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岗位津贴分配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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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勤技能岗位分为一级岗位(高级技师)、二级岗位(技师)、三级岗位(高级工)、四级岗位(中级工)、五级岗位(初级工)、六级岗位(普通工和见习人员),共6级。
三、教职工收入的构成
教职工的收入由档案工资、岗位津贴和学习活动费三部分组成。
档案工资由学校根据国家人事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岗位津贴(税前)由基础津贴和绩效津贴构成,根据本办法进行分配;
教职工的学习活动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
四、学院岗位津贴的核拨与发放
(一)学院岗位津贴的核拨
学院岗位津贴总额Z包括基础津贴总额G、编制费补贴B、专业学科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等经费S、科研奖励费J四个部分。
学校根据本办法将学院岗位津贴总额整体划拨给有关学院,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岗位津贴分配办法。
1、基础津贴总额G
基础津贴总额G按照各学院在学校核定编制范围内实际聘任的各级各类人员基础津贴核拨。
学院的编制包括本专科教学编制、研究生教学编制、学科建设编制和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勤岗位的编制,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组织部按照学校编制核定办法进行核定,每学年核定一次。
2、编制费补贴B
B=B1+B2+B3
B1为人员编制费。
B1=各学院实际聘任的岗位数*编制费标准。
其中,编制费标准为每年1.3-1。
5万元/编,由学校根据财力状况核定;
B2为缺编费补贴。
学院实际聘任的岗位数少于核定编制数的,学校按照每年2.0万元/编(暂定)的标准核拨缺编费补贴。
B3为硕士点教学补贴。
按照每个二级学科硕士点3万元/年(课程教学论方向1万元/年)的标准核拨。
3、专业学科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等经费S
专业、学科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等经费S按照各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实际人数(含研究生实际人数)并考虑学费收缴率核拨。
其计算公式为:
S=α×
k1×
k2.其中,α为学校核定的学生数;
k1为学院当年的学费收缴率,结算时间为每学年末;
k2为生均划拨基数,由学校每年按照0.07万元/生的标准划拨。
学费收缴率k1低于95%的学院,不足95%部分暂缓划拨专业学科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等经费。
学校根据核定的公共课教师编制数按照每年0。
5万元/编的标准核拨公共课教学补贴。
4、科研奖励费J
学院科研奖励的总额,经科研处按照学校有关科研奖励的规定核算后,由人事处统一划拨给学院.
(二)学院岗位津贴分配的指导意见
1、教学科研岗位的岗位津贴要充分体现教师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参加专业学科建设情况、承担育人工作和其他公益活动等因素。
基础津贴标准由学校制定,各学院根据《温州大学关于2009年岗位聘任的指导意见》进行聘任并确定各级各类人员的基础津贴,绩效津贴由学院根据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对专业和学科建设的贡献、教书育人、指导学生学科竞赛等环节以及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学院应根据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对排名前10-30%和后10%的教师适当上浮或下调课时津贴标准。
教学科研岗位基础津贴标准(单位:
万元)
岗位
级别
一
级
岗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基础津贴
5。
4。
3.3
2.9
2.6
2。
3
1
1.8
1.6
1.2
1。
2、教学科研岗位和专职科研岗位每年必须完成教学或科研基本工作量。
教学或科研基本工作量是教师应完成的最低工作量,对没有完成教学或科研基本工作量的教师,各学院应适当调整其基础津贴的发放标准.
3、学校暂定教学科研岗位教师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为280课时/学年。
为鼓励科研业绩突出人员潜心开展科研,根据学院学科建设的需要,经学院批准,允许以科研工作量抵冲部分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不能抵冲科研工作量)。
换算参考标准为:
正高1个科研分抵冲11个课时,副高、博士抵冲14个课时。
一、二级岗位最高可抵冲180个课时,三、四级岗位和博士最高可抵冲140个课时,五至七级岗位最高可抵冲100个课时。
4、专职科研岗位(含科研编制实验技术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的标准为:
正高25个科研分,副高19个科研分,中级14个科研分,初级10个科研分.
5、跨学院的教学任务(含独立学院的教学任务,但规定的公共课除外),须委托相关学院统一安排,教学费用由相关学院之间统一结算.教师承担的跨学院教学工作任务同等作为教学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依据。
校本部相关学院之间的教学费用结算标准=当量课时数×
当量课时结算标准×
130%(含学院管理费).其中,当量课时结算标准暂定为教授90元、副教授70元、讲师50元、助教40元(当量课时结算标准不作为学院制定教师教学课时津贴标准的依据)。
校本部各学院承担独立学院教学任务的,由独立学院另行制定教学费用结算标准。
6、学院的实验技术人员只能应聘教学科研辅助岗位,但各学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学科研岗位的聘任条件实行岗位分级(学校不再另拨基础津贴差额部分)。
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实验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院同意可以承担实验课的教学任务.
7、学院的管理岗位(含辅导员)、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和工勤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由学院参照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标准制订分配办法。
8、学院处级干部兼聘教学科研岗位的,按照所聘任的管理岗位和教学科研岗位双重考核;
学院正副处级干部的教学工作量分别补贴180、150标准课时,但平均每周工作日上课不得超过6课时;
超过6课时部分,其课时津贴按50%计算。
9、各学院自主制定的岗位分级和绩效津贴分配办法,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才能实施,并报学校备案。
五、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岗位津贴的标准和发放
(一)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岗位津贴的标准
1、基础津贴
(1)管理岗位的基础津贴标准(单位:
8
9
6
1.1
1.0
(2)教辅岗位基础津贴标准(单位:
岗位级别
一级岗
二级岗
三级岗
四级岗
五级岗
2.9
(3)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津贴标准(单位:
六级岗
2
0。
0.7
2、绩效津贴
绩效津贴标准根据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均岗位津贴原则上不低于各学院教职工人均岗位津贴(不包括科研奖励津贴以及承担成教学院、国际合作学院教学工作的津贴)的90%确定,各级岗位绩效津贴的级差按照基础津贴的级差确定。
(二)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岗位津贴的发放
1、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类岗位的基础津贴按月100%发放,绩效津贴的50%按月预发,其余50%考核后发放.
2、具有教学、科研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实际承担了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担任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辅部门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双肩挑”干部,可以兼聘教学科研岗位(不占学院教学科研岗位编制),其基础津贴可选择其所聘任的教学科研岗位或管理岗位的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绩效津贴按照管理岗位的标准发放。
选择教学科研岗位基础津贴的双肩挑干部,按照所聘任的教学科研岗位和管理岗位双重考核,其教学工作量要求每年至少为本科生承担1门课程的授课任务。
3、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辅部门的“双肩挑”干部平均每周工作日上课不得超过4课时;
超过4课时,其课时津贴不计。
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课,确因学院教学工作需要兼课的,须经部门同意,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批准,其兼课时数和计发标准同“双肩挑"
干部。
4、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其岗位津贴可以选择管理岗位或教辅岗位的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5、工龄满30年、20年、10年的工勤人员经考核合格,其岗位津贴可以分别享受管理岗位七级、八级、九级的标准.
六、学习活动费的发放
学校设立每人每年6000元的学习活动费,由学校工会按每月500元发放给个人.教职工通讯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规定
(一)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
我校本部在编在岗(含计划内人事代理)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教学科研辅助单位等人员。
经费独立核算的学院和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岗位津贴分配办法。
(二)加强教职工考核是强化管理、实施校内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岗位津贴的发放要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合起来。
教职工年度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者,扣发一季度基础津贴;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扣发一年岗位津贴.
(三)基础津贴、绩效津贴、档案工资均为教职工受聘岗位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的组成部分。
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应聘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任务,主动承担并完成学院、部门安排的工作。
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和各学院、部门的聘任领导小组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作低聘、解聘处理.
(四)新引进人才和其他当年进入学校工作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发放岗位基础津贴和绩效津贴,到岗时间不足15天的,按50%计发津贴.新引进人才进校工作第一年,其基础津贴不受教学科研工作量的影响,但须按要求完成学院交办的教学科研和专业学科建设等任务.
(五)经学校同意到国内外脱产进修的在编在岗人员,其进修期间岗位津贴的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六)学校安排挂职锻炼、党校学习的人员,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其中,基础津贴按原标准发放,绩效津贴参照机关和直属单位相应人员的标准发放。
(七)有下列情况者,停发和扣发津贴:
1、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发一个月基础津贴;
受学校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者,扣发三个月基础津贴;
受学校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扣发全年基础津贴.
2、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或采取其他羁押措施的,扣发或停发相应的岗位津贴。
3、因失职造成学校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决定扣发一定额度的岗位津贴。
4、对一学年内出现一次重大教学事故或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一年基础津贴;
对一学年内出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或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六个月基础津贴;
对一学年内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三个月基础津贴.
5、教职工因病假、事假和旷工未全勤者,根据下列情况扣发津贴:
(1)教职工每学期病假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岗位津贴。
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视情节不同,扣发当月或半年直至全年岗位津贴。
(2)每学期事假累计5天之内按实际天数扣发岗位津贴,超过5天但不足10天者,扣发半个月岗位津贴;
超过10天但不足1个月者,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超过1个月但不足2个月者,扣发一季度岗位津贴;
超过2个月但不足3个月者,扣发半年岗位津贴;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者,扣发一年岗位津贴。
(3)每学期旷工累计不足3天者,扣发一季度岗位津贴;
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不足5天者,扣发半年岗位津贴;
旷工累计达5天及以上者,扣发一年岗位津贴;
学期旷工累计15天以上,按有关规定执行。
6、外借、离退休、落聘人员,自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7、寒暑假以外休探亲假的教职工停发休假期间的岗位津贴。
8、经学校决定需扣发、停发基础津贴或绩效津贴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八)教职工有下列情况者,停发或扣发学习活动费:
1、每学期病假累计达一个月者,扣发一个月学习活动费的50%;
达二个月者,扣发二个月学习活动费的50%;
依此类推。
2、每学期事假累计达一个月者,扣发一个月学习活动费;
达二个月者,扣发二个月学习活动费;
3、每学期旷工累计3天以下者,扣发一个月学习活动费;
累计3天及以上5天以下者,扣发半年学习活动费;
旷工5天及以上者,扣发全年学习活动费。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4、根据有关规定停发工资者,停发学习活动费。
(九)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开始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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