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CSR协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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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与范围
为了规范供方在向需方提供产品和/或服务的过程中的双方的商业行为,双方合作制定本框架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通过需方或直接向****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和/或服务的供方和承包方。
2协议构成
除本协议外,以下部分与本协议共同组成统一、不可分割的协议:
2.1供应商行为准则。
2.2针对不符合本协议或供应商行为准则的改进计划。
3遵守供应商行为准则
为了同需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供方应做到:
遵守供应商行为准则(在本协议中简称“准则”)的规定;
遵守针对不符合本协议要求或供应商行为准则的改善计划或者双方后期共同协商出的改善计划的限定;
若有同准则不一致的行为,推动对其的改进。
4改善计划
4.1双方在协议生效时都已经确定不符合项的内容的情况下,不符合项应该在改善计划中列明,并提供需方认可的包含纠正措施完成时间的初始改善计划。
4.2供方应针对识别出来的不符合项根据初始改善计划进行改善。
实施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5对分供应商进行监控的合同约定
5.1供方向需方提供产品和/或服务所直接或间接涉及的供应商、分供应商、商业伙伴或第三方,
6同其他生效协议的关系
当本协议中的条款与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冲突时,不管是在本协议签订之前还是之后(以下统称“生效协议”),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7协议期限
协议双方同意在有其他生效协议还有法律效力时本协议仍然有效,供方仍需遵守本协议。
8协议终止
15.1若供方有对协议的严重违约,需方有权终止任意或全部生效协议,适当时可提前14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终止所有采购合同。
供方同意需方有权通过适用的法律要求补偿,包括执行本协议和供应商行为准则中的所有要求。
15.2实质性违反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违反供应商行为准则5.1、5.3和5.4;
b.违反本协议的第5条;
c.在需方书面要求整改后供方运作中长期存在与本协议要求不符的情况(参见本协议第11条的相关要求)。
d.违反本协议第12.3条。
15.3供方同意在已经严重违约的情况下需方终止任意或所有的生效协议不被视为对已生效协议的违约,并且后续因违约、适用性或其他有关情况导致协议终止时不应仅以此为理由利用生效协议的条款对需方进行制裁、提出退出费。
9司法权及解释权选择
16.1本协议按照需方注册所在国家的实体法进行编制并受其管理。
16.2在以上要求之外,供应商行为准则术语的解释以相关的国际准则为准(包括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
10争议解决
任何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双方可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地在厦门,仲裁机构为厦门仲裁委员会。
该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另有由仲裁委员会裁定,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供方:
****有限公司
需方授权代表:
供方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供应商行为准则
****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在供应链中推行诚实的商业行为和社会责任。
本准则体现了***对供应链上的合作伙伴公司在对人的尊重,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社会责任,希望所有的供应商,尤其是长期合作的重点供应商能够遵守这个行为准则。
1、诚信守法
除了要遵守供应商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供应商还必须遵守当地适用的法律。
对同一主题,在适用的本地法律和本准则都有规定且无相互冲突时,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若本准则中条款与当地法律有冲突以致遵守本准则会导致违法时,以符合当地法律的最高标准为准。
2人权
供应商要尊重国际公认的人身权利,并且不以任何形式侵犯这些权利。
供应商要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和基本权利。
3劳工标准
3.1 结社自由和劳资谈判权
供应商应保证及承认自由结社和一定比例的员工(雇员和工人以下简称“员工”)达成一致后进行劳资谈判的权利。
供应商不能歧视员工代表或者工会成员,保证他们在工作场合能够行使工会职能。
在结社自由和劳资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时,供应商应允许员工自由选择他们的代表。
3.2 强迫劳动
供应商不能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但不限于抵债劳动。
供应商应保证员工和公司之间是自由选择和不受胁迫的。
供应商应允许员工在给出合理的通知期后自由离职的权利。
员工应免予缴纳押金、身份证明文件或类似证件以得到或者保留工作。
3.3童工
供应商不能雇佣或者使用童工。
本准则中,在中国,“儿童”指任何16周岁以下的人。
在其他国家,“儿童”指任何15周岁以下的人,当国家或当地法律规定了更高的义务教育年龄或者最低工作年龄时以最高年龄为准。
“童工”指儿童或青少年从事的劳动,国际劳工组织(ILO)最小年龄公约(C1973)规定可以接受的情形除外。
若供应商发觉有童工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该补救措施应能保障其最大利益。
供应商应保证18岁以下员工不会从事有危害性的工作。
本准则中“危害性工作”指使员工处于以下工作环境:
受到身体、精神或性侵犯;
地下、水下、高空和受限空间;
需使用危险机械、仪器和工具,或处理、运输重物;
暴露于有害物质、药剂、工序、温度、噪声或振动环境下;
长时间劳动、夜间工作或受到无理由的限制等其他困难环境。
3.4反歧视
供应商应禁止直接或者间接的基于以下情况的歧视并确保雇佣和工作中的机会平等和公平对待:
种族、肤色、年龄、性别、性取向、残疾、怀孕、语言、宗教、政治信仰、社团成员、婚姻状况、国家或社会出身、社会地位、财产、血统或其他情况。
另外,不得强迫员工或准员工接受带有歧视性的医学检查。
供应商应完全禁止和不能容忍任何不可接受的或者侮辱性的行为,包括:
精神虐待,性骚扰,歧视性的动作,和性有关的、强迫性的、威胁性的、诽谤性的和剥削性的语言和肢体接触。
3.5员工雇佣条件
供应商应提供满足国家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
薪酬发放标准应及时告知员工。
供应商应确保工作时间不会过量并至少符合当地法律。
供应商应尊重员工的休息权并保证所有员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供应商应和所有员工签订包含易于理解的雇佣条件的纸面劳动协议。
4健康与安全
供应商应确保为员工提供符合国际公认标准的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供应商应尽最大努力控制危险源并采取必要的针对意外伤害和职业疾病的预防措施,必要时向员工提供必要的防护器材并指导使用。
供应商应提供适当、定期的培训以使员工了解健康和安全知识。
若供应商为员工提供宿舍则应保持宿舍的整洁、安全并满足员工(适用时包括员工家属)基本生活需要。
必要时,供应商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鼓励供应商进行OHSAS18001认证。
5环境
供应商应当支持对环境挑战采取预防措施,积极推动对环境负起更大的责任,鼓励发展和推广环境友好的技术。
供应商的行为应符合本地和国际通用的环境标准。
供应商应致力于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并持续提高环境绩效。
必要时,供应商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鼓励供应商进行ISO14001认证。
6冲突矿产
供应商提供给****的产品中不能使用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乌干达、布隆迪、坦桑尼亚、肯亚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认定的产自刚果矿脉之矿物,如金、钽、钨、钴、锡。
7禁止的商业行为
7.1腐败和其他禁止的商业行为
供应商应遵守有关贿赂、腐败、诈骗和其他禁止的商业行为的法律法规。
供应商不能提供、允诺或者给予任何不正当的好处、利益或者激励给任何政府官员、国际机构或第三方,不管不正当利益是直接给予还是间接提供。
7.2礼物、招待和开销(商务礼仪)
供应商不能直接或者间接向****员工、代表或其他人员提供礼物。
****员工的差旅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不能在合同洽谈、招标和奖励时提供或者接受招待、开销和礼物。
7.3洗钱
供应商应坚定反对各种形式的洗钱并采取措施防止其金融交易被他人用于洗钱活动。
7.4竞争
供应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引起或者参与所有通用或者特定的竞争规定,包括集体操纵价格、非法市场分配或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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