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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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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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项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及要求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备注
1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后的监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昆山市公路管理处
行政许可申请人
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事项开展检查
10%
事中和事后监管各1次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2
更新采伐护路林或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后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昆山市公路管理处
行政许可申请人
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事项开展检查
10%
事中和事后监管各1次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3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许可后的监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昆山市公路管理处
行政许可申请人
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事项开展检查
10%
事中和事后监管各1次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4
因施工需分流、中断交通许可后的监管
《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四十一条 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并发布公告。
《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昆山市公路管理处
行政许可申请人
按照双方签订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事项开展检查
10%
事中和事后监管各1次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5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后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昆山市公路管理处
行政许可申请人
按照双方签订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事项开展检查
10%
事中和事后监管各1次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6
国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资质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昆山市运输管理处
国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
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开展检查
100%
每年至少1次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7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件运输)资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
(一)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物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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