.0505
4.4085
4.248
4.0874
表中护坡道宽,根据《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按一般情况下不同路基高度所需设置的护坡道宽度取值,并按调查统计分析的不同路基高度所占权重综合计算。
实际公路工程项目应根据其路基高度,按规范尽可能取低限值以节约土地(表4.0.5-2~表4.0.6-4同)
表4.0.5-2Ⅱ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整体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填方边坡坡率
挖方边坡坡率
1.0
填方边沟顶宽
1.8
挖方边沟顶宽
护坡道(碎落台)宽
0~2
7.3368
7.2267
6.5055
6.3954
6.2302
5.6086
5.3872
5.2211
5.847
5.6803
5.0137
4.847
4.6804
表4.0.5-3Ⅲ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整体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半幅路基宽度
填方边坡高度/坡率
普通单边边坡
m/1:
5/1.5
4.5/1.5
二级边坡
第一级
8/1.5
第二级
12/1.75
挖方边坡高度/坡率
8/1.0
6/1.0
5/1.0
8/0.75
第三级
第四级
边坡平台宽度
8.4523
8.3023
7.1216
6.8222
6.1406
5.9906
5.8406
表4.0.5-4I类地形区二、三、四级公路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2.5856
2.3716
1.9469
1.8399
1.6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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