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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儿童,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及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其中担任园长职务的还应取得园长岗位培训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受到处理,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二、能力条件
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坚持育人为本,保教并重,关爱与尊重每位幼儿;
坚持家园共育,利用多方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2.深入系统地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持以高尚的师德和严谨教风,潜移默化地教育幼儿,业绩卓著,教育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撰写一篇高水平的反映保教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其中,担任园长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专任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50节次;
副园长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专任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80节次;
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专任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引领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
基本任期以来,每学年听课指导及主持园内研讨不少于6次,开设园内公开课不少于2节;
任现职期间开设园际公开示范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5次,并获得好评。
所指导的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
2.被评为省级(农村学校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名师、名校长,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农村学校教师三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农村学校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3.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
4.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正式出版的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2次。
第十一条
高级教师
1.具备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大学专科学历(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保教并重,创设丰富的活动环境,注重家园共育,以多种形式引导幼儿主动发展,既面向全体又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教育叙事。
2.具有坚实的学前教育理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保育教育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
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的一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反思以及观察记录和个案材料。
园长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60节次;
副园长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三分之一,且每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100节次;
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积极参加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
每学年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5次,开设园内公开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任现职期间开设园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且获好评;
所辅导的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多媒体软件制作等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农村学校教师为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7.城镇以上幼儿园教师,任现职以来须有在农村幼儿园或城镇薄弱幼儿园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1.被评为市级(农村学校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名师、名校长。
2.被评为市级(农村学校教师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
3.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农村学校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4.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农村学校教师三等奖)以上。
5.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多媒体软件制作等活动中获省二等奖(农村学校教师市级)或市一等奖(农村学校教师县级)以上。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2篇(农村教师1篇)。
2.教师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农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二等奖以上)。
3.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1部。
4.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
5.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1次。
6.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农村为县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第十二条
一级教师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大学专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4.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5年。
1.熟练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
能根据幼儿的年龄特征和发展水平,进行良好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教育。
2.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独立承担小、中、大班的保教工作。
3.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4.教学基本功扎实,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5.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6.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名师、名校长。
2.被评为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
3.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4.获得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5.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多媒体软件制作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农村教师三等奖)。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1.教师在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价值的学前教育教学文章1篇。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1部。
3.参加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1项,并取得明显进展。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5.教师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省级三等奖1篇,或市级二等奖2篇;
农村教师获市级三等奖2篇,或县级二等奖3篇。
6.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二级教师
1.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能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胜任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学工作。
2.比较熟练地掌握学前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级管理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4.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幼儿教育弹、唱、跳、画及观察了解儿童等技能。
5.具备硕士学位;
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
或者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满3年。
第十四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幼儿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幼儿。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保教工作。
4.具备大学专科、中师幼教专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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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