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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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业许可
4.1以下起重作业需要办理作业许可:
(1)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荷重75%;
(2)两台及以上吊车配合的;
(3)起重机司机视线外作业;
(4)吊臂接近危险管线1.5m或电线3m的作业;
(5)吊人(笼)作业;
(6)吊车作业位置地下情况不明的;
(7)工件重量10吨及以上的吊装作业。
4.2起重作业前要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要同时持有《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办理具体见《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5起重机械
5.1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5.2起重机械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其生产厂家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3起重机械使用前经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由其出具验收检验报告、颁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
5.4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组对的起重机械(如:
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等),安装完毕后,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验收报告,颁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承包商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使用。
5.5承包商安装、维修起重机械,需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5.6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承包商的设备管理部门建立设备管理档案。
5.7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承包商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每天)、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及时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保存检修档案。
6起重吊索具
6.1所有起重吊索具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6.2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6.3起重吊索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6.4麻绳只适用于人力起重及轻便工件的移动和在起重作业中用作手拉溜绳,不得在机械起重作业中用作起重索具。
6.5起重作业用的钢丝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满足以下要求:
(1)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
用途
揽风绳
手动起重设备跑绳
机动起重设备跑绳
做吊索
无弯矩
做捆绑吊索
用于载人
的升降机
安全系数
3.5
4.5
5
6
8
14
(2)钢丝绳插接应严格执行《钢丝绳吊索插编索扣》(GB/T16271-2009),插接长度不小于绳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
(3)钢丝绳不得与电焊把线或其它电线接触;
当发现钢丝绳受电弧伤害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4)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5)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6)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修整、润滑、保养钢丝绳;
当发现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等现象时,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降低受力;
当一个捻距内断丝及电弧伤害达到下表所列数量时即报废:
断丝及电弧伤害数量
钢丝绳的型号
(6×
19+1)型
37+1)型
61+1)型
一个捻距内断丝
及电弧伤害根数
10根
20根
30根
6.6吊带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6.6.1吊带使用的基本要求:
(1)使用的吊带有产品合格证明,不要使用有破损的吊带;
(2)按照额定载荷选用吊带;
(3)不允许打结使用吊带;
(4)被吊物的棱角要进行隔离保护,防止损坏吊带发生断裂;
(5)不允许将吊带存放在紫外光线或在阳光直接照射下或高温、潮湿和腐蚀等影响其使用性能的环境;
(6)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7)经常检查吊带的起重能力,并熟知吊装夹角、钩挂等方面对减少其起重量的影响。
6.6.2吊带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1)检查是否有磨损、切割和抽丝处;
(2)检查吊带的颜色是否褪色;
(3)检查布料的硬度;
(4)检查吊带的任何一部分是否软化或炭化;
(5)检查吊带缝合处是否破裂或脱线;
(6)检查标有制造商名称、制作材料和额定起重量的识别标签。
6.7按吊装方案的要求选用滑车。
滑车使用前进行清洗、检查、润滑,必要时重要部件(轴、吊环、吊钩)要进行无损检测;
滑车组两滑车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滑轮直径的5倍;
滑车贴地面使用时要防止泥砂进入滑轮槽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滑车:
(1)滑车上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2)滑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毫米;
(3)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4)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厚度的10%;
(5)吊钩扭曲变形达到10°
;
(6)轮轴磨损达到轴径的2%;
(7)轴套磨损达到壁厚的10%。
6.8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齐全完好,吊钩有缺陷时不得补焊。
6.9绳卡无裂纹及表面创伤,螺母可用手自由拧入,但不得松动。
6.10卸扣表面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变形等缺陷;
卸扣不得补焊;
卸扣螺杆旋入时,要顺利自如,螺纹要全部拧入螺口内。
7卷扬机
卷扬机是起重作业中用于重物起落的常用机具,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按有关标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7.1卷扬机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向横向偏移;
转动部件润滑良好、制动可靠;
电气设备和导线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
7.2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与卷筒轴线成直角;
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米;
卷筒内的钢丝绳最外一层低于卷筒两端凸缘高度一个绳径;
7.3钢丝绳在卷筒上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
7.4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与操作盘标识一致;
7.5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要有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
7.6卷扬机操作人员、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和拖、吊的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增设中转指挥点;
7.7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立即停车查找原因;
7.8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立即停车检查、修理或调整。
8起重作业
8.1一般要求
8.1.1起重指挥人员(信号工)、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起重作业时,指挥人员穿荧光服。
8.1.2承包商在起重作业前按《安全标志管理规定》要求在作业区域周边设置醒目的警戒标志,严防无关人员进入起重作业区。
8.1.3起重机操作人员在起重作业前对吊车进行作业前全面检查,并填写《设备安全使用前检查表》。
8.1.4承包商在起重作业前了解气象变化情况,雨、雪天或风速大于10.8米/秒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当环境温度低于零下20℃时,起重机械、索具及被吊设备、构件要具备与气温相适应的低温性能。
8.1.5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尽量选用相同机种和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
明确起重作业总指挥和中间指挥人员,统一指挥信号。
升降、运行保持同步,每台起重机械的载荷不宜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75%。
施工方出具具体的吊装技术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批。
8.1.6轮胎式吊车的支腿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不小于支撑板面积3倍的道木或钢基板,插上支腿的定位销(如有)。
8.1.7起重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若需调整支腿,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并全部收回;
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继续作业。
8.1.8起重机作业时,应将工件吊离地面200~500毫米,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械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提升;
对于易摆动的物件,拴溜绳控制。
8.1.9利用物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起重受力点时,起重作业技术负责人对物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8.1.10未设吊耳的物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绑时,捆绑处所垫防滑垫块要坚硬结实,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
严禁使用单索吊装。
8.1.11严禁使用起重机械吊运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件或埋置物体。
8.1.12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坚守岗位,听从指挥,发现问题立即向起重指挥人员报告,无指挥人员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但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8.1.13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
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吊篮符合《吊篮作业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8.1.14起重指挥信号符合《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
8.2大型起重作业
8.2.1大型起重作业前,作好自检、复检和联合检查。
8.2.2自检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2)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3)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检查起重机械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检查作业区域周边的警戒标志;
(5)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各部位活动范围内是否有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
8.2.3承包商在自检、整改的基础上组织联合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6)吊装技术方案及吊装安全技术措施;
(7)起重机械、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的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的资料;
(8)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作业区域的处理情况:
承载地基是否满足要求、场地是否平整;
(9)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10)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1)施工用电和天气情况;
(12)起重机械、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13)起重作业人员的分工及指挥人员的资质和指挥熟练程度;
(14)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等。
8.2.4承包商组织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监督执行。
8.3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8.3.1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8.3.2及时纠正起重作业人员的错误行为;
8.3.3正式起吊前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先将构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8.3.4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
重物就位前,不允许解开吊装索具;
8.3.5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8.4起重机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8.4.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8.4.2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要立即执行;
8.4.3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8.4.4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或指挥信号时停止操作;
8.4.5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远离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在停电后进行吊装作业;
8.4.6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8.4.7严禁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
8.4.8禁止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4.9放下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5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8.5.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5.2根据物件的具体情况和起重作业技术方案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吊具并保证正确使用;
8.5.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
将捆绑余下的绳头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
多人绑挂时,由一人负责指挥;
8.5.4禁止在吊钩、吊物下停留;
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要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8.5.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加衬垫;
吊运零散的物件时,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8.5.6不得绑挂和起吊不明重量或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7人员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吊物就位时,可采用拉绳或撑竿等辅助就位。
8.6起重作业完成后,起重作业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8.6.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放到零位;
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切断总电源开关;
8.6.2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将起重机锚定住;
8.6.3收回吊索、吊具,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
8.6.4进行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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